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书记官/执行官收取的费用应缴入州金库,贷记到普通基金。书记官/执行官负责,并在其与审计长结算时,须就所有已收取或应收取且在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进行核算并承担责任,直至每次结算时。每月末,他或她应将全部金额缴入州金库。每月末,他或她还应按照该官员规定的格式,向审计长提交一份详细的、经其本人宣誓的账目,列明所有已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应收取且产生的、但未包含在其先前提交的账目中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书记官
Section § 68843
最高法院负责任命一名书记员,称为书记员/执行官,其任免由法院决定。这位官员在获得多数法官批准后,可以雇用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员,例如副书记员、图书馆员和秘书。最高法院还会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决定这些雇员的职责和薪资。
书记员/执行官 最高法院人员配置 人员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