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3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此语境下“法警”或“治安官”这两个词的含义。它明确将积极工作的法警、治安官、副法警和副治安官纳入这些定义中。然而,文职人员、荣誉性副职人员以及不定期履行职务职责的人员不被视为这些词所指的对象。

本条中使用的“法警”或“治安官”指法警或治安官,以及任何积极履行副法警或治安官职责的副法警或副治安官。其他雇员,例如办事员、簿记员、速记员,或可能被任命为副法警或治安官但未履行该职务职责的人员,以及持有荣誉性副职任命但未获得报酬且不定期履行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本定义之内。

Section § 71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承认,法警和治安官在工作中面临比大多数人更高的风险。为了表彰这项公共服务,法律旨在为他们所承担的危险和职责提供额外补偿。

Section § 71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法警和治安官有权获得养老金或退休年金,就像县和乡镇的治安官一样。他们将根据与这些治安官相同的条款、条件和金额获得这些福利。

Section § 71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为县乡治安官设立退休或养老金制度时,法警和治安官都将自动纳入其中。为养老金制度的目的,他们被视为县雇员。这意味着向他们支付的任何养老金都由县负责,并遵循该退休或养老金制度的规定。

Section § 71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在计算有资格获得养老金或退休年金的人员的服务年限时,应包括他们担任类似职务的时间,无论是作为被取代法院的官员,还是作为该县的治安官。重要的是,这项服务必须是连续的,并符合县或乡镇治安官养老金或退休法案的要求。

Section § 71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警或治安官只有在高等法院所在县也为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治安官提供类似退休金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