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5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法官不能因残疾而退休,除非他们已在司法职位上服务至少五年,或者除非他们的残疾是专门源于在司法服务期间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Section § 755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官因永久性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有效履行职责时提前退休的程序。要以这种方式退休,法官必须同意并获得首席大法官或代理首席大法官以及司法行为委员会的批准。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备案一份证书,才能正式退休并任命继任者。

如果法官在申请后但在获得所有必要批准之前死亡,只要提交了适当的文件,他们仍将被视为在死亡时退休。退休获得批准需要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出具的医疗证明,确认法官的残疾。

(a)CA 政府 Code § 75560.1(a) 任何法官,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该残疾是永久性的或可能成为永久性的)而无法有效履行其职务的,经其本人同意,并经首席大法官或代理首席大法官以及司法行为委员会批准,可从其职位退休。法官的同意应通过提交给司法行为委员会的书面申请提出,并由法官本人或代表法官行事的家庭成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该退休应在指定官员批准后生效,但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份证明该批准的证书应提交给州务卿。证书提交后,应任命一名继任者以填补空缺。
(b)CA 政府 Code § 75560.1(b) 任何法官,在签署一份表明其同意的申请书并已送达委员会办公室后死亡,且在获得两名指定官员的批准之前,如果指定官员在填补因该法官死亡而产生的空缺之前,向州务卿提交其批准证书,则该法官应被视为在其死亡之日退休。
(c)CA 政府 Code § 75560.1(c)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退休都不得被批准,除非向负责批准或不批准该退休的人员提交一份由医生或精神科医生出具的书面声明,声明其已亲自检查了根据本条申请退休的法官,并且其认为该法官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该残疾是永久性的或可能成为永久性的)而无法有效履行其职务。

Section § 75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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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因残疾退休的法官的退休津贴如何计算。法官将获得一个退休金额,该金额取以下两者中较低者:一个与其薪资和潜在服役年限相关的福利系数计算出的金额,或其退休时最终薪资的65%。但是,如果残疾主要源于其司法工作期间的伤害,并经司法行为委员会认定,那么无论其年龄或服役年限如何,他们都将获得最终薪资的65%。

(a)CA 政府 Code § 75560.4(a) 因残疾退休的法官应获得退休津贴,其金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政府 Code § 75560.4(a)(1) 第75522条(d)款规定的福利系数乘以法官在残疾退休生效日期的最终薪酬,再乘以如果法官的服务持续到其根据第75522条(a)款首次符合退休资格的年龄时,法官本应获得的服役年数。
(2)CA 政府 Code § 75560.4(a)(2) 法官在残疾退休生效日期的最终薪酬的百分之六十五。
(b)CA 政府 Code § 75560.4(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司法行为委员会认定残疾主要是因司法服务期间和因司法服务而造成的伤害所致,则因残疾退休的法官的退休津贴应等于其在残疾退休生效日期的最终薪酬的百分之六十五,无论该法官的年龄或服役年限如何。

Section § 7556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行为委员会要求领取特定津贴且年龄在65岁以下的法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检查目的是确定他们是否仍因身体或精神原因丧失担任法官职务的能力。如果他们被发现适合工作,除非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指派到法院,否则他们不能独立履行法官职责。如果一名法官未丧失能力但拒绝指派,其津贴将停止。第68543.5条也适用于这些法官。

Section § 7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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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在任期间面临刑事指控或被判犯有重罪的法官申请残疾退休,他们将被推定为无残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有残疾。法官必须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其残疾主张。此外,他们的申请需要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支持。

申请残疾退休且在申请获批之前,其面临犯有加利福尼亚州法或联邦法规定的重罪的刑事指控,或已被判犯有该重罪(据称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实施或已实施)的法官:
(a)CA 政府 Code § 75562(a) 应被推定为无残疾,且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政府 Code § 75562(b) 在委员会进行的残疾退休程序中,应适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该标准足以以合理的确定性支持一项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562(c) 应提供至少两名医生或两名精神科医生根据第75560.1条(c)款所述的书面声明来支持其申请。

Section § 75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一名法官面临可能的纪律处分,或者已经因不当行为被免职,但试图申请残疾退休时会发生什么。首先,该法官被推定为没有残疾,因此证明自己有残疾的责任落在了他们身上。在残疾退休程序中,法官需要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残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非常确定自己的主张。此外,法官必须附上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以支持他们的残疾主张。

一名正在面临可能导致其被免职的纪律处分程序,或已因司法不当行为被免职的法官,在其残疾退休申请获批之前:
(a)CA 政府 Code § 75563(a) 应被推定为无残疾,且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政府 Code § 75563(b) 在委员会进行的残疾退休程序中,应适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足以合理确定地支持其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563(c) 应提供第75560.1条(c)款所述的书面声明以支持其申请,这些声明应分别来自至少两名内科医生或两名精神科医生。

Section § 75564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成员在选举中落败,并且在选举前已经申请了残疾退休,或者在选举后立即申请,他们将被推定为没有残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自己证明他们有残疾。

在残疾退休申请过程中,他们必须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残疾。

他们还需要至少两名医生或精神科医生的书面支持,具体要求在另一相关条款中说明。

在选举中落败,且在选举日期之前已提交残疾退休申请,或在选举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残疾退休申请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75564(a) 应被推定为无残疾,且此推定为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b)CA 政府 Code § 75564(b) 在委员会进行的残疾退休程序中,应适用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足以合理确定地支持一项主张。
(c)CA 政府 Code § 75564(c) 应提供第75560.1条 (c) 款所述的、分别来自至少两名医生或两名精神科医生的书面声明以支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