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因永久性精神或身体残疾而退休,前提是法官本人同意,并获得首席大法官和司法行为委员会的批准。法官的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需要一份批准证书才能使退休生效。如果法官在同意后但在获得批准前去世,只要批准文件已提交,他们将被视为在去世之日退休,并且可以任命继任者。批准退休需要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确认法官因永久性残疾而无法履行职责。

(a)CA 政府 Code § 75060(a) 任何法官,凡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该残疾是或可能成为永久性的)而无法有效履行其职务的,经其本人同意,并经首席大法官或代理首席大法官以及司法行为委员会批准,可从其职位上退休。法官的同意应以书面申请形式提交给司法行为委员会。除(b)款另有规定外,该退休应在指定官员批准后生效。证明该批准的证书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证书备案后,应任命一名继任者以填补该空缺。
(b)CA 政府 Code § 75060(b) 任何法官,在签署表明其同意的申请(该申请已送达委员会办公室)之后,但在获得两名指定官员批准之前死亡的,如果指定官员在该法官死亡所造成的空缺被填补之前,向州务卿提交其批准证书,则该法官应被视为在其死亡之日退休。
(c)CA 政府 Code § 75060(c) 除非向负责批准或不批准该退休的人员提交一份由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声明其已亲自检查了根据本条申请退休的法官,并且其认为该法官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该残疾是或可能成为永久性的)而无法有效履行其职务,否则不得批准根据本条进行的退休。

Section § 750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因残疾而退休的法官,无论其退休发生在本法生效之前还是之后,都将获得与本法生效之后退休时相同的退休福利。但是,这些法官不能要求获得本法生效之前时间的补发工资或增加福利。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每位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因残疾而退休的法官,应获得其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退休时本应获得的退休金数额。本条不赋予任何已退休法官就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的时间,向州提出增加退休金或其他福利的索赔权利。

Section § 750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特定条款退休并在1957年特定时间领取特定退休金的法官,将继续领取相同的退休金,即使该条款已被废止。他们不会转而领取废止后可能设立的任何新的退休金金额。

根据第75060条退休的每位法官,如果在1957年立法机构常会最终休会后的第九十天正在领取根据第75061条计算的退休金,则尽管第75061条已被废止,仍应根据第75061条的规定继续领取该退休金,仿佛该条未被废止,且不应领取第75060.6条规定的退休金。

Section § 750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行为委员会每两年一次(但不得更频繁)要求领取津贴的65岁以下法官进行体检。体检由委员会指定的医生进行,旨在检查法官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不适合任职。如果被认定适合任职,法官除非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否则不能行使权力。如果法官在被认定适合任职时拒绝指派,他们将失去津贴。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记录法院的法官。

司法行为委员会可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每两年一次,要求根据本条规定领取津贴且未满65岁的任何法官接受体检。体检应由司法行为委员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在法官的居住地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委员会应根据体检结果确定其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不适合担任法官职务。如果委员会根据体检结果确定其未如此丧失能力,则其应为本州的司法官员,但除非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任职,否则不得行使法官或审判员的任何权力。如果该法官在未如此丧失能力的情况下拒绝指派,其津贴应停止。第68543.5条的规定适用于此类法官。本条和第75060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州所有记录法院的法官。

Section § 75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官因残疾退休的资格要求。对于在1980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开始任职的法官,他们必须至少有两年的司法服务年限才能符合残疾退休的条件,除非他们的残疾是由与司法职责相关的受伤或疾病引起的。对于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后被任命的法官,要求是至少四年的司法服务年限,除非残疾源于他们的司法工作。

(a)CA 政府 Code § 75061(a) 任何在1980年1月1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成为法官的人,不符合因残疾退休的资格,除非该法官已获得至少两年的司法服务年限,或者除非该残疾是因司法服务期间及因司法服务而导致的受伤或疾病。
(b)CA 政府 Code § 75061(b) 任何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法官的人,不符合因残疾退休的资格,除非该法官已获得至少四年的司法服务年限,或者除非该残疾是因司法服务期间及因司法服务而导致的受伤或疾病。

Section § 75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申请残疾退休的法官,如果他们面临刑事指控或已被判犯有重罪。在他们的申请获批之前,他们被推定为没有残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有残疾。在残疾退休程序中,他们需要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此外,他们必须提交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声明来支持他们的申请。

申请残疾退休且面临刑事指控或已被判犯有加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重罪(据称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实施或已实施)的法官,在申请获批之前:
(a)CA 政府 Code § 75062(a) 应被推定为无残疾,且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政府 Code § 75062(b) 在委员会进行的残疾退休程序中,应适用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标准,足以合理确定地支持一项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062(c) 应提供第75060条(c)款所述的书面声明以支持申请,且这些声明应分别来自至少两名医生或两名精神科医生。

Section § 7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面临纪律处分或因司法不当行为被免职并正在申请残疾退休的法官。它规定,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这些法官被推定为无残疾,并且必须在退休程序中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其残疾。此外,他们的申请需要附上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支持其主张的声明。

正在对其进行可能导致其被免职的纪律处分,或因司法不当行为已被免职的法官,在其残疾退休申请获批之前:
(a)CA 政府 Code § 75063(a) 应被推定为无残疾,且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政府 Code § 75063(b) 在委员会进行的残疾退休程序中,应适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足以合理确定地支持一项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063(c) 应以第75060条 (c) 款所述的书面声明支持其申请,该声明须由至少两名医生或两名精神科医生分别出具。

Section § 7506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选举中落败并申请残疾退休,通常会被推定为没有残疾,并且需要由他们自己来证明并非如此。他们必须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残疾主张。

在他们的申请中,他们必须附上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以支持他们的残疾主张。

在选举中落败且在选举日期之前已提交残疾退休申请,或在选举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残疾退休申请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75064(a) 应被推定为无残疾,且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政府 Code § 75064(b) 在委员会进行的残疾退休程序中,应适用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该证据足以合理确定地支持其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064(c) 应提供至少两名医生或两名精神科医生出具的、符合第75060条(c)款所述书面声明以支持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