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9141(a) 各上诉法院可酌情任命和雇用一名上诉法院书记官/执行官,以及其认为履行法律赋予其及其成员的职责和行使权力所必需的其他速记员、助理、秘书、图书管理员和其他雇员。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各上诉法院可确定所有官员和雇员的职责,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9825条(b)款的规定,确定并支付其报酬。
(b)CA 政府 Code § 69141(b) 根据本条产生的所有薪资和费用,经法院命令批准后,应从拨付给上诉法院使用的资金中支付。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上诉法院雇佣和管理必要的员工,例如书记员、速记员和助理,以履行其职责。法院可以决定这些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支付这些员工多少薪水,但需遵循一定的规定。所有薪资和相关费用都由为法院预留的资金支付,但必须由法院自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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