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60

Explanation

本节重点介绍了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为理解和解决其司法系统中的语言需求所做的努力。这项工作始于1973年的一项调查呼吁,随后在1970年代中期,司法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报告,指出了法院对更好语言服务的需求。

这些报告最终促成了1978年的一项立法条款,强调了改善非英语人士口译服务的重要性。1990年,进一步的努力包括成立一个委员会,以帮助增加合格法院口译员的数量并提高其服务质量。鉴于非英语人口的不断增长,该法律强调了提供平等司法的重要性,并强调了通过结构化计划对口译员进行培训、认证和评估的必要性。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a)CA 政府 Code § 68560(a) 1973年法规第179号决议案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委员会对加利福尼亚州公民和居民在司法程序中的语言需求进行全面调查。
(b)CA 政府 Code § 68560(b) 司法委员会在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任命的特别咨询委员会的帮助和协助下完成了这项任务,并且由与司法委员会签订合同的私人顾问完成了大量工作。
(c)CA 政府 Code § 68560(c) 在1976年和1977年期间,司法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一系列详细报告,其中识别了加利福尼亚州公民和居民的具体语言需求,描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司法系统已提供的语言服务,指出了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领域,并阐明了通过向加利福尼亚州非英语公民和居民提供充足的口译服务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这些报告促成了1978年法规第158章通过本条。
(d)CA 政府 Code § 68560(d) 1990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席大法官任命了司法委员会法院口译员咨询委员会,向司法委员会提出行动建议,以 (1) 提高向法院提供的口译服务质量,(2) 增加合格法院口译员的数量,以及 (3) 为非英语人士提供更多进入法院系统的机会。应咨询委员会的要求,司法委员会向立法机关提出了对本条的修改,以澄清法律,建立法院口译员认证计划,并协调口译员招募、培训、测试、认证以及继续教育和评估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8560(e) 立法机关认识到加利福尼亚州非英语人士的数量正在增加,并认识到有必要根据法律向所有加利福尼亚州公民和居民提供平等的司法,并满足他们在与司法和行政法律系统打交道时的特殊需求。
(f)CA 政府 Code § 68560(f) 法院以及司法和行政机构应通过招募、培训、测试、认证和评估口译员的计划来提供称职的口译服务。继续教育和评估也将有助于确保向法院提供充足的口译服务。
(g)CA 政府 Code § 68560(g) 为了规划、监督和协调口译服务,需要关于法院持续使用和需求口译员的可靠和统一数据。

Section § 685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法庭程序”指的是各种类型的法律案件,包括民事、刑事和少年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的证词记录。“口译员”特别不包括那些为聋人或听力障碍人士提供认证服务的口译员,也不包括在行政听证会或非法庭环境下工作的口译员。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68560.5(a) “法庭程序”指在记录法院立案的民事、刑事或少年程序,或民事案件中的证词记录。
(b)CA 政府 Code § 68560.5(b) “口译员”不包括根据《证据法》第754条为聋人或听力障碍人士提供口译服务的合格口译员,或根据《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条第八款》(自第11435.05条起)具备行政听证会或非庭审环境口译资格的口译员。

Section § 68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庭口译员的要求和程序。通常,对于司法委员会指定的任何语言,口译员都必须获得认证,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有正当理由使用未经认证的口译员。这些口译员的身份应得到核实,其资格必须记录在法庭文件中。如果某种语言未被司法委员会指定,口译员仍需满足特定资格,并且如果通过英语流利度考试,可以成为“注册口译员”。在法庭诉讼中,法官需要记录口译员的详细信息并宣读誓词;而在没有法官在场的宣誓证词中,口译员必须公开出示其资质证明。

(a)CA 政府 Code § 68561(a) 除(c)款规定的正当理由外,在法庭诉讼中使用司法委员会根据第68562条(a)款指定的语言进行口译的人员,应是第68566条所定义的该语言的认证法庭口译员。
(b)CA 政府 Code § 68561(b) 州人事委员会先前建立的或根据第68562条(b)款临时批准的实体建立的推荐法庭口译员名单上列名并保留的口译员,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应被视为根据本条获得认证。在该日期之后,除非这些口译员已遵守根据第68562条(c)款通过的认证程序,否则不应被视为已获得认证。州人事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机构或实体批准用于行政听证会或非司法场合的口译员,不应被视为认证法庭口译员。除非这些口译员根据(c)款或(d)款获得法院资格认定,否则不得在法庭诉讼中使用。
(c)CA 政府 Code § 68561(c) 法院可以因正当理由,任命一名未持有法庭口译员证书的司法委员会指定语言的口译员。法院应遵循司法委员会采纳的正当理由和资格认定程序及指南。
(d)CA 政府 Code § 68561(d) 在法庭诉讼中使用非司法委员会指定语言的口译员,应由法院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资格认定程序和指南进行资格认定。如果该合格口译员还通过了由司法委员会批准的考试机构提供的英语流利度考试,则该人应被指定为“注册口译员”。
(e)CA 政府 Code § 68561(e) 口译员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程序向法院证明其符合本条的要求。法院记录应显示该口译员(1)是第68566条所定义的所用语言的认证法庭口译员,或(2)在认定有正当理由后,根据(c)款获得法院资格认定,或在语言非司法委员会指定语言的情况下,根据(d)款获得资格认定。
(f)CA 政府 Code § 68561(f) 在任何法庭诉讼中,如果法院根据(c)款任命口译员,或根据(d)款任命非注册口译员,诉讼中的法官应要求在记录中载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8561(f)(1) 认定没有认证或注册口译员可用。
(2)CA 政府 Code § 68561(f)(2) 合格口译员的姓名。
(3)CA 政府 Code § 68561(f)(3) 声明该合格口译员符合(c)款或(d)款的要求,并且已遵循司法委员会采纳的必要程序和指南。
(4)CA 政府 Code § 68561(f)(4) 声明已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程序和指南向该合格口译员宣读了口译员誓词。
(g)CA 政府 Code § 68561(g) 在任何法庭诉讼中,如果法院使用第68566条所定义的认证法庭口译员或注册法庭口译员,诉讼中的法官应要求在记录中载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8561(g)(1) 认证或注册法庭口译员的姓名,与其法庭口译员认证或注册上所列一致。
(2)CA 政府 Code § 68561(g)(2) 其当前的认证或注册编号。
(3)CA 政府 Code § 68561(g)(3) 声明法院已使用司法委员会颁发的认证或注册口译员身份徽章或其他附有照片身份证明的、可核实口译员认证或注册的文件,核实了该认证或注册法庭口译员的身份。
(4)CA 政府 Code § 68561(g)(4) 需口译的语言。
(5)CA 政府 Code § 68561(g)(5) 声明已向该认证或注册法庭口译员宣读了口译员誓词,或其誓词已在法院备案。
(h)CA 政府 Code § 68561(h) 在没有法官在场以履行(g)款所规定要求的宣誓证词中,认证或注册口译员应在记录中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8561(h)(1) 其资格,包括其姓名和认证或注册编号。
(2)CA 政府 Code § 68561(h)(2) 声明已向其宣读了口译员誓词,或其誓词已在法院备案。
(3)CA 政府 Code § 68561(h)(3) 声明其已向双方出示了司法委员会颁发给其的口译员认证或注册徽章,或附有照片身份证明的、可核实其认证或注册的其他文件。

Section § 685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司法委员会在加州法院口译员认证方面的职责。委员会必须确定哪些语言需要认证口译员,重点关注法院中非英语使用者的需求。他们必须在特定日期前批准实体来认证西班牙语和其他语言的口译员,并可以临时批准实体进行口译员测试。

司法委员会还为这些实体制定指南,并维护一份推荐口译员名单。他们的任务是制定口译员熟练程度标准,并管理认证续期和纪律程序。此外,委员会还必须制定口译员培训和招聘计划,并设立费用以支持这些活动。各高等法院可以制定口译员地方法规,以解决具体的当地需求。

(a)CA 政府 Code § 68562(a) 司法委员会应指定根据 (b) 款设立认证计划的语言。语言指定应基于 (1) 根据第 68563 条的语言和口译员使用及需求研究确定的法院需求,(2) 法院中非英语使用者的语言需求,以及 (3) 司法委员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信息。
(b)CA 政府 Code § 68562(b) 截至 1996 年 7 月 1 日,司法委员会应批准一个或多个实体,以认证西班牙语口译员以及在该日期前根据 (a) 款指定的所有其他可行语言的口译员。在最终批准一个或多个认证实体之前,司法委员会可以临时批准一个实体来考核口译员并建立推荐法院口译员名单。认证实体可包括教育机构、考试组织、联合权力机构或公共机构。
司法委员会应采纳并公布指南、标准和程序,以确定哪些认证实体将被批准考核和认证口译员。
(c)CA 政府 Code § 68562(c)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程序,以管理此前由州人事委员会建立的推荐法院口译员名单以及根据 (b) 款临时批准的实体建立的名单。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程序和标准,对推荐法院口译员名单中 (1) 此前由州人事委员会建立的,或 (2) 根据 (b) 款临时批准的实体建立的口译员进行免试认证。这些口译员的认证应基于司法委员会确定的标准,例如近期口译经验、在法院或行政听证会上的表现、培训和继续教育。
(d)CA 政府 Code § 68562(d) 司法委员会应采纳口译员熟练程度、继续教育、认证续期和纪律的标准和要求。司法委员会应采纳法院口译员的职业行为标准。
(e)CA 政府 Code § 68562(e) 司法委员会应采纳口译员招聘、培训、继续教育和评估计划,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口译员可用,并且他们能够胜任口译工作。
(f)CA 政府 Code § 68562(f)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费用指南,或设定并收取参加法院口译员考试的申请费、认证续期费、推荐法院口译员名单上口译员的认证费、在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将口译员保留在推荐名单上的费用,以及根据本条提供的其他职能和服务的费用。司法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费用和其他收入应及时转交主计长,并存入特此设立的法院口译员基金,该基金中的款项经立法机关拨款后可用于实现本条的目的。
(g)CA 政府 Code § 68562(g) 各高等法院可采纳地方法规,以施加额外的要求、标准、考试和计划,以实现公平或适应当地情况。

Section § 68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研究法庭中语言和口译员的使用情况,并于1995年7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五年向州长和立法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该研究旨在确定是否需要设立口译员项目和认证考试,以及如何设立。此外,研究还应找出向公众宣传口译员机会和要求的方法。这些项目将通过常规预算程序进行设立和评估。

Section § 685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关于使用法庭口译员的规则和标准。他们需要确定何时在案件中需要口译员,并确保口译员理解法律和技术术语。经认证的口译员必须在法庭上核实其资格,并且应有指南在需要时任命非认证口译员。它还涵盖了对通常不被认可的语言口译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并要求委员会建立一个审查和报告口译员技能的系统。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和标准以执行本条规定,并应确立以下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8564(a) 确定特定案件中对法庭口译员需求的标准。
(b)CA 政府 Code § 68564(b) 确保法庭口译员理解法庭所用法律和技术术语及程序的标准。
(c)CA 政府 Code § 68564(c) 经认证的口译员根据第68561条(e)款在法庭记录中确立其资格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68564(d) 确定有正当理由任命司法委员会指定语言的非认证口译员的程序和指南,以及根据第68561条(c)款对该口译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和指南。
(e)CA 政府 Code § 68564(e) 根据第68561条(d)款对司法委员会未指定语言的口译员进行资格认定的程序和指南。
(f)CA 政府 Code § 68564(f) 用于在记录中确立口译员资格的规则、标准和法律表格,以及如果法院提议使用非认证法庭口译员时,用于在记录中确立法院为获得认证法庭口译员所做努力的规则、标准和法律表格。
(g)CA 政府 Code § 68564(g) 司法委员会和地方法院审查每位法庭口译员技能的程序,以及向认证机构报告审查结果的程序。

Section § 68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法院口译员咨询小组。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委员会处理与口译员相关的事务。它应主要由法院口译员组成,但也可以包括法官、法院行政人员、律师以及其他对法院口译服务感兴趣的人士。

该小组将制定操作指南供委员会批准,并向各种法律界和社区代表征求意见。成员不领取报酬,但在履行职责时可报销必要的差旅和食宿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8565(a) 司法委员会可以设立一个法院口译员咨询小组,以协助委员会履行其在本条下的职责。该小组应包括多数法院口译员,并且可以包括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其他对法院口译服务感兴趣的人士。该小组应制定操作指南和程序,供司法委员会批准。
(b)CA 政府 Code § 68565(b) 该小组应征求法官、律师、法院行政人员、法院口译员、法律服务提供者以及代表外语使用者利益的个人和组织的意见。
(c)CA 政府 Code § 68565(c) 小组成员不应获得任何服务报酬,但应允许报销根据总务部采纳的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差旅费、食宿费。

Section § 685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持有经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或在1996年1月1日之前曾被特定批准机构列入名单的个人,才能被称为“认证法院口译员”。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此称号,或声称他们已获得为法院提供口译服务的认证。

自然人,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1) 持有由司法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法院口译员证书;或 (2) 截至1996年1月1日,其姓名被列入并保留在由州人事委员会此前设立的或由根据第68562条(b)款临时批准的实体设立的推荐法院口译员名单上,应被指定为“认证法院口译员”。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均不得使用“认证法院口译员”这一称号,或声称其已获得在法院内或为法院提供口译服务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