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员会免除法院费用和诉讼开支
Section § 68630
这项法律强调,每个人都应该能够使用法院服务,无论他们的经济状况如何。它指出,法院费用不应阻止那些无力支付的人获得法律帮助。法律还指出,财政责任固然重要,但它不应妨碍人们使用司法系统的权利。
法律要求,获得费用减免的程序必须公平、易懂,且不应给需要它的人造成延误。此外,如果人们有经济能力,就应该支付法院费用。如果有人赢得官司或获得大额和解,法院可以追回之前减免的费用。
Section § 6863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准予与法院相关的初始费用减免,这意味着他们无需在案件审理期间支付某些费用。这适用于审理和上诉案件。然而,如果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法院可能会要求支付部分费用或稍后撤销减免。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设立了财产托管或监护,法院可以从被托管人或被监护人的遗产中收取这些费用,特别是当遗产有能力支付且不影响基本生活需求时。
Section § 68631.5
Section § 6863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符合特定经济条件的人免缴法院费用。如果您正在领取公共福利,例如SSI、CalWORKs、食品援助和Medi-Cal等,您可以获得费用减免。如果您的月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的两倍,您也可能符合条件。法院还可以决定,如果支付费用会迫使您动用原本用于食物和住所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钱,您也符合条件。
此外,如果您希望成为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或者您已经作为被指定的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管理他人的财务,如果该人的经济状况符合这些标准,您也可以获得费用减免。
Section § 68633
本法律描述了在加州申请法院费用减免的流程。申请人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填写司法委员会申请表,列出联系方式、职业,并可能需要提供财务信息,但最初无需提交身份或收入证明。法院会告知申请人,日后可能要求提供福利领取证明或财务详情以核实资格,并可能寻求报销已减免的费用。申请表格免费提供,申请人的财务信息将予以保密。如果申请人的律师垫付诉讼费用,则必须在表格上注明,法院将评估申请人支付费用的财务能力,以确保不影响其基本生活开支。
Section § 68634
本节规定了审判法院应如何处理费用减免申请。如果您申请费用减免,即使申请缺少一些信息,法院也必须接受您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您补充缺失的信息,但不能以未支付费用或缺少文件为由拒绝。一旦您申请了减免,您可以立即提交您的法律文件,无需预先支付费用。
法院可以允许书记员批准符合特定标准的申请,但只有法官才能拒绝申请。法院仅根据资格标准而非诉讼内容来决定申请。如果您的申请不完整或明显不符合资格,法院必须告知您原因,并给您机会修正或请求举行听证会以提供更多信息。
如果法院怀疑您申请的真实性,或者信息未能明确显示您符合资格,法院可能会要求举行听证会。他们会提供听证通知和理由。如果法院在五天内未对您的申请采取行动,则该申请将自动获得批准。如果被拒绝,您有十天时间支付费用或提交新的申请。如果您不支付或再次申请,您的文件可能会被取消。您还需要提及过去六个月内是否有任何先前的费用减免申请。
Section § 68634.5
本节规定了上诉法院如何处理费用减免申请。所有申请都必须接受,即使不完整,并且应公平处理。书记员不能拒绝不完整的申请,但可以要求补充缺失的信息。申请必须快速审查,如果符合资格,应予批准,不得要求不必要的额外文件。如果申请因不完整或不符合资格而被拒绝,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给予改正机会。法院必须在五个法院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否则减免将自动获批。如果被拒绝,申请人有10天时间支付费用,除非之后批准了新的减免。再次申请的人必须注明在同一案件中是否有过先前的申请。
Section § 686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囚犯在需要支付法院立案费时的费用豁免问题。它明确指出,囚犯必须使用指定表格申请费用豁免,表格中需包含其小卖部账户或囚犯账户的详细信息。首次立案费需根据囚犯账户的平均存款或余额来支付部分金额。
如果囚犯账户中有资金,将每月扣除款项,直至费用全额付清。但是,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未被监禁人员应支付的金额,并且囚犯不会仅仅因为没有资产而无法支付首次费用就被禁止提交文件。此外,费用豁免申请的办理可由法院书记员负责。
Section § 68636
如果您因经济困难获得了法院费用减免,那么在您的财务状况好转时,您必须在五天内通知法院。如果法院认为您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有新的信息表明您不再符合减免资格,法院可以传唤您参加听证会。法院需要提前至少10天通知您。
在听证会上,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财务状况证明,但仅限于与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相关的信息。法院每六个月检查您资格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如果法院认定您不再符合资格,您可能需要开始支付未来的减免费用,或者从您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补交已减免的费用。
此外,如果法院怀疑您恶意使用法院服务,例如骚扰他人或拖延诉讼,他们可以传唤您参加另一次听证会,并可能限制您获得免费服务的权利。
Section § 68637
本节规定了地方法院费用豁免的相关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胜诉,并且其最初的法院费用获得了豁免,那么败诉方可能需要支付这些费用。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裁决获得一万美元或以上的款项,他们必须偿还所有已豁免的费用。法院对任何和解款项拥有留置权,以确保这些费用能优先得到支付。家庭法案件适用特殊规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或财务状况变化来决定是否应支付费用。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院可能会要求最初获得费用豁免的当事人支付这些费用,但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来对此提出异议。
Section § 68638
本节允许审理法院通过将其视为民事案件中的普通判决,来收取最初豁免的费用和成本。这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签发判决摘要或执行令状等法律文件来强制执行支付。这些文件涵盖的费用包括最初的费用、签发这些法律文件的过程费用、25美元的管理费,以及参与收款的执行官的开支。费用和成本收取后,将汇交法院,然后支付执行官的费用。
Section § 68641
本节要求司法委员会制定标准程序和表格,以便人们可以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如审判或上诉)申请豁免法院费用。它涵盖了如何确定哪些费用可以被豁免,以及如何处理被驳回的申请,包括要求举行听证会。它还涉及通知留置权、重新审议和追回已豁免的费用,以及使这些规则生效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