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机构拥有并可 H行使为实现本篇的意图和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H行使以下所有权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a)(1) 征收受益评估,根据第5篇第1部第1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征收的特别税,或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XIII C和XIII D条要求的与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2) 款征收的受益评估,但受益评估、特别税或与财产相关的费用不得在本款规定下于2048年12月31日之后征收。
(2)CA 政府 Code § 66704(a)(2) 该机构可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征收受益评估:
(A)CA 政府 Code § 66704(a)(2)(A)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自第5000节起))。
(B)CA 政府 Code § 66704(a)(2)(B)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自第8500节起))。
(C)CA 政府 Code § 66704(a)(2)(C)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自第10000节起))。
(D)CA 政府 Code § 66704(a)(2)(D) 1972年景观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部第2部分(自第22500节起)),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2501节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6704(a)(2)(E) 任何其他法定授权。
(b)CA 政府 Code § 66704(b) 向联邦和州机构申请并获得拨款。
(c)CA 政府 Code § 66704(c) 向公共和私人实体募集并接受 H礼物、费用、拨款和分配款。
(d)CA 政府 Code § 66704(d) 为本篇授权的任何目的,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第5篇第2部第1章第6章(自第54300节起))发行收益债券。
(e)CA 政府 Code § 66704(e) 为购置或改善不动产,或为任何未偿债务提供资金或再融资,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6704(e)(1) 根据本款承担的任何一般义务债券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应在2049年1月1日之前偿付和解除。
(2)CA 政府 Code § 66704(e)(2) 为根据本款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之目的,该机构应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4章第11条(自第5790节起)的要求。为本款之目的,《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4章第11条(自第5790节起)中所有提及“董事会”之处均应指该委员会,所有提及“区”之处均应指该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6704(e)(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根据本款和 (d) 款可能承担的未偿债券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十五亿美元 ($1,500,000,000)。
(f)CA 政府 Code § 66704(f) 接收和管理专项收入来源。
(g)CA 政府 Code § 66704(g) 依照州法律,将该机构的资金存入或投资于州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h)CA 政府 Code § 66704(h)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所有诉讼和程序中,在所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中,起诉和被起诉。
(i)CA 政府 Code § 66704(i) 聘请律师和其他专业服务。
(j)CA 政府 Code § 66704(j) 签订并履行所有必要的合同。
(k)CA 政府 Code § 66704(k) 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第1篇第7部第5章(自第6500节起))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l)CA 政府 Code § 66704(l) 雇用员工,界定其资格和职责,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薪酬表。
(m)CA 政府 Code § 66704(m) 使用由适当的州机构或湾区政府协会提供的临时或短期员工。履行临时或短期员工职责的人员不应被视为该机构的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