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该机构多种权力,以履行其使命。它可以征收评估费、税款和费用,但仅限于2048年12月31日之前。这些评估可以依据1911年和1915年的《改善法案》等特定法案进行。

该机构还可以向联邦和州机构申请拨款,接受来自各种来源的 H礼物和资金,并在特定条件下发行收益债券。它可以为房地产改善承担债券债务,但必须在2049年1月1日之前偿还,且其未偿债务总额不得超过15亿美元。

此外,该机构可以管理其收入,投资资金,参与法律诉讼,聘请律师,签订合同,并临时雇用或调配员工。他们还可以通过联合协议与 H其他方合作。

该机构拥有并可 H行使为实现本篇的意图和目的所必需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H行使以下所有权力:
(a)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a)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a)(1) 征收受益评估,根据第5篇第1部第1章第3.5条(自第50075节起)征收的特别税,或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XIII C和XIII D条要求的与财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 (2) 款征收的受益评估,但受益评估、特别税或与财产相关的费用不得在本款规定下于2048年12月31日之后征收。
(2)CA 政府 Code § 66704(a)(2) 该机构可根据以下任何一项征收受益评估:
(A)CA 政府 Code § 66704(a)(2)(A) 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自第5000节起))。
(B)CA 政府 Code § 66704(a)(2)(B) 1915年改善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自第8500节起))。
(C)CA 政府 Code § 66704(a)(2)(C) 1913年市政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部(自第10000节起))。
(D)CA 政府 Code § 66704(a)(2)(D) 1972年景观和照明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5部第2部分(自第22500节起)),尽管有《街道和公路法典》第22501节的规定。
(E)CA 政府 Code § 66704(a)(2)(E) 任何其他法定授权。
(b)CA 政府 Code § 66704(b) 向联邦和州机构申请并获得拨款。
(c)CA 政府 Code § 66704(c) 向公共和私人实体募集并接受 H礼物、费用、拨款和分配款。
(d)CA 政府 Code § 66704(d) 为本篇授权的任何目的,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第5篇第2部第1章第6章(自第54300节起))发行收益债券。
(e)CA 政府 Code § 66704(e) 为购置或改善不动产,或为任何未偿债务提供资金或再融资,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但须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66704(e)(1) 根据本款承担的任何一般义务债券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应在2049年1月1日之前偿付和解除。
(2)CA 政府 Code § 66704(e)(2) 为根据本款承担一般义务债券债务之目的,该机构应遵守《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4章第11条(自第5790节起)的要求。为本款之目的,《公共资源法典》第5部第4章第11条(自第5790节起)中所有提及“董事会”之处均应指该委员会,所有提及“区”之处均应指该机构。
(3)CA 政府 Code § 66704(e)(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该机构根据本款和 (d) 款可能承担的未偿债券债务总额不得超过十五亿美元 ($1,500,000,000)。
(f)CA 政府 Code § 66704(f) 接收和管理专项收入来源。
(g)CA 政府 Code § 66704(g) 依照州法律,将该机构的资金存入或投资于州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h)CA 政府 Code § 66704(h)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所有诉讼和程序中,在所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中,起诉和被起诉。
(i)CA 政府 Code § 66704(i) 聘请律师和其他专业服务。
(j)CA 政府 Code § 66704(j) 签订并履行所有必要的合同。
(k)CA 政府 Code § 66704(k) 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第1篇第7部第5章(自第6500节起))签订联合权力协议。
(l)CA 政府 Code § 66704(l) 雇用员工,界定其资格和职责,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薪酬表。
(m)CA 政府 Code § 66704(m) 使用由适当的州机构或湾区政府协会提供的临时或短期员工。履行临时或短期员工职责的人员不应被视为该机构的雇员。

Section § 667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机构不允许购买或拥有任何房地产。

Section § 66704.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个机构创建、持有、使用或保存的任何文件或记录均被视为公共记录。这意味着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规定的规则,公众可以查阅这些记录。

机构编制、拥有、使用或保存的所有记录,均为旨在符合《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分部 (自第7920.000条起)) 规定的公共记录。

Section § 66704.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政府机构提出一项旨在创收的措施时,召集特别选举的程序。选举必须与下一次全州选举同时安排,并遵守特定的宪法条款。该措施需要根据适用于区的选举法获得选民批准。最初,该机构的收入限额是根据这项措施的收入来确定的。必须提交一份详细说明选票问题的决议。

法律顾问会撰写一份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并由人口最多的县进行审查。所有相关县必须使用相同的选票语言,如果需要翻译,则由需要该语言的人口最多的县负责准备。各县必须就该措施的字母代号达成一致,选举结果将报告给该机构。

对于首次此类选举,该机构仅报销各县提交该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这包括准备分析、翻译以及额外的选举相关费用,例如印刷和计票。该报销条款已于2019年1月1日失效。

(a)CA 政府 Code § 66704.05(a) 如果主管机关根据第66704条(a)款或(e)款提出一项将产生收入的措施,提出该措施的县或多个县的监事会应就该措施召集一次特别选举。该特别选举应与下一次定期举行的全州选举合并举行,并且该措施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XIII C条和第XIII D条(如适用)的要求,提交给相关县的选民。
(b)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0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05(b)(1) 主管机关是一个区,定义见《选举法》第317条。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主管机关提出的需要选民批准的措施,应根据适用于区的《选举法》规定,包括《选举法》第9编第4章(自第9300条起)的规定,提交给主管机关的选民。
(2)CA 政府 Code § 66704.05(b)(2) 由于截至本款生效之日,主管机关没有收入,主管机关的拨款限额应根据根据(a)款为主管机关产生收入的初始措施的收入来初步确定,并且该拨款限额的确定不应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B条第4款所指的拨款限额的变更。
(c)CA 政府 Code § 66704.05(c) 主管机关应向该措施将出现在选票上的每个县的监事会提交一份主管机关的决议,请求合并,并根据《选举法》第10403条,列明选票问题的确切形式。
(d)CA 政府 Code § 66704.05(d) 主管机关的法律顾问应准备一份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主管机关法律顾问准备的公正分析应由在将该措施提交给选民的县中,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最多的县的县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和修订。
(e)CA 政府 Code § 66704.05(e) 纳入该措施的每个县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确切选票问题、公正分析和选票语言。如果纳入该措施的两个或更多县被要求将选票材料翻译成除英语以外的同一种语言,则在那些被要求将选票材料翻译成除英语以外的同一种语言的县中,根据最近一次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最多的县应准备该翻译,并且该翻译应由其他县(如适用)使用。
(f)CA 政府 Code § 66704.05(f) 尽管有《选举法》第13116条的规定,如果主管机关根据本条提出的措施提交给两个或更多县的主管机关选民,则这些县的选举官员应相互同意对该措施使用相同的字母代号。
(g)CA 政府 Code § 66704.05(g) 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应向主管机关报告特别选举的结果。
(h)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05(h)
(1)Copy CA 政府 Code § 66704.05(h)(1) 尽管有《选举法》第10520条的规定,对于主管机关根据第66704条(a)款或(e)款提出一项将产生收入的措施的首次选举,主管机关应仅报销该措施出现在选票上的每个县的县选举官员因将该措施提交给选民而产生的增量成本。
(2)CA 政府 Code § 66704.05(h)(2) 就本款而言,“增量成本”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政府 Code § 66704.05(h)(2)(A) 准备、审查和修订(d)款所要求的对该措施的公正分析的成本。
(B)CA 政府 Code § 66704.05(h)(2)(B) 任何县根据(e)款所述准备将选票材料翻译成除英语以外的语言的成本。
(C)CA 政府 Code § 66704.05(h)(2)(C) 在该措施出现在选票上的每个县中,超出同一选票上出现的其他选举或选票措施(如有)所产生费用的额外成本,包括以下两项:
(i)CA 政府 Code § 66704.05(h)(2)(C)(i) 选票材料的印刷和邮寄。
(ii)CA 政府 Code § 66704.05(h)(2)(C)(ii) 根据《选举法》第15编对该措施的投票进行清点。
(3)CA 政府 Code § 66704.05(h)(3) 本款于2019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