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总则
Section § 68500.1
本节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关于法院如何以电子方式收集与法院管理、惯例和程序相关的数据的规则和标准。
Section § 68500.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行政主任的薪水必须由司法委员会主席决定。薪水不得低于上诉法院法官的收入,并且应该从司法委员会的预算中支付。
作为参考,上诉法院法官的薪水是根据1982年1月1日之后任命的法官所设定的标准来计算的。
Section § 68501
司法委员会的负责人可以设立由法庭记者、法官(包括现任和退休)、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帮助司法委员会研究法院运作,并寻找方法使司法系统运行更顺畅、更高效。
Section § 68502.5
这项法律解释了司法委员会如何管理加州初审法院的预算。首先,他们从各方收集意见,并审查初审法院的预算请求,以评估其绩效和效率。委员会每年通过并批准各法院的预算拨款,确保最低运营标准并激励节约成本的措施。他们可以重新分配资金以改善法院运营并应对紧急情况。法律还要求法院和县之间共享预算信息。
最后,委员会还会监督法院收取的费用,并根据需要批准不同法院职能之间的预算转移。预算信息每年与立法机关共享,以保持透明度。
Section § 68502.6
如果加州的审理法院信托基金在财政年度内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其运作开支,司法委员会可以临时从某些其他基金中借款,最高达1.5亿美元,但仅限于那些有经批准的平衡预算的法院。这些贷款需要在两年内偿还,不计利息。可用于贷款的基金包括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和司法部门工人赔偿基金。每年8月30日前,必须向州预算机构报告任何贷款的信息,例如贷款日期、金额、来源和偿还详情。
Section § 68502.7
Section § 68503
特定委员会的成员不会因为他们的工作而从州政府那里获得报酬。但是,如果他们需要出差参加由司法委员会主席组织的会议,他们可以报销合理的差旅、餐费和住宿费。这些费用来自委员会的预算,必须经过委员会批准,并将由审计长根据总务部的规定进行核查。
Section § 68503.5
Section § 68505
这项法律要求县书记员和法院书记员与司法委员会合作,通过按照指示维护记录和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应详细说明他们的法院如何处理和解决司法工作,并遵循司法委员会主席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68506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所有薪资和必要开支,例如其成员和雇员的差旅和住宿费,将从委员会的拨款中支付。这些费用需要由委员会批准,并由主计长按照特定规定进行核查。
Section § 68506.5
Section § 68507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秘书在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所有法庭内购买并安装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熊旗)。
Section § 68508
Section § 68511
Section § 68511.1
Section § 68511.5
截至1985年1月1日,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规定如何挑选律师(州公设辩护人除外),以帮助贫困被告处理刑事上诉。这些规则需要涵盖在所有上诉区域如何选择律师。委员会必须考虑如何筛选符合条件的律师,将他们的技能与案件匹配,并评估他们过去的表现。在制定这些规则时,他们还应咨询地方律师协会和州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Section § 68511.6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规则,确保公众能够获知并就审判法院的行政和财务决定(如预算规划)提供意见。这些规则不包括法院的司法裁决或法官指派。
Section § 68511.7
在最终确定年度预算之前,每个审判法院都必须向公众公布其拟议的预算方案,并允许人们通过书面意见或公开听证会的方式提供反馈。这些听证会必须方便公众参与,听证会的详细信息以及如何提交意见的说明,应至少提前10天在法院网站、法院设施周围张贴,并分发给订阅法院更新的人员。预算方案本身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三天可供查阅。但是,法院没有义务对收到的任何公众意见作出回应。
Section § 68511.8
这项法律要求对加州案件管理系统和法院会计与报告系统进行持续的报告和评估。每年,司法委员会必须向州预算负责人汇报项目进展、支出和即将开展的活动。此外,任何对项目的独立审查都必须指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法院行政办公室必须对此作出回应,说明已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系统全面实施后,法院行政办公室必须对项目实现目标的程度进行最终评估。一名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拔的独立顾问将评估该软件,以确保其开发正确并按预期运行。在系统投入法院使用之前,必须解决所有发现的问题。最终,独立审查中指出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在保修期内与软件供应商合作解决。
Section § 68511.9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或加州法院的任何重大信息技术项目,如果成本超过500万美元,都必须由州首席信息官进行审查和提供建议。在审查过程中,首席信息官必须评估项目的合理性、所需资源、技术解决方案、管理实践和风险管理策略。他们还必须确保项目符合全州政策,并与法院行政办公室协商,以确认这些项目解决了明确的需求并考虑了替代方案。此外,法院行政办公室必须提供项目在范围、预算和进度方面的遵守情况更新,并报告任何问题、风险和预计完成详情。
Section § 68512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主席调整某些司法官员的薪资,但前提是财政总监同意。薪资调整的目的是与薪资水平相似的州雇员所获得的百分比加薪保持一致。这具体影响最高法院的书记官/执行官以及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记录员,他们的薪资与另一项具体法律相关联。
Section § 68513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对民事案件(有限民事案件除外)的法院数据进行标准化记录和访问。他们需要管理各种数据方面,例如案件类型、和解的时间线和程序,以及和解或判决的详细信息,同时在必要时保持机密性。这些过程可以使用诉讼当事人的声明或统计样本。此外,司法委员会必须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详细说明他们在处理法院数据方面的进展。立法机关会根据对这项法律的遵守情况,评估法院记录保存系统的资金。
Section § 68514
自2018年10月1日起,司法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多个州政府机构报告各法院和县从刑事案件中收取的款项,包括罚款、费用和罚金。这份报告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收取的总金额、涉及的案件数量、追缴活动的成本以及这些流程的效率。报告还应显示任何罚款减免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如果任何法院缺少信息,则需要制定计划来收集。此外,报告必须单独列出当前年度仍未支付的往年罚款。
Section § 68515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每年2月1日前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涵盖上一财政年度审判法庭运作和预算的各个方面。这包括不同类型案件的结案速度、案件清理效率、案件积压量、法庭运作时间以及员工空缺率。报告还必须详细说明上一财政年度的资金余额、为各法庭计算的拨款水平,以及与这些水平相比实际收到的拨款百分比。报告需要符合特定的提交标准。
Section § 68516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设立一个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旨在筹集资金并接受赠款,以支持司法委员会可以合法开展的项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仅用于司法委员会批准的活动。
法院行政办公室可以协助管理和监督这个非营利组织,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必须遵守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规定。
Section § 68518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听取各团体和官员的意见,制定一份标准表格。该表格供所有审判法院用于签发临时限制令、常规限制令或保护令以及与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相关的命令。此外,还将为紧急保护令制定一份单独的标准表格,并附带一份用于监护权和探视权详情的标准化附件。
Section § 6852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研究局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每五年发布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某些集体诉讼判决。这些判决涉及将金钱或有价物分配给未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非当事人)。
报告必须包含案件名称、已解决的法律问题、非当事人接收者的姓名和金额、法官姓名,以及分配目的,如果已知,还包括接收者计划如何使用这些资金。
司法委员会必须提供必要的法院文件,以帮助该局准备报告。
Section § 685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级委员会要求官方法庭记者详细记录他们的工作、收入和支出。记者必须每年提交经过核实的这些记录的报告。这些报告应密封并由授权官员审计,并在保密条件下用于确定记者的基本工资。报告中包含制作的笔录类型、收取和已收到的费用、产生的支出,以及在法庭上花费的时间和获得的报酬等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