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被授权不时地、在区域或全州范围内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旨在使法官熟悉新的司法职务,使其了解法律的新发展,并促进司法程序的统一性。此类讲习班和研讨会应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少年法庭程序、刑事案件的量刑实践以及交通案件的处理。高等法院和市法院法官参加任何此类讲习班或研讨会所产生的实际和必要费用,应在可用资金范围内由县承担。
司法委员会司法人员协调教育计划
Section § 68551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在全州或特定区域为法官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目标是帮助法官了解新的法律发展,并提高法院程序的统一性。这些活动将涵盖少年法庭、刑事量刑和交通案件管理等主题。法官参加这些活动的差旅费和必要开支将由县级资金支付,具体取决于预算可用性。
司法委员会讲习班 法官岗前培训研讨会 司法程序统一性
Section § 68553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参与家庭法事务的人员(如法官和调解员)设立培训项目。它规定新法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中的家庭法课程,并且每年为所有相关人员举办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家庭法、性别和性取向的影响、离婚的经济影响以及与虐待儿童指控相关的问题。
(a)CA 政府 Code § 68553(a) 司法委员会应为法官、审理员、司法委员、调解员以及其他被认为适当的、履行家庭法事务职责的人员设立司法培训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8553(b) 该培训应包括为新任命或新当选的法官举办的任何岗前培训中的家庭法课程,以及每年一次的家庭法培训课程。
(c)CA 政府 Code § 68553(c) 该培训应包括家庭法所有方面的指导,包括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取向对家庭法诉讼程序的影响,离婚对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影响,以及自1994年7月1日起,在家庭法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虐待或忽视儿童指控的影响。
司法委员会培训 家庭法教育 新法官岗前培训
Section § 68553.5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资源的情况下,司法委员会应为参与少年违法案件的人员提供关于心理健康和发育障碍的培训。这项教育培训旨在针对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可能参与司法系统中处理青少年案件各个阶段的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早期识别心理健康问题、评估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处理此类案件的特定程序或法庭。此外,它还讨论了针对有这些挑战的未成年人的合适项目和安置方式,并权衡了安全机构与其他选择的利弊。
少年违法行为 司法委员会教育培训 心理健康问题
Section § 68554
司法委员会可以允许法官休假最多一年用于学习,前提是这有助于改善司法系统和法官的职责,并且这种休假不会损害法院。休假期间,法官不会获得报酬,这段时间也不会计入退休年限,但也不会暂停他们的任期。
尽管有第1770条 (f) 和 (g) 款的规定,司法委员会可以准予任何法官休假,期限不超过一年,旨在允许进行研究,该研究将有利于司法行政和个人履行司法职责,但前提是认定该缺席不会损害法院利益。在学习休假期间,法官不应获得报酬,缺席期间也不应计入退休服务年限,但休假时间不应中止任期。
司法休假 法官学习假 无薪假
Section § 68555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处理家庭暴力或子女监护案件的人员设立持续的培训项目。这些项目面向法官、调解员、监护评估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培训旨在帮助法院更好地识别和应对儿童虐待和家庭暴力,强调儿童安全、文化敏感性和福祉。它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各个方面的课程,例如儿童性虐待、强制控制以及与施虐者同住的影响。该法律强调,即使没有限制令等法律文件,也需要识别家庭暴力。
(a)CA 政府 Code § 68555(a) 司法委员会应为在家庭暴力或子女监护事宜中履行职责的人员设立司法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官员、裁判官、专员,以及如果受法院聘用,诉讼监护人、监护评估员、调解员、子女监护建议顾问,以及司法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55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555(b)(1) 本节所述的培训项目应是一个持续的培训和教育项目,旨在提高法院识别和应对儿童身体虐待、儿童性虐待、家庭暴力以及家庭受害者(尤其是儿童)所受创伤的能力,并作出优先考虑儿童安全和福祉、具有文化敏感性并适合不同社区的适当监护决定。
(2)CA 政府 Code § 68555(b)(2) 本节所述的培训项目应包括为新任命或新当选法官举办的任何就职培训会议中的家庭暴力专题会议、年度家庭暴力培训会议,以及家庭暴力所有方面的定期更新,包括但不限于:
(A)CA 政府 Code § 68555(b)(2)(A) 儿童性虐待。
(B)CA 政府 Code § 68555(b)(2)(B) 身体虐待。
(C)CA 政府 Code § 68555(b)(2)(C) 情感虐待。
(D)CA 政府 Code § 68555(b)(2)(D) 强制控制。
(E)CA 政府 Code § 68555(b)(2)(E) 与家庭暴力案件当事人相关的内隐和外显偏见。
(F)CA 政府 Code § 68555(b)(2)(F) 创伤。
(G)CA 政府 Code § 68555(b)(2)(G) 家庭暴力和儿童虐待对儿童的长期和短期影响。
(H)CA 政府 Code § 68555(b)(2)(H) 与施加家庭暴力者同住对儿童的危害。
(I)CA 政府 Code § 68555(b)(2)(I) 家庭暴力可能发生,而无需当事人寻求或获得限制令,无需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证实性调查结果,也无需其他有记录的虐待证据。
(J)CA 政府 Code § 68555(b)(2)(J) 暴力循环中的受害者和施暴者行为模式以及关系动态。
司法培训项目 家庭暴力 子女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