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7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或一组指定主事官在进行调查和正式程序时的权力。他们可以做三件主要事情:(a) 让人们宣誓;(b) 检查账簿和记录;以及 (c) 发出传票,要求人们出庭并带来必要的文件或作证。这些权力可以由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主事官行使,除非委员会另有安排。

Section § 68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的调查或正式程序中,法律程序可以覆盖全州。但是,一个人只有在收到通知时居住在加州,才需要出席或作证。

Section § 68752

Explanation
如果在听证会期间,有人没有出庭、作证,或者没有提供传票要求的文件或物品,委员会或主事官可以请求高等法院命令该人遵守。法院将设定一个时间和地点,让该人解释为何没有遵守传票。如果法院认为传票是合法发出的,它将命令该人遵守。不遵守法院的命令可能会导致被判藐视法庭。

Section § 68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司法绩效委员会在调查或正式程序中进行取证的流程。如果对取证方式存在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高等法院下达命令。法院随后可以命令该人出庭作证。对于居住在本州的人,请求应提交给他们所在县的法院;对于其他人,则提交给委员会设有办事处的任何县的法院。

Section § 68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非州政府官员或雇员、或法院雇员的证人,有权获得与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相同的费用。此外,所有证人都有权获得相同的里程报销。这些款项由委员会的拨款支付。

除州或政治分区官员或雇员,或州法院官员或雇员以外的每位证人,应为其出庭获得相同的费用;且所有证人应获得法律允许民事案件证人获得的相同里程费。这些款项应由委员会从拨给委员会使用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68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主事官或最高法院审理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获得与该程序相关的费用。这意味着双方都不会收到钱来支付诸如法庭费用或其他法律费用之类的开支。

在委员会、主事官或最高法院审理的任何程序中,不得判给任何费用。

Section § 68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查阅非公开的法院记录,以便评估法官和司法官员。委员会必须向诉讼发生地法院请求这些记录,并且请求是密封提交的。如果需要公开披露这些记录,委员会或涉事司法官员必须向法院申请批准共享信息,并说明他们希望披露什么以及为何披露。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批准该请求,并可能要求删除姓名。受到此披露不利影响的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提出异议。正在接受调查的法官不能提出异议,除非他们直接参与了原始案件。最后,根据这项法律,法院密封的记录仍然可以被查阅和披露。

(a)CA 政府 Code § 6875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应被允许在单方面基础上查阅所有非公开的法院诉讼记录,包括保密的密封记录和笔录,这些记录与宪法第六条第18款和第18.1款规定的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法官、前法官或下级司法官员(以下统称“司法官员”)的履职表现相关。委员会应向诉讼发生地法院提出书面请求。法院应将该请求密封归档。应在书面请求提出后15天内提供所请求记录的查阅权限。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75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756(b)(1) 如果委员会或作为委员会调查或程序对象的司法官员打算公开披露根据 (a) 款获得的任何非公开记录或信息,委员会或该司法官员应向准予查阅记录的法院或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得披露授权。该申请应密封提交,并应指明拟披露的记录或信息以及披露原因。在不致过度削弱记录的证据价值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披露目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从记录中删除姓名和其他身份识别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8756(b)(2)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充分理由进行披露,则应批准该申请。法院可以发布保护令,包括进一步删除姓名或其他身份识别信息,但不得过度削弱记录的证据价值或以其他方式妨碍披露目的。在申请提交后15天内,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向任何可能因披露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发出拟披露通知。任何根据本节收到通知的人,可以在通知送达后20天内向法院提交对拟披露的异议,并将异议送达给申请人。
(3)CA 政府 Code § 68756(b)(3) 法院应在收到及时异议后15天内,或在未提交异议的情况下异议提交期限届满后15天内,或在无需通知的申请提交后15天内,全部或部分批准或驳回该申请,并说明理由。
(c)CA 政府 Code § 68756(c) 根据本节查阅和披露记录不应受任何法院密封这些记录的命令的限制。
(d)CA 政府 Code § 68756(d) 有权对拟披露提出异议的人不应包括作为委员会调查或纪律程序对象的法官、前法官或下级司法官员,除非该法官、前法官或下级司法官员是基础诉讼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本节提交的请求或申请不应由与所请求信息相关的委员会调查或纪律程序对象的司法官员审议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