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披露提交竞选报告
Section § 84200
这项法律要求民选官员、候选人和委员会每年提交两次财务报表,分别在 7 月 31 日和 1 月 31 日之前,涵盖前六个月的财务情况。但也有例外:已提交特定声明的候选人、薪水较低且没有财务活动的民选官员和法官,以及未参与竞选且没有大量个人支出或捐款的法官,无需提交。委员会如果在报告截止日期前的六个月内有捐款或支出(例如用于竞选宣传邮件),则必须提交。
Section § 84200.5
本节规定,参与选举的特定个人和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提交某些财务报表。具体来说,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都必须报告其财务状况。即使未出现在选票上,州官员或候选人如果在特定报告期内捐款或独立支出总计达到或超过500美元,也必须进行报告。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如果支出或捐款达到或超过500美元以影响选举,也必须报告,但根据特定款项成立的除外。政党委员会如果收到1000美元或以上捐款,或支出500美元或以上与州选举相关,也必须报告。市级综合目的委员会也有类似的报告要求。此外,对于参与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和委员会,还需要提交特殊的选举前声明。
Section § 84200.8
本法律解释了候选人和委员会何时需要在选举前提交财务报表。他们必须在选举日40天前提交一份报表,涵盖截至选举前45天的期间。另一份报表必须在选举日12天前提交,涵盖截至选举前17天的期间。如果主要选举后不久举行决选,则需在决选前12天提交一份额外报表,涵盖截至决选前17天的期间。这些报表必须通过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或亲自递送。
Section § 84200.8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前的财务报表必须在选举前的特定时间提交。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40天提交其财务详情,涵盖截至选举前45天的期间。此外,他们还必须在选举前12天提交另一份报表,涵盖截至选举前17天的期间。对于决选,另一份报表应在决选前12天提交,涵盖此前17天的期间。这些报表可以根据当地要求,通过在线、电子方式或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提交。
Section § 84200.9
本法律规定了与公务员退休系统或教师退休委员会相关的选举中,选举前财务声明的提交时间。候选人及相关委员会必须在选举期的两个关键时间点提交声明:即投票期开始前和交回选票截止日期前。在决选中,也适用类似的提交时间表。正确的提交方式是保证隔夜递送或亲自递送。
Section § 84202.3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政治委员会和州投票议案的提案人每年提交两次特定的竞选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4月30日前提交,涵盖1月1日至3月31日的竞选活动;并在10月31日前提交,涵盖7月1日至9月30日的活动。但是,如果一个委员会已经根据其他条款提交了选举前声明,则不需要再提交这些特定的报告。此外,在投票议案已决定的选举之后,委员会不再需要提交这些报告,除非它们继续就其他议案开展工作。
Section § 84202.7
这项法律规定,在奇数年,如果加州某些政治委员会向州官员或相关委员会捐款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就必须提交竞选财务报告。这些报告每年需要提交两次:一次是在4月30日前,报告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捐款;另一次是在10月31日前,报告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捐款。
Section § 8420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候选人或委员会报告他们作出或收到的任何迟交捐款。迟交捐款是指在选举临近时收到的捐款。这些捐款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传真、隔夜送达或亲自送达的方式报告;如果向州务卿报告,则必须在线提交。必须报告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日期、金额以及是否为贷款。如果捐款未存入,并且在24小时内退还给捐款人,则无需报告。这份报告是其他竞选声明的补充,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已披露。
Section § 84203
如果加州的候选人或委员会作出或收到“延迟捐款”(即选举前不久收到的捐款),他们必须迅速报告。这包括分享捐款人的姓名、地址、金额和捐款目的等详细信息。收到捐款的人还必须说明捐款是否用于特定选举,以及是现金、商品、服务还是贷款,并提供捐款人的职业和雇主等详细信息。
此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在线、电子化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提交。如果通过州务卿提交,则只能以电子方式进行。在24小时内退还且未兑现的捐款无需报告。此报告是额外要求,不取代其他强制性的竞选备案。
Section § 84203.3
Section § 84204
如果加州的政治委员会进行后期独立支出(即在未与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协调的情况下,为支持或反对他们而花费的资金),则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该支出。这可以通过传真、隔夜送达或亲自提交的方式完成,并且也必须在线向州务卿报告。
他们需要提供关于支出的详细信息,包括委员会的全名和地址、候选人或议案的详细情况,以及支出的金额和目的。如果之前未报告过,还需要包含额外的具体信息。
这些报告应在与常规竞选声明相同的地点提交,并且它们是任何其他所需申报的补充。
根据第85500条已提交的报告可免除此要求。
Section § 84204
如果一个政治委员会在选举后期,在没有候选人或议案参与的情况下,花费资金来影响选举(这被称为“迟期独立支出”),它必须在支出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政府报告。这份报告可以是在线或电子提交,或者通过其他快速方式提交,但如果提交给州务卿,则必须是电子形式。
报告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委员会的名称和地址、与哪个候选人或议案相关、是支持还是反对他们,以及购买了什么和何时购买的具体信息。此外,还必须随迟期支出报告一并报告某些其他财务细节,但每份报告只需报告一次。
这些报告是任何其他所需竞选声明的补充。然而,如果支出已根据另一项法律(第85500条)报告过,则无需在此处再次报告。
Section § 84204.5
本法律条款要求某些委员会在为支持或反对州或地方投票措施而作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捐款或独立支出时,需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支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需包含委员会的详细信息、投票措施的具体情况以及捐款或支出的详细资料。
对于州级措施,委员会必须报告每笔捐款或独立支出,并包含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详细信息。对于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适用类似规则,报告需提交至通常要求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值得注意的是,专门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投票措施而成立的委员会,无需为它们成立目的所支持或反对的措施提交这些报告。
此外,根据法律其他条款已披露的独立支出,无需在此处再次披露。
Section § 84204.5
本法律要求某些委员会在对州或地方投票措施进行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捐款或独立支出时进行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州务卿,或者对于地方倡议,提交到适当的地点。报告必须在支出或捐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报告应包含委员会的名称和地址、所涉措施以及捐款或独立支出的具体信息。然而,专门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措施而成立的委员会,无需为其指定的措施提交这些报告。此外,任何已在其他条款下报告的独立支出,无需在此处重复报告。
Section § 842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候选人或公职人员,如果一年内筹集或花费的资金少于2,000美元,可以使用简化表格报告其财务状况。通过将个人支付的备案费或资格声明费排除在2,000美元的支出限额之外,这使得小型竞选活动的报告规则更加简便。如果他们的捐款或支出达到或超过2,000美元,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选举官员并撤销其简短表格。
Section § 84207
如果你在加州竞选或已当选某个认可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成员,并且你在一年内收到或花费的金额少于2,000美元,你就不必提交通常的竞选财务报告。
如果你的竞选财务保持在2,000美元以下,地方政府也不能强制你提交这些报告。
Section § 84209
这项法律允许候选人、州提案支持者以及他们控制的任何政治委员会,将他们的竞选财务报告合并成一份单一的、综合的声明。这份合并报告必须在每个单独报告通常需要提交的地方提交,即使是单独提交的。
Section § 84211
本节概述了竞选声明中必须包含的详细信息。它涵盖了特定时期内收到的捐款和发生的支出。竞选活动必须报告个人捐款中超过100美元的部分,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贷款和负债也必须具体说明,包括姓名、地址和财务细节。法律要求根据捐款金额报告总数,以及该期间开始和结束时的现金余额,以及任何未偿还的贷款。对于超过100美元的捐款和支出,法律强调透明度。此外,本节还详细说明了受控委员会以及与提案或投票议案相关的要求,包括披露任何商业关系和所有权。声明截止日期前的捐款处理也在此处提及。
Section § 84211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竞选财务报告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它要求报告捐款和支出的总额,并提供100美元以上或以下金额的明细。对于100美元或以上的捐款和贷款,需要提供捐款人的姓名、地址、职业和雇主等详细信息。它还要求提供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的信息。100美元或以上的支出必须逐项列出,包括姓名、地址以及资金用途的说明。对于与选举相关的委员会,还有具体要求,例如披露隶属关系、杂项收入以及委员会与接受支出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关系。此外,还有关于匿名捐款以及委员会控制人及其与捐款企业关联的详细规定。
Section § 84212
Section § 84213
本法律规定了核实竞选声明的规则。候选人或州提案的支持者必须核实他们自己的竞选声明,以及他们所控制的任何委员会的声明。核实内容包括确认司库已尽职尽责,准确地准备了这些声明。此外,如果一个委员会报告了独立支出(即与竞选活动分开的资金支出),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候选人必须签署一份单独的声明,宣称在特定时期内没有未报告的捐款、报销,也没有与任何候选人或提案支持者进行合作。这份签署的声明必须提交给委员会。
Section § 84213
这项法规要求候选人或州提案发起人核实他们的竞选声明以及他们所控制的任何委员会的声明。他们必须根据自己的了解确认,每个受控委员会的司库在准备这些声明时都尽职尽责。尽管有这项核实,司库仍需核实他们提交的每一份竞选声明。
此外,如果一个委员会进行独立支出,其主要负责人或控制该委员会的候选人或发起人必须签署一份声明,确保没有收到任何未报告的捐款或报销款项用于这些支出。他们还必须确认在此期间没有与相关候选人或发起人进行任何协调。
Section § 84214
本节规定,政治委员会和候选人必须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正式终止其提交竞选报告的义务。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他们在终止后不再有任何需要报告的事项。除了本法律明确要求的报告外,他们无需提交任何竞选报告。如果一个委员会仅符合另一法律(第82013条)特定条款下的某些标准,则在终止时无需提交通知。
Section § 84215
本节规定了候选人、当选官员及其委员会必须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通常,这些声明必须根据候选人的职位和管辖范围,提交给当地县选举官员或市书记员。
全州范围的官员和委员会还必须以电子和纸质形式向州务卿提交。公务员和教师退休委员会的候选人及当选成员有特殊规定,他们需向州务卿及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所有申报人只需提交一份声明原件和一份副本。在指定地点需要持续提交,直至该日历年结束。
Section § 84215
本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候选人和委员会必须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
全州范围内的候选人、立法机构候选人及其委员会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对于跨多个县的地方职位,申报文件需提交给该司法管辖区内注册选民最多的县,以及候选人居住的县。县级申报文件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市级申报文件提交给市书记官。特定的退休委员会成员需同时向州务卿和他们在萨克拉门托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无论担任何种职务,任何人都无需在任何地点提交超过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委员会必须在日历年剩余时间里继续在指定地点提交声明。
Section § 84216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给候选人或委员会的任何贷款都算作政治捐款,除非该贷款来自银行的正常业务,或者明确不用于政治目的。如果此类贷款属于捐款、由委员会收到,或由候选人用于政治目的,则必须进行报告。
Section § 84216.5
这项法律指出,候选人或委员会提供的任何竞选资金借款,都必须按照第 (84211) 条的规定进行报告。无论借款是否有书面合同,报告都是强制性的。
Section § 84217
Section § 84218
如果您是一个发送联合宣传邮件(即政治背书合集)的团体,您需要处理一些重要的文件。首先,您每年需要提交两次报告——上半年报告不迟于7月31日,下半年报告不迟于1月31日。此外,如果您在与选举相关的联合宣传邮件方面收支达到或超过500美元,则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提交额外的报告。
您需要向您的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县书记官提交两份报告副本。如果您的办公室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则应将其提交给洛杉矶县。具体规则会根据邮件发送的地点和数量有所不同。如果邮件涉及州选举或多个县,请遵循州级规定。如果仅涉及一个县或一个市,则遵循这些地区的规定。但是,您绝不需要向任何一个办公室提交超过两份报告副本。
Section § 84219
本节概述了联合宣传邮件组织的竞选报告要求。这些组织必须详细说明其为制作和发送联合宣传邮件(即宣传特定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广告)所收到的所有款项和所有支出。
他们必须提供捐款一百美元或以上的每个候选人、委员会或个人的姓名和详细信息,并说明这些资金是支持还是反对某个候选人或议案。
对于支持或反对之前未提及的投票议案的组织,也需要进行类似的信息披露。所有超过一百美元的支出详情都必须报告,包括那些旨在使间接受益人(如家庭成员或关联商业实体)受益的支出。
最后,必须包括组织的联系信息以及司库的联系信息。如果该组织还兼作通用目的委员会,则适用额外的报告义务。
Section § 84219
这项法律规定,宣传邮件组织必须在其竞选报告中包含特定信息。他们需要报告在报告期内收到的和支出的总金额,以及累计总额。“收款”和“支出”特指与宣传邮件的制作和分发相关的款项。
报告必须详细列出任何捐款达100美元或以上的个人或委员会,包括姓名、地址、就业详情,以及每笔捐款的金额和日期。针对特定候选人或议案的累计收款总额也必须报告。
所有超过100美元的支出都必须报告,并提供收款人的类似详细信息、支出目的,以及如果款项间接使组织内人员受益,则需提供额外详情。最后,报告必须包含该组织及其司库的联系信息。如果该组织符合一般目的委员会的资格,则还需要提供额外信息。
Section § 842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收到2,500美元或以上的款项,用于在宣传邮件中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并且这笔款项符合迟交捐款的条件,那么他们必须像候选人和委员会报告迟交捐款一样报告这笔款项。他们还需要具体说明这些资金支持或反对的是哪些候选人或投票议案。
Section § 84222
本法律解释了多用途组织(如慈善机构或公民团体)如果在加州进行政治捐款或支出时必须如何行事。这些组织通常不属于政治性质,但如果它们在财务上参与政治,则可能符合某些类型委员会的资格。
如果一个多用途组织为政治活动接收或使用了特定金额的资金,它必须注册并报告该活动,包括谁提供了资金以及资金如何使用。为了确保政治融资的透明度,存在例外情况和详细的报告指南。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核算捐款,采用一种从最新捐款开始追踪的系统。
Section § 84222.5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公共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如果进行政治捐款或支出,必须使用单独的银行账户处理这些资金。如果这些非营利组织在政治竞选中花费大量资金,它们必须注册为收款委员会,并遵守特定的报告和披露规定。它们还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为了确保合规性,可能会进行审计,特别是当年度支出超过50万美元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民事罚款。本法条也适用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定义。
Section § 84223
这项法律要求那些为支持或反对州投票议案或候选人而成立,并筹集到100万美元或更多资金的委员会,必须维护一份其前10名捐款人的名单。他们必须将这份名单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将在线公开这份名单。
名单中包含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总额和所在地。捐款金额少于1万美元的捐款人不会被列入名单。对于投票议案,捐款追踪期从支出开始前12个月算起;对于候选人,则涵盖整个选举周期。
当有新的捐款人符合资格、现有捐款人追加捐款或排名发生变化时,委员会必须更新名单。更新必须迅速报告,尤其是在临近选举时。委员会还会公布每项投票议案和每位候选人的汇总捐款人名单。
这项法律将一直有效,直到州务卿认证一个新的在线申报和披露系统。
Section § 84223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追踪那些为支持或反对某项州级投票议案或候选人而筹集一百万美元或以上资金的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该名单基于竞选报告,并且必须公布在州务卿的网站上。名单包括前10名捐款人及其捐款金额、所在地等相关详细信息。
捐款金额少于一万美元的捐款人不会被列入名单。名单的变动,例如出现新的主要捐款人或排名变化,必须及时更新,尤其是在选举前。该系统只有在在线申报系统获得认证后才会开始运作。
Section § 84224
这项法律要求民选官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成员报告某些款项,即所谓的“委托付款”,当这些款项在一年内来自同一来源累计达到5000美元或以上时。他们必须在达到该金额后30天内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付款人、付款目的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开的,并且必须转发给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或地方官员。
当款项是应官员要求支付,且官员未提供公平对价,特别是用于立法、政府或慈善目的,并且付款人不是政府机构时,就需要提交这些报告。
Section § 84225
本节将选举规则适用于竞选公务员退休系统或教师退休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以及支持或反对他们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制定具体规定,说明这些候选人和委员会必须如何报告和披露信息,只要这些规定符合法律的总体目标。
Section § 84226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需要向地方而非州务卿提交某些竞选相关文件,并且已收到一万五千美元或更多竞选捐款的地方政府官员或候选人。如果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也需要这样做,他们还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这些文件。州务卿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在线系统处理这些备案所需的更新,以及这些更新何时能准备就绪。这项要求将在这些更新确认后的第一个一月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