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湾区水上紧急运输响应和灾害恢复法案旧金山湾区水上紧急运输管理局
Section § 66540.5
本法律条款赋予一个机构权力,负责规划、管理、运营和协调湾区所有水路运输服务的应急活动,但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拥有的除外。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或战争状态,该机构将与包括应急服务办公室和美国海岸警卫队在内的几个机构合作,协调这些活动,并将被称为湾区海上应急运输协调员。
Section § 66540.6
这项法律赋予一个特定机构权力,负责监督和运营湾区的一个综合性紧急水路运输系统。他们可以运营水路运输服务、码头及其他相关设施,但必须遵守区域规划,并与地方政府和机构协商。他们将控制该区域的所有公共交通渡轮,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运营的除外,并且需要按照计划的过渡方案整合渡轮运营。
该机构必须审慎监管任何新的水路运输服务或设施,凡影响公共土地或获得政府资金的,同样不包括与金门大桥区相关的。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干涉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职责。
Section § 66540.7
本法规定,该机构负责研究、规划并实施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设施的改进或扩建。该机构可以进行各种研究,以帮助就未来的渡轮项目做出决策。本法生效后60天内,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必须将所有相关的开发合同以及来自各种收入来源的必要资金移交给该机构。该机构将负责这些研究,并在此过程中考虑相关实体的意见。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必须与该机构合作,将渡轮计划纳入区域交通计划。
Section § 66540.8
Section § 66540.9
这项法律赋予该机构在湾区规划、开发和管理水路运输服务所有方面的权力。这包括决定码头和停车设施的选址,以及为水路运输系统的乘客和客户提供所有其他必要的服务和设施。
Section § 66540.10
本节规定,旧金山湾区水上交通管理局必须将其所有财产和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管理局。这包括不动产、码头、渡轮、设施、合同、财务义务、储备金和办公设备。转让过程必须遵循一个特定的过渡计划,并且如果董事会要求为设立新管理局而进行转让,则应立即执行。
Section § 66540.11
本法律规定了湾区公共交通渡轮及相关水路服务根据一项强制性过渡计划移交给特定管理局。金门大桥的交通服务不在此次移交范围内。管理局可以接受地方政府或特别区移交的这些资产,包括财产、合同、人员和财务责任,只要这些移交符合过渡计划。
管理局必须在移交后至少五年内维持这些服务,并负责承担与过渡相关的行政费用,使用指定资金且有特定限额。如果瓦列霍市和阿拉米达市同意移交其服务,管理局还可以使用额外资金。此外,管理局必须保护州政府免受与所移交资产相关的索赔,但涉及瓦列霍市的一项特定现有法律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