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披露禁止
Section § 84300
这项法律规定,超过100美元的政治捐款和支出不能以现金形式进行或收取。如果收到现金捐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否则将被计入——普通捐款需在72小时内退还,迟交捐款需在48小时内退还。超过100美元的捐款必须通过书面凭证(例如从捐款人账户开出的支票)记录,并显示捐款人和收款人的姓名。超过100美元的实物捐款(非现金捐赠)如果收款人提出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
Section § 84302
Section § 8430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代理人或独立承包商代表候选人或委员会,为非日常运营目的花费 500 美元或更多,候选人或委员会必须像自己花钱一样报告这笔开支。这包括广告公司及类似方进行的支出。
此外,如果涉及次级代理人或次级承包商,他们必须将所有必要的报告详情告知主要代理人,主要代理人随后必须将这些信息转达给候选人或委员会。这必须在相关竞选声明提交截止日期前至少三天完成,但某些支出必须在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候选人或委员会报告。
Section § 84304
Section § 84305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中发送大宗邮件或电子邮件的规则。它要求候选人、其委员会或政党委员会在大宗邮件的每件邮件上,或至少一件邮件内页上,注明其姓名、街道地址和城市。如果他们的地址已公开备案,可以使用邮政信箱。对于电子邮件,发送者的姓名必须以“Paid for by”(由...支付)字样开头,并使用醒目的字体大小。如果邮件由委员会控制,则必须包含控制该委员会的人员姓名。“大宗电子邮件”定义为在一个月内发送200多封相似的电子邮件,不包括主动请求的通信。这些规则不适用于由独立支出支付的邮件。
Section § 84305.5
本节规定了联合宣传邮件的规则,这类邮件是支持或反对投票议案的宣传材料。
这些邮件必须在外部或邮件内部的插页上清晰地显示负责组织或委员会的名称、地址和城市。邮件必须包含一个醒目的通知,声明它并非来自官方政党,并且必须用星号 (*) 标明哪些候选人或议案是付费出现在邮件中的。如果候选人所属政党与邮件所暗示的政党不同,则必须注明其政党名称。
任何为出现在邮件中而支付的费用都意味着同意,并需要用星号进行标示。
Section § 84305.7
这项法律要求候选人宣传邮件组织在使用与政府机构或某些非政府组织(如执法或消防团体)的标志或商标相似、可能暗示其认可的标志或商标之前,必须获得书面许可。
如果他们使用与公共安全相关的术语来表明身份,他们必须披露他们是否实际代表或隶属于公共安全人员。
所要求的披露必须包含确切的人数,如果他们确实代表公共安全人员;如果他们不代表,则必须声明不代表。
披露内容必须以特定格式醒目显示,包括字体大小、在邮件上的位置以及对比色,以确保读者清晰可见。
Section § 84306
如果有人代表候选人或委员会收取竞选捐款,他们必须迅速将这些捐款报告给候选人或其指定人员,或者委员会的财务主管。“迅速”是指不迟于候选人或委员会需要提交的任何竞选财务报告的截止日期。
Section § 84308
本法律规定了在涉及许可、执照或使用权的程序中,向政府机构官员捐款的相关规则。“当事人”指申请或参与此类程序的人,“参与者”则指支持或反对某项决定并拥有财务利益的相关人士。
官员在程序进行期间以及决定作出后的12个月内,不得接受这些当事人或参与者超过500美元的捐款。如果接受了,他们可以在30天内退还捐款,以避免被取消资格。在过去12个月内收到的捐款也必须予以披露。
某些类型的合同和捐款是豁免的,例如竞争性招标合同或价值低于5万美元的合同。法律规定,个人及其公司都可以被视为“代理人”,并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旨在影响程序的沟通。
Section § 84309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州议会大厦、州政府办公楼或由州政府资助的办公室内接收或递送竞选捐款,州议会选区办公室除外。亲自递送捐款意味着自己亲手递送,或让其他人代为递送。接收意味着收到亲自递送的竞选捐款。
Section § 84310
如果政治竞选活动或组织支付了500个或更多电话,以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他们必须在每次通话中披露是谁授权或资助了这些电话。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候选人或志愿者拨打的电话。竞选活动不能雇用不提供此披露信息的电话银行,并且必须保留通话脚本或录音的记录。然而,由独立支出支付的电话不受这些要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