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休制度二总则
Section § 75500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标题为《法官退休制度II法》。它还说明,从第75000条开始的第11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章,也不适用于第75502条中定义的法官。
Section § 75502
本节定义了与1994年11月9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并属于“法官退休系统II”而非原“法官退休系统”的法官相关的术语。它明确了谁有资格成为法官,并强调退休法官或临时指定的法官不具备相同的身份。它澄清了,以前属于原系统并提取了缴款的法官不能加入新的系统。本节概述了退休系统的关键定义,例如法官的薪金、最终薪酬、福利系数、服务年限和缴款的构成。它还指出,涉及配偶的术语包括同居伴侣,并赋予他们同等权利。
Section § 75505
本法律解释了法官退休系统II如何根据《公共雇员退休法》的指导方针运作,但排除了有关福利的部分以及与本章规定相冲突的任何条款。本质上,该系统将遵循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相同的规则,除非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将优先适用。
此外,法官退休系统II基金的任何款项支付都将由主计长根据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处理。
Section § 755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选择将其在成为法官之前担任全职下级司法官员的时间计入其总服务年限积分。但是,他们不能计入任何已经从其他公共系统领取退休金的时期。
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II缴纳一笔款项,以弥补因额外服务年限积分而获得的额外福利的当前价值。这笔费用将根据负责此过程的委员会设定的财务公式计算。
Section § 75506.6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加入法官退休制度II之前,将其最多四年的先前军事或商船队服务计入退休服务年限,前提是他们没有从其他公共基金获得该服务的退休福利。法官必须至少有一年的司法服务才能选择此项,如果他们曾被不光彩退役,则不符合资格。
法官必须支付一笔款项,以弥补因这项积分而增加的福利。此项选择仅从选择之日起增加退休金,并且只有在按照委员会规定安排付款后才生效。
Section § 75506.7
如果法官因在军队或其他军警服务部门服役而缺席其司法职位,他们可以获得该期间的退休服务年限抵免。要符合条件,法官必须在服役结束后六个月内返回其司法职位,并遵守特定要求。
具体而言,法官必须在退休前一次性缴纳其若未缺席本应缴纳的款项。一旦满足这些条件,法官将获得服务年限抵免,如同他们从未离开过一样,并获得本应累积的任何福利。此计划必须符合联邦关于军事服务的规定。
Section § 75506.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法官符合特定要求并缴纳了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年限积分所需的供款,州政府也将缴纳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法官未缺勤时州政府本应支付的金额。州政府的供款将根据法官的薪水以及他们离职服役时的供款费率计算。
Section § 75507
本法规定了应支付给已故退休法官或其遗属的款项的分配顺序。首先,款项支付给已享有权利的在世个人,例如配偶或子女。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遗属,款项可以支付给死者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支付给遗产或其法定代表。如果不需要遗嘱认证且存在信托,委员会可以将款项支付给继任受托人。如果没有信托,则可以支付给有效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如果以上情况均不适用,则根据指定的分配顺序将款项支付给近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