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处罚处罚分配
Section § 7610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在其金库中设立一个法院建设基金。其目的是支持审判庭及相关设施的购置、修复、建造和资助。资金可用于新建设施,或在购置新设施后翻新现有设施。多余的设施可以在法院需要使用之前出租,租金收入将存回基金。该基金的资金必须与其他县级资金分开保管,并且只能用于司法系统的需求。
Section § 76101
这项法律允许县政府设立一个名为“刑事司法设施建设基金”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监狱和法庭等刑事司法设施的建设、改进和运营。该基金也可用于提升刑事司法信息系统。
该基金的资金必须仅用于此类项目。使用这笔资金新建的监狱或监狱扩建部分必须符合州标准。该基金与县可能拥有的其他资金分开保管。
Section § 76101.5
Section § 76102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用于改善县内的指纹识别和嫌疑人登记设施。该基金可用于购买、租赁和维护嫌疑人处理所需的自动化指纹和摄影设备。这笔资金专门用于存储或检索指纹数据以及拍摄被捕人员数字照片的设备。县还可以报销那些已经为此类设备投入资金的当地机构。
Section § 761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县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法医实验室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连同由此产生的任何利息,必须单独存放,并且只能用于建设、扩建、改进和运营这些实验室。它还可以支付人员或相关费用。该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例如偿还贷款或参与租赁购买计划,以帮助支持法医实验室的运作。
Section § 76104
本法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管理其紧急医疗服务基金。在1991年6月1日之前已设立此类基金的县,必须继续使用罚款收入(如罚金)来支持该基金,其金额应维持在1990-91财政年度的水平,并可能每年增长不超过10%。如果基金在1990-91年度未完全使用,应根据现有数据进行估算,以预测所收取的金额。在1991年7月1日之前尚未设立基金的县,可将罚款收入的最多28%拨出用于设立该基金。各县无须缴纳超出其从罚款评估中收到的金额。该基金必须与县的其他资金分开保管,且只能用于紧急医疗服务。
Section § 76104.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的监事会设立一个专项基金,以帮助支付DNA识别系统和类似技术的费用。他们可以通过对根据另一项法律征收的某些费用加收最高50美分的附加费来筹集资金。这笔钱可用于购买、租赁、运营和维护DNA系统,并由县财务主管在一个独立的基金中管理。
该基金可以持续接收资金长达20年,如果需要支付租赁项目的费用,甚至可以更长时间。DNA识别系统必须符合司法部根据特定DNA法律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76104.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各县对刑事犯罪相关的罚款,每10美元额外收取1美元,用于资助DNA检测和数据库。各县必须设立一个DNA识别基金来存放这些收取的款项,主要目的是支持执法部门处理DNA样本。
这项额外收费的特定例外情况包括赔偿罚款和停车违规。所收取的款项部分会送往州DNA识别基金,用于更广泛的DNA检测支持和改进。县和州DNA基金中的资金严格专用于DNA相关开支,例如样本采集和实验室处理。
每年,各县都必须报告收取和支出的金额,并且这些报告必须公开可查。此外,还设立了从普通基金向DNA基金贷款的制度,以支付初始费用,但需遵守还款条件。
Section § 76104.7
这项法律规定,除了现有罚款外,对刑事犯罪(包括车辆违规)每10美元的罚款,将额外征收4美元的罚款。收取的款项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DNA相关活动,例如法医实验室的运作以及遵守某些法律要求。
这项罚款不适用于赔偿罚款、某些授权罚款、停车违规或州附加费。收取的费用不受某些分配规则的约束,而是遵循《刑法典》另一条款下的特定支付指南。
Section § 76105
Section § 76106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监事会设定存入特定基金的罚款金额。这些资金用于改善法庭或刑事司法设施,或用于其他经批准的用途。监事会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对这些资金的需求以及具体金额。决议通过后,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将其发送给该县各法院的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