Section § 75050

Explanation

当夫妻一方是退休金计划成员,且夫妻合法分居或离婚时,法院必须在判决中说明他们何时分居。如果法院决定分割夫妻在退休金计划中的共同财产,那么婚姻期间积累的缴款和服务年限积分将分成两个独立的账户,每人一个。

法院命令中未明确分割的任何部分仍归成员所有。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将随后确定非成员对其份额享有的权利,这可能包括领取退休金、退还缴款、被允许重新存入缴款、购买服务年限积分,以及指定受益人在其提前死亡时领取福利。但是,非成员不能领取伤残退休金。

(a)CA 政府 Code § 75050(a) 成员合法分居或婚姻解除时,法院应在判决书或法院命令中载明双方分居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75050(b) 如果法院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a)款第(3)项命令分割该体系中的共同财产权益,则婚姻期间服务期所产生的累计缴款和服务年限积分应分别以成员和非成员的名义分为两个独立且不同的账户。任何未在判决书或法院命令中明确判给的服务年限积分或累计缴款,应被视为成员的专属财产。
(c)CA 政府 Code § 75050(c) 委员会在收到根据本条规定将成员和非成员账户分开的法院命令后,应在考虑到法院命令和成员账户的情况下,确定非成员的权利。这些权利可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5050(c)(1) 获得退休金的权利。
(2)CA 政府 Code § 75050(c)(2) 退还累计退休缴款的权利。
(3)CA 政府 Code § 75050(c)(3) 重新存入根据第75028.5条成员有资格重新存入的累计缴款的权利。
(4)CA 政府 Code § 75050(c)(4) 购买根据第75029条至第75030.5条成员有资格购买的服务年限积分的权利。
(5)CA 政府 Code § 75050(c)(5) 指定受益人以领取在退休前死亡时应支付的其累计缴款的权利。
(6)CA 政府 Code § 75050(c)(6) 指定受益人以领取非成员死亡时应支付的任何未支付津贴的权利。
(d)CA 政府 Code § 75050(d) 以非成员身份,非成员无权获得任何伤残退休金。

Section § 75051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非成员”指曾与成员结婚或现为成员配偶的人,他们因向法院申请分割共有财产,而获得自己独立的账户。该账户包含已获得的特定供款和服务年限积分。

Section § 750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不是退休金系统成员的人被分配了一个独立的账户,他们可以获得其退休金供款的退款。他们需要填写一份特定的表格来申请退款。退款流程正式开始于系统将支票邮寄到该人员在系统中备案的最新地址时。

一旦退款处理完毕,该人员就放弃了与这些供款相关的未来退休金福利或服务年限的任何权利。他们不能取消退款,也不能在之后将已退还的供款重新存入其账户。如果原始成员在分居时没有足够的退休服务年限,非成员将直接收到其供款的退款。“最低服务年限”是指在法官退休金制度下至少有五年的服务年限。

(a)CA 政府 Code § 75052(a) 被授予独立账户的非成员有权获得其独立账户中的累计退休金供款的退款。
(b)CA 政府 Code § 75052(b) 非成员应当使用系统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以获得退款。
(c)CA 政府 Code § 75052(c) 当系统将一张开给非成员的初始付款凭证存入美国邮件系统,并寄往系统备案的非成员最新地址时,退款即告生效。
(d)CA 政府 Code § 75052(d) 当退款生效时,非成员被视为已永久放弃在系统中的所有权利,以及与服务年限、累计供款或两者相关的任何未来退休金福利的所有权利。
(e)CA 政府 Code § 75052(e) 一旦退款生效,非成员不得取消退款。
(f)CA 政府 Code § 75052(f) 退款生效后,非成员无权选择重新存入从其账户中退还的累计供款,也无权根据第75028.5条重新存入,或根据第75029条或第75030.5条购买服务年限。
(g)CA 政府 Code § 75052(g) 如果在双方分居时,成员不具备退休所需的最低服务年限,非成员应获得存入其账户的累计供款的退款。“最低服务年限”指在法官退休金制度下至少五年的服务年限。

Section § 75052.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非成员按照第75052条的规定取走了他们累积的供款,那么成员可以选择根据本法律部分的规定,将这些供款重新存入。

Section § 750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获得独立退休账户的非成员,如果法院裁定某些退休缴款属于他们,则可以选择重新存入这些之前已退还给成员的缴款。非成员需要按照另一节的规定偿还这些缴款。选择重新存入意味着同意偿还所有他们有权重新存入的缴款。

这种重新存入的权利受公务员退休系统监管。原始成员不能重新存入非成员的份额,如果任何缴款未明确授予非成员,则该部分仍归成员所有。最后,如果非成员在完成重新存入之前死亡,委员会可以从非成员的遗产中追回超出已支付金额的福利。

(a)CA 政府 Code § 75053(a) 被授予独立账户的非成员,可以根据第75050节所要求的法院裁定,重新存入先前已退还给成员的累计缴款。
(b)CA 政府 Code § 75053(b) 非成员只能重新存入那些先前已退还给成员,且法院已裁定为非成员在累计退休缴款中的共有财产权益的累计缴款。
(c)CA 政府 Code § 75053(c) 如果非成员选择重新存入,他或她应根据第75028.5节偿还累计缴款。
(d)CA 政府 Code § 75053(d) 重新存入的选择应被视为偿还非成员有权重新存入的所有先前已退还的累计缴款的选择。
(e)CA 政府 Code § 75053(e) 非成员配偶重新存入的权利受管理法官退休系统的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约束。
(f)CA 政府 Code § 75053(f) 无论非成员是否选择重新存入,成员均无权重新存入非成员在先前已退还的累计缴款中的份额。然而,任何未经判决或法院命令明确授予非成员的重新存入先前已退还的累计缴款的权利,应被视为成员的专属财产。
(g)CA 政府 Code § 75053(g) 如果非成员在退休时选择重新存入,并在完成重新存入之前死亡,委员会应向死者的遗产提出索赔,以追回超出已支付金额的福利金。

Section § 75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非公共退休计划成员(非成员)根据法院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裁决,购买该计划服务年限的权利。非成员只能购买法院认定为其份额的服务年限。他们必须在退休前支付款项,包括必要的供款和利息。一旦他们收到供款退款,他们就失去了这项权利。成员(计划参与者)不能购买非成员的服务年限份额。如果非成员在完成购买前去世,退休委员会将向其遗产追讨已支付的、超出已付款项的福利金。

(a)CA 政府 Code § 75054(a) 非成员有权根据第75050条所要求的法院裁定购买服务年限。
(b)CA 政府 Code § 75054(b) 非成员只能购买法院根据第75050条裁定为非成员配偶共有财产权益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75054(c) 如果非成员选择购买服务年限,他或她须在退休前支付所需的供款和利息。
(d)CA 政府 Code § 75054(d) 在非成员独立账户中的累计供款退还生效日期之后,非成员无权购买服务年限。
(e)CA 政府 Code § 75054(e) 无论非成员是否选择购买服务年限,成员均无权购买非成员在该服务年限中的共有财产权益。但是,任何符合购买条件但未通过判决或法院命令明确判给非成员的服务年限,应被视为成员的专属财产。
(f)CA 政府 Code § 75054(f) 如果非成员在退休时选择购买服务年限,并在完成购买前死亡,委员会应向死者遗产提出索赔,以追回超出已支付部分的福利金。

Section § 75055

Explanation

非成员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休:他们至少50岁;在分居时,成员已拥有至少五年的记入服务年限;以及在非成员申请时,成员有资格获得退休福利。

非成员在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后,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予退休:
(a)CA 政府 Code § 75055(a) 该非成员已年满50岁。
(b)CA 政府 Code § 75055(b) 在双方分居之日,该成员已拥有至少五年的记入服务年限,如第75004条所定义。
(c)CA 政府 Code § 75055(c) 在非成员提交申请之日,该成员有资格退休并领取第75025条、第75032条、第75033条或第75033.5条规定的津贴。

Section § 75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因离婚或法定分居而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非成员,其退休福利何时开始。退休福利开始于非成员申请中注明的日期,或者法院分割财产命令日期之后的一天,以较晚者为准。但是,福利不能早于退休委员会收到申请的月份的第一天开始。如果非成员自法定分居以来一直无法自行处理事务,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福利可能在监护人申请被收到月份的前一年开始。申请必须在系统收到时非成员仍然健在的情况下提交。

Section § 75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为非成员计算退休津贴,非成员指的是目前不属于司法系统的人。津贴是根据目前担任该职位的法官的薪资来计算的,该职位是退休法官上次被任命或选举的职位。这意味着支付的金额反映了该特定司法职务的当前薪资。

Section § 7505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法官的配偶,并且被视为非成员,您可以根据法官工作期间您们婚姻的持续时间,获得法官退休金的一部分。这笔金额将根据法官符合退休资格时可用的百分比计算,且服务年限的计算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您决定在60岁之前退休,那么每提前一年退休,您的福利将减少2%。

(a)CA 政府 Code § 75058(a) 非成员有权根据法官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获得退休金。非成员的退休金百分比应根据法官在其符合退休并领取退休金资格时可适用的百分比计算,再乘以法院命令中规定的服务年限(包括不足一年的部分),但不得超过20年。
(b)CA 政府 Code § 75058(b) 如果非成员选择在年满60岁之前退休,其工资百分比(指退休金计算基数)应因其退休时年龄低于60岁的每一年而额外减少2%。

Section § 75059

Explanation

当已退休人员合法分居或离婚时,法院必须在判决书或命令中注明分居日期。如果共同财产被分割,婚姻期间获得的退休金将分为两笔独立的款项,分别支付给该成员及其前配偶。前配偶的款项将持续终身,并且他们可以为其去世后任何剩余的款项指定受益人。

任何未在判决中明确分割的退休福利仍归该已退休成员单独所有。如果该成员的退休福利因此次分割而被减少,则任何遗属福利将根据减少后的金额计算。

(a)CA 政府 Code § 75059(a) 已退休成员合法分居或婚姻解除时,法院应在判决书或法院命令中载明双方分居的日期。
(b)CA 政府 Code § 75059(b) 如果法院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a)款第(4)项命令分割该制度中的共同财产权益,则归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服务期的应支付给成员的退休金,应不可撤销地分别以成员和非成员前配偶的名义分为两笔独立且不同的款项。本条规定的福利应以截至分割福利命令生效日期时成员退休金的精算等值计算。根据该分割应支付给前配偶的经精算折减的每月津贴份额应为终身福利,且前配偶有权为其死亡时应支付的任何未支付津贴指定受益人。
(c)CA 政府 Code § 75059(c) 任何未被判决书或法院命令明确判给的退休金,应被视为成员的专属财产。
(d)CA 政府 Code § 75059(d) 任何应支付给根据本条规定其津贴被折减的已退休成员的合格在世配偶的遗属福利,应仅基于折减后的津贴计算。

Section § 75059.1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的前配偶在2001年1月1日时在该法官的退休制度中拥有份额,并且该份额是根据法院命令分割的,而不是通过账户拆分的方式分割的,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终身每月福利。如果符合资格,他们可以为自己去世时未支付的津贴指定受益人。

这项法律追溯适用于确立资格,但实际支付的款项将是前瞻性的,并且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开始。如果法官已故,款项将在系统收到申请的次月开始支付;如果法官仍在世,款项将在收到有效法院命令的次月开始支付。

该系统没有责任查找或通知可能符合资格的前配偶。符合资格的人必须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系统才能获得这些福利。

(a)CA 政府 Code § 75059.1(a) 截至2001年1月1日已退休或已故法官的前配偶,如果其在该制度中的共同财产权益已根据《家庭法典》第2610条(a)款第(4)项的规定通过法院命令分割,且该前配偶在该制度中保留了权益,并且当事人未根据第75050条分割该成员的账户,则有资格获得本条规定的福利。根据该分割应支付给前配偶的每月津贴应为终身福利,且该前配偶有权为其死亡时应支付的任何未支付津贴指定受益人。
(b)CA 政府 Code § 75059.1(b) 本条应追溯适用以确立前配偶获得本条规定福利的资格,但支付给前配偶的任何款项应是前瞻性的,且不早于 (1) 在成员已故的情况下,系统收到申请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或 (2) 在退休法官仍在世的情况下,收到有效法院命令当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
(c)CA 政府 Code § 75059.1(c) 委员会没有义务查找或通知可能有资格申请本条福利的成员或前配偶。
(d)CA 政府 Code § 75059.1(d) 本条规定的福利应适用于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书面通知该系统的其他符合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