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超过100美元的政治捐款和支出不能以现金形式进行或收取。如果收到现金捐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否则将被计入——普通捐款需在72小时内退还,迟交捐款需在48小时内退还。超过100美元的捐款必须通过书面凭证(例如从捐款人账户开出的支票)记录,并显示捐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超过100美元的实物捐款(非现金捐赠)如果收款人提出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300(a) 任何一百美元($100)或以上的捐款不得以现金形式作出或收取。
如果现金捐款未被兑现或存入,并在该捐款本应报告的竞选财务报表截止日期之前退还给捐款人,则不应视为已收取。如果现金捐款(第82036条所定义的迟交捐款除外)被兑现或存入,但在收到后72小时内退还,则不应视为已收取。对于第82036条所定义的迟交捐款,如果在收到后48小时内退还给捐款人,则不应视为已收取。
(b)CA 政府 Code § 84300(b) 任何一百美元($100)或以上的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作出。
(c)CA 政府 Code § 84300(c) 任何一百美元($100)或以上的捐款(实物捐款除外)必须以书面凭证形式作出,该凭证须载明捐款人姓名和收款人姓名,并从捐款人或第84302条所定义的中间人的账户中提取。
(d)CA 政府 Code § 84300(d) 所有一百美元($100)或以上的实物捐款的价值,应在收款人提出书面请求时,以书面形式向收款人报告。

Section § 84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作出捐款时,您必须使用您的真实法定姓名。您不能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虚假姓名捐款。

Section § 84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代表他人捐款或捐赠,你必须告知接收方你的全名、地址、职业以及雇主名称,或者如果你是自雇人士,则需告知你的经营地点。你还需要提供为你捐款的那个人的相同信息。接收捐款的人必须在他们的竞选声明中报告你和原始捐款人的这些信息。

Section § 8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代表候选人或委员会,为非日常运营目的花费 500 美元或更多,候选人或委员会必须像自己花钱一样报告这笔开支。这包括广告公司及类似方进行的支出。

此外,如果涉及次级代理人或次级承包商,他们必须将所有必要的报告详情告知主要代理人,主要代理人随后必须将这些信息转达给候选人或委员会。这必须在相关竞选声明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三天完成,但某些支出必须在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候选人或委员会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303(a) 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公司,代表或为了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利益,不得进行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的支出(管理费用或正常运营开支除外),除非候选人或委员会将其报告为如同该支出是由候选人或委员会直接进行的一样。
(b)CA 政府 Code § 84303(b) 向候选人或委员会提供商品或服务,或为其利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次级代理人或次级承包商,应当向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告知本节要求报告的所有信息;且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随后应当向候选人或委员会告知本节要求报告的所有信息,告知时间不迟于报告该支出的竞选声明要求提交时间前的三个工作日,但根据 Section 84203 或 84204 要求报告的支出,应在支出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候选人或委员会报告。

Section § 843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一个日历年内向政治候选人、委员会或任何其他人匿名捐赠100美元或更多。如果收到此类捐款,收款人不得保留,而必须将其寄给州务卿,存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84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中发送大宗邮件或电子邮件的规则。它要求候选人、其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在大宗邮件的每件邮件上,或至少一件邮件内页上,注明其姓名、街道地址和城市。如果他们的地址已公开备案,可以使用邮政信箱。对于电子邮件,发送者的姓名必须以“Paid for by”(由...支付)字样开头,并使用醒目的字体大小。如果邮件由委员会控制,则必须包含控制该委员会的人员姓名。“大宗电子邮件”定义为在一个月内发送200多封相似的电子邮件,不包括主动请求的通信。这些规则不适用于由独立支出支付的邮件。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5(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候选人、为受控候选人的竞选公职而设立的候选人受控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不得发送大宗邮件,除非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姓名、街道地址和城市显示在大宗邮件的每件邮件外部,并在邮件的每件邮件中至少一份内页上,以不小于6磅的字体显示,且字体颜色或印刷与背景形成对比,以便清晰易读。如果候选人、为受控候选人的竞选公职而设立的候选人受控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的地址已在州务卿处公开备案,则邮政信箱可代替街道地址。
(2)CA 政府 Code § 84305(a)(2) 除(b)款另有规定外,除为受控候选人的竞选公职而设立的候选人受控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以外的委员会,不得发送根据第84504.2节无需包含披露信息的大宗邮件,除非委员会的名称、街道地址和城市显示在大宗邮件的每件邮件外部,并在邮件的每件邮件中至少一份内页上,以不小于6磅的字体显示,且字体颜色或印刷与背景形成对比,以便清晰易读。如果委员会的地址已在州务卿处公开备案,则邮政信箱可代替街道地址。
(b)CA 政府 Code § 84305(b) 如果大宗邮件的发送者是单一候选人或委员会,则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姓名、街道地址和城市只需显示在每件邮件的外部。
(c)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5(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5(c)(1) 候选人、为受控候选人的竞选公职而设立的候选人受控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不得发送大宗电子邮件,除非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名称在电子邮件中显示,并以“Paid for by”(由...支付)字样开头,字体大小至少与电子邮件中大部分文本的字体大小相同。
(2)CA 政府 Code § 84305(c)(2) 除为受控候选人的竞选公职而设立的候选人受控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以外的委员会,不得发送根据第84502节或第84504.3节无需包含披露信息的大宗电子邮件,除非委员会的名称在电子邮件中显示,并以“Paid for by”(由...支付)字样开头,字体大小至少与电子邮件中大部分文本的字体大小相同。
(d)CA 政府 Code § 84305(d) 如果大宗邮件的发送者是受控委员会,则除了(a)款或(c)款要求的信息之外,还应包含控制该委员会的人员姓名。
(e)CA 政府 Code § 84305(e)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84305(e)(1) “大宗电子邮件”指在一个日历月内发送200多份基本相似的电子邮件。“大宗电子邮件”不包括收件人主动请求的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捐款确认或收件人向组织传达的信息。
(2)CA 政府 Code § 84305(e)(2) “发送者”指候选人、为受控候选人的竞选公职而设立的候选人受控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其支付邮件设计、印刷和邮寄相关支出中最大部分,这些支出根据第84200节至第84216.5节(含)的规定应予报告。
(3)CA 政府 Code § 84305(e)(3) “支付”大宗邮件部分费用指进行、承诺进行或承担进行任何支付的义务:(A) 向任何人支付邮件的设计、印刷、邮资、材料或其他费用,包括工资、酬金或佣金,或 (B) 作为邮件中某项认可的费用或其他对价,或在投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支持或反对的费用或其他对价。
(f)CA 政府 Code § 84305(f) 本节不适用于由独立支出支付的大宗邮件或大宗电子邮件。

Section § 8430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联合宣传邮件的规则,这类邮件是支持或反对投票议案的宣传材料。

这些邮件必须在外部或邮件内部的插页上清晰地显示负责组织或委员会的名称、地址和城市。邮件必须包含一个醒目的通知,声明它并非来自官方政党,并且必须用星号 (*) 标明哪些候选人或议案是付费出现在邮件中的。如果候选人所属政党与邮件所暗示的政党不同,则必须注明其政党名称。

任何为出现在邮件中而支付的费用都意味着同意,并需要用星号进行标示。

(a)CA 政府 Code § 84305.5(a) 任何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不得发送联合宣传邮件,除非:
(1)CA 政府 Code § 84305.5(a)(1) 该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名称、街道地址和城市,以不小于8磅罗马字体显示在每份联合宣传邮件的外部以及每份联合宣传邮件中至少一份内页插页上,且字体颜色或印刷应与背景形成对比,以便清晰易读。如果该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街道地址是州务卿政治改革司的公开记录,则可以邮政信箱代替街道地址。
(2)CA 政府 Code § 84305.5(a)(2) 在至少一份内页插页的正面或表面的顶部或底部,或明信片或其他自邮邮件的单面或表面的顶部或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8磅罗马粗体字体的通知,其颜色或印刷应与背景形成对比,以便清晰易读,并位于印刷或绘制的方框内,与其他印刷材料分开。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
选民须知
本文件由(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名称)编制,并非官方政党组织。出现在本邮件中不一定意味着对邮件中其他出现者的认可,也不意味着对本邮件中提出的任何议题的认可或反对。出现是经由每个候选人和投票议案付费并授权的,并以*号标示。
(3)CA 政府 Code § 84305.5(3) 根据 (1) 款要求的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一项或多项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的名称、街道地址和城市,以及根据 (2) 款要求的通知,可以出现在内页插页的同一面或表面上。
(4)CA 政府 Code § 84305.5(4) 每个已付费出现在联合宣传邮件中的候选人和投票议案均以*号标示。任何未付费出现在联合宣传邮件中的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均不以*号标示。
本款要求的*号应与用于候选人姓名或投票议案名称或编号及其所倡导的立场(*号标示所适用者)的字体大小、字体样式、颜色或对比度以及易读性相同,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号大于10磅粗体字。该标示应紧随候选人姓名,或在候选人和议案列表中出现该标示时,紧随投票议案的名称或编号及其所倡导的立场。如果没有列表,该标示应至少出现一次,以不小于8磅粗体字,紧随候选人姓名,或投票议案的名称或编号及其所倡导的立场。
(5)CA 政府 Code § 84305.5(5) 联合宣传邮件中出现的任何候选人,如果其所属政党与邮件通过表述或迹象所代表的政党不同,其姓名下方应紧随该候选人的政党标示,以不小于9磅罗马字体显示,其颜色或印刷应与背景形成对比,以便清晰易读。对于无党派公职候选人,无需此项标示。

Section § 843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在使用与政府机构或某些非政府组织(如执法或消防团体)的标志或商标相似、可能暗示其认可的标志或商标之前,必须获得书面许可。

如果他们使用与公共安全相关的术语来表明身份,他们必须披露他们是否实际代表或隶属于公共安全人员。

所要求的披露必须包含确切的人数,如果他们确实代表公共安全人员;如果他们不代表,则必须声明不代表。

披露内容必须以特定格式醒目显示,包括字体大小、在邮件上的位置以及对比色,以确保读者清晰可见。

(a)CA 政府 Code § 84305.7(a) 如果一个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发送候选人宣传邮件或其他群发邮件,显示的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与政府机构的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相同或实质相似,且合理地会被理解为暗示该政府机构的参与或认可,则该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在使用该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于候选人宣传邮件或其他群发邮件之前,应获得与该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相关的政府机构的明确书面同意。
(b)CA 政府 Code § 84305.7(b) 如果一个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发送候选人宣传邮件或其他群发邮件,显示的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与代表执法、消防、紧急医疗或其他公共安全人员的非政府组织的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相同或实质相似,且合理地会被理解为暗示该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或认可,则该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在使用该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于候选人宣传邮件或其他群发邮件之前,应获得与该标志、徽章、象征或商标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的明确书面同意。
(c)CA 政府 Code § 84305.7(c) 如果一个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发送候选人宣传邮件或其他群发邮件,其自身或其来源材料表明其代表一个名称中包含“治安官”、“预备役警官”、“副警长”、“副县治安官”、“县治安官”、“警察”、“公路巡警”、“加州公路巡警”、“执法”、“消防员”、“消防队长”、“护理人员”、“紧急医疗技术员”、“公共安全”或任何其他合理地会被理解为暗示该非政府组织由执法、消防、紧急医疗或其他公共安全人员组成、代表或与之关联的术语的非政府组织,则该候选人宣传邮件或群发邮件应披露在候选人宣传邮件或群发邮件中指明的非政府组织中执法、消防、紧急医疗或其他公共安全成员的总人数,如 (d) 款 (1) 项所规定。如果该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并非由执法、消防、紧急医疗或其他公共安全人员组成或不代表任何此类人员,则该候选人宣传邮件或群发邮件应披露该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不代表公共安全人员,如 (d) 款 (2) 项所规定。
(d)CA 政府 Code § 84305.7(d) 根据 (c) 款的披露应包含以下声明之一:
(1)CA 政府 Code § 84305.7(d)(1) 如果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代表公共安全人员成员:“本组织代表____名公共安全人员。”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应在该声明的空白处填入其所代表的公共安全人员成员人数。
(2)CA 政府 Code § 84305.7(d)(2) 如果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不代表公共安全人员成员:“本组织不代表任何公共安全人员。”
(e)CA 政府 Code § 84305.7(e) 根据 (d) 款的披露应采用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格式:
(1)CA 政府 Code § 84305.7(e)(1) 以不小于 14 磅字体的罗马字体印刷。
(2)CA 政府 Code § 84305.7(e)(2) 位于候选人宣传邮件或群发邮件的外部,距离收件人姓名和地址半英寸以内。
(3)CA 政府 Code § 84305.7(e)(3) 包含在一个边框线粗至少为 3.25 磅的方框内。方框的背景颜色应与候选人宣传邮件或群发邮件的背景颜色形成对比。方框的边框颜色应与邮件的背景颜色和方框的背景颜色都形成对比。披露文本的颜色应与方框的背景颜色形成对比。
(f)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5.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5.7(f)(1) 就 (c) 款而言,“成员”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政府 Code § 84305.7(f)(1)(A) 根据组织章程或附则的特定规定,可以直接或间接投票选举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在合并或解散时处置组织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人。
(B)CA 政府 Code § 84305.7(f)(1)(B) 在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 501(c) 条(26 U.S.C. Sec. 501(c))免税的组织的章程或附则中被指定为成员,并有权投票修改组织章程或附则或已向组织缴纳会费的人。

Section § 843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代表候选人或委员会收取竞选捐款,他们必须迅速将这些捐款报告给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或者委员会的财务主管。“迅速”是指不迟于候选人或委员会需要提交的任何竞选财务报告的截止日期。

候选人代理人收到的所有捐款,应立即报告给候选人或其任何指定代理人。委员会代理人收到的所有捐款,应立即报告给委员会的财务主管或其任何指定代理人。本节所称“立即”,指不迟于该捐款所针对的委员会或候选人必须提交的任何竞选声明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84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治捐款必须与个人资金或任何其他人的资金分开存放。你不能将这些资金混在一起。

Section § 84307.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民选官员或正在竞选公职,你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不能从你的竞选资金中获得报酬,即使他们提供了服务。

Section § 84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涉及许可、执照或使用权的程序中,向政府机构官员捐款的相关规则。“当事人”指申请或参与此类程序的人,“参与者”则指支持或反对某项决定并拥有财务利益的相关人士。

官员在程序进行期间以及决定作出后的12个月内,不得接受这些当事人或参与者超过500美元的捐款。如果接受了,他们可以在30天内退还捐款,以避免被取消资格。在过去12个月内收到的捐款也必须予以披露。

某些类型的合同和捐款是豁免的,例如竞争性招标合同或价值低于5万美元的合同。法律规定,个人及其公司都可以被视为“代理人”,并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旨在影响程序的沟通。

(a)CA 政府 Code § 84308(a) 本小节所列定义应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政府 Code § 84308(a)(1) “当事人”指任何就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的程序提出申请,或成为该等程序的主体的人。
(2)CA 政府 Code § 84308(a)(2) “参与者”指任何非当事人,但积极支持或反对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的程序中的特定决定,并对该决定拥有财务利益的人,如第七章第一条(自第87100节起)所述。如果某人亲自游说机构的官员或雇员,亲自在机构前作证,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机构官员,则该人即为积极支持或反对程序中的特定决定。如果某人对该决定的财务利益仅源于会员费的增加或减少,则该人并非本款所指的“参与者”。
(3)CA 政府 Code § 84308(a)(3) “机构”指第82003节所定义的机构,但其不包括法院或政府司法部门的任何机构、立法机关、平衡委员会或宪法官员。然而,本节适用于任何属于豁免机构成员但作为另一机构有表决权成员行事的人。
(4)CA 政府 Code § 84308(a)(4) “官员”指机构的任何民选或委任官员,机构的任何民选或委任官员的候补人员,以及机构中任何民选职位的候选人,但不包括向机构提供法律意见但无权在该程序中作出最终决定的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
(5)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a)(5)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a)(5)(A) 除分段 (B) 另有规定外,“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指所有商业、专业、贸易和土地使用许可和执照,以及所有其他使用权,包括所有土地使用权、所有合同和所有特许经营权。
(B)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 “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i) 依法、依机构政策或机构规定须通过竞争程序授予的竞争性招标合同。
(ii)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ii) 劳动合同。
(iii)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iii) 个人雇佣合同。
(iv)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iv) 价值低于五万美元 ($50,000) 的合同。
(v)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v) 任何一方均未获得财务报酬的合同。
(vi)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vi) 两个或多个机构之间的合同。
(vii)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vii) 开发协议的定期审查或续期,除非提议对协议进行实质性修改或修订。非实质性修改或修订可由机构工作人员批准。
(viii)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viii) 竞争性招标合同的定期审查或续期,除非提议对协议进行实质性修改或修订,且其价值超过合同价值的10%或五万美元 ($50,0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非实质性修改或修订可由机构工作人员批准。
(ix)CA 政府 Code § 84308(a)(5)(A)(B)(ix) 本分段豁免的合同的修改或修订,竞争性招标合同除外。
(6)CA 政府 Code § 84308(a)(6) “捐款”包括向联邦、州或地方选举中的候选人和委员会提供的捐款。
(7)CA 政府 Code § 84308(a)(7) 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的程序中的“待决”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政府 Code § 84308(a)(7)(A) 对于官员而言,当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
(i)CA 政府 Code § 84308(a)(7)(A)(i) 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的事项被列入该官员所属机构的公开会议议程,以供讨论或决定。
(ii)CA 政府 Code § 84308(a)(7)(A)(ii) 官员知晓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的程序在其机构的管辖范围内,以供其作出决定或其他行动,并且合理可预见该决定将以官员的决策身份提交给该官员。
(B)CA 政府 Code § 84308(a)(7)(B) 对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参与者或参与者的代理人而言,当向机构提交申请时,或者,如果程序过程不需要申请,当程序提交给机构以供其作出决定或其他行动时。
(b)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b)(1) 在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的程序待决期间,以及在该程序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机构官员不得接受、索取或指示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或任何参与方或其代理人提供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捐款,如果该官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参与方具有财务利益(如第7章第1条(自第87100节起)所界定的)。无论该官员是代表自己、代表任何其他官员、代表任何公职候选人还是代表任何委员会接受、索取或指示捐款,此项禁令均适用。
(2)CA 政府 Code § 84308(b)(2) 对于民选官员,第 (1) 款仅适用于该民选官员或其所属机构有权在该程序中作出任何决定或建议的情况。
(c)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c)(1) 在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的程序中作出任何决定之前,在过去12个月内从一方或任何参与方处收到超过五百美元($500)捐款的机构官员,应在程序记录中披露该事实。如果机构官员在过去12个月内故意或明知地从一方或其代理人,或从任何参与方或其代理人处收到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捐款,且该官员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参与方在该决定中具有财务利益(如第7章第1条(自第87100节起)就公职人员所描述的),则该机构官员不得作出、参与作出或以任何方式试图利用其官方职位影响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的程序中的决定。
(2)CA 政府 Code § 84308(c)(2) 对于民选官员,第 (1) 款仅适用于该民选官员或其所属机构有权在该程序中作出任何决定或建议的情况。
(d)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d)(1) 如果官员收到本节规定本应导致其回避的捐款,并在该官员作出任何决定,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捐款以及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的程序(以后者为准)之日起30天内退还该捐款,则该官员将被允许参与该程序。
(2)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d)(2)(A) 在符合 (B) 项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官员在最终决定作出之日后的12个月内接受、索取或指示了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捐款,违反了 (b) 款规定,则该官员可以通过在接受、索取或指示捐款之日起30天内退还该捐款,或退还超出五百美元($500)的部分,以纠正该违规行为(以后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84308(d)(2)(A)(B) 官员仅在未故意或明知地接受、索取或指示被禁止的捐款的情况下,方可按照 (A) 项的规定纠正违规行为。
(C)CA 政府 Code § 84308(d)(2)(A)(C) 官员的受控委员会,或在没有受控委员会的情况下,官员本人,应根据本款规定,保存纠正任何违规行为的记录。
(e)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e)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308(e)(1) 涉及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的机构程序中的一方,应在该机构作出任何决定之日前12个月内,由该方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捐款,在程序记录中予以披露。
(2)CA 政府 Code § 84308(e)(2) 涉及任何机构待决的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程序的一方,或该程序的参与方,不得在该程序期间以及在该机构作出最终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该机构的任何官员提供超过五百美元($500)的捐款。
(3)CA 政府 Code § 84308(e)(3) 一方或参与方的代理人,不得在第 (2) 款所述期间内,向官员提供任何金额的捐款。
(4)CA 政府 Code § 84308(e)(4) 当一家不公开公司是涉及机构待决的许可、执照或其他使用权利程序的当事方或参与方时,其控股股东须遵守本节规定的披露和禁止要求。

Section § 84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州议会大厦、州政府办公楼或由州政府资助的办公室内接收或递送竞选捐款,州议会选区办公室除外。亲自递送捐款意味着自己亲手递送,或让其他人代为递送。接收意味着收到亲自递送的竞选捐款。

(a)CA 政府 Code § 84309(a) 任何人不得在州议会大厦、任何州政府办公楼或州政府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任何办公室内(州议会选区办公室除外)接收、亲自递送或试图递送捐款。
(b)CA 政府 Code § 84309(b)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84309(b)(1) “亲自递送”指亲自递送捐款,或通过代理人或中间人促使捐款被亲自递送。
(2)CA 政府 Code § 84309(b)(2) “接收”包括接收亲自递送的竞选捐款。

Section § 84310

Explanation

如果政治竞选活动或组织支付了500个或更多电话,以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他们必须在每次通话中披露是谁授权或资助了这些电话。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候选人或志愿者拨打的电话。竞选活动不能雇用不提供此披露信息的电话银行,并且必须保留通话脚本或录音的记录。然而,由独立支出支付的电话不受这些要求的限制。

(a)CA 政府 Code § 84310(a) 候选人、为控制候选人而设立的由候选人控制的竞选公职委员会、政党委员会或联合宣传邮件组织,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竞选资金支付性质相似且总数达到500个或以上、由个人或多人或通过电子方式拨打的、倡导支持或反对某位候选人、某项投票议案或两者兼有的电话,除非在每次通话过程中,向接听者披露授权或支付该通话费用的候选人、为控制候选人而设立的由候选人控制的竞选公职委员会、政党委员会或联合宣传邮件组织的名称。除非授权并以其名义拨打电话的组织根据本篇规定负有申报义务,并且通话中公布的名称是该组织或个人根据本篇规定需要提交的任何声明或报告中识别的完整名称,或者是该组织或个人通常为人所知的名称,否则应披露支付该通话费用的候选人、为控制候选人而设立的由候选人控制的竞选公职委员会、政党委员会或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本节不适用于由候选人、竞选经理或志愿者拨打的电话。
(b)CA 政府 Code § 84310(b) 竞选和投票议案委员会不得与任何未披露(a)款要求披露信息的电话银行供应商签订合同。
(c)CA 政府 Code § 84310(c) 支付(a)款所述电话费用的候选人、委员会或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在第84104节规定的时间内保存通话脚本记录。如果(a)款规定的任何通话是录音信息,则应在该期间内保存录音副本。
(d)CA 政府 Code § 84310(d) 本节不适用于由独立支出支付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