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法院可以制定管理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得与现有法律或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方针相冲突。然而,这些法院制定的规则不能对法律程序或文件提交征收税费、费用或罚款,也不能向官员提供额外的服务报酬。

此外,鼓励司法委员会为全州法院制定统一的规则和程序。这种统一性应涵盖文件格式、文件提交限制、与法律动议相关的规则以及审判所需文件的要求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68070(a) 各法院可以制定管理自身及其官员的规则,但不得与法律或司法委员会采纳和规定的规则相抵触。这些规则不得:
(1)CA 政府 Code § 68070(a)(1) 对任何法律程序或依法允许提交的任何诉状征收任何税费、费用或罚款。
(2)CA 政府 Code § 68070(a)(2) 给予任何官员服务报酬津贴。
(b)CA 政府 Code § 68070(b) 鼓励司法委员会采纳规则,以实现一个县内及全州所有法院的规则和程序统一。应当寻求统一性的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1) 文件格式,(2) 文件提交限制,(3) 与法律和动议相关的规则,以及 (4) 关于在审判时或审判前提交文件的要求。

Section § 680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案件上诉时,最初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得与处理上诉的任何法官讨论案件的事实或案情,除非沟通是书面的并且所有当事方都收到一份副本。同样,如果一项原审令状申请将法院列为当事方,则相关法官不得就案件进行沟通,除非遵循相同的书面沟通规则。

Section § 68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高等法院制定的任何新规则,在提交后经过45天的等待期,并且在1月1日或7月1日(以先到者为准)之前不能生效。该规则必须提交给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书记员,并且应立即向公众开放查阅。司法委员会还可以制定规则,允许对这一时间表进行某些例外处理。

Section § 68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通过新规则时,这些规则将在其通过令中指定的日期生效。如果没有指定日期,规则将在通过后60天自动生效。高等法院制定的规则则遵循另一条文规定的不同程序。

Section § 680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截至1997年6月30日,审判法院专门使用的所有家具、陈设和设备,自动成为该法院的财产,除非有法律协议阻止县政府转让所有权。如果县或市县在当日提供了其他物品供法院使用,它们必须继续提供,除非它们与法院签署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法院负责所有权归其所有或继续供其使用的物品,包括租金、维护、修理和更换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68073.1(a) 截至1997年6月30日,专门由审判法院使用的所有家具、陈设和设备,应成为该法院的财产,除非县被合同、协议、契约或法律中的其他规定禁止转让所有权。
(b)CA 政府 Code § 68073.1(b) 截至1997年6月30日,由县或市县提供供法院使用的任何其他家具、陈设或设备,应继续供法院使用,除非法院与县或市县另有书面约定。
(c)CA 政府 Code § 68073.1(c) 法院应承担根据本节规定所有权已转让给法院或继续供法院使用的任何家具、陈设和设备的所有责任,包括任何租赁义务的财务责任,以及此类家具、陈设和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换。

Section § 68074

Explanation

每个法院都必须有自己的官方印章,它就像一个签名,用来验证文件和诉讼程序的真实性。

每个法院都应设有一个印章。

Section § 680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印章可以使用印章机或印章加盖,只要加盖的印章在照片中能够清晰可见。

Section § 68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1879年宪法废除的最高法院印章,现被确认为本篇所述的最高法院官方印章。此外,最高法院可以指示其书记员制作两枚印章复制件,并且这些复制件将被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68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使用的印章的要求。印章必须是圆形的,直径至少1.25英寸,并在中心刻有选定的词语、词组或图案。在这个中心元素周围,必须刻上“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县名]”的字样。1880年4月1日之前采纳的任何法院印章,将继续使用直到被替换。

高等法院的印章应:
(a)CA 政府 Code § 68076(a) 为圆形。
(b)CA 政府 Code § 68076(b) 直径不小于一又四分之一英寸。
(c)CA 政府 Code § 68076(c) 中心应有高等法院法官采纳的任何词语、词组或图案。
(d)CA 政府 Code § 68076(d) 在中心词语或图案周围刻有“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____]县”,并填入县名。
任何此类法院在1880年4月1日之前采纳的印章,在该法院采纳新印章之前,应为其印章。

Section § 68079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没有必需的印章,那么法院或其法官有责任去获取一个,并且这笔费用应作为法院日常运营开支的一部分来支付。

未获提供必要印章的法院,或该法院的法官,应当提供该印章。该费用应作为法院运营开支的一个项目。

Section § 68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书记员负责保管法院的官方印章。

Section § 68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竞选材料或群发邮件中使用加州法院印章的复制品或仿制品,目的是欺骗选民,那么这是非法的。如果有人以误导或虚假的方式使用这些印章,让人误以为文件得到了公职人员的认可,这将被视为他们意图欺骗他人的证据,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轻罪。

(a)CA 政府 Code § 68080.5(a) 任何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印章的任何复制品或仿制品,在任何竞选宣传材料或群发邮件中(如第82041.5节所定义),意图欺骗选民的,犯有轻罪。
(b)CA 政府 Code § 68080.5(b) 就本节而言,以造成误导、错误或虚假印象(即该文件获得公职人员授权)的方式使用印章的复制品或仿制品,是意图欺骗的证据。

Section § 680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上诉庭就案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之前未曾讨论过的新问题作出裁决之前,它们必须给予所有当事人通过额外书面论证表达意见的机会。如果法院不提供此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复审,如果请求及时提出,复审将被批准。

Section § 68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专员、法官和法院行政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加州法院执业,也不得在某些与政府相关的诉讼中担任律师、代理人或事务律师。这还包括不得与本州执业律师合伙或分享费用。

Section § 680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高级法院工作的受薪官员必须收取、征收并及时存入每宗案件应付的法定费用。此外,这些官员没有义务接受硬币作为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

各高级法院的受薪官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征收并及时存入每宗案件所允许的费用。任何收取费用的受薪官员,不得被要求接受硬币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680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高等法院收取款项的官员及时将款项存入县金库,并在月底后35天内报告有关费用、罚款和没收款项的数据。官员无需接受硬币支付。如果法院官员未能遵守这些支付要求并导致罚款,高等法院必须从其资金中支付该罚款。经批准,官员可以将款项直接存入司库的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70600条收取的款项以及某些其他指定的费用和罚款。

获授权收取款项的各高等法院官员,应及时将该官员收取或在其控制下应缴入县金库的所有款项缴入县金库,并应在款项收取月份结束后35天内,以县审计员和县司库要求的形式,向其汇交费用、罚款和没收款项数据。本节所述的任何收款官员,无需接受硬币支付。如果县审计员发现法院官员未能遵守本节或第68101条规定的款项支付要求,且直接导致根据第68085条被处以罚款,则未遵守规定的高等法院应向县普通基金偿还与实际罚款金额相等的款项。经第27080.1条规定的司库批准,各存款官员可将所有应缴入县金库的款项直接存入司库的活期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8篇第5.8章(第70600条及后续条款)收取的款项,或适用于第68085.1条的费用和罚款。

Section § 68084

Explanation

如果因加州某项法律案件或法院命令而有资金存入法院,这些资金必须迅速转交给司库,并由审计员备案收据,以解除存款方的义务。要提取或支付这些资金,必须发出命令,由审计员开具支付令,并由司库支付。

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某些条款收取的资金或存放在特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自2006年1月1日起,县法院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必须遵循这些程序,并且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指示,可能会转存到独立的法院银行账户中。

(a)CA 政府 Code § 68084(a) 如果根据法院的任何诉讼或程序,或根据法院的任何命令、判决或裁定,有任何资金存入任何高等法院的书记员或法官处,或根据本篇或《民事诉讼法典》的任何规定,有任何资金将支付给法院进行托管,则该资金应在收到后尽快存入司库,并应将司库的副本收据提交给审计员。在书记员、法官或被要求存款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其存款义务之前,审计员关于已提交副本收据的证明是必要的。
(b)CA 政府 Code § 68084(b) 如果任何如此存入或支付的资金将被提取或支付,则指示支付或提取的命令应要求审计员为此开具支付令,并由司库支付。
(c)CA 政府 Code § 68084(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68084(c)(1) 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第5.8章(自第70600条起)收取的资金。
(2)CA 政府 Code § 68084(c)(2) 适用第68085.1条的费用和罚款。
(3)CA 政府 Code § 68084(c)(3) 根据第77009条(a)款由司法委员会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存放或持有的资金。
(d)CA 政府 Code § 68084(d) 本条应适用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县财政中法院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自2006年1月1日起,司法委员会可以要求将县财政中法院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存入根据第77009条(a)款设立的独立的法院银行账户。

Section § 6808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高等法院持有的、三年后无人认领的款项(受害人赔偿金除外)的处理方式。如果无人认领,且已发布公告且未提交经核实的索赔或诉状,则该款项将成为法院的财产。无人认领的受害人赔偿金将存入州赔偿基金或县受害人服务项目。三年后,法院必须发布公告,提供有关无人认领资金的详细信息。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索赔或诉状以追回款项,这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完成,否则款项将成为法院财产。

如果索赔被驳回或在 30 天内未获答复,索赔人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在此期限后,未被索赔或诉讼涵盖的无人认领款项仍归法院所有。如果原始所有人或其继承人提供充分证明,法院可以在款项成为法院财产之前将其退还。对于 20 美元以下的存款或存款人不明的款项,如果一年后无人认领,可以无需公告转入审判法院运营基金。法院的首席法官负责监督这些转账,并且这些任务可以委托给法院工作人员。

(a)CA 政府 Code § 68084.1(a)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已存入高等法院或高等法院为合法所有人信托持有的、在法院银行账户或县财政局的法院信托账户中、逾三年无人认领的款项(受害人赔偿金除外),如果在根据本条规定发布公告后,该款项仍无人认领或未提交并送达经核实的诉状,则应成为高等法院的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发布公告后,如果代表受害人收取的赔偿金逾三年无人认领,且无人认领或未提交并送达经核实的诉状,则该款项应存入州赔偿基金,专门用于提供受害人服务,或存入管理受害人服务项目的县的普通基金,专门用于提供受害人服务。
(b)CA 政府 Code § 68084.1(b) 在 (a) 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高等法院的执行官可以安排在法院所在县发行的普通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一次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款项金额、款项所在的基金,并说明该款项拟在首次发布公告后不少于 45 天且不超过 60 天的指定日期成为法院的财产。
(c)CA 政府 Code § 68084.1(c) 在公告发布之前或之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向法院执行官提交索赔,索赔应包括索赔人的姓名、地址、索赔金额、索赔依据以及法院执行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索赔应在根据 (b) 款规定无人认领的款项成为法院财产的指定日期之前提交,执行官应接受或驳回该索赔。
(d)CA 政府 Code § 68084.1(d) 如果高等法院执行官驳回索赔,或在索赔提交后 30 天内未对索赔采取任何行动,提交索赔的当事人可以在发布公告的县的法院提起经核实的诉讼,要求追回全部或指定部分的款项。诉状和传票的副本应送达法院执行官。法院执行官应根据本条规定,暂停发放已提起诉讼的无人认领款项部分,直至法院作出裁决或索赔得到解决。如果在根据本条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就经核实的诉状未涵盖的无人认领款项部分提交其他索赔或经核实的诉状,则该部分款项应成为法院的财产。如果提交索赔的当事人在法院邮寄驳回索赔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或在索赔提交后 60 天内未提起经核实的诉讼,则该款项应成为法院的财产。
(e)CA 政府 Code § 68084.1(e) 尽管有 (c) 款和 (d) 款的规定,如果无人认领款项的存款人或存款人的继承人、受益人或正式委任的代表在款项成为高等法院财产的日期之前认领该款项,并向法院执行官提交令人满意的证明,法院执行官可以将无人认领的款项发放给该存款人或其继承人、受益人或正式委任的代表。
(f)CA 政府 Code § 68084.1(f) 如果根据 (c) 款未提交索赔且索赔提交期限已届满,该款项应成为法院的财产。如果就部分款项提交了索赔,但未就其余款项提交索赔,且根据 (c) 款提交索赔的期限已届满,则其余款项应成为法院的财产。
(g)CA 政府 Code § 68084.1(g)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首席法官可以指示将任何单笔 20 美元 ($20) 或以下的存款,或如果原始存款人姓名不明的任何金额,逾一年无人认领的款项转入审判法院运营基金,无需发布公告。
(h)CA 政府 Code § 68084.1(h) 法院执行官可以将本条规定的职责委托给适当的高等法院工作人员。
(i)CA 政府 Code § 68084.1(i) 当根据本条存入并持有的任何款项成为高等法院的财产时,首席法官应将其转入审判法院运营基金。

Section § 68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审理法院信托基金,用于资助加州的审理法院运作。该基金的资金会分配给审理法院,以支付其运营成本。主计长负责处理基金的支付,每年的最后一笔付款必须在次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司法委员会可以授权支付运营费用,并必须每季度向法院报告开支情况。

征收的各种费用会存入该基金,但县法律图书馆或争议解决等费用除外。县和市在每月结束后有45天时间将征收的费用转交州政府。逾期付款将产生由主计长计算的利息和罚款,如果金额巨大,主计长可以制定付款计划。

审理法院信托基金会进行投资,所得利息惠及法院。除非用于特定运作,否则司法委员会不得重新分配资金。往年的重大变化影响了2008年之前的审计。主要限制包括未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资助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除非用于维护;并且除非其他法规明确允许,否则委员会不得重新分配资金。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a)(1) 特此设立审理法院信托基金,其收益应按本节授权的目的进行分配,包括分配给审理法院以资助第77003节所定义的审理法院运作。
(2)CA 政府 Code § 68085(a)(2) 分配款项应由主计长支付。每个财政年度从审理法院信托基金支付的最终款项应在下一个财政年度的8月31日或之前支付。
(A)CA 政府 Code § 68085(a)(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了提高全州效率,司法委员会可以授权从审理法院信托基金或州审理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直接支付或报销或两者兼有实际费用,以资助一个或多个审理法院的运营成本,但须经参与法院授权。这些已支付或报销的费用可用于由法院行政办公室向一个或多个法院提供的服务,或支付由一个或多个法院或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代表法院签订的任何类型的服务或财产的费用。根据第77205节(a)款存入州审理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的款项,本款项下从州审理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拨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其20%。从审理法院信托基金直接支付或报销费用,可以通过减少参与法院从审理法院信托基金获得的拨款来支持,前提是该法院在该项目上的支出减少,并且该法院得到该支出的支持。司法委员会应向受影响的审理法院提供关于根据本款授权发生的审理法院信托基金支出的季度报告。司法委员会应制定程序,以促进本款的行政管理,从而推动审理法院的有效、高效、可靠和负责任的运作。
(B)CA 政府 Code § 68085(a)(2)(B) 在(A)项中使用时,“一个或多个审理法院的运营成本”一词包括与法院运营或其职能履行相关的任何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支持法院的全州行政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一个或多个审理法院的运营成本”一词不限于根据第77003节被视为“法院运营”的项目,但受司法委员会制定的政策、程序和标准的约束,并且不得包括本应由法院所在县或市县支付的费用项目。
(b)CA 政府 Code § 6808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c)款中列出的费用在征收后应全部存入县金库的专门账户,并每月转交州金库存入审理法院信托基金。
(c)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c)(1) 除(d)款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31.3、116.230和403.060节以及第26820.4、26823、26826、26826.01、26827、26827.4、26830、26832.1、26833.1、26835.1、26836.1、26837.1、26838、26850.1、26851.1、26852.1、26853.1、26855.4、26862、68086、72055、72056、72056.01和72060节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征收的所有费用。
(2)CA 政府 Code § 68085(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本节(d)款和第68085.7节(a)款另有规定外,本节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6.390、116.570、116.760、116.860、177.5、491.150、704.750、708.160、724.100、1134、1161.2和1218节,《政府法典》第26824、26828、26829、26834和72059节,以及《刑法典》第166节(b)款和(c)款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征收的所有费用和罚款。
(3)CA 政府 Code § 68085(c)(3) 如果本款规定的任何费用经法院命令部分豁免,且该费用将在审理法院信托基金和任何其他基金之间分配,则部分豁免的金额应从分配给每个基金的金额中扣除,扣除比例与每个分配金额占总费用金额的比例相同。
(d)CA 政府 Code § 68085(d)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26820.4、26826、26827、72055或72056条收取的立案费中,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70.3条分配用于争议解决、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320条分配给县法律图书馆、根据第26822.3条分配给法官退休基金、根据第26863条和第68090.7条用于自动化记录保存或转换为缩微胶片,以及根据第70625条用于法院融资的部分。本节也不适用于根据第27361条 (a) 款和 (c) 款收取的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8085(e) 本节适用于任何县或市县根据第77201、77201.1或77205条规定必须向州财政部支付的所有款项。
(f)CA 政府 Code § 68085(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机构均不得采取行动更改分配给 (a) 款、(b) 款、(c) 款或 (d) 款所述任何基金的金额。
(g)CA 政府 Code § 68085(g) 司法委员会应向审计长报销根据本节将产生的实际行政费用。根据本节报销的费用应每年与司法委员会协商确定。
(h)CA 政府 Code § 68085(h) 任何县或市县根据本节规定必须向州传输的款项,应在费用收取月份结束后45天内汇入州财政部。此汇款应附有汇款通知,注明收款月份以及应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相应账户。任何县或市县未按照本节规定进行的汇款应被视为逾期,并须承担本节规定的利息和罚款。
(i)CA 政府 Code § 68085(i) 审计长在收到根据本节规定要求的任何逾期付款后,应执行以下操作:
(1)CA 政府 Code § 68085(i)(1) 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方法是将逾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日利率,该利率相当于根据第16429.1条存入地方机构投资基金的资金回报率,从原定付款日期起,至审计长发布关于未付款的最终审计报告之日后30天,或由负责逾期付款的实体支付之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68085(i)(2) 计算罚款,每日利率相当于每月百分之一点五,从审计长发布关于未付款的最终审计报告之日后30天起。
(j)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j)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j)(1) 根据 (i) 款计算的利息或罚款金额,应由县、市县或法院在利息或罚款计算月份结束后45天内支付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付款应由导致未付款的错误或其他行为负责的实体支付,具体由审计长通过向该方发出的通知确定。
(2)CA 政府 Code § 68085(j)(2) 尽管有第77009条的规定,法院根据本节和第24353条规定必须支付的任何逾期付款利息或罚款,应从该法院的审判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
(3)CA 政府 Code § 68085(j)(3) 如果利息或罚款金额巨大,给支付实体造成困难,审计长可以允许县、市县或法院按照付款计划支付利息或罚款金额。
(4)CA 政府 Code § 68085(j)(4) 导致未付款的错误或其他行为的责任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资金但并非负责将资金汇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当事方,如果收款方未能或延迟向汇款方提供汇款方分配资金所需的足够信息。
(k)CA 政府 Code § 68085(k) 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应投资于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所有赚取的利息应每季度分配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并根据 (a) 款的要求在各法院之间分配。
(l)CA 政府 Code § 68085(l)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法院收取后,应尽快将需要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收入汇出。
(m)CA 政府 Code § 68085(m) 除 (a) 款和 (k) 款外,本节不适用于第68085.1条 (a) 款中列出的、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收取的费用和罚款。

Section § 680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应如何处理。法院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的指定银行账户。这些资金在收取后45天内,会分配给小额索赔服务、争议解决项目和法律图书馆基金等各种机构。任何剩余款项将存入州财政,用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等与法院相关的资金。

如果付款逾期,将计算并加收罚款。如果法院或县对延误负责,他们需要从各自的资金中支付这些罚款。这一过程确保了与法院相关的罚款和费用的透明度和适当分配。

(a)CA 政府 Code § 68085.1(a) 本节适用于自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以下所有规定收取的费用和罚款:
(1)CA 政府 Code § 68085.1(a)(1) 《民事诉讼法典》第177.5、209、403.060、491.150、631.3、683.150、704.750、708.160、724.100、1161.2、1218和1993.2节,第411.20节(g)款和第411.21节(c)款和(g)款,第631节(b)款,以及第1编第1部第5.5章(自第116.110节起)。
(2)CA 政府 Code § 68085.1(a)(2) 《家庭法典》第3112节。
(3)CA 政府 Code § 68085.1(a)(3) 《食品和农业法典》第31622节。
(4)CA 政府 Code § 68085.1(a)(4) 第6103.5节(d)款,第68086和68086.1节,第68926.1和69953.5节,以及第5.8章(自第70600节起)。
(5)CA 政府 Code § 68085.1(a)(5) 《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470节。
(6)CA 政府 Code § 68085.1(a)(6) 《刑法典》第166节(b)款和(c)款以及第1214.1节。
(7)CA 政府 Code § 68085.1(a)(7) 《遗嘱认证法典》第1835、1851.5、7660和13201节。
(8)CA 政府 Code § 68085.1(a)(8) 《车辆法典》第14607.6和16373节。
(9)CA 政府 Code § 68085.1(a)(9) 本法典第71386节,《家庭法典》第304、7851.5和9002节,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1513.1节,如果报销是用于法院产生的费用。
(10)CA 政府 Code § 68085.1(a)(10) 《家庭法典》第3153节,如果该款项是支付给法院,用于法院指定律师代表儿童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8085.1(b) 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等法院应在收取(a)款所列的所有费用和罚款后,尽快并定期将其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为此目的设立的银行账户。根据法院行政办公室的指示,县应在收取《刑法典》第1214.1节规定的民事评估以及根据(a)款所列各节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后,尽快并定期将其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为此目的设立并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应按照司法委员会根据第77206节(a)款通过的规则以及授权的财务政策和程序进行。在收取费用和罚款的月份结束后15天内,各法院以及根据(a)款收取任何罚款或费用的各县,应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一份按法院行政办公室规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报告。法院行政办公室和任何法院可以约定一个超过15天但绝不超过收取费用和罚款的月份结束后30天的时间段。(a)款所列的费用和罚款应按本节规定进行分配。
(c)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1(c)(1) 在收取(a)款所列费用和罚款的月份结束后45个日历日内,法院行政办公室应进行以下分配:
(A)CA 政府 Code § 68085.1(c)(1)(A) 分配给小额索赔咨询服务,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30节(f)款所述。
(B)CA 政府 Code § 68085.1(c)(1)(B) 分配给争议解决项目,如第68085.3节(b)款和第68085.4节(b)款所述。
(C)CA 政府 Code § 68085.1(c)(1)(C) 分配给县法律图书馆基金,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30和116.760节,第68085.3节(b)款,第68085.4节(b)款,本法典第70621节,以及《车辆法典》第14607.6节所述。
(D)CA 政府 Code § 68085.1(c)(1)(D) 分配给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旧金山县的法院建设基金,如第70622、70624和70625节所述。
(E)CA 政府 Code § 68085.1(c)(1)(E) 自2011年7月1日起,分配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如第70626节(e)款所述,由司法委员会用于实施和管理第68651节规定的民事代理试点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8085.1(c)(2) 如果本款项下的任何分配逾期,法院行政办公室应按照(i)款的规定对该分配加收罚金。
(d)CA 政府 Code § 68085.1(d) 在收取(a)款所列费用和罚款的月份结束后45个日历日内,(c)款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应转交至州财政库,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和法律要求的其他基金。此汇款应附有汇款通知,注明收款月份以及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或其他基金中应存入的相应账户。收到本款规定的任何逾期付款后,审计长应按照(i)款的规定计算罚款。
(e)CA 政府 Code § 68085.1(e) 审计长应从根据(d)款转交至州财政库的款项中,按以下方式进行存款:
(1)CA 政府 Code § 68085.1(e)(1) 存入法官退休基金和平等获取基金,如第68085.3条(c)款和第68085.4条(c)款所述。
(2)CA 政府 Code § 68085.1(e)(2) 存入健康统计专项基金,如本法典第70670条(b)款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730条所述。
(3)CA 政府 Code § 68085.1(e)(3) 存入家庭法信托基金,如第70674条所述。
(4)CA 政府 Code § 68085.1(e)(4) 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如第68085.3条(c)款、第68085.4条(c)款、第70657.5条(b)款和第70617条(e)款所述。
(5)CA 政府 Code § 68085.1(e)(5) 剩余款项应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f)CA 政府 Code § 68085.1(f) 各高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32条、第411.20条(g)款和第411.21条(g)款,《家庭法典》第304条、第3112条、第3153条、第7851.5条和第9002条,第6103.5条(d)款,本法典第68926.1条、第69953.5条、第70627条、第70631条、第70640条、第70661条、第70678条和第71386条,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1513.1条、第1835条和第1851.5条收取的款项,应计入该法院根据第68085条(a)款获得的每月拨款中。
(g)CA 政府 Code § 68085.1(g) 如果(a)款规定的任何费用经法院命令部分豁免或以其他方式减少,且该费用需在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与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之间分配,则减少的金额应按各分配金额占费用总额的相同比例从分配给各基金的金额中扣除。如果费用通过分期付款支付,则从每期付款中分配给各基金或账户的金额,应与该基金或账户的全部分配额占全部费用的比例相同。如果法院根据(a)款所含段落之一的前身条款收取了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费用,则该费用可以按照在(a)款中与该段落前身相对应的段落下收取的费用进行存入,并按比例分配给(a)款中费用必须分配到的各基金或账户。
(h)CA 政府 Code § 68085.1(h) 除《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70.5条和第6322.1条以及本法典第70622条、第70624条和第7062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机构均不得采取行动改变分配给(c)款、(d)款或(e)款所述任何基金的金额。
(i)CA 政府 Code § 68085.1(i) 根据(c)款或(d)款对任何逾期付款的罚款金额,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日利率(相当于每月百分之一点五)再乘以逾期天数计算。罚款应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中支付。根据(d)款对逾期付款的罚款,仅应根据分配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和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金额计算,且每笔罚款应按比例分配给原应获得逾期付款的基金。
(j)CA 政府 Code § 68085.1(j) 如果根据(c)款或(d)款的逾期付款是由于高等法院根据(b)款的逾期行为造成的,则该法院应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偿还罚款金额。尽管有第77009条的规定,法院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偿还的任何逾期付款罚款,应从该法院的法院运营基金中支付。法院应在罚款计算月份结束后45天内,将罚款支付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罚款,法院行政办公室可以从后续每月对该法院的拨款中扣减逾期付款的罚款金额。
(k)CA 政府 Code § 68085.1(k) 如果根据(c)款或(d)款的逾期付款是由于县在将(a)款所列的费用和罚款移交至根据(b)款所述为此目的设立的银行账户时出现拖延所致,则该县应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偿还罚款金额。该罚款应由县在罚款计算当月结束后不迟于45天内支付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6808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自2005-06财政年度起,各县向加州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支付的款项应如何调整。如果一个县在2003-04年度因某些服务收到了民事费用收入,其支付款项将按该金额减少。最初,支付款项减半,然后从2006-07年度起全额调整,以弥补损失的收入。

各县和高等法院必须合作,以确定正确的扣减金额,并于2006年1月1日之前向相关的州协会报告。如果存在分歧,各方应分别报告其数据。

加州县协会 (CSAC) 和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最终确定扣减金额,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可以对调整提出上诉。如果CSAC和AOC未能就扣减金额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第三方仲裁员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做出决定。

(a)CA 政府 Code § 68085.2(a) 尽管有第77201.1条的规定,自2005-06财政年度起,各县根据第77201.1条(b)款第(2)项规定每年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汇缴的金额,应按本条确定的金额予以扣减。在2005-06财政年度,汇缴金额应按(b)款确定的金额减半扣减。在2006-07财政年度及此后,每年汇缴金额应按(b)款确定的全额予以扣减。
(b)CA 政府 Code § 68085.2(b) 各县根据本条规定扣减的金额,应为截至200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县普通基金实际收到的、由县根据本法典第26823、26827.4、26830、26832、26832.1、26833.1、26835.1、26836.1、26837.1、26838、26850.1、26851.1、26852.1、26853.1、26855.4和7206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30条规定保留的民事费用。此项扣减旨在补偿各县的收入损失,该损失以2003-04财政年度的收款额为衡量标准,即2006年1月1日之前根据法规从这些费用中分配给各县的收入。
(c)CA 政府 Code § 68085.2(c) 在每个县,高等法院和县应交换相关信息,以确定其认为根据(b)款规定正确的扣减金额,并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共同向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 (CSAC) 和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报告。如果高等法院和县未能就该金额达成一致,高等法院和县应各自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向CSAC和AOC报告其认为正确的金额。
(d)CA 政府 Code § 68085.2(d) AOC和CSAC应于2006年1月1日或之前,就各县的扣减金额达成一致。如果法院或县不同意AOC和CSAC就该县达成的金额,法院或县可以向AOC和CSAC提出调整申请。CSAC和AOC应决定是否进行任何请求的调整。
(e)CA 政府 Code § 68085.2(e) 如果CSAC和AOC未能就某县的扣减金额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仲裁并确定该金额。该金额应于2006年3月1日之前确定。

Section § 680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收取的某些法院费用如何处理和分配。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费用会存入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每笔355美元的费用,一部分资金会分配给县法律图书馆和争议解决项目。

这些费用的其余部分每月会送交州财政部长,并分配给各种基金: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法官退休基金以及支持法律服务获取的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如果任何费用被减免或豁免,减免的金额将按比例分配到各个基金中。“法律图书馆基金”一词包括在其他地方定义的特定法律图书馆账户。

(a)CA 政府 Code § 68085.3(a) 根据第70611、70612、70650、70651、70652、70653、70655、70658和70670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法院收取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8085.3(b) 对于(a)款中列出的每笔三百五十五美元($355)的费用,法院行政办公室应在每个县按以下方式分配指定金额:
(1)CA 政府 Code § 68085.3(b)(1) 拨给县法律图书馆基金,金额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321条和第6322.1条所述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68085.3(b)(2) 拨给支持争议解决项目的账户,金额为《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70.5条所述的金额。
(c)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3(c)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3(c)(a)款中费用的余额应每月转交财政部长以供存入。对于(a)款中列出的每笔三百五十五美元($355)的费用,主计长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存款:
(1)CA 政府 Code § 68085.3(c)(1) 拨给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按照第5.7章第6条(自第70371条开始)的规定,金额为六十五美元($65),除非该费用是根据第70658条收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给该基金的金额应为二百零五美元($205)。
(2)CA 政府 Code § 68085.3(c)(2) 拨给法官退休基金,按照第75100条设立的,金额为两美元五十美分($2.50)。
(3)CA 政府 Code § 68085.3(c)(3) 拨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作为由司法委员会管理的平等获取基金项目的一部分使用,金额为四美元八十美分($4.80)。
(4)CA 政府 Code § 68085.3(c)(4) 拨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按照第68085.1条的规定,金额为费用的余额。
(d)CA 政府 Code § 68085.3(d) 如果(a)款中列出的任何费用被减免或部分豁免,减免或部分豁免的金额应从分配给每个基金或账户的金额中扣除,扣除比例应与每笔分配金额占费用总额的比例相同。
(e)CA 政府 Code § 68085.3(e) 在本条中,“法律图书馆基金”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320条所述的法律图书馆账户。

Section § 68085.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某些法院费用和罚款是如何收取和分配的。根据不同法典收取的费用会存入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特定银行账户。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县级法律图书馆和争议解决项目。这些费用的其他部分则资助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法官退休基金以及平等获取基金项目。如果任何费用被减免,这种减免会影响分配给每个基金的金额。“法律图书馆基金”包括任何相关的法律图书馆账户。

(a)CA 政府 Code § 68085.4(a) 根据本法典第70613、70614、70621、70654和70656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470条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7660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法院收取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8085.4(b) 对于(a)款中列出的每笔三百三十美元($330)的费用和每笔二百零五美元($205)的费用,法院行政办公室应按以下方式在每个县分配指定金额:
(1)CA 政府 Code § 68085.4(b)(1) 向县法律图书馆基金,金额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321条和第6322.1条所述。
(2)CA 政府 Code § 68085.4(b)(2) 向支持争议解决项目的账户,金额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70.5条所述。
(c)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4(c)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4(c)(a)款中费用的余额应每月转交财政部长存入。对于(a)款中列出的每笔三百三十美元($330)的费用和每笔二百零五美元($205)的费用,审计长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存款:
(1)CA 政府 Code § 68085.4(c)(1) 存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根据第5.7章第6条(自第70371条起)的规定,如果费用是三百三十美元($330),则为五十美元($50);如果费用是二百零五美元($205),则为四十美元($40),但《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322.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政府 Code § 68085.4(c)(2) 存入法官退休基金,根据第75100条设立,金额为两美元五十美分($2.50)。
(3)CA 政府 Code § 68085.4(c)(3) 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用于司法委员会管理的平等获取基金项目的一部分,金额为四美元八十美分($4.80)。
(4)CA 政府 Code § 68085.4(c)(4) 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根据第68085.1条的规定,为费用的余额。
(d)CA 政府 Code § 68085.4(d) 如果(a)款中列出的任何费用被减少或部分豁免,减少或部分豁免的金额应按每笔分配金额占总费用金额的相同比例,从分配给每个基金或账户的金额中扣除。
(e)CA 政府 Code § 68085.4(e) 在本节中,“法律图书馆基金”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320条所述的法律图书馆账户。

Section § 680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从各种法律程序中收取的某些费用和罚款。这些资金,除非属于地方收入协议的一部分,否则需要存入县金库的特别账户,然后每月转交给州主计长,存入州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但某些特定情况除外。此外,截至 2005 年 7 月 1 日,收入分配必须遵循现有协议,除非新的协议获得法院行政主任的批准,以符合司法财政政策。法院行政办公室与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将共同监督收入转移,确保其遵守设定的限制。各县和高等法院必须提交关于这些收款的详细季度报告。本法不适用于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收款,并且不改变法院资金责任从县级转向州级的转变。

(a)CA 政府 Code § 68085.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 (h) 款和第 68085.6 条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16.390、116.570、116.760、116.860、491.150、704.750、708.160、724.100、1134 和 1161.2 条、《政府法典》第 26824、26828、26829、26834 和 72059 条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 1835 条收取的、不属于地方收入分享协议或惯例的费用和罚款,应存入县金库的特别账户,并每月从该账户转交至主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b)CA 政府 Code § 68085.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 (h) 款和第 68085.6 条除外,根据《政府法典》第 26827.6、26827.7、26840.1、26847、26854、26855.1、26855.2、26859、27293、71386 和 72061 条、《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3470 条、《刑法典》第 1203.4 和 1203.45 条、《遗嘱认证法典》第 2343、7660 和 13201 条以及《车辆法典》第 14607.6 条收取的、不受地方收入分享协议或惯例约束的费用和罚款,应存入县金库的特别账户。
(c)CA 政府 Code § 68085.5(c) 但是,如果高等法院承担了第 (b) 款中规定的费用或提供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罚款应每月从县金库的特别账户转交至主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d)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5(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5(d)(1) 截至 2005 年 7 月 1 日,各高等法院和各县应维持根据本条生效时已有的协议或惯例生效的、来自第 (a) 款和第 (b) 款中规定的费用的收入分配。
(2)CA 政府 Code § 68085.5(d)(2) 为确保收入分享协议的支出符合司法委员会的财政和预算政策,法院行政主任应审查并批准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协商的所有收入分配协议。如果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协商的协议未获批准,主任应告知法院和县不予批准的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以使该协议符合司法委员会的财政和预算政策。
(e)CA 政府 Code § 68085.5(e) 法院行政办公室和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应在 200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以及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共同确定并管理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8085.5(e)(1) 在刚刚结束的日历年内,根据第 (a) 款和第 (b) 款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收入金额。
(2)CA 政府 Code § 68085.5(e)(2) 第 (c) 款中规定的金额与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之间的差额。
(3)CA 政府 Code § 68085.5(e)(3) 将第 (2) 款中规定的金额逐县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在每个财政年度的 2 月 15 日和 5 月 15 日分两期等额支付。
(4)CA 政府 Code § 68085.5(e)(4) 为纠正 2003–04 财政年度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应在 2004 年 9 月 15 日或之前支付给相关方。为纠正 2004–05 财政年度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应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或之前支付给相关方。
(5)CA 政府 Code § 68085.5(e)(5) 第 (1) 款和第 (2) 款中规定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并应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6)CA 政府 Code § 68085.5(e)(6) 对于 2003-04 或 2004-05 财政年度未支付本条规定款项的县,应在 2005 年 9 月 1 日或之前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支付仍欠的款项。如果未在 2005 年 9 月 1 日或之前收到付款,则应视为逾期,并受第 68085 条规定的处罚。
(7)CA 政府 Code § 68085.5(e)(7) 根据第 (6) 款计算的罚款金额,应由县或市县在罚款计算月份结束后的 45 天内支付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f)CA 政府 Code § 68085.5(f) 各高等法院和各县应提供详细的季度报告,说明第 (a) 款和第 (b) 款、《民事诉讼法典》第 177.5 和 1218 条以及《刑法典》第 166 和 1214.1 条中规定的费用和罚款所产生的收入。报告应包括法院或县收取的和保留的总金额以及这些费用的现有分配情况。
(g)CA 政府 Code § 68085.5(g) 第 (a) 款和第 (b) 款、《民事诉讼法典》第 177.5 和 1218 条以及《刑法典》第 166 和 1214.1 条中规定的费用和罚款的任何其他转移,不得在 2005 年 7 月 1 日之前生效。

Section § 680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财政义务。它详细说明了这些义务如何在2005年至2010年间逐年减少,并最终于2010年终止。各县必须在特定日期汇出规定金额,并对任何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在次年11月15日前进行纠正。逾期付款将受到按月计算的罚款。

每个县的份额由法院行政办公室和加州县协会确定。因民事评估收入损失而未获得汇款减免的县可免除这些付款。自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县的付款额不得超过其过去支付金额的90%。如有必要,争议可通过仲裁解决。最后,如果收入增长超出预期,本法还规定重新评估各县的义务。

(a)CA 政府 Code § 68085.6(a) 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县每年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汇款的义务,即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与根据第68085.5条汇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将终止。此后,各县应向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汇款以下金额:
(1)CA 政府 Code § 68085.6(a)(1) 在2005-06财政年度,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2)CA 政府 Code § 68085.6(a)(2) 在2006-07财政年度,一千五百万美元 ($15,000,000)。
(3)CA 政府 Code § 68085.6(a)(3) 在2007-08财政年度,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4)CA 政府 Code § 68085.6(a)(4) 在2008-09财政年度,五百万美元 ($5,000,000)。
(5)CA 政府 Code § 68085.6(a)(5) 在2009-10财政年度及此后,该义务将终止。
(b)CA 政府 Code § 68085.6(b) 如果根据本条 (a) 款以及通过增加本条的法案对《政府法典》第68085.5条和《刑法典》第1214.1条所作的修订,每年汇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金额少于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与 (a) 款第 (1) 至 (5) 项(含)所列金额之间的差额,则不得向法院额外拨款以弥补这些收入短缺。
(c)CA 政府 Code § 68085.6(c) 在2005-06财政年度,(a) 款第 (1) 项所述金额应于2006年2月15日和2006年5月15日分两期等额汇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在每个后续财政年度,(a) 款所述金额应分四期等额汇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到期日分别为10月1日、1月1日、4月1日和5月1日。各县应从所有可用资源(包括县普通基金)中支付分期款项。
(d)CA 政府 Code § 68085.6(d) 任何用于纠正任何财政年度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应在后续财政年度的11月15日或之前支付给相关方。
(e)CA 政府 Code § 68085.6(e) 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所有款项,如果未在本条规定的日期前支付,将被视为逾期,并应受第68085条规定的处罚。
(f)CA 政府 Code § 68085.6(f) 根据 (e) 款计算的罚款金额,应由县或市县在罚款计算月份结束后的45天内支付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g)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6(g)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6(g)(a) 款中由各县支付的份额应由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州县协会 (CSAC) 在以下条件下确定:
(1)CA 政府 Code § 68085.6(g)(1) 任何未根据第68085.7条获得县级汇款减少以弥补民事评估收入损失的县,无需根据本条进行任何支付。
(2)CA 政府 Code § 68085.6(g)(2) 自2005-06财政年度起,任何县在任何一年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县根据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第68085.5条 (e) 款规定,应支付的三千一百万美元 ($31,000,000) 的年度支付额的90%。
(3)CA 政府 Code § 68085.6(g)(3) AOC和CSAC应在2005年10月31日或之前确定 (a) 款中由各县支付的份额。如果AOC和CSAC未能就份额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仲裁并确定各县的份额。份额应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确定。
(h)CA 政府 Code § 68085.6(h) AOC和CSAC应在2006年6月30日或之前就一种方法达成一致,以确定根据本条和第68085.7条的收入转移所产生的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收入增长是否显著超过预期水平,从而应建议立法机关减少各县在 (a) 款第 (4) 项下的义务。
(i)CA 政府 Code § 68085.6(i)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改变或废止法院资金责任从各县转移到州的规定。

Section § 680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和县自2005年7月1日起如何处理和分配某些收取的费用和罚款。某些特定费用将与第68085.5条规定的分配方式不同,并且到2006年1月1日,所有费用都将遵循第68085.1条的规定或其各自条款中的具体指示。县可以将其向州基金的支付额减少,减少的金额是其在2003-04财年从民事评估中收取的金额减去收取成本。这些数字的安排、金额以及任何分歧必须由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州县协会 (CSAC) 在特定截止日期前解决。如果存在分歧,他们可能需要第三方来解决。最后,自2022年7月1日起,民事评估收入将按照刑法典中提及的条款遵循新的分配指南。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5.7(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68085.5条不适用于2005年7月1日或之后收取的以下费用和罚款:第68085.5条 (a) 或 (b) 款、民事诉讼法典第177.5条或第1218条,或刑法典第166条或第1214.1条中规定的任何费用和罚款。自2005年7月1日起,除非 (g) 款另有规定,这些费用和罚款应按照第68085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但第68085.5条 (b) 款中列出的费用以及遗嘱认证法典第1835条中的费用应分配给法院或县,以其中提供收取该费用所涉服务或承担该费用所报销成本的一方为准。
(2)CA 政府 Code § 68085.7(a)(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在2006年1月1日之前,经法院行政办公室指示,法院和县应将各自根据第68085条 (c) 款 (2) 项所列条款收取的款项,在收取后尽快并定期存入为此目的设立并由法院行政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款应按照司法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77206条 (a) 款通过的规则以及授权的财务政策和程序进行。在收取款项的月份结束后15天内,法院和县应各自向法院行政办公室提供其收取的款项报告,具体格式由法院行政办公室指定。该款项应由法院行政办公室转交州主计长,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3)CA 政府 Code § 68085.7(a)(3)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非 (g) 款另有规定,第68085.5条中列出的费用和罚款应按照第68085.1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第68085.1条未作规定,则按照规定该费用或罚款的条款进行分配。第26840.1、26847、26854、26855.1、26855.2和27293条中的费用应分配给县。
(b)CA 政府 Code § 68085.7(b)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县根据第77201.1条 (b) 款 (2) 项每年向州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汇款的金额,应扣除该县在2003-04财政年度根据刑法典第1214.1条从民事评估中收到的金额(扣除 (f) 款中定义的收取这些民事评估的成本后)。本款为2005-06财政年度提供的减免,仅适用于在2005年7月1日至本条生效日期之间,将本应根据 (a) 款以及本法典第68085条和刑法典第1214.1条的修正案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任何款项,转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县,如果本条已于2005年7月1日生效。
(c)CA 政府 Code § 68085.7(c) 本条规定的每个县的减免金额应由法院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州县协会 (CSAC) 协商确定。每个县和每个高等法院应交换相关事实信息,以确定并共同向AOC和CSAC报告该县在2003-04财政年度从民事评估中收到的总金额(包括总额和扣除成本后的净额),报告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如果法院和县对金额不一致,法院和县应各自向AOC和CSAC报告其认为正确的金额,报告截止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
(d)CA 政府 Code § 68085.7(d) AOC和CSAC应在2005年10月31日或之前就本条规定的每个县的减免金额达成一致。如果法院或县不同意AOC和CSAC就该县商定的金额,法院或县可以向AOC和CSAC提出调整请求。AOC和CSAC应决定是否进行任何请求的调整。
(e)CA 政府 Code § 68085.7(e) 如果AOC和CSAC未能就某个县的减免金额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进行仲裁并确定该金额。该金额应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确定。
(f)CA 政府 Code § 68085.7(f) 主计长的指导方针应适用于根据刑法典第1214.1条确定民事评估收入。在确定民事评估净额时所适用的收取民事评估的成本,仅限于用于收取这些民事评估的成本。
(g)CA 政府 Code § 68085.7(g)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根据《刑法典》第1214.1条征收的民事评估的任何收入,应按照《刑法典》第1214.1条和第1463.001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6808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司法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 (CSAC) 审查并解决加利福尼亚州各县和法院之间因财务分配和支付变化而产生的任何不公平之处。他们必须纠正因新的民事评估计划、现有协议或财务计算错误而导致困难的问题。解决方案可以包括改变支付金额或调整财务义务。这些调整必须由 AOC 和 CSAC 双方同意,并且可以是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

(a)CA 政府 Code § 68085.8(a) 在2005年12月31日或之前,司法行政办公室 (AOC) 和加利福尼亚州县协会 (CSAC) 应完成对根据 Sections 68085.6 和 68085.7 规定的收入分配和支付义务变更对各县和法院的影响的初步审查,以纠正这些变更可能导致的不公平之处。AOC 和 CSAC 应与各县和法院合作,制定并实施程序,以纠正因以下任何情况下的这些变更的实施或服务或福利提供方面的任何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之处:
(1)CA 政府 Code § 68085.8(a)(1) 在2003-04财政年度之后设立新的民事评估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8085.8(a)(2) 对截至2005年6月10日已存在或待定的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协议,或当时生效的惯例造成重大影响,且这些协议和惯例设想使用根据增加本节的法案转移的收入。
(3)CA 政府 Code § 68085.8(a)(3) 通过明确证据证明,用于确定 Section 68085.7 项下减少额或确定 Section 68085.6 项下县义务的信息导致不公平,且该不公平对法院或县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b)CA 政府 Code § 68085.8(b) 不公平之处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机制纠正:
(1)CA 政府 Code § 68085.8(b)(1) 根据 Section 68085.7 (b) 款调整减少额。
(2)CA 政府 Code § 68085.8(b)(2) 根据 Section 68085.6 (a) 款调整县的义务金额。
(3)CA 政府 Code § 68085.8(b)(3) 根据 Section 68085 (a) 款调整从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拨付给审判法院的款项。
(4)CA 政府 Code § 68085.8(b)(4) 如有必要,经法院和县同意,调整各方在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协议或惯例下的权利和义务。
(1)CA 政府 Code § 68085.8(1) 至 (4) 款(含)项下的调整可以是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本节项下的调整只能在 AOC 和 CSAC 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Section § 680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判法院或其官员将他们收到的款项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控制的专门银行账户,而不是通常的县金库。但是,这只有在县和法院行政主任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司法委员会也可以在获得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将此类款项存入这个独立账户。根据特定条款收取的资金必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存入。

Section § 680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审理法院或法院官员,在获得县和法院行政主管的批准后,将他们收取的款项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的专门银行账户,而不是通常要求的县金库。这与通常要求将此类款项存入县金库的其他法律规定不同。根据第68085.1条收取的款项应遵循该条规定的存款程序。司法委员会在获得县的同意后,也可以要求法院和官员将款项存入这些由法院管理的专门银行账户。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审理法院或审理法院官员将法院或官员收到的款项存入县金库或县财务主管处,包括但不限于本法典第24353、68085、68085.5和68101条以及《刑法典》第1463.001条,但法院或官员经县和法院行政主管同意,可将所有要求存入县金库或县财务主管处的款项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独立于县金库的银行账户。根据第68085.1条收取的款项应按照该条规定存放。司法委员会经县同意,可要求法院和官员将款项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独立于县金库的银行账户。

Section § 68085.3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根据第70616.5条收取的费用如何管理和分配。当收取1,000美元的费用时,其中500美元将存入普通基金,供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使用,其余部分则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如果费用被减少或部分豁免,分配给这些基金的金额将按比例调整。重要的是,收取的资金不能取代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的现有资金。

(a)CA 政府 Code § 68085.35(a) 根据第70616.5条收取的费用应存入由法院行政办公室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存放法院收取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8085.35(b) 对于(a)款中列出的每笔一千美元($1,000)费用,法院行政办公室应按以下方式分配指定金额:
(1)CA 政府 Code § 68085.35(b)(1) 五百美元($500)存入普通基金,供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在立法机关拨款后使用。
(2)CA 政府 Code § 68085.35(b)(2) 费用的剩余部分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c)CA 政府 Code § 68085.35(c) 如果(a)款中列出的任何费用被减少或部分豁免,减少或部分豁免的金额应从分配给每个基金的金额中扣除,比例应与每笔分配金额占费用总额的比例相同。
(d)CA 政府 Code § 68085.35(d) 根据第70616.5条收取的任何收入不得用于取代加州残疾人无障碍委员会的现有项目资金。

Section § 68085.45

Explanation

州审判法院运营信托基金是一个在某些法院设施债券偿清后,为支持审判法院运营而设立的基金。任何原本会进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的剩余资金,将转而存入这个新基金。

这个基金里的钱只能用于审判法院的运营,并且必须经过立法机关作为年度预算程序的一部分来批准。

(a)CA 政府 Code § 68085.45(a) 特此设立州审判法院运营信托基金。在所有可能因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资助的审判法院项目而产生的债券债务偿清后,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中剩余的或原本应支付给该基金的任何款项,应转交至主计长,存入州审判法院运营信托基金。
(b)CA 政府 Code § 68085.45(b) 州审判法院运营信托基金的收益,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后,应仅可用于第77003条所定义的审判法院运营。

Section § 680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高等法院民事案件中法庭速记服务的费用和程序。如果庭审预计持续一小时或更短,则由安排该程序的当事人支付30美元的法庭速记服务费。如果程序超过一小时,当事人则按半天分摊实际费用。这些费用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如果未提供服务则予以退还。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费用减免。

法庭速记员服务的费用可以由胜诉方作为其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追回。法规确保当事人了解何时有法庭速记员可用。如果没有正式速记员,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批准下自费聘请一名注册速记员。收取的费用严格用于法庭速记服务,司法委员会必须每年报告这些费用情况。

以下规定适用于高等法院:
(a)CA 政府 Code § 68086(a) 除民事诉讼或案件中要求的任何其他费用外:
(1)CA 政府 Code § 68086(a)(1) 对于预计持续一小时或更短的每次诉讼程序,应收取三十美元 ($30) 的费用,作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由法院承担费用并由一名正式法庭速记员提供的法庭速记服务的合理成本。
(A)CA 政府 Code § 68086(a)(1)(A) 该费用应向导致诉讼程序排期的文件提交方(或共同提交的各方)收取。如果尚未收取费用,且一方当事人随后请求提供法庭速记员,则如果法院将提供速记员,该方当事人应被收取该费用。
(B)CA 政府 Code § 68086(a)(1)(B) 所有支付费用的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规定将费用存入法院书记官处,但不得迟于每日庭审结束。
(C)CA 政府 Code § 68086(a)(1)(C) 如果同一小时内进行的所有诉讼程序的总时长为一小时或更短,则每案只收取一次费用。如果总时长超过一小时,则应根据第 (2) 款收取和征收费用。
(D)CA 政府 Code § 68086(a)(1)(D) 该费用应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并按一比一的比例返还给收取该费用的法院。
(E)CA 政府 Code § 68086(a)(1)(E) 如果未提供法庭速记服务,该费用应尽快退还给汇款方或各方。
(2)CA 政府 Code § 68086(a)(2) 对于持续超过一小时的每次诉讼程序,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69条,按比例向当事人收取每半天服务费用,该费用等于在提供这些服务的第一个和每个后续司法日,由正式法庭速记员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
(A)CA 政府 Code § 68086(a)(2)(A) 所有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规定将其按比例分摊的费用存入法院书记官处,但不得迟于每日庭审结束。
(B)CA 政府 Code § 68086(a)(2)(B) 就本款而言,“半天”是指在上午或下午庭审期间,超过一小时但不超过四小时的任何司法时间段。
(b)CA 政府 Code § 68086(b) 根据第68631条获得费用减免的人员,可免除该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8086(c) 正式法庭速记员服务的费用,可由胜诉方作为应课税费用予以追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CA 政府 Code § 68086(d)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68086(d)(1) 当事人获得关于正式法庭速记员可用性的充分及时通知。
(2)CA 政府 Code § 68086(d)(2) 如果没有正式法庭速记员,一方当事人可以自费安排一名注册速记员作为临时正式速记员到场。经安排方请求,法院应指定该注册速记员到庭并担任临时正式速记员,除非有充分理由拒绝该项指定。注册速记员的费用和收费可由胜诉方作为应课税费用予以追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CA 政府 Code § 68086(d)(3) 如果根据第 (2) 款使用了临时正式速记员的服务,则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
(e)CA 政府 Code § 68086(e)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仅用于支付民事诉讼中正式法庭速记员服务的成本。
(f)CA 政府 Code § 68086(f) 司法委员会应在每年2月1日或之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法院根据本节和第68086.1条收取的费用,以及上一财政年度全州民事诉讼中正式法庭速记员服务所花费的总金额。

Section § 6808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将某些法院立案费的一小部分专门用于支付民事案件中官方法庭速记员的费用。对于每项指定的费用,其中 30 美元将拨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用于此目的。其目的是鼓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使用法庭速记员。然而,如有需要,司法委员会仍可将这些资金重新分配,以弥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总体预算短缺。重要的是,用于法庭速记员的资金仅用于那些在民事案件中实际使用这些速记员的法院。

(a)CA 政府 Code § 68086.1(a) 对于根据第 70611、70612 或 70670 条收取的每笔三百五十五美元 ($355) 费用,分配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金额中,三十美元 ($30) 应应用于民事诉讼中官方法庭速记员的服务。
(b)CA 政府 Code § 68086.1(b) 对于根据第 70613 条 (a) 款或第 70614 条 (a) 款收取的每笔三百三十美元 ($330) 费用,分配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的金额中,三十美元 ($30) 应应用于民事诉讼中官方法庭速记员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68086.1(c) 立法机关批准从 (a) 款和 (b) 款所列的每笔立案费中分配三十美元 ($30),旨在继续激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官方法庭速记员的服务。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影响司法委员会将这些收入分配用于弥补普通基金对审判法院信托基金拨款减少的权力。
(d)CA 政府 Code § 68086.1(d) 根据 (a) 款和 (b) 款规定,分配给审判法院信托基金中用于民事诉讼中官方法庭速记员服务的部分,应仅用于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使用官方法庭速记员服务的审判法院。

Section § 68088

Explanation

加州司法委员会被允许为法官和法院官员创建培训项目,以解决种族、族裔、性别和性骚扰等偏见。在制定这些项目时,他们应包括性别角色如何影响法庭诉讼,并解决刻板印象、权力不平衡以及弱势诉讼当事人的需求。

此外,司法委员会还可以制定关于内隐偏见的指导,涉及对偏见的社会科学研究、其历史背景以及此类偏见在法庭环境中的影响。该培训应包括实际案例、减少偏见影响的策略,以及使用内隐联想测试提高对无意识偏见认识的方法。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如何减少偏见对法院判决的影响。

自2022年1月1日起,所有经常与公众互动的法院人员必须每两年完成两小时的偏见培训。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管理这些培训要求。

(a)CA 政府 Code § 68088(a) 司法委员会可以通过法院规则规定针对法官和下级司法官员的种族、族裔和性别偏见以及性骚扰培训,以及基于第11135条所列或定义的任何特征的其他偏见培训。根据本节制定任何性别偏见培训时,司法委员会应考虑性别在法庭诉讼中的作用,包括对抗刻板印象的策略,同时考虑到权力不平等及其与性别的交叉影响,并满足处于特殊弱势情况的诉讼当事人的需求。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88(b)(1) 司法委员会还可以制定关于针对第11135条所列或定义的特征的内隐偏见的培训。该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68088(b)(1)(A) 对内隐偏见、无意识偏见和系统性内隐偏见的社会科学调查,包括偏见如何影响机构政策和实践的方式。
(B)CA 政府 Code § 68088(b)(1)(B) 讨论人们基于第11135条所列特征所持内隐偏见的 L历史原因和当前后果。
(C)CA 政府 Code § 68088(b)(1)(C) 内隐偏见如何影响法官、下级司法官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认知、判断和行动的例子,以及这些认知、判断和行动如何导致司法公正方面不可接受的差异。
(D)CA 政府 Code § 68088(b)(1)(D) 实施内隐联想测试,以提高对个人基于第11135条所列特征的无意识偏见的认识。
(E)CA 政府 Code § 68088(b)(1)(E) 减少内隐偏见对法庭当事人、公众成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影响的策略。
(F)CA 政府 Code § 68088(b)(1)(F) 探讨法官和下级司法官员如何抵消陪审员内隐偏见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2)CA 政府 Code § 68088(b)(2) 截至2022年1月1日,所有根据其日常工作职责需要与公众就法庭事务进行互动的法院工作人员,应每两年完成由司法委员会根据本分节制定的任何培训项目两小时。
(3)CA 政府 Code § 68088(b)(3) 司法委员会可以采纳一项法院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以实施本分节。

Section § 680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生效两年后,法院可以允许将与案件相关的凭证退还给提交这些凭证的人或其律师。如果找不到该人或其律师,或者在收到合理通知后仍未领取凭证,法院可以指示法院书记员销毁这些凭证。

Section § 6809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初审法院必须实施自动化行政系统,以高效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包括交通案件。这些系统升级包括自动化会计、数据收集和案件处理系统,但不包括法庭电子报告系统。

设立了一项专门基金,用于这些自动化系统的开发、人员培训和维护。所收集的数据将有助于各政府和公共实体的规划和研究。在系统实施之前,州议会将就应收集的数据内容提出建议。

此外,县财务官必须将刑事案件中收取的所有罚款和罚金的2%拨入州初审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这些自动化系统的费用,且这些系统必须符合司法委员会设定的特定性能标准。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090.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090.8(a)(1) 州议会认为,民事和刑事案件(包括交通案件)的管理以及初审法院资金的核算,要求这些法院实施适当水平的行政自动化。
(2)CA 政府 Code § 68090.8(a)(2) 本节的目的是设立一项基金,用于开发初审法院的自动化行政系统,包括自动化会计、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的自动化数据收集以及自动化案件处理系统,同时提供资金用于培训操作人员以及系统的维护和增强。本款所称的“自动化行政系统”不包括用于法庭的电子报告系统。
(3)CA 政府 Code § 68090.8(a)(3) 自动化数据收集应为司法部门内外产生的规划、研究和评估项目提供基础。该系统应成为法院、司法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法院行政办公室、州议会、州长和公众的资源。在系统开发阶段和实施之前,州议会应就所收集数据的广度和详细程度向司法委员会提出建议。
(b)CA 政府 Code § 68090.8(b) 在进行任何其他法定分配之前,县财务官应将刑事案件中收取的所有罚款、罚金和没收款项的2%(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法典第8篇第12章(第76000节起)、《渔猎法典》第13003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502节以及《刑法典》第2部分第11篇第1章(第1427节起)收取的款项)转入根据第77209节设立的州初审法院改进和现代化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初审法院自动化系统的费用,如(a)款第(2)项所述。这些系统应符合司法委员会的性能标准,包括按州、县和地方政府实体需要生成报告。

Section § 68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各县的监事会决定大陪审团成员应获得多少报酬以及他们获得多少差旅费,除非有其他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680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谁来支付法庭口译员和笔译员的费用。在刑事案件中,这些费用由法院承担。在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的人(称为诉讼当事人)支付这些费用,具体分摊比例由法院决定。这些费用被视为其他法律费用,并以相同的方式收取。

法庭口译员和笔译员的费用或其他报酬应由以下方支付:
(a)CA 政府 Code § 68092(a) 在刑事案件中,由法院支付。
(b)CA 政府 Code § 68092(b) 在民事案件中,由诉讼当事人支付,具体比例由法院指示,并作为其他诉讼费用征收和收取。

Section § 680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民事案件中,无论当事人收入如何,向需要法庭口译员的个人提供口译员的重要性。它允许法院免费提供口译员。在有足够资金确保为所有需要者提供口译员之前,口译员的提供将按照《证据法》第756条的规定进行优先排序。

Section § 6809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中专家证人应如何获得报酬。如果一方当事人需要专家证人(如医生、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出庭作证,他们必须为专家所花费的时间支付合理的费用。除非专家是无偿提供服务,否则该费用不得高于聘请方支付的费用。如果作证时间超出预期,当事人必须及时支付额外费用。如果费用存在争议,法官可以裁定适当的金额。此外,如果专家出庭时间被重新安排或取消,当事人必须迅速通知专家,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关于费用的书面合同优先于本法规。
(d)CA 政府 Code § 68092.5(d) 如果专家证人已被告知需要其出庭的诉讼程序在预定时间之前延期或取消,则要求其出庭的一方应在当时情况下以最快捷可靠的通知方式告知该证人延期或取消。如果该方未能按照本款要求发出通知,则该专家证人有权获得本条 (a) 款规定的报酬,尽管其未能提供任何证词。
(e)CA 政府 Code § 68092.5(e) 个人与要求或要求该个人作证的一方之间订立的关于报酬的明示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优先于本条的规定。
(f)CA 政府 Code § 68092.5(f) 专家证人的证词受《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部分第18章(自第2034.01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68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证人被合法要求在高等法院出庭参加民事案件时,他们有权获得每天 $35 的报酬。此外,他们可以按照实际往返法院的距离,以每英里 20 美分的价格报销差旅费。

Section § 6809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被法律要求作为证人出席大陪审团,他们每天可以获得12美元的出庭费。他们还可以获得每英里20美分的单程交通费。但是,这些费用不是自动支付的;证人需要证明他们确实需要这笔钱来支付出庭的相关费用。此外,如果法院认为该证人没有必要被传唤,法院可以决定不支付任何费用。

Section § 6809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你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席验尸官陪审团,或者你自愿出席并作证,你每天出庭将获得12美元的报酬。此外,你每行驶一英里将获得0.20美元,但仅限于单程距离。这些费用由县承担。

Section § 68096.1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机构的员工被传唤在民事案件中作证,内容涉及他们在工作中观察或调查的事件,并且该机构并非案件当事方,那么该员工仍将获得正常工资和差旅费。要求发出传票的一方必须向该地方机构偿付这些费用,其中包括员工出庭每天275美元。如果实际费用计算后,最初支付的金额过高或过低,将进行调整。如果法院自行决定延期审理,则新日期无需额外证人费。“地方机构”包括市、县和特别区。

(a)CA 政府 Code § 68096.1(a) 地方机构的任何员工,如果因传票而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席民事诉讼或程序,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感知或调查的事件或交易作证,且该地方机构并非该诉讼的当事方,则在该员工准备其答复和出庭期间,以及在该员工往返法院或其他法庭所在地期间,以及在该员工根据传票要求留在该地点期间,应从该地方机构获得其通常有权获得的工资或其他报酬。该员工还应从该地方机构获得因遵守传票而产生的实际必要且合理的差旅费。
(b)CA 政府 Code § 68096.1(b) 应其请求发出传票的一方,应向该地方机构偿付其根据本节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或其他报酬以及差旅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费用按员工根据传票要求出庭的每一天计算。两百七十五美元($275)的金额,连同传票,应提交给该地方机构,费用按员工根据传票要求出庭的每一天计算。
(c)CA 政府 Code § 68096.1(c) 如果实际费用后来证明少于已提交的金额,则已提交金额的超出部分应予退还。
(d)CA 政府 Code § 68096.1(d) 如果实际费用后来证明多于已提交的金额,则差额应由应其请求发出传票的一方支付给该地方机构。
(e)CA 政府 Code § 68096.1(e) 如果法院自行决定延期审理,则在发出传票或作出任何指令该员工在延期日期出庭的命令之前,无需额外证人费。
(f)CA 政府 Code § 68096.1(f) 在本节中,“地方机构”指市、县、市县合一政府、特别区、重建机构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支机构。

Section § 68097

Explanation

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可以要求在出庭前预先支付他们的差旅费和一天的酬劳。但是,某些特定群体有例外,例如某些执法人员、消防人员和一些州政府雇员,他们必须出庭而无需预先支付这些费用。对于某些角色,例如车辆检查专家和志愿消防员,本法条给出了特殊定义,他们为此目的被视为雇员。

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可以要求预付一天的差旅费和酬金,当提出此要求时,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在津贴支付前不得强制其出庭。下文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于司法部中担任和平官员或技术领域分析师的雇员、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和平官员、州消防局的和平官员成员、其他州雇员、审判法院雇员、警长、副警长、法警、副法警、地方检察官调查员、缓刑官、建筑检查员、消防员和市警官。仅就本节以及第 68097.1 至 68097.10 节(含)而言,“加州公路巡警局和平官员”一词应包括加州公路巡警局雇用的车辆检查专家,“消防员”一词具有第 50925 节中规定的定义,并且志愿消防员应被视为受其志愿服务的公共实体雇佣的消防员。

Section § 680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公职人员如何被传唤,在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民事案件中作证。这包括和平官员、消防员和检查员等人。如果他们被要求作证,传票可以直接送达给他们本人,也可以送达给他们在工作场所的直属上级或指定代理人。

此外,它还规定,只有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要求他们出庭。“法庭”一词被定义为包括任何可以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出庭的个人或机构,例如仲裁员。

(a)CA 政府 Code § 68097.1(a) 司法部中身为和平官员或技术领域分析师的雇员、加州公路巡警局的和平官员、州消防局的和平官员成员、警长、副警长、法警、副法警、地方检察官调查员、缓刑官、建筑检查员、消防员或市警察,在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感知或调查的事件或交易相关事宜,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于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时,要求其出庭的传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亲自向该人送达一份副本,或向其受雇的公共实体的直属上级送达两份副本,或向该直属上级指定接收该送达的代理人送达两份副本。
(b)CA 政府 Code § 68097.1(b) 任何其他州雇员或审判法院的任何雇员,在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专业知识的事宜、事件或交易,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于任何法院或其他法庭时,要求其出庭的传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亲自向该人送达一份副本,或向其直属上级或该直属上级指定接收该送达的代理人送达两份副本。
(c)CA 政府 Code § 68097.1(c)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 1989 条,才能要求 (a) 和 (b) 款所述的任何人员出庭。
(d)CA 政府 Code § 68097.1(d) 在本条以及第 68097.2 条和第 68097.5 条中,“法庭”指可以通过传票要求证人出庭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

Section § 6809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公共雇员(如警官、消防员和州雇员)在根据传票要求作为证人出庭时的报酬。在往返法院和出庭期间,他们将继续从雇主处获得正常工资和必要的差旅费。传票请求方必须向雇主偿付所有费用。传票发出时,每位证人每天需支付固定金额275美元。如果实际费用与此金额不同,后续将进行调整。志愿消防员的报酬将参照类似司法管辖区的消防员报酬确定,除非其常规雇主已在所需期间为其支付工资。

(a)CA 政府 Code § 68097.2(a) 任何警官,其定义见《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编第4.5章(第830条起),任何消防员、任何州雇员、任何审判法院雇员或任何县雇员,凡根据第68097.1条发出的传票而有义务作为证人出庭者,应从其受雇的公共实体处获得其通常有权获得的工资或其他报酬,报酬期间为其往返法院或其他法庭所在地以及根据传票要求留在该地期间。他或她还应从其受雇的公共实体处获得因遵守传票而产生的实际必要且合理的 差旅费。
(b)CA 政府 Code § 68097.2(b) 传票发出请求方应向公共实体偿付本节规定支付警官、消防员、州雇员、审判法院雇员或指定县雇员的工资或其他报酬以及差旅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费用计算为警官、消防员、州雇员、审判法院雇员或指定县雇员根据传票要求出庭的每一天。传票发出时,应向接受传票的人员支付二百七十五美元 ($275) 的金额,作为警官、消防员、州雇员、审判法院雇员或指定县雇员根据传票要求出庭的每一天的费用。
(c)CA 政府 Code § 68097.2(c) 如果实际费用后来证明少于已支付的金额,则应退还已支付金额的超出部分。
(d)CA 政府 Code § 68097.2(d) 如果实际费用后来证明多于已存入的金额,则差额应由传票发出请求方向公共实体支付。
(e)CA 政府 Code § 68097.2(e) 如果法院自行决定延期审理,则在发出传票或作出命令指示警官、消防员、州雇员或审判法院雇员在延期后的日期出庭之前,无需额外支付证人费。
(f)CA 政府 Code § 68097.2(f) 为根据 (a) 款支付志愿消防员的工资或其他报酬之目的,凡被传唤作为证人出庭,涉及其作为志愿消防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感知或调查的事件或交易的志愿消防员,应被视为有权获得合理报酬,该报酬以具有类似地理和经济特征的司法管辖区内支付给消防员的报酬为依据。但是,如果志愿消防员根据其常规雇主的政策,在 (a) 款要求支付报酬的期间内获得其常规工资或其他报酬,则 (a) 款和本款的要求不适用。

Section § 680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公路巡警队的警官可能被要求作为证人出庭民事案件,涉及他们在履行职责期间参与的事件或调查,即使不是通过普通的传票。传唤该警官的方式是,至少在他们需要出庭的五天前,将传票亲自送达给警官本人、其上级,或者他们提交报告的办公室。

Section § 680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公路巡警队的警官因传票被要求出庭作证时,他们的正常工资和差旅费由州政府承担。但是,要求发出传票的一方必须向州政府偿还这些费用。这包括警官在往返法院和出庭期间的工资,以及合理的差旅费。 在传票发出之前,请求方必须将这些费用的预估金额存入法院书记员处。如果实际费用更高,请求方需要补交差额。如果实际费用更低,他们将获得退款。所有偿还款项都将存入加州公路巡警局在州金库的账户。

Section § 6809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受雇于加州各种州和地方实体的某些执法人员、消防员和分析师,除非向其雇主支付特定费用,否则法院不得要求他们在传票中指定的日期之后返回参加额外诉讼程序。该费用与首次发出传票时支付的金额相同。

司法部中担任执法人员或技术领域分析师的雇员,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执法人员,州消防局的执法人员成员,县治安官,副县治安官,法警,副法警,消防员,或市警察,否则法院不得命令其在第68097.1、68097.2、68097.3和68097.4条提及的传票中注明的日期之后,或证人根据第68097.9条规定出庭的日期之后,返回参加后续诉讼程序, 除非发出传票的请求方或请求证人返回的请求方,首先向雇佣该证人的公共实体支付首次发出传票时所需支付的相同金额。

Section § 6809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关于传票(一种要求某人出席作证的法律文件)的某些规定适用于特定政府机构的雇员。具体而言,这包括司法部的执法人员和分析师、加州公路巡警局、州消防局、县治安官及其副手、法警、副法警、消防员和市警察。这些人员可能需要根据既定的民事诉讼规则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词。

Section § 6809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向某些公共安全官员(如警察或消防员)支付或提议支付金钱,让他们就其工作经历作证,属于轻罪,除非是按照特定的法律条款(第68097.1至68097.6条)进行的。如果这些官员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接受或要求此类付款,他们也同样犯有轻罪。

任何向以下人员支付或提议支付任何金钱或其他形式对价的人:司法部中担任治安官或技术领域分析师的任何雇员、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治安官、州消防局的治安官成员、县治安官、县治安官副手、法警、法警副手、消防员或市警官,以使其作为证人在任何诉讼或程序中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感知或调查的事件或交易相关事宜作证,如果其方式不符合第68097.1、68097.2、68097.3、68097.4、68097.5和68097.6条的规定,则犯有轻罪;任何司法部中担任治安官或技术领域分析师的雇员、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治安官、州消防局的治安官成员、县治安官、县治安官副手、法警、法警副手、消防员或市警官,如果其要求或收取报酬的方式不符合第68097.2和68097.4条的规定,也同样犯有轻罪。

Section § 68097.8

Explanation
如果您赢得诉讼,您根据 Sections 68097.2 或 68097.4 规定缴纳的某些押金可以计入您的法律费用。但是,如果这些押金符合退款条件,则不予计入。

Section § 6809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执法人员和其他特定的公共安全雇员(例如消防员)在接到传票后,如果他们与发出传票的当事人就不同的出庭时间达成一致,则可以重新安排他们的出庭时间。这种灵活性有助于适应他们充满挑战的工作日程。

司法部中担任执法人员或技术领域分析师的雇员、加州公路巡警局的执法人员、州消防局长的执法人员成员、县治安官、副县治安官、法警、副法警、消防员或市警察,凡根据第 68097.1、68097.3 或 68097.6 条规定被传唤者,可以与发出传票的当事人达成协议,在传票指定时间之外的另一时间或根据可能商定的通知出庭,以代替在传票指定时间出庭。

Section § 68097.10

Explanation
如果和平官员或某些其他类型的政府雇员(例如消防员)需要出庭作证,但未获得费用报销,他们所属的机构或部门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这笔钱。

Section § 6809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免除某人支付某些费用或押金的义务,例如没有足够的钱支付诉讼费用(这被称为“in forma pauperis”诉讼,即诉讼费用减免)。

尽管有第68097.5条的规定,法院在显示正当理由后,包括当事人根据第68511.3条以“in forma pauperis”(诉讼费用减免)方式进行诉讼的事实,可以免除当事人支付第68096.1、68097.1、68097.2、68097.3、68097.4和68097.5条所要求的任何押金或款项,或其中一部分的义务。

Section § 68098

Explanation
在高等法院的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费用与大陪审员的费用从同一预算中支付。这不包括根据《证据法》第 (730) 条由法院指定的专家证人的费用。

Section § 68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的庭审在一个根据特定规定(第 (68115) 条)指定的地点举行,那么所有被要求出庭的人都必须到那个指定的地点去。

Section § 68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州政府应从法院案件中收取的罚款或保释金等款项的处理方式。当法官收取这些资金时,应将其送交县财务官,县财务官随后至少每月一次支付给州财务官。如果未能按时进行,则被视为逾期。法官必须保存罚款记录并将其发送给县审计官,县审计官在向州政府汇款时会通知州主计长。然而,自2006年起,本规定不适用于法律特定部分下的某些其他法院费用和罚款。

Section § 68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监禁或罚款尚未执行完毕前,如果两者之间发生变更会如何处理。如果某人被从监狱释放,并改为处以罚款,那么这笔罚款必须像最初判决的惩罚一样进行记录。反之,如果最初是罚款,后来改为监禁,那么监禁的详细信息必须报告给县审计员。

Section § 68103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旨在确保罚款和没收款项能正确地汇交至州主计长。如果这些款项未按要求汇交,县审计长必须,且州主计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缴逾期款项。法官若未能汇交罚款或没收款,将承担责任,且其公务保证金可能用于弥补此类失职。

州主计长应当核对其收到的报告和记录与此类罚款和没收款的汇交情况。凡是此类罚款或没收款明显未汇交的,县审计长应当,且州主计长可以提起诉讼,以强制收取或汇交,或两者兼施。
任何法官的公务保证金对其未能汇交其所判处的此类罚款或没收款承担责任。

Section § 68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根据其他指定条款保存的任何记录,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此外,这些记录可由州审计长、总检察长或该县的地区检察官进行审查。

Section § 68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法院任命一个人为官方法庭速记员,即使他们还不是美国公民。但是,这个人必须要么已经提交了声明其入籍意向的正式文件,要么承诺在法律允许的第一时间这样做。如果他们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履行承诺,其任命可能会被撤销。

Section § 68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审判法院优先保障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法庭开放,即使面临预算削减。法院如果计划关闭或缩短法庭或书记员办公室的工作时间,除了司法假日、周末或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必须至少提前 60 天通知公众。通知必须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公众如何提供书面意见,法院必须考虑这些意见。尽管法院不必对这些意见作出回应,但如果计划有变,法院必须更新计划并通知公众。司法委员会也必须在线公布这些通知。总的目标是保持法院的开放和可访问性,并且本法律不干预日常的法院管理工作。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a)(1) 在为审判法院提供拨款时,立法机关认识到诉讼当事人和律师增加收入的重要性,包括民事立案费增加的收入。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法院应将保持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庭开放置于最高优先地位。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在审判法院分配资源时,在可行范围内,应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得法院服务的权利,预算削减不应不成比例地影响民事案件,并应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2)CA 政府 Code § 68106(a)(2) 此外,立法机关在颁布2010年预算法案(其中包括民事和刑事法院费用及罚款的增加)时的意图是,审判法院应在除司法假日、周六和周日之外的所有日期向公众开放,但根据第 68115 条授权的情况除外。
(b)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b)(1) 审判法院应通过在其设施内或周围显眼张贴、在其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以及向已订阅法院电子分发服务的个人进行电子分发,并向司法委员会提供书面通知,在关闭任何法庭,或在除司法假日、周六和周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以及根据第 68115 条授权的情况之外,在正常工作时间关闭或缩短书记员办公室的工作时间之前,至少提前 60 天。通知应包括关闭或缩短工作时间的范围,以及导致关闭或缩短工作时间的财务限制或其他原因。
(2)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b)(2)(A) 根据第 (1) 款要求的通知应包括关于公众如何在 60 天期限内就法院关闭法庭或关闭或缩短书记员办公室工作时间的计划提供书面意见的信息。法院应审查并考虑所有收到的公众意见。如果法院关闭法庭或关闭或缩短书记员办公室工作时间的计划因收到的意见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改变,法院应立即通过在其设施内或周围张贴修订通知、在其公共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以及向已订阅法院电子分发服务的个人进行电子分发,并向司法委员会提供通知。根据本款对法院计划的任何更改,无需在最初的 60 天期限之外再次通知。
(B)CA 政府 Code § 68106(b)(2)(A)(B)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强制法院对收到的意见作出回应。
(3)CA 政府 Code § 68106(b)(3) 司法委员会应在收到审判法院通知后的 15 天内,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显眼张贴,并向司法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议会预算委员会主席以及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主席提供根据本款收到的任何通知的副本。立法机关旨在审查根据本节获得的信息,以确保加利福尼亚州审判法院保持开放并对公众可访问。
(c)CA 政府 Code § 68106(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影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常规的法院管理决策,包括日程管理和排期决策。

Section § 681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众有权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2条查阅加州高等法院的特定财务和运营信息。这包括预算提交、财务报表、员工薪酬详情、供应商合同和审计报告。如果这些信息已经创建并经过认证,法院必须提供,而无需生成新文件。但是,除非已经公开,否则涉及法院决策过程的信息不在此列。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到2010年制定公众查阅这些记录的规则,本法律在这些规则制定之前一直有效。

(a)CA 政府 Code § 68106.2(a) 任何人有权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2条获取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68106.2(a)(1) 高等法院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提交给法院行政办公室的基线预算信息。
(2)CA 政府 Code § 68106.2(a)(2) 高等法院与法院行政运作相关的任何其他预算和支出文件,包括基线预算、季度财务报表、收入报告、储备金报告(无论如何分类及其分类),以及任何预测或记录因空缺职位产生的节余和因法院临时关闭产生的节余的文件。
(3)CA 政府 Code § 68106.2(a)(3) 按职位分类的预算员工薪资和福利信息,包括按分类的员工人数和薪酬,以及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2条(k)款提供的、显示按分类的带薪职位任何变动的文件,无论该文件是定期编制还是为特殊目的编制。
(4)CA 政府 Code § 68106.2(a)(4) 与外部供应商签订的已执行合同副本,以及与外部供应商在未签订已执行合同情况下提供服务相关的支付信息和政策。根据本款提供的任何材料应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2条(i)款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
(5)CA 政府 Code § 68106.2(a)(5) 任何最终审计报告。
(b)CA 政府 Code § 68106.2(b) 如果根据(a)款请求的信息已由高等法院认证,则应提供经认证文件的副本。
(c)CA 政府 Code § 68106.2(c) 《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节产生的任何请愿。
(d)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2(d)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2(d)(a)款不适用于属于审议过程或裁决过程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已另行公开。
(e)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2(e)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2(e)(a)款仅适用于法院已创建、编制或持有的信息,不要求法院为遵守其规定而制作或创建任何新文件或数据格式。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限制法院自行决定制作或创建新文件或数据格式,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额外信息。
(f)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2(f)
(a)Copy CA 政府 Code § 68106.2(f)(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约束公众根据《加州法院规则》第10.802条可能获取的其他信息。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或约束公众获取任何由任何法规、规则或判例法规定的信息。
(g)CA 政府 Code § 68106.2(g)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法院规则,规定公众可以查阅非审议性或非裁决性法院记录、预算和管理信息。
(h)CA 政府 Code § 68106.2(h) 本节应保持有效,直至根据(g)款通过了规定公众可以查阅非审议性或非裁决性法院记录、预算和管理信息的法院规则。

Section § 68107

Explanation

如果刑事被告被处以罚款或罚金,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提供社会安全号码,以帮助收取所欠款项。这个号码是保密的,并且只用于收取目的。

法院可以命令被处以罚款、没收或罚金的刑事被告向法院披露其社会安全号码,以协助收取。该社会安全号码不是公共记录,并且除用于收取目的外,不得披露。

Section § 68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判法院的雇员根据合同约定有无薪休假,那么除非主审法官另有决定,法院通常会在这些日子关闭。但是,对于提审和紧急事务等基本职能,法官仍会待命。如果法院不对公众开放,文件可以通过投递箱提交,投递箱会盖上日期和时间戳,以便记录文件提交的具体时间。

(a)CA 政府 Code § 68108(a) 在审判法院雇员的谅解备忘录中,如果指定某些日期为高等法院正式职位雇员的无薪休假日,则除非主审法官另有命令,法院不得在这些日期开庭。在这些休假日,如果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不对公众开放,各法院应允许根据(b)款将文件投递至投递箱。如果法院在休假日不开庭,应有一名适当的司法官员待命,以根据《刑法典》第825条的要求进行提审和审查,并紧急签署任何必要文件。
(b)CA 政府 Code § 68108(b) 投递箱应提供自动的官方时间日期戳机制或确定文件实际存入投递箱日期的其他方式。

Section § 68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加州法院与国土安全部 (DHS) 合作,协助驱逐无证移民。具体来说,这包括识别那些无证的重罪犯,并通过共享公开的法院记录和及时完成必要的文件来与国土安全部合作。此处的“移民”一词指的是任何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

(a)CA 政府 Code § 68109(a) 本州所有法院应与美国国土安全部 (DHS) 合作,识别并对任何被判犯有重罪且被认定为应被驱逐出境的无证移民施加驱逐出境扣押令。
(b)CA 政府 Code § 68109(b) 在本节中,“合作”指根据第一编第10分部(自第7920.000条起)向国土安全部及其代理人提供所有可供公众查阅的法院记录,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件。
(c)CA 政府 Code § 68109(c) 在本节中,“移民”指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

Section § 68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法官在公开法庭审理案件时必须穿着法袍。法官需自行购买法袍。司法委员会负责决定这些法袍的样式。

本州法院的每位法官,在其审理案件期间,应当在公开法庭上穿着法袍,该法袍由法官自费购置。司法委员会应通过规则规定此类法袍的样式。

Section § 68111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因其官方身份被传唤到法庭作证,他们可以自费聘请自己的律师来代表他们。但是,如果法官希望政府承担法律费用,则必须遵守《政府索赔法》中的规定。

Section § 6811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法院以任何方式进行重组时(例如合并或改制),不应导致法院雇员所享福利的减少。这些福利要么来自县政府,要么来自之前的协议,并且这项规定明确表示,它维持了现状。如果在1992年6月30日至现在之间福利被错误地减少了,它们必须被恢复。

根据本章规定或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法院的协调、合并、兼并或改制,不应自行导致由县根据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2章(自第53200条起)提供或管理的,或根据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生效的备忘录或协议提供的司法或非司法法院雇员福利计划的任何减少。本条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在1992年6月30日至本条生效日期之间发生的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福利减少或停止,均应予以恢复。

Section § 681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圣贝纳迪诺县高等法院的正式法庭速记员如何获得报酬和累积休假时间。除非多数法官另有决定,他们的薪酬按固定标准支付。每年,他们会预先获得160小时的休假时间,如果他们在年中开始工作或离职,休假时间会进行调整。如果他们提前离职,必须偿还多使用的休假时间。兼职工作的速记员会根据工作时间按比例获得休假时间。

Section § 6811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自2003年7月1日起生效,在加州设立了司法部门工伤赔偿基金。该基金旨在支付司法部门雇员的工伤赔偿金,这些雇员包括法院行政办公室、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司法行为委员会和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的员工。司法部门雇主向该基金缴款,任何在财政年度内产生的收入都会计入其中。该基金可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地持续使用,并由法院行政办公室管理,用于处理雇员赔偿金申请和行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