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书记员可以在发出销毁通知后,且在没有请求和命令转移记录的情况下,销毁法院记录,但加州法院规则规定为研究目的而保存的综合历史和样本高等法院记录除外。在所列类别案件最终结案日期后,以下时间届满时,可以销毁记录:
(a)CA 政府 Code § 68152(a) 民事诉讼和程序,如下:
(1)CA 政府 Code § 68152(a)(1) 除非另有规定:保留10年。
(2)CA 政府 Code § 68152(a)(2) 无限制民事案件、限制性案件和小额索赔案件,包括(如有)重审后,除非另有规定:保留10年。
(3)CA 政府 Code § 68152(a)(3) 无限制民事案件的民事判决:永久保留。
(4)CA 政府 Code § 68152(a)(4) 限制性案件和小额索赔案件的民事判决:保留10年,除非判决续期。如果判决续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9编第1分部第3章第2条(自第683.110条起)的规定,按续期时长保留判决。
(5)CA 政府 Code § 68152(a)(5) 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由诉讼监护人代理出庭:在法院管辖权终止后保留10年。
(6)CA 政府 Code § 68152(a)(6) 民事骚扰、家庭暴力、老年人及受抚养成人虐待、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暴力、枪支暴力和工作场所暴力案件:保留期限与限制令或其他命令及其任何续期的期限相同,然后将限制令或其他命令作为判决永久保留;临时限制令或其他临时命令到期后60天;根据《家庭法典》第6323条确立亲子关系的判决永久保留。
(7)CA 政府 Code § 68152(a)(7) 家庭法,除非另有规定:保留30年。
(8)CA 政府 Code § 68152(a)(8) 收养:永久保留。
(9)CA 政府 Code § 68152(a)(9) 亲子关系:永久保留。
(10)CA 政府 Code § 68152(a)(10) 姓名、性别或姓名和性别的变更:永久保留。
(11)CA 政府 Code § 68152(a)(11) 遗嘱认证:
(A)CA 政府 Code § 68152(a)(11)(A) 遗产:永久保留法院的所有命令、判决和裁定,所有财产清单和评估,以及案件中提交的死者的所有遗嘱和遗嘱附录,包括未获遗嘱认证的。所有其他记录:在遗产程序最终结案后保留五年。
(B)CA 政府 Code § 68152(a)(11)(B)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732、734或8203条转移或交付给法院的遗嘱和遗嘱附录:永久保留。对于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8200条交付给法院书记员的遗嘱和遗嘱附录,按照第26810条的规定保留原始文件。
(C)CA 政府 Code § 68152(a)(11)(C) 遗产管理替代方案:
(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C)(i)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8分部第1部分第3章(自第13100条起)规定的小额不动产的宣誓书程序:永久保留。
(i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C)(ii)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8分部第1部分第4章(自第13150条起)规定的确定财产继承的程序:永久保留所有财产清单、评估和法院命令。其他记录:在程序最终结案后保留五年。
(ii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C)(iii)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8分部第2部分第5章(自第13650条起)规定的确定归属于在世配偶的财产的程序:永久保留所有财产清单、评估和法院命令。其他记录:在程序最终结案后保留五年。
(D)CA 政府 Code § 68152(a)(11)(D) 财产监管:永久保留所有法院命令。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2580条通过替代判决设立的信托文件:按照分段 (G) 的 (iii) 款规定保留。其他记录: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之后保留五年:(i) 财产监管程序最终结案,或 (ii) 如果法院档案中披露了被监管人的死亡日期,则为该日期。
(E)CA 政府 Code § 68152(a)(11)(E) 监护:永久保留(如有)终止监护的命令,以及法院批准最终账目并命令分配遗产的命令。其他记录: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之后保留五年:(i) 监护程序最终结案,或 (ii) 如果法院档案中披露了受监护人的死亡日期,则为该日期,或受监护人达到23岁生日的日期,两者中较早的日期。
(F)CA 政府 Code § 68152(a)(11)(F)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72条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4分部第8部分第4章(自第3600条起)规定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索赔或诉讼的和解,以及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判决的处理:
(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F)(i) 永久保留有利于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判决书,批准索赔和诉讼和解以及判决收益处置的命令,指示支付开支、费用和规费的命令,指示存入受限账户的命令以及这些命令的收据和确认书,以及从受限账户提取资金的命令。
(i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F)(ii) 其他记录的保留期限与基础案件记录的保留期限相同。如果没有基础案件,则在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之后保留五年:(I) 支付或交付资金或财产最终余额的命令生效之日,或 (II) 未成年人死亡之日(如果该日期在法院档案中披露)或未成年人达到23岁之日中的较早者。
(G)CA 政府 Code § 68152(a)(11)(G) 信托:
(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G)(i)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9编第5部分(自第17000条起)进行的诉讼:永久保留。
(i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G)(ii) 根据《遗嘱认证法》第2580条通过替代判决设立的信托:永久保留所有信托文书和法院命令。其他记录:只要基础监护档案保留,即保留。
(iii)CA 政府 Code § 68152(a)(11)(G)(iii) 特殊需求信托:永久保留所有信托文书和法院命令。其他记录:保留至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I) 受益人监护或监护档案中根据分段 (D) 或 (E) 的“其他记录”的保留日期(如有),或 (II) 受益人死亡之日(如果该日期在法院档案中披露)后五年。
(H)CA 政府 Code § 68152(a)(11)(H) 《遗嘱认证法》下的所有其他诉讼:按照民事案件的规定保留。
(12)CA 政府 Code § 68152(a)(12) 精神健康:
(A)CA 政府 Code § 68152(a)(12)(A) 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保留10年。
(B)CA 政府 Code § 68152(a)(12)(B) 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保留20年。
(C)CA 政府 Code § 68152(a)(12)(C)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5333条和第5334条进行的Riese(行为能力)听证会:保留至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i) 行为能力认定命令日期后20年,或 (ii) 基础非自愿治疗或强制收容诉讼的法院记录保留日期(如有)。
(D)CA 政府 Code § 68152(a)(12)(D) 根据《福利和机构法》第8编第3章(自第8100条起)提出的,要求将枪支归还给在精神健康机构拘留期间将其上交给执法部门的请愿人的申请:保留10年。
(13)CA 政府 Code § 68152(a)(13) 征用权:永久保留。
(14)CA 政府 Code § 68152(a)(14) 除非法占有外的房地产:如果诉讼影响房地产的所有权或权益,则永久保留。
(15)CA 政府 Code § 68152(a)(15) 非法占有:如果判决仅涉及占有房产,则保留一年;如果判决涉及金钱,或金钱和占有,则保留10年。
(b)CA 政府 Code § 68152(b)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审判法院的任何民事或小额索赔案件:
(1)CA 政府 Code § 68152(b)(1) 因诉讼延迟或未能遵守州或地方法规而被法院非自愿驳回的:保留一年。
(2)CA 政府 Code § 68152(b)(2) 当事人自愿撤诉但未作出判决的:保留一年。
(c)CA 政府 Code § 68152(c) 刑事诉讼和程序,如下:
(1)CA 政府 Code § 68152(c)(1) 被判处死刑的重罪,以及任何导致终身监禁或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的重罪:永久保留,包括任何共同被告的案件记录和任何相关案件,无论其处置结果如何。就本段而言,“重罪”指检察机关寻求死刑的具有特殊情节的谋杀案。根据本段要求保留的共同被告案件和相关案件的记录应限于那些与被指控罪行在事实上相关联或有关联、在法庭上被识别并记录在案的案件。如果重罪的处置结果是低于死刑的判决,或终身监禁或无假释可能性的终身监禁,则判决书应永久保留,记录应保留50年,或在被告死亡的官方书面通知后保留10年。如果重罪以无罪释放结案,记录应保留10年。
(12)CA 政府 Code § 68152(c)(12) 与基础案件无关的命令,例如销毁电话窃听法院记录的命令、销毁毒品的命令以及其他杂项法院命令:保留一年。
(13)CA 政府 Code § 68152(c)(13) 入籍索引:永久保留。
(14)CA 政府 Code § 68152(c)(14) 涉嫌交通违规案件的索引:保留期限与基础案件记录的保留期限相同。
(15)CA 政府 Code § 68152(c)(15) 索引,除非另有规定:永久保留。
(16)CA 政府 Code § 68152(c)(16) 诉讼登记簿或案卷目录:保留期限与基础案件记录的保留期限相同,但民事和小额索赔案件的保留期限绝不少于10年。
(h)CA 政府 Code § 68152(h) 本节规定的法院记录的保留期限,应由法院主动命令延长,或根据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公众成员的申请,经证明有正当理由并按照公正的条款延长。提出申请不收取费用。
(i)CA 政府 Code § 68152(i) 本节规定的记录保留期限,经修订并于201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前存在的所有法院记录以及在该日期或之后创建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