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旨在规定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
(a)CA 政府 Code § 66610(a) 旧金山湾,指从海湾南端到金门(博尼塔角-洛博斯角)以及到萨克拉门托河线(斯泰克角和西蒙斯角之间的一条线,向东北延伸至马歇尔切口河口)所有受潮汐作用影响的区域,包括所有支流,特别是位于平均高潮线和平均海平面以上五英尺之间的沼泽地;潮汐地(位于平均高潮线和平均低潮线之间的土地);以及水下地(位于平均低潮线以下的土地)。
(b)CA 政府 Code § 66610(b) 沿岸带,指本节(a)款所定义的旧金山湾海岸线与该线向陆地延伸100英尺并与之平行的线之间所有区域,但本节(a)、(c)和(d)款所包含的任何部分除外;但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沿岸带区域排除在外,如果其认定并宣布该区域对海湾不具有区域重要性。
(c)CA 政府 Code § 66610(c) 盐田,指所有已从海湾围垦出来,并在1969年立法机关常会期间本节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的三年内,用于通过太阳蒸发海湾水进行盐生产的区域。
(d)CA 政府 Code § 66610(d) 管理湿地,指所有已从海湾围垦出来,并在1969年立法机关常会期间本节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的三年内,作为鸭子狩猎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或用于农业而维护的区域。
(e)CA 政府 Code § 66610(e) 特定水道(除(a)款所包含的区域外),指以下列出水道的指定部分或其支流上所有受潮汐作用影响的区域,包括水下地、潮汐地和平均海平面以上五英尺的沼泽地:
(1)CA 政府 Code § 66610(e)(1) 阿拉米达县的普卢默溪,至盐田的东部边界。
(2)CA 政府 Code § 66610(e)(2) 阿拉米达县和圣克拉拉县的科约特溪(及其支流),至纽比岛的最东端。
(3)CA 政府 Code § 66610(e)(3) 圣马特奥县的红木溪,至其与史密斯支流的汇合处。
(4)CA 政府 Code § 66610(e)(4) 索诺马县的托莱溪,至西尔斯角路(37号州高速公路)的北线。
(5)CA 政府 Code § 66610(e)(5) 马林县和索诺马县的佩塔卢马河,至其与阿多比溪的汇合处,以及圣安东尼奥溪,至西北太平洋铁路通行权的东线。
(6)CA 政府 Code § 66610(e)(6) 纳帕河,至布尔岛的最北端。
(7)CA 政府 Code § 66610(e)(7) 索诺马溪,至其与第二纳帕支流的汇合处。
(8)CA 政府 Code § 66610(e)(8) 马林县的科尔特马德拉溪,至科尔特马德拉溪上混凝土渠道的下游末端,该渠道位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科尔特马德拉溪防洪项目第318+50号站。
本节所作的定义仅用于规定本篇所设立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此定义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土地的所有权,或规定旧金山湾的边界,除非是为了本篇所设立委员会的权限。
本节规定的委员会管辖权不应延伸至马林县通常称为拉克斯珀和格林布雷木板路(Larkspur and Greenbrae Boardwalks)的区域,这些区域将由委员会规章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