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湾区水上紧急运输响应和灾害恢复法案管理机构
Section § 66540.12
本法律概述了管理湾区某公共机构的董事会的结构和任命程序。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三名由州长任命(须经参议院确认),一名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一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董事会成员必须居住在湾区的一个县,并且任何机构不得拥有超过一名代表。州长还指定主席和副主席。成员通常任期六年,但首次任命的任期是错开的。空缺由原任命机构填补,任期为原任期中剩余的部分。
Section § 66540.13
这项法律规定,成员只能在有正当理由(通常称为“原因”)或因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履行职责时,才可被免除其职务。免除成员职务的决定必须由最初任命他们的机构做出。
Section § 66540.15
Section § 66540.16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管理局关键高级职员任命相关的职责和权力。董事会有权任命执行董事、总法律顾问和首席财务官。
执行董事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政策指导管理管理局的运营、维护、融资和规划。执行董事还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有权签署必要的合同和文件,并任命所有其他高级职员和雇员。
Section § 66540.17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从其成员中组建委员会,并且他们还可以从公共和私人团体中设立咨询委员会。此外,董事会可以在需要时聘请专业服务,并采取其他一切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66540.18
董事会主席负责准备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任命董事会成员加入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签署指令和合同、代表机构,以及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代表参加其他董事会。主席可以将这些权力中的大部分委托给其他成员,但不能委托其自身的委托权。
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副主席将接替其职务,并拥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66540.19
本法律规定了湾区某个特定董事会会议的日程安排和地点要求。首次会议必须由董事会主席确定,且不得迟于2008年4月1日举行。此后,董事会将自行决定未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所有董事会会议都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该法案要求政府会议公开透明并允许公众参与。
Section § 66540.22
本法规规定,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包括制定和执行费率、收费和规则。当董事会计划更改这些费率或时间表时,他们必须建立一个程序,让公众提供意见,并在做出任何更改之前举行公开听证会。他们还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30天通知受影响的渡轮码头所在城市。
Section § 66540.23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监督特定机构的董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它允许董事会通过法令或决议制定规则和政策,以有效管理该机构的运作。
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相关的规则,包括用户需要支付的费用。此外,董事会有权雇用必要人员来执行这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