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1601(a) “任命”指某人根据本章以及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接受审判法院职位的要约。
(b)CA 政府 Code § 71601(b) “雇员组织”指以下任一:
(1)CA 政府 Code § 71601(b)(1) 任何包含审判法院雇员并以代表这些雇员与该审判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目的之一的组织。
(2)CA 政府 Code § 71601(b)(2) 任何寻求代表审判法院雇员与该审判法院之间关系的组织。
(c)CA 政府 Code § 71601(c) “招聘”指第 (a) 款所定义的“任命”。
(d)CA 政府 Code § 71601(d) “调解”指公正的第三方通过解释、建议和忠告,协助调解审判法院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之间关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争议所做的努力。
(e)CA 政府 Code § 71601(e) “善意会面协商”指审判法院或其可能指定的代表,以及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应负有相互义务,应任何一方请求,立即亲自会面并协商,并持续合理的时间,以便自由交换信息、意见和提议,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该过程应包括解决僵局的充足时间,如果本章或地方法规中包含具体的解决程序,或当这些程序经双方同意被采用时。
(f)CA 政府 Code § 71601(f) “人事规则”、“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以及“规章制度”指审判法院或其指定人员采纳的、涉及审判法院雇员雇佣条件的政策、程序、计划、规则或规章,须经善意会面协商。
(g)CA 政府 Code § 71601(g) “晋升”指审判法院内部的晋升,依照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所定义,须经善意会面协商。
(h)CA 政府 Code § 71601(h)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在本章实施日期之前,由县根据第 3500 条至第 3510 条(含)正式认可代表审判法院雇员的雇员组织,或由审判法院根据《加州法院规则》中截至 1997 年 4 月 23 日的旧规则第 2201 条至第 2210 条(含)、第 70210 条至第 70218 条(含),或第 3 条(自第 71630 条起)认可的雇员组织。
(i)CA 政府 Code § 71601(i) “辅助司法官员”指根据《加州宪法》第六条第 22 款授权,被任命履行辅助司法职责的官员,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专员、遗嘱认证专员、子女抚养专员、仲裁员、交通仲裁员、少年法庭仲裁员和少年听证官。
(j)CA 政府 Code § 71601(j) “调动”指审判法院内部的调动,依照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所定义,须经善意会面协商。
(k)CA 政府 Code § 71601(k) “审判法院”指高等法院。
(l)CA 政府 Code § 71601(l) “审判法院雇员”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人:
(1)CA 政府 Code § 71601(l)(1) 从审判法院的预算中获得报酬,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就本款而言,“审判法院的预算”指审判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控制、授权和指导支出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收入、所有拨款以及审判法院运营资金。
(2)CA 政府 Code § 71601(l)(2) 由于审判法院有权雇佣、监督、惩戒和终止雇佣关系,因此受审判法院控制该人员工作方式和手段的权利约束。仅就本款而言,“审判法院”包括审判法院的法官或其被任命者,他们被赋予或委托了雇佣、监督、惩戒和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