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160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本章的官方名称,即《审判法院雇佣保护和治理法案》。

Section § 71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审判法院内与雇佣和代表相关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了“任命”和“招聘”的含义,这些都涉及根据法院政策提供和接受法院职位。

“雇员组织”代表审判法院工作人员与审判法院进行谈判,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是为代表目的而正式承认的组织。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协助解决关于工资和工时等雇佣条件的争议。“善意会面协商”是双方讨论雇佣条款以期达成协议的共同义务。

“人事规则”和“晋升”涉及法院的雇佣条件和法院系统内的职位提升。法律解释了构成“审判法院雇员”的条件,将其与独立承包商和临时工区分开来。

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辅助司法官员”的角色,包括法院专员和仲裁员,以及法院系统内“调动”的含义。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1601(a) “任命”指某人根据本章以及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接受审判法院职位的要约。
(b)CA 政府 Code § 71601(b) “雇员组织”指以下任一:
(1)CA 政府 Code § 71601(b)(1) 任何包含审判法院雇员并以代表这些雇员与该审判法院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目的之一的组织。
(2)CA 政府 Code § 71601(b)(2) 任何寻求代表审判法院雇员与该审判法院之间关系的组织。
(c)CA 政府 Code § 71601(c) “招聘”指第 (a) 款所定义的“任命”。
(d)CA 政府 Code § 71601(d) “调解”指公正的第三方通过解释、建议和忠告,协助调解审判法院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之间关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争议所做的努力。
(e)CA 政府 Code § 71601(e) “善意会面协商”指审判法院或其可能指定的代表,以及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应负有相互义务,应任何一方请求,立即亲自会面并协商,并持续合理的时间,以便自由交换信息、意见和提议,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该过程应包括解决僵局的充足时间,如果本章或地方法规中包含具体的解决程序,或当这些程序经双方同意被采用时。
(f)CA 政府 Code § 71601(f) “人事规则”、“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以及“规章制度”指审判法院或其指定人员采纳的、涉及审判法院雇员雇佣条件的政策、程序、计划、规则或规章,须经善意会面协商。
(g)CA 政府 Code § 71601(g) “晋升”指审判法院内部的晋升,依照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所定义,须经善意会面协商。
(h)CA 政府 Code § 71601(h)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在本章实施日期之前,由县根据第 3500 条至第 3510 条(含)正式认可代表审判法院雇员的雇员组织,或由审判法院根据《加州法院规则》中截至 1997 年 4 月 23 日的旧规则第 2201 条至第 2210 条(含)、第 70210 条至第 70218 条(含),或第 3 条(自第 71630 条起)认可的雇员组织。
(i)CA 政府 Code § 71601(i) “辅助司法官员”指根据《加州宪法》第六条第 22 款授权,被任命履行辅助司法职责的官员,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专员、遗嘱认证专员、子女抚养专员、仲裁员、交通仲裁员、少年法庭仲裁员和少年听证官。
(j)CA 政府 Code § 71601(j) “调动”指审判法院内部的调动,依照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所定义,须经善意会面协商。
(k)CA 政府 Code § 71601(k) “审判法院”指高等法院。
(l)CA 政府 Code § 71601(l) “审判法院雇员”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人:
(1)CA 政府 Code § 71601(l)(1) 从审判法院的预算中获得报酬,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就本款而言,“审判法院的预算”指审判法院的首席法官或其指定人员有权控制、授权和指导支出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收入、所有拨款以及审判法院运营资金。
(2)CA 政府 Code § 71601(l)(2) 由于审判法院有权雇佣、监督、惩戒和终止雇佣关系,因此受审判法院控制该人员工作方式和手段的权利约束。仅就本款而言,“审判法院”包括审判法院的法官或其被任命者,他们被赋予或委托了雇佣、监督、惩戒和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力。

Section § 71612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确保,通常情况下,本法的实施不会改变或取消审判法院雇员当前的工资、工作时间或雇佣条款。但是,如果通过善意协商会议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则可能会有变更。这不适用于本章中列出的特定最低标准。当雇员未由工会或类似团体代表时,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程序进行变更。

除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法的颁布不得成为修改或取消审判法院雇员任何现有工资、工时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原因。但是,除本章所述的作为最低标准的程序、权利或惯例外,本法的颁布不得阻止通过善意协商程序,或在雇员免于代表或未由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程序修改或取消现有工资、工时或雇佣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71614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本章的规定不改变第70210条至第70218条在统一审判法院方面的运作方式。

Section § 716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审判法院雇员如何从2004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审判法院雇员,除非双方另行商定更晚的日期。它详细说明了如何保留他们之前的雇佣身份、工龄和权利,以确保最小程度的干扰。雇员保留其2004年之前的工龄和职级,并且随着法院成为新的雇主,任何现有的雇员协议将继续有效。

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审判法院与县之间的调动协议如何保持不变,未来的任何变更都需要通过谈判解决。它规定了关于雇员调动和福利可携性的政策将继续执行,直到某些协议到期或进行新的谈判。任何变更或协调都必须尊重现有的合同和协议。

(a)CA 政府 Code § 7161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本条的生效日期为2004年1月1日。
(b)CA 政府 Code § 71615(b) 审判法院的代表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可以共同商定本条的实施日期晚于2004年1月1日。但是,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受涵盖审判法院雇员的现有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的约束,则对于这些规定,实施日期应为后续谅解备忘录或协议生效之日,或者,如果未能就后续谅解备忘录或协议达成一致,则为前一份谅解备忘录或协议到期之日起90天,除非审判法院的代表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另有共同约定。
(c)CA 政府 Code § 71615(c) 自本章实施之日起,以下各项均应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1615(c)(1) 所有符合审判法院雇员定义的人员,应以其现有或同等的职级成为审判法院雇员。
(2)CA 政府 Code § 71615(c)(2) 审判法院雇员的工龄,应按照本法案实施前生效的制度计算和使用,并由审判法院以相同方式计算和使用。
(3)CA 政府 Code § 71615(c)(3) 审判法院雇员应拥有其在2004年1月1日前生效的制度下作为试用、永久或正式雇员的相同身份。试用期雇员无需重新服务试用期,并应根据雇佣条款继续现有的试用期。
(4)CA 政府 Code § 71615(c)(4) 在征得县的同意,且除非章程规定禁止或限制,截至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判法院与县之间调动的政策,应在现有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仍然有效期间或两年内(以较长者为准)继续执行,并且审判法院雇员在审判法院与县之间调动的任何进一步权利,应受制于审判法院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在地方层面进行真诚会谈和协商的义务,以及审判法院与县之间的地方谈判。在征得县的同意,且除非章程规定禁止或限制,截至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工龄、累计休假津贴和休假累积率可携性的政策,应在现有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仍然有效期间或两年内(以较长者为准),在审判法院或县雇员在审判法院与县之间或县与审判法院之间调动时继续执行。审判法院雇员的任何进一步可携性权利,应受制于审判法院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之间进行真诚会谈和协商的义务,以及审判法院与县之间的地方谈判。
(5)CA 政府 Code § 71615(c)(5) 每个审判法院应被视为其所在县所有审判法院雇员的继任雇主。
(d)CA 政府 Code § 71615(d) 在根据本章为审判法院雇员建立地方人事结构时,审判法院应遵守合同义务,并应考虑尽量减少对审判法院员工队伍的干扰,以及保护审判法院雇员在其现有制度下累积的权利。但是,先前的合同义务和权利可以在遵守真诚会谈和协商义务的前提下重新考虑,前提是双方均应考虑过去的合同义务和权利。
(e)CA 政府 Code § 71615(e) 未有代表的审判法院雇员受审判法院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管辖。本条的实施不得成为改变适用于未有代表的审判法院雇员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的理由,除非需要使这些政策、程序和计划符合本章规定。除本条另有明确规定外,审判法院保留其修订适用于未有代表的审判法院雇员的人事政策、程序和计划的所有现有权利。
(f)CA 政府 Code § 71615(f) 本条在审判法院实施后,加州法院规则第68650至68655条(含)以及第10.650至10.659条(含)对该审判法院将失效。
(g)CA 政府 Code § 71615(g) 尽管有(c)款(4)项的规定,以下两项均应适用:

Section § 71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本章的其他部分仍将有效并可独立适用。

Section § 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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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县的法院雇员的权利和保护必须保持一致。它凌驾于任何县级特定规定之上,即使这些规定是县章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确保所有审判法院及其雇员拥有相同的标准和关系,这有助于在全州范围内提供有效和稳定的法院服务。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并宣布,本章规定给法院雇员的地位、权利和保护构成全州关注的事项。因此,本章适用于所有县,尽管有相反的章程规定。为了确保向本州所有人民提供有效的法院服务,并确保稳定的法院雇主-雇员关系,本章必须适用于所有审判法院和本章定义的法院雇员,无论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