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委员会”指宪法第六条第 (8) 款规定的司法行为委员会;“特别主事官”指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由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主事官;“法官”指根据宪法第六条第 (18) 款规定正在接受调查或诉讼程序的法官。
司法绩效委员会总则
Section § 6870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委员会”指的是州宪法中规定的司法行为委员会。“特别主事官”是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委员会的规定任命的特别官员。最后,“法官”指的是根据州宪法正在接受调查或参与诉讼程序的法官。
司法行为委员会 特别主事官 最高法院规则
Section § 68701.1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积极调查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指控。其目标是保护公众,维护法官行为的严格标准,并确保人们信任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不当行为 公众信心 司法行为标准
Section § 68701.5
司法行为委员会可以调查担任高级法官职务的退休法官的行为或工作表现。如果退休法官无法履行职责或表现不佳,委员会还可以终止其高级法官职务。但是,退休法官的总收入(包括薪水和退休津贴)不能超过他们退休前所任职务薪水的100%。
退休法官 高级法官职务 司法行为调查
Section § 68702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雇用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它还可以支付必要的开支,并在需要时请求司法部长提供法律咨询或聘请特别律师。委员会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州宪法某些条款规定的职责。
委员会可雇用其认为必要的官员、助理及其他雇员,以履行赋予委员会和主事官的职责并行使赋予的权力;可安排并支付医疗及其他专家和报告员的报酬;可安排证人出庭,包括不受传票约束的证人;并可从其可用资金中支付为实现宪法第六条第8节和第18节目的而合理必要的所有开支,无论此处是否具体列举。司法部长应在委员会要求时,作为其总法律顾问或在任何特定调查或程序中担任其法律顾问。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不时聘请特别法律顾问。
委员会权力 员工雇用 医疗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