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6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能够使用法院服务,无论他们的经济状况如何。它指出,法院费用不应阻止那些无力支付的人获得法律帮助。法律还指出,财政责任固然重要,但它不应妨碍人们使用司法系统的权利。

法律要求,获得费用减免的程序必须公平、易懂,且不应给需要它的人造成延误。此外,如果人们有经济能力,就应该支付法院费用。如果有人赢得官司或获得大额和解,法院可以追回之前减免的费用。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8630(a) 除非所有人都能不分经济能力地诉诸法院,否则我们的法律系统无法提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公正”。加州法律和法院程序应确保法院费用不会成为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的人获得法院服务的障碍。
(b)CA 政府 Code § 68630(b) 财政责任应兼顾诉讼当事人获得司法系统服务的权利。允许贫困者无需支付普通费用即可使用法院服务的程序,必须公平地适用于处境相似的人,对那些对法院程序了解有限的人来说是可及的,并且不会延迟获得法院服务。确定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免交费用提起诉讼的程序,不得妨碍那些缺乏经济能力的人获得法院服务。
(c)CA 政府 Code § 68630(c) 有能力支付法院费用的人应予支付,并且如果诉讼当事人获得了判决或大额和解,法院应被允许追回先前减免的费用。

Section § 68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准予与法院相关的初始费用减免,这意味着他们无需在案件审理期间支付某些费用。这适用于审理和上诉案件。然而,如果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法院可能会要求支付部分费用或稍后撤销减免。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设立了财产托管或监护,法院可以从被托管人或被监护人的遗产中收取这些费用,特别是当遗产有能力支付且不影响基本生活需求时。

初始费用减免应由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上诉法院和审理法院层面,在申请人符合第68632条和第68633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时准予。初始费用减免免除申请人支付首次提交的诉状或其他文件以及其他法院费用和诉讼费,包括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513、1826或1851条进行的法院调查评估,具体依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规定,除非法院命令申请人根据第68632条 (c) 款、第68636条 (d) 款或第68637条 (e) 款支付部分费用。在第68636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重新考虑初始费用减免,并命令撤销未来费用和诉讼费的费用减免,或追溯性地拒绝费用减免。案件结束后,法院可以在第68637条规定的情况下追回最初减免的费用和诉讼费。在设立财产托管或监护后,如果法院认定被托管人或被监护人的遗产有能力立即、分期或根据其他公平协议支付这些费用或其中一部分,且不使用通常用于支付申请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资金,法院可以根据本条和第68632条从被托管人或被监护人的遗产中收取全部或部分已减免的费用。

Section § 686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在涉及财产托管或监护的案件中,需要帮助的人(即被托管人或受监护人)被称为“申请人”。而试图设立财产托管或监护的人被称为“呈请人”。呈请人必须填写所有必要的表格,并为这些法律程序提供所有所需信息。

Section § 68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符合特定经济条件的人免缴法院费用。如果您正在领取公共福利,例如SSI、CalWORKs、食品援助和Medi-Cal等,您可以获得费用减免。如果您的月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两倍,您也可能符合条件。法院还可以决定,如果支付费用会迫使您动用原本用于食物和住所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钱,您也符合条件。

此外,如果您希望成为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或者您已经作为被指定的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管理他人的财务,如果该人的经济状况符合这些标准,您也可以获得费用减免。

因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而获准免缴法院费用和诉讼费,应首先授予以下所有人员:
(a)CA 政府 Code § 68632(a) 正在领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计划公共福利的申请人:
(1)CA 政府 Code § 68632(a)(1) 补充保障收入 (SSI) 和州补充付款 (SSP)(《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第12200条起)第5条)。
(2)CA 政府 Code § 68632(a)(2) 加州儿童工作机会与责任法案 (CalWORKs)(《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2章(第11200条起))或联邦部落贫困家庭临时援助 (Tribal TANF) 补助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0553.25条)。
(3)CA 政府 Code § 68632(a)(3) 补充营养援助计划(《美国法典》第7编第51章(第2011条起))或加州食品援助计划(《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6部第10.1章(第18930条起))。
(4)CA 政府 Code § 68632(a)(4) 县救济、一般救济 (GR) 或一般援助 (GA)(《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5部(第17000条起))。
(5)CA 政府 Code § 68632(a)(5) 老年、盲人及残疾合法移民现金援助计划 (CAPI)(《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6部第10.3章(第18937条起))。
(6)CA 政府 Code § 68632(a)(6) 家庭支持服务 (IHSS)(《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3章(第12300条起)第7条)。
(7)CA 政府 Code § 68632(a)(7) 医疗补助 (Medi-Cal)(《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第14000条起))。
(8)CA 政府 Code § 68632(a)(8) 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 (WIC 计划)(《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编第2部第1章(第123275条起)第2条)。
(9)CA 政府 Code § 68632(a)(9) 失业补偿金(《失业保险法典》第1编第1部第5章(第1251条起))。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63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632(b)(1) 申请人的月收入等于或低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9902条第 (2) 款或后续法规的授权,在《联邦公报》中定期更新的当前贫困指南的200%。
(2)CA 政府 Code § 68632(b)(2) 司法委员会应每年发布一份表格,确定根据第 (1) 款调整家庭人口规模的费用减免月家庭收入门槛,以配合 FW-001 表格使用。
(c)CA 政府 Code § 68632(c) 经法院单独认定,申请人若不使用通常用于支付其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资金,则无法支付法院费用。只有当审判法院认定本款下的申请人可以在不使用通常用于支付其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资金的情况下,支付部分法院费用,或分期支付法院费用,或通过其他公平安排支付法院费用时,法院方可根据第68634条 (e) 款第 (5) 项规定的通知和听证程序,批准部分初步费用减免。本条中使用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应与《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51条 (c) 款第 (1) 项(该项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内容)中该术语的用法保持一致解释。
(d)CA 政府 Code § 68632(d) 在监护或财产托管中提交指定受托人申请,或作为被指定为财产托管人或被监护人的受托人提交诉状的人员,如果被托管人或被监护人的经济状况符合根据 (a)、(b) 或 (c) 款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Section § 68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在加州申请法院费用减免的流程。申请人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填写司法委员会申请表,列出联系方式、职业,并可能需要提供财务信息,但最初无需提交身份或收入证明。法院会告知申请人,日后可能要求提供福利领取证明或财务详情以核实资格,并可能寻求报销已减免的费用。申请表格免费提供,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将予以保密。如果申请人的律师垫付诉讼费用,则必须在表格上注明,法院将评估申请人支付费用的财务能力,以确保不影响其基本生活开支。

(a)CA 政府 Code § 68633(a) 根据第68632条 (a) 款申请初次费用减免的申请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填写一份司法委员会申请表,要求申请人列出其当前街道地址,或法院可联系申请人的其他地址、职业、雇主以及其正在领取的公共福利类型。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无需提供支持领取公共福利的文件、提供身份证明、接受关于申请人财务状况的面试、亲自到场提交申请,或填写申请表的其他部分。
(b)CA 政府 Code § 68633(b) 根据第68632条 (b) 款申请初次费用减免的申请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完成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8633(b)(1) 一份司法委员会申请表,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当前街道地址,或法院可联系申请人的其他地址、职业和雇主。
(2)CA 政府 Code § 68633(b)(2) 一份财务报表,显示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规则和表格确定的月收入或年收入。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无需提供文件证明收入、受抚养人或开支、提供身份证明、接受关于申请人财务状况的面试、亲自到场提交申请,或填写申请表的其他部分。
(c)CA 政府 Code § 68633(c) 根据第68632条 (c) 款申请初次费用减免的申请人,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完成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68633(c)(1) 一份司法委员会申请表,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当前街道地址,或法院可联系申请人的其他地址、职业和雇主。
(2)CA 政府 Code § 68633(c)(2) 一份财务报表,显示根据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规则和表格确定的月收入和开支以及资产和负债摘要。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无需提供文件证明收入、受抚养人或开支、提供身份证明、接受关于申请人财务状况的面试,或亲自到场提交申请。
(d)CA 政府 Code § 68633(d) 法院书记员应根据本条规定,免费向任何索取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表格或表示其无法支付任何法院费用或诉讼费的人提供这些表格。申请人无需填写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表格作为其申请的一部分。
(e)CA 政府 Code § 68633(e) 初次费用减免的申请人应被告知,法院可能在日后要求提供福利领取证明或财务信息以核实资格,如第68636条所规定,并且审理法院可能在第68637条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报销最初减免的费用。如果该信息已在司法委员会费用减免申请表上提供,则此通知要求即告满足。
(f)CA 政府 Code § 68633(f) 申请人提供的财务信息应由法院保密。除法院、经授权的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外,任何人都不得查阅该申请。除法律授权外,任何人都不得泄露申请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任何关于是否批准或拒绝费用减免请求的听证会应秘密进行,法院应排除所有人,但法院工作人员、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在场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询问的证人除外。申请人的费用和诉讼费已获初次减免的事实以及减免的费用和诉讼费金额不属于保密信息。司法委员会应采纳程序以对财务信息保密,并审议寻求该保密信息的请求。
(g)CA 政府 Code § 68633(g) 代表在普通管辖民事案件中提起诉讼的申请人的律师,如果根据律师将垫付诉讼费用的协议行事,应在申请表上注明该协议。法院应安排听证会,以确定申请人是否能够在不使用通常用于支付生活必需品费用的资金的情况下支付法院费用。如果申请人由合格法律服务项目(如《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213条所定义)的律师代表或与该项目相关联,则本款不适用。

Section § 686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审判法院应如何处理费用减免申请。如果您申请费用减免,即使申请缺少一些信息,法院也必须接受您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您补充缺失的信息,但不能以未支付费用或缺少文件为由拒绝。一旦您申请了减免,您可以立即提交您的法律文件,无需预先支付费用。

法院可以允许书记员批准符合特定标准的申请,但只有法官才能拒绝申请。法院仅根据资格标准而非诉讼内容来决定申请。如果您的申请不完整或明显不符合资格,法院必须告知您原因,并给您机会修正或请求举行听证会以提供更多信息。

如果法院怀疑您申请的真实性,或者信息未能明确显示您符合资格,法院可能会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会提供听证通知和理由。如果法院在五天内未对您的申请采取行动,则该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被拒绝,您有十天时间支付费用或提交新的申请。如果您不支付或再次申请,您的文件可能会被取消。您还需要提及过去六个月内是否有任何先前的费用减免申请。

(a)CA 政府 Code § 68634(a) 本节适用于审判法院费用减免申请的处理和裁定。
(b)CA 政府 Code § 68634(b) 所有首次费用减免申请均应被接受备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未提供填写表格所需的所有信息,书记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遗漏的信息,但不得以费用未支付为由拒绝备案该申请,或拒绝备案随附该申请的任何诉状。书记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司法委员会费用减免申请表上未要求的信息。在提交申请时,书记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除第68633节要求之外的任何文件来支持所提供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8634(c) 如果某人已提交首次费用减免申请,该人应被允许立即提交其诉状或其他文件,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8634(d) 法院可以授权书记员批准符合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的首次费用减免申请。法院不得授权书记员拒绝或部分批准首次费用减免申请。
(e)CA 政府 Code § 68634(e) 费用减免申请的裁定不应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诉状或其他文件(如有)的实质内容。在审查首次费用减免申请时,法院应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8634(e)(1) 如果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证明申请人符合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则批准该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8634(e)(2) 如果申请不完整,则拒绝该申请。如果因此理由拒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的具体理由通知,并给予其合理机会提交修订后的申请。
(3)CA 政府 Code § 68634(e)(3) 如果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明确表明申请人根据第68632节所请求的理由不符合首次费用减免的资格,则拒绝该申请。如果因此理由拒绝申请,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的具体理由通知,并给予其合理机会请求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补充信息。
(4)CA 政府 Code § 68634(e)(4) 如果法院有充分理由怀疑申请中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则安排资格听证会。应向申请人发出听证会10天通知,并说明法院怀疑事实陈述真实性的具体理由。法院可以要求提供与申请中事实陈述真实性相关的特定、合理可得的补充信息,但不得要求提交与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无关的信息。
(5)CA 政府 Code § 68634(e)(5) 如果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但该信息也未能明确表明申请人根据所请求的理由不符合首次费用减免的资格,则安排资格听证会。应向申请人发出听证会10天通知,并说明法院未批准申请的具体理由。法院可以要求提供特定、合理可得的补充信息,但不得要求提交与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无关的信息。
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法院可以要求第68632节(c)款下的申请人支付部分法院费用,或在一段时间内支付法院费用,或根据符合第68632节(c)款标准的其他公平安排支付。如果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法院应提供书面理由说明。
(f)CA 政府 Code § 68634(f) 首次费用减免申请在提交后五个法院工作日内,除非在此之前法院根据(e)款规定发出对申请采取行动的通知,否则应视为已获批准。法院在处理首次减免法院费用和成本的申请方面的任何延迟,不应计入影响申请人及时提交的诉状或其他文件的任何时限。

Section § 68634.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上诉法院如何处理费用减免申请。所有申请都必须接受,即使不完整,并且应公平处理。书记员不能拒绝不完整的申请,但可以要求补充缺失的信息。申请必须快速审查,如果符合资格,应予批准,不得要求不必要的额外文件。如果申请因不完整或不符合资格而被拒绝,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给予改正机会。法院必须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否则减免将自动获批。如果被拒绝,申请人有10天时间支付费用,除非之后批准了新的减免。再次申请的人必须注明在同一案件中是否有过先前的申请。

(a)CA 政府 Code § 68634.5(a) 本节适用于上诉法院费用减免申请的处理和裁定。
(b)CA 政府 Code § 68634.5(b) 所有已填妥的费用减免申请均应受理备案。如果申请提交时表格上未填写所有必填信息,书记员可将申请退还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遗漏的信息,但不得以申请不完整或费用未支付为由拒绝备案随附申请的任何文件。书记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司法委员会费用减免申请表》上未要求的信息。提交申请时,书记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除第68633节要求之外的任何文件来支持所提供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68634.5(c) 即使申请人未提交备案费、费用减免申请或费用减免批准令,也应允许其立即备案文件。
(d)CA 政府 Code § 68634.5(d) 法院可授权书记员批准符合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的费用减免申请。法院不得授权书记员拒绝费用减免申请。
(e)CA 政府 Code § 68634.5(e) 费用减免申请的裁定不应考虑申请人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实质内容。审查费用减免申请时,法院应酌情采取以下行动:
(1)CA 政府 Code § 68634.5(e)(1) 如果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证明申请人符合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则批准申请。
(2)CA 政府 Code § 68634.5(e)(2) 如果申请不完整,则拒绝申请。如果因此理由拒绝申请,申请人应收到拒绝的具体理由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交修改后的申请。
(3)CA 政府 Code § 68634.5(e)(3) 如果申请中提供的信息明确证明申请人根据第68632节不符合所请求的费用减免资格,则拒绝申请。如果因此理由拒绝申请,申请人应收到拒绝的具体理由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交与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相关的补充信息。
(4)CA 政府 Code § 68634.5(e)(4)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的资格存在实质性证据疑问,法院:
(A)CA 政府 Code § 68634.5(e)(4)(A) 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中事实陈述相关的特定、合理可得的补充信息,但不得要求提交与第68632节和第68633节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无关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68634.5(e)(4)(B) 可安排听证会以审议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证据。
(C)CA 政府 Code § 68634.5(e)(4)(C) 如果申请被拒绝,应提供书面理由说明。
(f)CA 政府 Code § 68634.5(f) 费用减免申请在提交后五个法院工作日内被视为已获批准,除非在此之前,法院根据(e)款的规定发出关于申请处理结果的通知。
(g)CA 政府 Code § 68634.5(g)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应在书记员发出拒绝通知后10天内支付通常应收取的法院费用和诉讼费,除非在此期间,法院根据申请人根据(e)款提交的新申请或补充信息批准了费用减免。书记员应告知申请人未支付法院费用的后果。
(h)CA 政府 Code § 68634.5(h) 首次申请费用减免的人应说明其是否在同一案件中提交过先前的费用减免申请,并应附上副本,如果合理可得。

Section § 68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囚犯在需要支付法院立案费时的费用豁免问题。它明确指出,囚犯必须使用指定表格申请费用豁免,表格中需包含其小卖部账户或囚犯账户的详细信息。首次立案费需根据囚犯账户的平均存款或余额来支付部分金额。

如果囚犯账户中有资金,将每月扣除款项,直至费用全额付清。但是,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未被监禁人员应支付的金额,并且囚犯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资产而无法支付首次费用就被禁止提交文件。此外,费用豁免申请的办理可由法院书记员负责。

(a)CA 政府 Code § 68635(a) 本节仅适用于审判法院费用的豁免。
(b)CA 政府 Code § 68635(b)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或被关押在县监狱的人员,应在本节规定的范围内,全额支付审判法院的立案费和诉讼费。
(c)CA 政府 Code § 68635(c) 为申请首次费用豁免,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或被关押在县监狱的人员,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填写一份司法委员会申请表,其中应包含囚犯的当前地址、一份表明其正在服刑的声明,以及一份关于申请前六个月内应付给该囚犯的任何款项的账户报表。该表格应由惩教与康复部或县监狱的相应官员认证。
(d)CA 政府 Code § 68635(d) 当诉状或其他文件提交时,法院应评估并(如果存在资金)收取部分立案费,该部分立案费为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的20%:
(1)CA 政府 Code § 68635(d)(1) 囚犯账户的月平均存款。
(2)CA 政府 Code § 68635(d)(2) 申请前六个月内囚犯账户的月平均余额。
(e)CA 政府 Code § 68635(e) 在首次立案费部分支付后,囚犯应每月支付其账户上月收入的20%。惩教与康复部或县监狱应在账户金额超过十美元($10)时,将该账户的款项转交法院书记员,直至立案费全额付清。
(f)CA 政府 Code § 68635(f) 法院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对未被监禁人员收取的费用金额。
(g)CA 政府 Code § 68635(g) 法院可授权书记员处理本节规定的囚犯费用豁免申请。
(h)CA 政府 Code § 68635(h) 不得仅仅因为囚犯没有资产且无法部分支付首次立案费而禁止其提交诉状或其他文件。

Section § 68636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经济困难获得了法院费用减免,那么在您的财务状况好转时,您必须在五天内通知法院。如果法院认为您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有新的信息表明您不再符合减免资格,法院可以传唤您参加听证会。法院需要提前至少10天通知您。

在听证会上,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财务状况证明,但仅限于与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相关的信息。法院每六个月检查您资格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如果法院认定您不再符合资格,您可能需要开始支付未来的减免费用,或者从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补交已减免的费用。

此外,如果法院怀疑您恶意使用法院服务,例如骚扰他人或拖延诉讼,他们可以传唤您参加另一次听证会,并可能限制您获得免费服务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68636(a) 在法院全部或部分批准初步费用减免后,且在案件最终处理前,获得初步费用减免的人员应在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变化,从而影响其支付最初减免的全部或部分法院费用和成本的能力时,在五日内通知法院。
(b)CA 政府 Code § 68636(b) 如果,在案件最终处理之前或之时,法院获得信息(包括从法院档案中获取的信息),表明其费用和成本最初获得减免的人员无权获得费用减免,或者该人员的财务状况已发生变化,使其不再符合费用减免的资格,法院可以要求该人员出庭参加听证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少于10天的书面听证通知,说明可能重新考虑初步费用减免的具体原因。法院可以要求该人员提供合理可得的证据,包括财务信息,以支持其费用减免的资格,但不得要求提交与第68632条和第68633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无关的信息。法院不得根据本款规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以上的听证会。
(c)CA 政府 Code § 68636(c) 在案件最终处理时,法院可以发出通知,要求其费用和成本最初获得减免的人员出庭参加听证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少于10天的书面听证通知。法院可以要求该人员提供合理可得的证据,包括财务信息,以支持其费用减免的资格,但不得要求提交与第68632条和第68633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和申请要求无关的信息。
(d)CA 政府 Code § 68636(d) 根据 (b) 款或 (c) 款举行听证会时,如果法院认定该人员在获得初步费用减免时无权获得该减免,法院可以命令追溯撤销该减免。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员立即或在一段时间内向法院支付最初减免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应给予该人员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的时间开始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8636(e) 根据 (a)、(b) 或 (c) 款举行听证会时,如果法院认定该人员的财务状况自获得初步费用减免或部分初步费用减免以来已发生变化,法院可以命令自该人员不再符合费用减免资格之时起,前瞻性地撤销费用减免。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员立即或在一段时间内向法院支付自该人员不再符合费用减免资格之时起已减免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可以命令该人员开始支付案件中未来活动所评估的全部或部分法院费用。法院应给予该人员至少10个法院工作日的时间开始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f)CA 政府 Code § 68636(f) 如果法院获得信息,表明其费用和成本最初获得减免的诉讼当事人恶意获取法院服务,或出于不当目的,例如骚扰、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无谓地增加诉讼成本,法院可以发出通知,要求该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听证会,以审议是否应对最初减免费用的法院服务施加限制。

Section § 6863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地方法院费用豁免的相关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胜诉,并且其最初的法院费用获得了豁免,那么败诉方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费用。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裁决获得一万美元或以上的款项,他们必须偿还所有已豁免的费用。法院对任何和解款项拥有留置权,以确保这些费用能优先得到支付。家庭法案件适用特殊规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或财务状况变化来决定是否应支付费用。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院可能会要求最初获得费用豁免的当事人支付这些费用,但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

(a)CA 政府 Code § 68637(a) 本节仅适用于地方法院费用的豁免。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63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637(b)(1) 如果一方当事人最初获得地方法院费用和成本豁免,且其是《民事诉讼法典》第1032条所指的胜诉方,则为该最初获得费用和成本豁免的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或驳回应包含一项命令,要求被判决或驳回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支付已豁免的费用和成本。在要求支付已豁免费用和成本的附带命令得到履行之前,法院可以拒绝录入部分或全部判决履行。
(2)CA 政府 Code § 68637(b)(2) 请求法院录入判决履行的当事人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声明,任何要求支付已豁免费用和成本的命令均已履行。
(3)CA 政府 Code § 68637(b)(3)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政府 Code § 68637(b)(3)(A) 非法驱逐案件。
(B)CA 政府 Code § 68637(b)(3)(B) 家庭法事务,其费用追回受(d)款和(e)款的约束。
(C)CA 政府 Code § 68637(b)(3)(C) 判决或驳回是针对最初获得费用和成本豁免的当事人作出的案件。
(c)CA 政府 Code § 68637(c) 如果民事案件中最初获得地方法院费用和成本豁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和解、妥协、仲裁裁决、调解和解或其他方式获得价值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的款项,则已豁免的费用和成本应从该和解、妥协、裁决或其他款项中支付给法院。
(1)CA 政府 Code § 68637(c)(1) 法院对任何和解、妥协、裁决或其他款项拥有留置权,金额为所有最初豁免的法院费用和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8637(c)(2) 在最初获得费用和成本豁免的当事人根据和解、妥协、裁决或其他款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之前,已豁免的费用和成本应首先支付给法院。
(3)CA 政府 Code § 68637(c)(3) 留置权通知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和表格送达各方当事人,司法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受留置权约束的当事人确定留置权金额的程序。
(4)CA 政府 Code § 68637(c)(4) 在留置权得到履行之前,法院可以拒绝录入案件的驳回申请。提交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声明,留置权已支付,或者任何和解、妥协、裁决或其他款项的价值低于一万美元($10,000)。
(5)CA 政府 Code § 68637(c)(5) 在最初获得费用和成本豁免的案件中,或者如果未附带声明而提交驳回案件的申请,法院可以发出传唤令,要求说明为何不应强制执行留置权,以及为何法院不应作出判决,使各方当事人对最初豁免的费用和成本向法院承担连带责任。
(d)CA 政府 Code § 68637(d) 如果家庭法案件中作出判决或支付抚养费的命令,地方法院应根据法院档案中的信息,考虑未获得费用豁免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对方当事人已豁免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任何支付对方当事人已豁免费用的命令,只有在未获得费用豁免的当事人支付了所有当前抚养费和所有累计拖欠款项之后,方可支付。如果法院命令支付对方当事人已豁免的费用,且被要求支付的当事人在判决录入时未出庭,则应向被要求支付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并给予其举行听证会的机会,以请求法院撤销支付费用的命令。听证会请求应在法院命令通知送达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提出听证会请求,则最初豁免费用支付命令在听证会之前不得强制执行。

Section § 6863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审理法院通过将其视为民事案件中的普通判决,来收取最初豁免的费用和成本。这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签发判决摘要或执行令状等法律文件来强制执行支付。这些文件涵盖的费用包括最初的费用、签发这些法律文件的过程费用、25美元的管理费,以及参与收款的执行官的开支。费用和成本收取后,将汇交法院,然后支付执行官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8638(a) 审理法院可以对任何关于支付最初豁免的费用和成本的命令进行强制执行,其方式与民事诉讼中的判决相同。法院可以签发判决摘要、执行令状或两者,用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8638(a)(1) 按照命令追回最初豁免的费用和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8638(a)(2) 签发判决摘要、执行令状或两者所需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68638(a)(3) 用于管理本款的二十五美元($25)费用。
(4)CA 政府 Code § 68638(a)(4) 应付给执行官的用于送达和执行判决的金额,所有这些都将添加到执行令状中。
(b)CA 政府 Code § 68638(b) 收取后,最初豁免的费用和成本、签发判决摘要和执行令状的费用,以及二十五美元($25)的管理费应汇交法院。此后,应付给执行官的用于送达和执行判决的金额应予支付。

Section § 68639

Explanation
在法庭案件开始时获得的费用减免,将在案件通过判决、驳回或任何其他最终决定结案后60天失效。

Section § 686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一项规则,让那些无法获得费用减免的人能够随着时间推移,以更小、更易于管理的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法院费用。

Section § 6864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标准程序和表格,以便人们可以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如审判或上诉)申请豁免法院费用。它涵盖了如何确定哪些费用可以被豁免,以及如何处理被驳回的申请,包括要求举行听证会。它还涉及通知留置权、重新审议和追回已豁免的费用,以及使这些规则生效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建立统一的程序来实施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程序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68641(a) 审议和决定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包括在法院的审判和上诉级别,不支付法院费用和诉讼费用的申请。
(b)CA 政府 Code § 68641(b) 规定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可以豁免的法院费用和诉讼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8641(c) 发出留置权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以重新审议和追回最初豁免的费用和诉讼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8641(d) 收取已豁免的费用和诉讼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8641(e) 在申请被驳回时请求举行听证会。
(f)CA 政府 Code § 68641(f) 实施本条规定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