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50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本章的标题为《法官退休制度II法》。它还说明,从第75000条开始的第11章的规定不适用于本章,也不适用于第75502条中定义的法官。

(a)CA 政府 Code § 75500(a)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法官退休制度II法》。
(b)CA 政府 Code § 75500(b) 第11章(自第75000条起)不适用于本章,且不适用于第75502条所定义的法官。

Section § 75501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本条中提及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将用于解释和适用整个章节。

Section § 755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1994年11月9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并属于“法官退休系统II”而非原“法官退休系统”的法官相关的术语。它明确了谁有资格成为法官,并强调退休法官或临时指定的法官不具备相同的身份。它澄清了,以前属于原系统并提取了缴款的法官不能加入新的系统。本节概述了退休系统的关键定义,例如法官的薪金、最终薪酬、福利系数、服务年限和缴款的构成。它还指出,涉及配偶的术语包括同居伴侣,并赋予他们同等权利。

(a)CA 政府 Code § 75502(a) “法官”指1994年11月9日或之后首次被选举或任命担任司法职务,且不属于根据第11章(自第75000条起)设立的法官退休系统的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市法院法官或治安法院法官。退休法官不会因被指定为临时法官或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任何此类法院而就本章目的取得法官身份。
根据第75002条曾是法官退休系统成员,在离职时提取了其缴款,并于1994年11月9日或之后担任司法职务的人,将成为第11章(自第75000条起)项下现有系统的成员,而不会成为法官退休系统II的成员。任何现在是或曾经是根据第11章(自第75000条起)设立的法官退休系统成员的人,均不得成为法官退休系统II的成员。
(b)CA 政府 Code § 75502(b) “系统”指由本章设立的法官退休系统II。
(c)CA 政府 Code § 75502(c) “服务年限”指法官因担任(a)款中规定的本州任何一个或多个法院的法官职务而领取薪金并向系统缴款的时期,以年和不足一年的部分计算。
(d)CA 政府 Code § 75502(d) “最终薪酬”指法官从司法职务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离职前紧接的12个月内的平均月薪,并受第75572条限制。
(e)CA 政府 Code § 75502(e) “福利系数”指根据第75522条或第75522.5条计算法官每月退休金时使用的百分比。
(f)CA 政府 Code § 75502(f) “缴款”指根据第75601条和第75602条从法官薪金中累积扣除的款项。提及向法官支付其缴款或确定法官及其配偶在缴款中的份额,包括缴款及其按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g)CA 政府 Code § 75502(g) “薪金”指法官作为法官职务的报酬所获得的薪酬,但不包括因被指定为临时法官或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而获得的任何额外薪酬,或根据第68203.1条获得的额外薪酬。
(h)CA 政府 Code § 75502(h)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i)CA 政府 Code § 75502(i) “基金”或“退休基金”指根据第75600条设立的法官退休系统II基金。
(j)CA 政府 Code § 75502(j) 本章中所有提及“配偶”、“遗属配偶”或“婚姻”的表述,均同样适用于《家庭法典》第297条所定义的同居伴侣或同居伴侣关系,并且授予配偶或遗属配偶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应在《家庭法典》第297.5条规定的范围内同样授予同居伴侣。

Section § 755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官退休系统II如何根据《公共雇员退休法》的指导方针运作,但排除了有关福利的部分以及与本章规定相冲突的任何条款。本质上,该系统将遵循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相同的规则,除非存在冲突,在这种情况下,《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将优先适用。

此外,法官退休系统II基金的任何款项支付都将由主计长根据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处理。

(a)CA 政府 Code § 75505(a) 本章应根据《公共雇员退休法》进行管理和规制,其效力及适用范围如同这些规定已包含在本章中一样,但提供津贴或其他福利支付的规定除外,以及与本章任何规定相冲突的规定除外。在适用范围内,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应按照《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第1编第7部第21章第4条(自第7522节起))管理本章,其效力及适用范围如同该法案的规定已包含在《法官退休系统II法》中一样。如果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认定《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与本章之间存在冲突,则以《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为准。
(b)CA 政府 Code § 75505(b) 法官退休系统II基金的所有款项支付,应凭主计长根据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签发的支付令进行。

Section § 75506

Explanation
委员会每年必须向每位法官提供一份报表,详细说明他们累计的服务年限和货币积分、何时可以退休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75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官选择将其在成为法官之前担任全职下级司法官员的时间计入其总服务年限积分。但是,他们不能计入任何已经从其他公共系统领取退休金的时期。

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他们必须向法官退休基金II缴纳一笔款项,以弥补因额外服务年限积分而获得的额外福利的当前价值。这笔费用将根据负责此过程的委员会设定的财务公式计算。

(a)CA 政府 Code § 75506.5(a) 任何法官均可选择,通过在退休前任何时间向委员会提交书面选择,缴纳供款,并获得其担任全职下级司法官员(如第71601条所定义)期间的所有服务年限积分,在成为法官之前,但不包括法官正在从任何其他公共退休系统领取或有权领取退休金的任何时期。
(b)CA 政府 Code § 75506.5(b) 根据本条选择获得服务年限积分的法官,应在其提交选择时,向法官退休基金II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因额外服务而增加的福利的精算现值。该金额应由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确定。

Section § 75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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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加入法官退休制度II之前,将其最多四年的先前军事或商船队服务计入退休服务年限,前提是他们没有从其他公共基金获得该服务的退休福利。法官必须至少有一年的司法服务才能选择此项,如果他们曾被不光彩退役,则不符合资格。

法官必须支付一笔款项,以弥补因这项积分而增加的福利。此项选择仅从选择之日起增加退休金,并且只有在按照委员会规定安排付款后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75506.6(a) 法官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官退休制度II提交申请,选择为在本制度生效前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不少于一年,或在1950年1月1日前在美国商船队服役不少于一年的现役服务缴纳供款并获得本制度的服务年限积分,但须排除法官正在从或有权从任何其他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退休制度中领取退休金的任何现役服务期间。该服务的服务年限积分应根据本制度中每一年计入的服务年限给予一年积分,但服务年限积分总计不得超过四年,无论该服务或后续司法服务的年限是多少。选择获得该服务积分的法官,在选择之日或退休之日,应至少有一年的司法服务年限积分。如果本款所述服务因不光彩退役而终止,则不得根据本节授予本制度的服务年限积分。
(b)CA 政府 Code § 75506.6(b) 就本节而言,“法官”指第75502节所定义的法官,或根据第75521、75522或75522.5节退休的法官。
(c)CA 政府 Code § 75506.6(c) 根据本节选择获得服务年限积分的退休法官,其退休金的增加仅适用于自选择之日起及之后应支付的退休金。
(d)CA 政府 Code § 75506.6(d) 根据本节选择获得服务积分的法官,应向法官退休基金II缴纳一笔款项,该款项应等于因额外服务而增加的福利的精算现值,由首席精算师确定并经委员会批准。
(e)CA 政府 Code § 75506.6(e) 法官根据本节选择获得服务积分,仅在附有一次性付款或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定授权付款(非一次性付款)时方可生效。

Section § 75506.7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因在军队或其他军警服务部门服役而缺席其司法职位,他们可以获得该期间的退休服务年限抵免。要符合条件,法官必须在服役结束后六个月内返回其司法职位,并遵守特定要求。

具体而言,法官必须在退休前一次性缴纳其若未缺席本应缴纳的款项。一旦满足这些条件,法官将获得服务年限抵免,如同他们从未离开过一样,并获得本应累积的任何福利。此计划必须符合联邦关于军事服务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5506.7(a) 法官可根据第75522条、第75522.5条或第75560条的规定,为退休目的,或根据第75590条的规定,为计算遗属福利目的,获得其因在军警服务部门服役而缺席法官职位期间的服务年限抵免,条件是该法官在符合条件的军警服务部门服役期满离职后六个月内返回司法职位,并按照《美国法典》第38篇第43章(第4301条起)的规定,选择并满足 (b) 款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75506.7(b) 为获得 (a) 款规定的服务年限抵免,法官应缴纳一笔款项,其数额应等于根据第75061条和第75602条的规定,法官在缺席期间本应缴纳的成员缴款。法官的缴款应在其退休之前完成,并且仅在附带一笔一次性缴款时方可生效,该一次性缴款是法官因在军警服务部门服役而缺席期间应缴的款项。法官的缴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官若未在军警服务部门服役并在整个符合条件的军警服务部门服役期间持续担任司法职务本应缴纳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75506.7(c) 在满足 (a) 款和 (b) 款的要求后,法官应获得本应累积的服务年限,如同该法官持续受雇且未在军警服务部门服役一样。
(d)CA 政府 Code § 75506.7(d) 在满足 (a) 款和 (b) 款的要求后,法官应获得根据第75520条本应累积的货币抵免,如同该成员未在军警服务部门服役并持续担任司法职务一样。
(e)CA 政府 Code § 75506.7(e) 本系统应遵守《美国法典》第38篇第43章(第4301条起)的规定,并应遵守该章不时修订的内容。
(f)CA 政府 Code § 75506.7(f)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75506.7(f)(1) “军警服务部门”指武装部队、在从事训练现役、非现役训练或全职国民警卫队勤务时的陆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国民警卫队、公共卫生服务军官团,以及总统在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期间指定的任何其他类别人员。
(2)CA 政府 Code § 75506.7(f)(2) “在军警服务部门服役”指在主管机关授权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在军警服务部门履行职责,包括:现役、训练现役、初次训练现役、非现役训练、全职国民警卫队,或一个人因参加旨在确定其是否适合履行《美国法典》第10篇第12503条或第32篇第115条规定的葬礼荣誉职责的考试而缺席其工作岗位的一段时间。

Section § 755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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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法官符合特定要求并缴纳了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年限积分所需的供款,州政府也将缴纳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法官未缺勤时州政府本应支付的金额。州政府的供款将根据法官的薪水以及他们离职服役时的供款费率计算。

当满足第75506.7条规定的法官缴纳获得军警服务年限积分所需的供款时,州政府应缴纳一笔款项,其金额应等于法官缺勤期间州政府本应缴纳的供款。州政府的供款应基于法官可赚取的薪酬以及缺勤开始时生效的供款费率。

Section § 7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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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了应支付给已故退休法官或其遗属的款项的分配顺序。首先,款项支付给已享有权利的在世个人,例如配偶或子女。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遗属,款项可以支付给死者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支付给遗产或其法定代表。如果不需要遗嘱认证且存在信托,委员会可以将款项支付给继任受托人。如果没有信托,则可以支付给有效遗嘱中指定的受益人。如果以上情况均不适用,则根据指定的分配顺序将款项支付给近亲。

(a)CA 政府 Code § 75507(a) 任何应支付给退休法官、遗属配偶或符合条件的遗属子女的津贴,如果在法官去世、遗属配偶去世或遗属子女去世时已累积但尚未支付,或在去世日期前签发但未被认领并退回委员会的任何认股权证,应按以下顺序支付:
(1)CA 政府 Code § 75507(a)(1) 有权获得委员会支付津贴的遗属。
(2)CA 政府 Code § 75507(a)(2) 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遗属,则支付给由遗属配偶、符合条件的遗属子女或退休法官指定的受益人。
(3)CA 政府 Code § 75507(a)(3) 如果没有人根据第 (1) 或 (2) 款有权获得付款,则支付给死者的遗产。当本系统收到任命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的法院命令时,支付给遗产的款项应支付给死者的遗产或遗产的正式授权代表。
(4)CA 政府 Code § 75507(a)(4) 如果遗产不需要遗嘱认证且死者有信托,委员会可酌情决定将款项支付给信托中指定的继任受托人。
(5)CA 政府 Code § 75507(a)(5) 如果遗产不需要遗嘱认证且死者没有信托,委员会可酌情决定将款项支付给有效遗嘱中指定的死者受益人。
(b)CA 政府 Code § 75507(b) 如果没有根据 (a) 款第 (1) 至 (5) 项(含)的合格受益人,款项应根据第 21493 条规定的分配顺序支付给死者的在世近亲。

Section § 75508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正在领取每月退休津贴的法官去世,他们的幸存配偶或合格子女可以选择某人领取该法官去世当月剩余的任何款项。如果没有配偶或合格子女,退休法官可以进行此指定。此选择可以随时作出、更改或取消,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并提交给退休系统。

正在从该系统领取每月津贴的已故法官的幸存配偶或合格的幸存子女,或者,如果没有配偶或合格子女,则由退休法官,可以指定一名受益人以领取在其死亡当月仍应支付的按比例计算的津贴。该指定可以随时作出、更改或撤销,并且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