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组织与管理一般规定
Section § 6807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法院可以制定管理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得与现有法律或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相冲突。然而,这些法院制定的规则不能对法律程序或文件提交征收税费、费用或罚款,也不能向官员提供额外的服务报酬。
此外,鼓励司法委员会为全州法院制定统一的规则和程序。这种统一性应涵盖文件格式、文件提交限制、与法律动议相关的规则以及审判所需文件的要求等事项。
Section § 68070.5
Section § 68071
Section § 68072
Section § 68073.1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7年6月30日,审判法院专门使用的所有家具、陈设和设备,自动成为该法院的财产,除非有法律协议阻止县政府转让所有权。如果县或市县在当日提供了其他物品供法院使用,它们必须继续提供,除非它们与法院签署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法院负责所有权归其所有或继续供其使用的物品,包括租金、维护、修理和更换的费用。
Section § 68075
Section § 6807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使用的印章的要求。印章必须是圆形的,直径至少1.25英寸,并在中心刻有选定的词语、词组或图案。在这个中心元素周围,必须刻上“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县名]”的字样。1880年4月1日之前采纳的任何法院印章,将继续使用直到被替换。
Section § 68079
如果法院没有必需的印章,那么法院或其法官有责任去获取一个,并且这笔费用应作为法院日常运营开支的一部分来支付。
Section § 6808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竞选材料或群发邮件中使用加州法院印章的复制品或仿制品,目的是欺骗选民,那么这是非法的。如果有人以误导或虚假的方式使用这些印章,让人误以为文件得到了公职人员的认可,这将被视为他们意图欺骗他人的证据,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Section § 68081
Section § 68082
Section § 68083
本法律规定,在高级法院工作的受薪官员必须收取、征收并及时存入每宗案件应付的法定费用。此外,这些官员没有义务接受硬币作为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
Section § 68083.5
这项法律要求高等法院收取款项的官员及时将款项存入县金库,并在月底后35天内报告有关费用、罚款和没收款项的数据。官员无需接受硬币支付。如果法院官员未能遵守这些支付要求并导致罚款,高等法院必须从其资金中支付该罚款。经批准,官员可以将款项直接存入司库的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70600条收取的款项以及某些其他指定的费用和罚款。
Section § 68084
如果因加州某项法律案件或法院命令而有资金存入法院,这些资金必须迅速转交给司库,并由审计员备案收据,以解除存款方的义务。要提取或支付这些资金,必须发出命令,由审计员开具支付令,并由司库支付。
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某些条款收取的资金或存放在特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自2006年1月1日起,县法院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必须遵循这些程序,并且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指示,可能会转存到独立的法院银行账户中。
Section § 68084.1
本法律规定了高等法院持有的、三年后无人认领的款项(受害人赔偿金除外)的处理方式。如果无人认领,且已发布公告且未提交经核实的索赔或诉状,则该款项将成为法院的财产。无人认领的受害人赔偿金将存入州赔偿基金或县受害人服务项目。三年后,法院必须发布公告,提供有关无人认领资金的详细信息。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索赔或诉状以追回款项,这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完成,否则款项将成为法院财产。
如果索赔被驳回或在 30 天内未获答复,索赔人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在此期限后,未被索赔或诉讼涵盖的无人认领款项仍归法院所有。如果原始所有人或其继承人提供充分证明,法院可以在款项成为法院财产之前将其退还。对于 20 美元以下的存款或存款人不明的款项,如果一年后无人认领,可以无需公告转入审判法院运营基金。法院的首席法官负责监督这些转账,并且这些任务可以委托给法院工作人员。
Section § 68085
这项法律设立了审理法院信托基金,用于资助加州的审理法院运作。该基金的资金会分配给审理法院,以支付其运营成本。主计长负责处理基金的支付,每年的最后一笔付款必须在次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司法委员会可以授权支付运营费用,并必须每季度向法院报告开支情况。
征收的各种费用会存入该基金,但县法律图书馆或争议解决等费用除外。县和市在每月结束后有45天时间将征收的费用转交州政府。逾期付款将产生由主计长计算的利息和罚款,如果金额巨大,主计长可以制定付款计划。
审理法院信托基金会进行投资,所得利息惠及法院。除非用于特定运作,否则司法委员会不得重新分配资金。往年的重大变化影响了2008年之前的审计。主要限制包括未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资助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除非用于维护;并且除非其他法规明确允许,否则委员会不得重新分配资金。
Section § 6808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应如何处理。法院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的指定银行账户。这些资金在收取后45天内,会分配给小额索赔服务、争议解决项目和法律图书馆基金等各种机构。任何剩余款项将存入州财政,用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等与法院相关的资金。
如果付款逾期,将计算并加收罚款。如果法院或县对延误负责,他们需要从各自的资金中支付这些罚款。这一过程确保了与法院相关的罚款和费用的透明度和适当分配。
Section § 68085.2
本节解释了自2005-06财政年度起,各县向加州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支付的款项应如何调整。如果一个县在2003-04年度因某些服务收到了民事费用收入,其支付款项将按该金额减少。最初,支付款项减半,然后从2006-07年度起全额调整,以弥补损失的收入。
各县和高等法院必须合作,以确定正确的扣减金额,并于2006年1月1日之前向相关的州协会报告。如果存在分歧,各方应分别报告其数据。
加州县协会 (CSAC) 和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最终确定扣减金额,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可以对调整提出上诉。如果CSAC和AOC未能就扣减金额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第三方仲裁员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做出决定。
Section § 68085.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收取的某些法院费用如何处理和分配。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费用会存入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每笔355美元的费用,一部分资金会分配给县法律图书馆和争议解决项目。
这些费用的其余部分每月会送交州财政部长,并分配给各种基金: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法官退休基金以及支持法律服务获取的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如果任何费用被减免或豁免,减免的金额将按比例分配到各个基金中。“法律图书馆基金”一词包括在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法律图书馆账户。
Section § 68085.4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法院费用和罚款是如何收取和分配的。根据不同法典收取的费用会存入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特定银行账户。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县级法律图书馆和争议解决项目。这些费用的其他部分则资助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法官退休基金以及平等获取基金项目。如果任何费用被减免,这种减免会影响分配给每个基金的金额。“法律图书馆基金”包括任何相关的法律图书馆账户。
Section § 68085.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从各种法律程序中收取的某些费用和罚款。这些资金,除非属于地方收入协议的一部分,否则需要存入县金库的特别账户,然后每月转交给州主计长,存入州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此外,截至 2005 年 7 月 1 日,收入分配必须遵循现有协议,除非新的协议获得法院行政主任的批准,以符合司法财政政策。法院行政办公室与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将共同监督收入转移,确保其遵守设定的限制。各县和高等法院必须提交关于这些收款的详细季度报告。本法不适用于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收款,并且不改变法院资金责任从县级转向州级的转变。
Section § 6808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财政义务。它详细说明了这些义务如何在2005年至2010年间逐年减少,并最终于2010年终止。各县必须在特定日期汇出规定金额,并对任何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在次年11月15日前进行纠正。逾期付款将受到按月计算的罚款。
每个县的份额由法院行政办公室和加州县协会确定。因民事评估收入损失而未获得汇款减免的县可免除这些付款。自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县的付款额不得超过其过去支付金额的90%。如有必要,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最后,如果收入增长超出预期,本法还规定重新评估各县的义务。
Section § 6808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和县自2005年7月1日起如何处理和分配某些收取的费用和罚款。某些特定费用将与第68085.5条规定的分配方式不同,并且到2006年1月1日,所有费用都将遵循第68085.1条的规定或其各自条款中的具体指示。县可以将其向州基金的支付额减少,减少的金额是其在2003-04财年从民事评估中收取的金额减去收取成本。这些数字的安排、金额以及任何分歧必须由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州县协会 (CSAC) 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解决。如果存在分歧,他们可能需要第三方来解决。最后,自2022年7月1日起,民事评估收入将按照刑法典中提及的条款遵循新的分配指南。
Section § 68085.8
本法律条款要求司法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 (CSAC) 审查并解决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和法院之间因财务分配和支付变化而产生的任何不公平之处。他们必须纠正因新的民事评估计划、现有协议或财务计算错误而导致困难的问题。解决方案可以包括改变支付金额或调整财务义务。这些调整必须由 AOC 和 CSAC 双方同意,并且可以是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
Section § 68085.9
Section § 68085.9
这项法律允许审理法院或法院官员,在获得县和法院行政主管的批准后,将他们收取的款项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的专门银行账户,而不是通常要求的县金库。这与通常要求将此类款项存入县金库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同。根据第68085.1条收取的款项应遵循该条规定的存款程序。司法委员会在获得县的同意后,也可以要求法院和官员将款项存入这些由法院管理的专门银行账户。
Section § 68085.35
本节说明了根据第70616.5条收取的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当收取1,000美元的费用时,其中500美元将存入普通基金,供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使用,其余部分则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如果费用被减少或部分豁免,分配给这些基金的金额将按比例调整。重要的是,收取的资金不能取代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的现有资金。
Section § 68085.45
州审判法院运营信托基金是一个在某些法院设施债券偿清后,为支持审判法院运营而设立的基金。任何原本会进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剩余资金,将转而存入这个新基金。
这个基金里的钱只能用于审判法院的运营,并且必须经过立法机关作为年度预算程序的一部分来批准。
Section § 68086
这项法律规定了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中法庭速记服务的费用和程序。如果庭审预计持续一小时或更短,则由安排该程序的当事人支付30美元的法庭速记服务费。如果程序超过一小时,当事人则按半天分摊实际费用。这些费用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如果未提供服务则予以退还。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费用减免。
法庭速记员服务的费用可以由胜诉方作为其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追回。法规确保当事人了解何时有法庭速记员可用。如果没有正式速记员,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批准下自费聘请一名注册速记员。收取的费用严格用于法庭速记服务,司法委员会必须每年报告这些费用情况。
Section § 68086.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将某些法院立案费的一小部分专门用于支付民事案件中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费用。对于每项指定的费用,其中 30 美元将拨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用于此目的。其目的是鼓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法庭速记员。然而,如有需要,司法委员会仍可将这些资金重新分配,以弥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总体预算短缺。重要的是,用于法庭速记员的资金仅用于那些在民事案件中实际使用这些速记员的法院。
Section § 68088
加州司法委员会被允许为法官和法院官员创建培训项目,以解决种族、族裔、性别和性骚扰等偏见。在制定这些项目时,他们应包括性别角色如何影响法庭诉讼,并解决刻板印象、权力不平衡以及弱势诉讼当事人的需求。
此外,司法委员会还可以制定关于内隐偏见的指导,涉及对偏见的社会科学研究、其历史背景以及此类偏见在法庭环境中的影响。该培训应包括实际案例、减少偏见影响的策略,以及使用内隐联想测试提高对无意识偏见认识的方法。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如何减少偏见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经常与公众互动的法院人员必须每两年完成两小时的偏见培训。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管理这些培训要求。
Section § 68089
Section § 6809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初审法院必须实施自动化行政系统,以高效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包括交通案件。这些系统升级包括自动化会计、数据收集和案件处理系统,但不包括法庭电子报告系统。
设立了一项专门基金,用于这些自动化系统的开发、人员培训和维护。所收集的数据将有助于各政府和公共实体的规划和研究。在系统实施之前,州议会将就应收集的数据内容提出建议。
此外,县财务官必须将刑事案件中收取的所有罚款和罚金的2%拨入州初审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这些自动化系统的费用,且这些系统必须符合司法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性能标准。
Section § 6809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谁来支付法庭口译员和笔译员的费用。在刑事案件中,这些费用由法院承担。在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的人(称为诉讼当事人)支付这些费用,具体分摊比例由法院决定。这些费用被视为其他法律费用,并以相同的方式收取。
Section § 68092.1
Section § 68092.5
Section § 68093
Section § 68094
Section § 68095
Section § 68096.1
如果地方机构的员工被传唤在民事案件中作证,内容涉及他们在工作中观察或调查的事件,并且该机构并非案件当事方,那么该员工仍将获得正常工资和差旅费。要求发出传票的一方必须向该地方机构偿付这些费用,其中包括员工出庭每天275美元。如果实际费用计算后,最初支付的金额过高或过低,将进行调整。如果法院自行决定延期审理,则新日期无需额外证人费。“地方机构”包括市、县和特别区。
Section § 68097
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可以要求在出庭前预先支付他们的差旅费和一天的酬劳。但是,某些特定群体有例外,例如某些执法人员、消防人员和一些州政府雇员,他们必须出庭而无需预先支付这些费用。对于某些角色,例如车辆检查专家和志愿消防员,本法条给出了特殊定义,他们为此目的被视为雇员。
Section § 68097.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公职人员如何被传唤,在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民事案件中作证。这包括和平官员、消防员和检查员等人。如果他们被要求作证,传票可以直接送达给他们本人,也可以送达给他们在工作场所的直属上级或指定代理人。
此外,它还规定,只有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要求他们出庭。“法庭”一词被定义为包括任何可以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出庭的个人或机构,例如仲裁员。
Section § 68097.2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公共雇员(如警官、消防员和州雇员)在根据传票要求作为证人出庭时的报酬。在往返法院和出庭期间,他们将继续从雇主处获得正常工资和必要的差旅费。传票请求方必须向雇主偿付所有费用。传票发出时,每位证人每天需支付固定金额275美元。如果实际费用与此金额不同,后续将进行调整。志愿消防员的报酬将参照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消防员报酬确定,除非其常规雇主已在所需期间为其支付工资。
Section § 68097.3
Section § 68097.4
Section § 68097.5
本条规定,受雇于加州各种州和地方实体的某些执法人员、消防员和分析师,除非向其雇主支付特定费用,否则法院不得要求他们在传票中指定的日期之后返回参加额外诉讼程序。该费用与首次发出传票时支付的金额相同。
Section § 68097.6
Section § 68097.7
这项法律规定,向某些公共安全官员(如警察或消防员)支付或提议支付金钱,让他们就其工作经历作证,属于轻罪,除非是按照特定的法律条款(第68097.1至68097.6条)进行的。如果这些官员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接受或要求此类付款,他们也同样犯有轻罪。
Section § 68097.8
Section § 68097.9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执法人员和其他特定的公共安全雇员(例如消防员)在接到传票后,如果他们与发出传票的当事人就不同的出庭时间达成一致,则可以重新安排他们的出庭时间。这种灵活性有助于适应他们充满挑战的工作日程。
Section § 68097.10
Section § 68097.5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免除某人支付某些费用或押金的义务,例如没有足够的钱支付诉讼费用(这被称为“in forma pauperis”诉讼,即诉讼费用减免)。
Section § 68100
Section § 68101
Section § 68102
Section § 68103
本条法律旨在确保罚款和没收款项能正确地汇交至州主计长。如果这些款项未按要求汇交,县审计长必须,且州主计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缴逾期款项。法官若未能汇交罚款或没收款,将承担责任,且其公务保证金可能用于弥补此类失职。
Section § 68104
Section § 68105
Section § 68106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审判法院优先保障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庭开放,即使面临预算削减。法院如果计划关闭或缩短法庭或书记员办公室的工作时间,除了司法假日、周末或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必须至少提前 60 天通知公众。通知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公众如何提供书面意见,法院必须考虑这些意见。尽管法院不必对这些意见作出回应,但如果计划有变,法院必须更新计划并通知公众。司法委员会也必须在线公布这些通知。总的目标是保持法院的开放和可访问性,并且本法律不干预日常的法院管理工作。
Section § 68106.2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众有权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2条查阅加州高等法院的特定财务和运营信息。这包括预算提交、财务报表、员工薪酬详情、供应商合同和审计报告。如果这些信息已经创建并经过认证,法院必须提供,而无需生成新文件。但是,除非已经公开,否则涉及法院决策过程的信息不在此列。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到2010年制定公众查阅这些记录的规则,本法律在这些规则制定之前一直有效。
Section § 68107
如果刑事被告被处以罚款或罚金,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帮助收取所欠款项。这个号码是保密的,并且只用于收取目的。
Section § 681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判法院的雇员根据合同约定有无薪休假,那么除非主审法官另有决定,法院通常会在这些日子关闭。但是,对于提审和紧急事务等基本职能,法官仍会待命。如果法院不对公众开放,文件可以通过投递箱提交,投递箱会盖上日期和时间戳,以便记录文件提交的具体时间。
Section § 68109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加州法院与国土安全部 (DHS) 合作,协助驱逐无证移民。具体来说,这包括识别那些无证的重罪犯,并通过共享公开的法院记录和及时完成必要的文件来与国土安全部合作。此处的“移民”一词指的是任何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
Section § 6811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法官在公开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穿着法袍。法官需自行购买法袍。司法委员会负责决定这些法袍的样式。
Section § 68111
Section § 68114.7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法院以任何方式进行重组时(例如合并或改制),不应导致法院雇员所享福利的减少。这些福利要么来自县政府,要么来自之前的协议,并且这项规定明确表示,它维持了现状。如果在1992年6月30日至现在之间福利被错误地减少了,它们必须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