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布朗-普雷斯利审判法院资助法案,你可以这样称呼它。

Section § 7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为审判法院建立一套分散式的管理系统。这些规则将确保地方对日常运作的控制,同时维持全县范围的行政管理系统。审判法院将有权管理其资金、人事政策和运作程序。它们还将决定如何选任重要的法院官员。此外,审判法院将对司法委员会的预算流程提出意见,目标是通过采用标准做法,确保加州全境的司法平等。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建立一个分散式的审判法院管理系统。这些规则应确保:
(a)CA 政府 Code § 77001(a) 审判法院管理日常运作的属地权力和责任。
(b)CA 政府 Code § 77001(b) 审判法院的全县范围行政管理。
(c)CA 政府 Code § 77001(c) 审判法院根据法规、法院规则和司法行政标准管理以下所有事项的权力和责任:
(1)CA 政府 Code § 77001(c)(1) 年度资金分配,包括关于在职能、预算科目或项目之间调动资金的政策和程序。
(2)CA 政府 Code § 77001(c)(2) 属地人事计划,包括颁布人事政策。
(3)CA 政府 Code § 77001(c)(3) 改进法院运作和提高对公众响应度的流程和程序。
(4)CA 政府 Code § 77001(c)(4) 各县的审判法院应确立选任主审法官、助理主审法官、执行官或法院行政官、法院书记官和陪审团专员的方式。
(d)CA 政府 Code § 77001(d) 审判法院对司法委员会预算程序的意见输入。
(e)CA 政府 Code § 77001(e) 在可行的情况下,利用标准做法和程序,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全境的司法平等。

Section § 77002

Explanation
在这部法律中,当提到“委员会”时,它指的是一个县的监事会。

Section § 77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运作”的范围。它包括高等法院法官以及1997年7月1日前聘用的某些下级司法官员的薪金和福利,以及经批准并获得资金支持的其辅助人员。它还涵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法院安保职责、少年和家庭案件中的法院指定律师、与法院运作相关的服务和用品,以及与法院雇员的集体谈判。

此外,它还规定了与法院运作相关的县级服务的间接成本,但排除了法律图书馆、法院建设以及贫困被告的法律辩护等事项。它还明确指出,“法院运作”不包括2007年特定规则中定义的“收款强化”。

(a)CA 政府 Code § 77003(a) 在本章中,“法院运作”指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7003(a)(1) 高等法院法官和下级司法官员的薪金、福利以及公共机构退休金缴款。就本款而言,“下级司法官员”包括所有在1997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专员或裁判员职位,包括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在市法院设立的职位,这些职位随后因县内市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合并而成为高等法院的职位,并包括根据原第69904、70141、70141.9、70142.11、72607、73794、74841.5和74908条设立的专员职位;并包括向专员提供直接支持的任何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在1997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专员或向其提供直接支持的工作人员,除非经司法委员会批准并受资金可用性限制。
(2)CA 政府 Code § 77003(a)(2) 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金、福利以及公共机构退休金缴款。
(3)CA 政府 Code § 77003(a)(3) 法院安保,但仅限于符合第5章第8.5条(自第69920条起)规定的法院职责的范围。
(4)CA 政府 Code § 77003(a)(4) 少年法庭抚养权诉讼中的法院指定律师,以及法院根据《家庭法典》第8部第2编第10章(自第3150条起)指定代表未成年人的律师。
(5)CA 政府 Code § 77003(a)(5) 与法院运作相关的服务和用品。
(6)CA 政府 Code § 77003(a)(6) 根据第71630条和第71639.3条进行的关于法院雇员的集体谈判。
(7)CA 政府 Code § 77003(a)(7) 在不违反第77212条(d)款(1)项的前提下,县和市县一般服务中归因于法院运作的实际间接成本,但明确排除(但不限于)根据法规由信托机构运营的法律图书馆运作;法院建设;地方检察官服务;缓刑服务;贫困刑事辩护;大陪审团开支和运作;以及审前释放服务。
(8)CA 政府 Code § 77003(a)(8) 除(b)款另有规定外,并受第5章第8.5条(自第69920条起)的约束,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中列为法院运作的其他事项。
(b)CA 政府 Code § 77003(b) 然而,“法院运作”不包括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中定义的“收款强化”。

Section § 77004

Explanation
本节将“选择县”定义为在当前财政年度已选择遵循本章规定的任何县。

Section § 7700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州强制地方项目”指因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政府法典中特定条款的规定而需要支付的任何报销款,这些规定要求州政府向地方政府偿还某些费用。

Section § 7700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在本章中,“下级司法官员”特指那些根据法律获得授权的法院专员或裁判官。

Section § 77006.5

Explanation
本节将“审判法院资金”定义为用于运营审判法院的州政府资金。这笔资金在《预算案》中列明,并由司法委员会管理。

Section § 770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阐明,在本特定章节中,当提及“审判法院”一词时,它特指高等法院。

在本章中,“审判法院”指高等法院。

Section § 77008

Explanation
本节将“立案费”定义为针对各种法院相关活动收取的所有费用,例如立案、办理、送达文件、复印、签注,或与法院运作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该定义范围广泛,旨在涵盖各种费用。

Section § 77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高等法院财务运作的管理程序。司法委员会有权为法院设立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法院运作及其他用途的资金。法院必须追踪资金,确保其用于审判法院运作等特定目的。此外,还存在一个处理刑事案件罚款或费用相关支付的框架,允许法院与县签订合同来管理这些支付。法律规定,任何支出必须由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授权,并就不同用途的资金分离制定了规则。如果司法委员会尚未设立银行账户,法院应与县合作获取财务服务。

该法规还定义了具体的财务管理要求,例如县投资的利息应如何用于法院费用,以及需要精确核算以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它还包括司法委员会审计法院财务以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7009(a) 司法委员会可以为高等法院设立银行账户,并要求法院将用于审判法院运作的款项以及法院控制下的任何其他款项存入这些账户。存入这些账户的款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7009(a)(1) 在预算法案中拨款并由司法委员会分配或重新分配给高等法院的款项。
(2)CA 政府 Code § 77009(a)(2) 信托持有的款项。
(3)CA 政府 Code § 77009(a)(3) 经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款项。
(b)Copy CA 政府 Code § 77009(b)
(a)Copy CA 政府 Code § 77009(b)(a)款不适用于高等法院收到的当事人或被告支付的任何刑事费用、罚款或没收。但是,经法院行政主任批准,法院和县可以签订合同,由法院在司法委员会为刑事费用、罚款和没收设立的账户中提供存款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范围、服务交付方式、协议期限、预期服务成果以及服务成本。任何间接或管理费用的金额应单独列明,并附带间接或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
(c)CA 政府 Code § 77009(c) 根据(a)款为审判法院运作基金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存入的款项,这些款项在预算法案中拨款并由司法委员会分配或重新分配给高等法院的,只能用于第77003条和第77006.5条规定的目的,以及法院根据第77212条(b)款和(c)款购买的服务。
(d)Copy CA 政府 Code § 77009(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7009(d)(1) 高等法院从任何来源收到的所有用于法院运作和项目目的的款项,应存入根据(a)款设立的银行账户,并在审判法院运作基金中核算。为履行《家庭法》第9部第2章第2部分第4条(自第4250条起)和第14部(自第10000条起)的要求而收到的款项,应在该基金中为此目的设立的单独账户中识别和维护。
(2)CA 政府 Code § 77009(d)(2) 存入根据(a)款设立的银行账户并在审判法院运作基金中核算的所有其他款项,如果这些款项是为法院运作以外的目的收到的(如第77003条和《加州法院规则》第10.810条所定义),应在该基金中单独账户中识别和维护。
(3)CA 政府 Code § 77009(d)(3)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77009(d)(3)(A) 法院根据本条(a)款第(2)项和第68084条收到的款项,如果这些款项并非用于法院运作或项目目的。
(B)CA 政府 Code § 77009(d)(3)(B) 县收到的当事人或被告支付的任何费用、罚款或没收;高等法院根据第5.8章(自第70600条起)收取的款项;或适用第68085.1条的费用和罚款。
(e)CA 政府 Code § 77009(e) 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应授权并指示法院从根据(b)款或(c)款设立的任何账户中为运作和项目目的进行所有支出。
(f)CA 政府 Code § 77009(f) 司法委员会应与审计长办公室协商,制定实施本条的程序,并规定支付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审判法院运作费用,如第77003条和第77006.5条所述。
(g)Copy CA 政府 Code § 77009(g)
(1)Copy CA 政府 Code § 77009(g)(1) 如果司法委员会尚未根据(a)款设立银行账户,法院应与县签订财政服务合同。各县监事会应在县财政中设立一个审判法院运作基金,该基金将作为代理基金运作。在预算法案中拨款并由司法委员会分配和重新分配给该县高等法院的所有款项,应存入该基金。
(2)CA 政府 Code § 77009(g)(2) 存入该基金的款项,这些款项在预算法案中拨给审判法院运作基金并由司法委员会分配或重新分配给高等法院的,只能用于第77003条和第77006.5条规定的目的,以及法院根据第77212条(b)款和(c)款购买的服务。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应授权并指示从该基金中支出,县审计长-主计长应按指示从基金中付款。从该基金中支出无需县监事会批准。

Section § 770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向其当地审判法院借款,以帮助解决现金流问题或紧急情况。贷款可以按照县投资账户的利率收取利息。但是,审判法院只有在获得司法委员会和财政部的批准后才能申请此类贷款。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这些贷款的规则,并可以授权法院行政主任批准。重要的是,获得贷款不会增加法院的批准预算,而且如果县不愿意,也没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贷款。

(a)CA 政府 Code § 77009.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县或市县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向该县的审判法院借款,以帮助法院解决现金流问题或其他紧急资金需求。如果县根据本节规定向审判法院借款,可以按照县统筹资金投资账户利率收取利息。
(b)CA 政府 Code § 77009.1(b) 审判法院只有在司法委员会已将贷款通知财政部并且此后已批准该贷款后,才能根据本节申请资金贷款。
(c)CA 政府 Code § 77009.1(c)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关于根据本节提供的任何资金贷款的程序和标准,并可授权法院行政主任批准该贷款。
(d)CA 政府 Code § 77009.1(d) 司法委员会批准的审判法院预算,不得因根据本节提供的贷款而增加。
(e)CA 政府 Code § 77009.1(e) 县或市县不得被强迫或要求根据本节规定向该县的审判法院提供贷款。

Section § 77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每当本章中使用“县”一词时,它也指合并的市县。因此,该术语不仅适用于独立的县,也适用于任何市县实体。

Section § 77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仅在此语境下将“主计长”一词定义为州主计长。

在本章中,“主计长”指州主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