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4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民选官员、候选人和委员会每年提交两次财务报表,分别在 7 月 31 日和 1 月 31 日之前,涵盖前六个月的财务情况。但也有例外:已提交特定声明的候选人、薪水较低且没有财务活动的民选官员和法官,以及未参与竞选且没有大量个人支出或捐款的法官,无需提交。委员会如果在报告截止日期前的六个月内有捐款或支出(例如用于竞选宣传邮件),则必须提交。

(a)CA 政府 Code § 84200(a) 除 (1)、(2) 和 (3) 段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82013 节 (a) 款的规定,民选官员、候选人和委员会应每年提交半年度报表,不迟于 7 月 31 日提交截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报表,且不迟于 1 月 31 日提交截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报表。
(1)CA 政府 Code § 84200(a)(1) 在过去六个月内已根据第 84206 节提交声明的候选人 无需提交该六个月期间的半年度报表。
(2)CA 政府 Code § 84200(a)(2) 月薪低于二百美元 ($200) 的民选官员、法官、司法候选人及其受控委员会,在任何未作出或收到任何捐款或未作出任何支出的六个月期间,无需根据本款提交半年度报表。
(3)CA 政府 Code § 84200(a)(3) 在一个日历年内未列入任何民选职位的连任或罢免选票的法官,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在该年的任何六个月期间无需根据本款提交半年度报表:
(A)CA 政府 Code § 84200(a)(3)(A) 该法官未收到任何捐款。
(B)CA 政府 Code § 84200(a)(3)(B) 该法官在该日历年内作出的唯一支出 是从该法官个人资金向其他候选人或委员会提供的捐款,总额少于一千美元 ($1,000)。
(b)CA 政府 Code § 84200(b) 根据第 82013 节 (b) 或 (c) 款的规定,所有委员会应每年提交竞选报表,不迟于 7 月 31 日提交截至 6 月 30 日期间的报表,且不迟于 1 月 31 日提交截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报表,如果他们在报表截止日期前的六个月期间内,已作出捐款或独立支出,包括向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8420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参与选举的特定个人和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提交某些财务报表。具体来说,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都必须报告其财务状况。即使未出现在选票上,州官员或候选人如果在特定报告期内捐款或独立支出总计达到或超过500美元,也必须进行报告。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如果支出或捐款达到或超过500美元以影响选举,也必须报告,但根据特定款项成立的除外。政党委员会如果收到1000美元或以上捐款,或支出500美元或以上与州选举相关,也必须报告。市级综合目的委员会也有类似的报告要求。此外,对于参与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和委员会,还需要提交特殊的选举前声明。

(a)CA 政府 Code § 84200.5(a) 除第84200条规定的半年度竞选声明外,以下获选官员、候选人及委员会应根据第84200.8条提交选举前声明:
(1)CA 政府 Code § 84200.5(a)(1) 在下一次选举中出现在选票上的所有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下一次选举中出现在选票上的获选官员、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4200.5(a)(2) 所有未在下一次州初选或大选中出现在选票上的获选州官员和州民选公职候选人,以及在第84200.8条涵盖的选举前报告期内,向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总计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或为支持或反对在下一次州初选或大选中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的。
(3)CA 政府 Code § 84200.5(a)(3) 根据第82013条 (a) 款成立的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第85205条定义的政党委员会除外),在第84200.8条涵盖的选举前报告期内,向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总计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或为支持或反对在下一次州初选或大选中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的。但是,根据第82013条 (b) 款或 (c) 款成立的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无需提交第84200.8条规定的选举前声明。
(4)CA 政府 Code § 84200.5(a)(4) 第85205条定义的政党委员会,在第84200.8条涵盖的选举前报告期内,收到捐款总计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或向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总计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或为支持或反对在州选举中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的。
(5)CA 政府 Code § 84200.5(a)(5) 根据第82013条 (a) 款成立的市综合目的委员会,在第84200.8条涵盖的选举前报告期内,向在同一管辖区内成立的市综合目的委员会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总计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或为支持或反对在下一次市选举中出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的。但是,根据第82013条 (b) 款或 (c) 款成立的市综合目的委员会,无需提交第84200.8条规定的选举前声明。
(b)CA 政府 Code § 84200.5(b) 在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的选举期间,以下候选人及委员会应提交第84200.9条规定的选举前声明:
(1)CA 政府 Code § 84200.5(b)(1) 这些委员会的所有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而成立的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84200.5(b)(2) 根据第82013条 (a) 款成立的州或县综合目的委员会,在第84200.9条涵盖的选举前报告期内,为支持或反对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的候选人而捐款或进行独立支出总计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的。但是,根据第82013条 (b) 款或 (c) 款成立的综合目的委员会,无需提交第84200.9条规定的声明。

Section § 842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候选人和委员会何时需要在选举前提交财务报表。他们必须在选举日40天前提交一份报表,涵盖截至选举前45天的期间。另一份报表必须在选举日12天前提交,涵盖截至选举前17天的期间。如果主要选举后不久举行决选,则需在决选前12天提交一份额外报表,涵盖截至决选前17天的期间。这些报表必须通过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或亲自递送。

选举前声明应依照本节规定提交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4200.8(a) 对于截至选举前45天的期间,声明应不迟于选举前40天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4200.8(b) 对于截至选举前17天的期间,声明应不迟于选举前12天提交。与提交声明相关的选举中所有被投票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该选举中被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应通过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或亲自递送方式提交此声明。
(c)CA 政府 Code § 84200.8(c) 对于在资格选举后60天内举行的决选,一份额外的决选前声明,涵盖截至决选前17天的期间,应不迟于选举前12天提交。与提交声明相关的选举中所有被投票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该选举中被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应通过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或亲自递送方式提交此声明。

Section § 84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前的财务报表必须在选举前的特定时间提交。候选人必须在选举前40天提交其财务详情,涵盖截至选举前45天的期间。此外,他们还必须在选举前12天提交另一份报表,涵盖截至选举前17天的期间。对于决选,另一份报表应在决选前12天提交,涵盖此前17天的期间。这些报表可以根据当地要求,通过在线、电子方式或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提交。

选举前声明应根据本节规定提交如下:
(a)CA 政府 Code § 84200.8(a) 截至选举前45天的期间,声明应不迟于选举前40天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4200.8(b) 截至选举前17天的期间,声明应不迟于选举前12天提交。
(c)CA 政府 Code § 84200.8(c) 对于在资格选举后60天内举行的决选,一份截至决选前17天的额外选举前声明应不迟于决选前12天提交。
(d)CA 政府 Code § 84200.8(d) 所有与提交声明相关的选举中被投票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该选举中被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应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如要求)提交分节(b)和(c)中规定在选举前12天到期的声明;对于以纸质形式提交的市或县委员会,则应通过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或亲自递送。

Section § 84200.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公务员退休系统或教师退休委员会相关的选举中,选举前财务声明的提交时间。候选人及相关委员会必须在选举期的两个关键时间点提交声明:即投票期开始前和交回选票截止日期前。在决选中,也适用类似的提交时间表。正确的提交方式是保证隔夜递送或亲自递送。

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选举期的选举前声明应按以下规定提交:
(a)CA 政府 Code § 84200.9(a) 对于在投票期开始前五天结束的期间(由相关委员会确定),声明应在投票期开始前两天内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4200.9(b) 对于在交回选票截止日期前五天结束的期间(由相关委员会确定),声明应在交回选票截止日期前两天内提交。
(c)CA 政府 Code § 84200.9(c) 在决选的情况下,对于在交回决选选票截止日期前五天结束的期间(由相关委员会确定),声明应在交回决选选票截止日期前两天内提交。
(d)CA 政府 Code § 84200.9(d) 所有被投票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该选举中被投票的候选人而成立的委员会,应通过保证隔夜递送服务或亲自递送方式提交 (b) 和 (c) 款中规定的声明。

Section § 842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某些政治委员会和州投票议案的提案人每年提交两次特定的竞选财务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4月30日前提交,涵盖1月1日至3月31日的竞选活动;并在10月31日前提交,涵盖7月1日至9月30日的活动。但是,如果一个委员会已经根据其他条款提交了选举前声明,则不需要再提交这些特定的报告。此外,在投票议案已决定的选举之后,委员会不再需要提交这些报告,除非它们继续就其他议案开展工作。

(a)CA 政府 Code § 84202.3(a) 除了第84200条规定的竞选声明外,根据第82013条 (a) 款成立的、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议案的资格认定、通过或否决而成立的委员会,以及控制着主要为支持某项州投票议案的资格认定、通过或否决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的州投票议案提案人,应在以下日期提交竞选声明:
(1)CA 政府 Code § 84202.3(a)(1) 不迟于4月30日,针对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
(2)CA 政府 Code § 84202.3(a)(2) 不迟于10月31日,针对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b)CA 政府 Code § 84202.3(b) 本条不适用于在任何半年度期间,该委员会被要求根据第84200.5条 (a) 款的 (1)、(2) 或 (3) 项提交选举前声明的情况。
(c)CA 政府 Code § 84202.3(c) 本条不适用于在议案进行投票的选举之后的委员会,除非该委员会为支持或反对另一项投票议案的资格认定或通过而进行捐款或支出。

Section § 842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奇数年,如果加州某些政治委员会向州官员或相关委员会捐款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就必须提交竞选财务报告。这些报告每年需要提交两次:一次是在4月30日前,报告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捐款;另一次是在10月31日前,报告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捐款。

在奇数年期间,任何根据第82013条设立的委员会,如果在下述期间内向当选的州官员、其受控委员会或主要为支持或反对任何当选州官员而成立的委员会捐款总额达到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则应在以下日期提交竞选财务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202.7(a) 不迟于4月30日,针对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
(b)CA 政府 Code § 84202.7(b) 不迟于10月31日,针对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

Section § 84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候选人或委员会报告他们作出或收到的任何迟交捐款。迟交捐款是指在选举临近时收到的捐款。这些捐款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传真、隔夜送达或亲自送达的方式报告;如果向州务卿报告,则必须在线提交。必须报告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日期、金额以及是否为贷款。如果捐款未存入,并且在24小时内退还给捐款人,则无需报告。这份报告是其他竞选声明的补充,除非在特定条件下已披露。

(a)CA 政府 Code § 84203(a) 每个候选人或委员会,凡作出或收到第82036条所定义的“迟交捐款”,应向候选人或委员会根据第84215条规定须提交其下一份竞选声明的每个办公室报告该迟交捐款。作出迟交捐款的候选人或委员会应报告该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全名和街道地址,以及收到迟交捐款的人的全名和街道地址;如果收款人是候选人,则报告其所竞选的职位;如果收款人是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投票措施而成立的委员会,则报告该投票措施的编号或字母;以及迟交捐款的日期和金额。迟交捐款的收款人应报告收款人的全名和街道地址、迟交捐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及该捐款是否以贷款形式作出。收款人还应报告捐款人的全名、捐款人的街道地址、职业以及捐款人雇主的名称,如果是个体经营者,则报告其业务名称。
(b)CA 政府 Code § 84203(b) 迟交捐款应在作出捐款的候选人或委员会作出捐款之时起24小时内,以及在收款人收到捐款之时起24小时内,通过传真、保证隔夜送达或亲自送达的方式报告。如果迟交捐款需要向州务卿报告,则向州务卿的报告应仅通过在线或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迟交捐款应在后续的竞选声明中报告,无论是否已根据本条规定提交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4203(c) 如果迟交捐款未被兑现、议付或存入,并在收到后24小时内退还给捐款人,则无需报告,也不应被视为已接受。
(d)CA 政府 Code § 84203(d)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是本章要求提交的任何其他竞选声明的补充。
(e)CA 政府 Code § 84203(e) 如果候选人或委员会已根据第85309条 (a) 款或 (b) 款披露了迟交捐款,则无需提交本条要求的报告。

Section § 8420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候选人或委员会作出或收到“延迟捐款”(即选举前不久收到的捐款),他们必须迅速报告。这包括分享捐款人的姓名、地址、金额和捐款目的等详细信息。收到捐款的人还必须说明捐款是否用于特定选举,以及是现金、商品、服务还是贷款,并提供捐款人的职业和雇主等详细信息。

此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在线、电子化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提交。如果通过州务卿提交,则只能以电子方式进行。在24小时内退还且未兑现的捐款无需报告。此报告是额外要求,不取代其他强制性的竞选备案。

(a)CA 政府 Code § 84203(a) 每位作出或收到延迟捐款(如第82036条所定义)的候选人或委员会,应当向候选人或委员会被要求根据第84215条提交其下一份竞选声明的每个办公室报告该延迟捐款。
(1)CA 政府 Code § 84203(a)(1) 作出延迟捐款的候选人或委员会应当报告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全名和街道地址,以及收到延迟捐款的人的全名和街道地址;如果接收方是候选人,则报告所竞选的职位;如果接收方是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投票措施而成立的委员会,则报告该投票措施的编号或字母;以及延迟捐款的日期和金额。
(2)CA 政府 Code § 84203(a)(2) 延迟捐款的接收方应当报告接收方的全名和街道地址、延迟捐款的日期和金额、该捐款是货币捐款、商品或服务实物捐款,还是贷款、捐款的累计金额,以及(如果要求)该捐款是用于初选、大选还是其他选举。接收方还应当报告捐款人的全名、捐款人的街道地址、职业以及捐款人雇主的名称,或者,如果是个体经营者,则报告企业名称。
(b)CA 政府 Code § 84203(b) 对于作出捐款的候选人或委员会,延迟捐款应在作出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对于接收方,应在收到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延迟捐款(如果要求)应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报告,或者,对于以纸质形式提交的市或县委员会,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保证隔夜送达或亲自送达方式报告。如果延迟捐款需要向州务卿报告,则向州务卿的报告应仅通过在线或电子传输方式进行。延迟捐款应在后续的竞选声明中报告,无论是否已根据本条提交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4203(c) 如果延迟捐款未被兑现、议付或存入,并在收到后24小时内退还给捐款人,则无需报告,也不应被视为已接受。
(d)CA 政府 Code § 84203(d)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是本章要求提交的任何其他竞选声明的补充。
(e)CA 政府 Code § 84203(e) 如果候选人或委员会已根据第85309条(a)款或(b)款披露了该延迟捐款,则无需提交根据本条要求的报告。

Section § 84203.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提供最后一刻的非现金捐款(即“实物捐款”)的候选人或委员会,必须在提供后24小时内告知受款人其价值。此外,即使这些实物捐款迟报,捐赠方和接收方仍有义务提交必要的报告。但是,如果接收方在收到捐款后48小时内提交报告,该报告将被视为及时提交。

Section § 8420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政治委员会进行后期独立支出(即在未与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协调的情况下,为支持或反对他们而花费的资金),则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该支出。这可以通过传真、隔夜送达或亲自提交的方式完成,并且也必须在线向州务卿报告。

他们需要提供关于支出的详细信息,包括委员会的全名和地址、候选人或议案的详细情况,以及支出的金额和目的。如果之前未报告过,还需要包含额外的具体信息。

这些报告应在与常规竞选声明相同的地点提交,并且它们是任何其他所需申报的补充。

根据第85500条已提交的报告可免除此要求。

(a)CA 政府 Code § 84204(a) 根据第82036.5条的定义,进行后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在支出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传真、保证隔夜送达或亲自送达的方式报告该后期独立支出。如果后期独立支出需要向州务卿报告,则向州务卿提交的报告应仅通过在线或电子传输方式进行。后期独立支出应在后续的竞选声明中报告,无论是否已根据本条提交报告。
(b)CA 政府 Code § 84204(b) 进行后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报告其全名和街道地址,以及候选人的姓名、职务和选区(如果报告与候选人相关),或者,如果报告与某项议案相关,则报告该议案的编号或字母、该议案将进行投票的管辖区,以及金额和日期,以及后期独立支出所涉商品或服务的描述。除本款要求的信息外,进行后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在其后期独立支出报告中包含第84211条(f)款(1)至(5)项(含)要求的信息,涵盖从上次提交的竞选报告截止日期次日至后期独立支出发生之日的期间,或者,如果委员会此前未提交过竞选声明,则涵盖从前一个1月1日至后期独立支出发生之日的期间。本款要求随后期独立支出报告提交的、第84211条(f)款(1)至(5)项(含)要求的信息,无需在多份后期独立支出报告中重复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4204(c) 进行后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提交后期独立支出报告,如同其成立或存在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或反对其进行后期独立支出所针对的候选人或议案一样。
(d)CA 政府 Code § 84204(d)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是本条要求提交的任何其他竞选声明的补充。
(e)CA 政府 Code § 84204(e) 候选人和委员会根据第85500条已披露的支出,无需根据本条进行披露。

Section § 8420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政治委员会在选举后期,在没有候选人或议案参与的情况下,花费资金来影响选举(这被称为“迟期独立支出”),它必须在支出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政府报告。这份报告可以是在线或电子提交,或者通过其他快速方式提交,但如果提交给州务卿,则必须是电子形式。

报告应包含详细信息,例如委员会的名称和地址、与哪个候选人或议案相关、是支持还是反对他们,以及购买了什么和何时购买的具体信息。此外,还必须随迟期支出报告一并报告某些其他财务细节,但每份报告只需报告一次。

这些报告是任何其他所需竞选声明的补充。然而,如果支出已根据另一项法律(第85500条)报告过,则无需在此处再次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204(a) 根据第82036.5条定义,进行迟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在支出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该迟期独立支出。迟期独立支出应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报告(如要求),或以纸质形式提交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保证隔夜送达或亲自送达方式报告。如果迟期独立支出需要向州务卿报告,则向州务卿的报告应仅通过在线或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迟期独立支出应在后续竞选声明中报告,无论是否已根据本条提交报告。
(b)CA 政府 Code § 84204(b) 进行迟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报告其全名和街道地址,以及如果报告与候选人相关,则报告候选人的姓名、职务和选区;如果报告与议案相关,则报告议案的编号或字母,支出是用于支持还是反对该候选人或投票议案,该议案将进行投票的管辖区,以及金额和日期,以及迟期独立支出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除本款要求的信息外,进行迟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在其迟期独立支出报告中包含第84211条(f)款的第(1)至(5)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涵盖的期间为上一份提交的竞选报告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至迟期独立支出发生之日;如果委员会此前未提交过竞选声明,则涵盖的期间为前一个1月1日至迟期独立支出发生之日。本款要求与迟期独立支出报告一并报告的第84211条(f)款的第(1)至(5)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无需在多份迟期独立支出报告中重复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4204(c) 进行迟期独立支出的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本条规定需要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提交迟期独立支出报告,如同其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其进行迟期独立支出的候选人或议案而成立或存在。
(d)CA 政府 Code § 84204(d) 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是本条要求提交的任何其他竞选声明的补充。
(e)CA 政府 Code § 84204(e) 根据第85500条已由候选人和委员会披露的支出,无需根据本条披露。

Section § 842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某些委员会在为支持或反对州或地方投票措施而作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捐款或独立支出时,需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支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需包含委员会的详细信息、投票措施的具体情况以及捐款或支出的详细资料。

对于州级措施,委员会必须报告每笔捐款或独立支出,并包含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详细信息。对于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措施,适用类似规则,报告需提交至通常要求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值得注意的是,专门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投票措施而成立的委员会,无需为它们成立目的所支持或反对的措施提交这些报告。

此外,根据法律其他条款已披露的独立支出,无需在此处再次披露。

(a)CA 政府 Code § 84204.5(a) 除本篇章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外,根据第82013条(a)款设立且根据第84605条被要求提交报告的委员会,应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报告,每次其捐款总额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时,或每次其独立支出总额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时,以支持或反对单一州级投票措施的资格认定或通过。该报告应在作出捐款或独立支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04.5(a)(1) 委员会的全名、街道地址和识别号码。
(2)CA 政府 Code § 84204.5(a)(2) 如果该措施已获得投票资格并被分配了编号或字母,则为该措施的编号或字母;如果该措施尚未被分配编号或字母但已由总检察长发布了标题,则为该措施的标题;或者,如果该措施尚未被分配编号或字母且未由总检察长发布标题,则为该措施的主题。
(3)CA 政府 Code § 84204.5(a)(3) 对于捐款,应报告捐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及接受捐款的委员会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码。此外,报告应包含第84211条(f)款第(1)至(5)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涉及从该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捐款或贷款,涵盖的期间为从上次提交的竞选报告截止日期次日起至根据本条要求提交报告的捐款日期,或者,如果委员会此前未提交过竞选声明,则涵盖的期间为从前一个1月1日起至根据本条要求提交报告的捐款日期。根据本款要求报告的、第84211条(f)款第(1)至(5)项(含)所述的任何信息,对于从第84211条(f)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每笔捐款或贷款,无需在本款规定的一份以上报告中重复报告。
(4)CA 政府 Code § 84204.5(a)(4) 对于独立支出,应报告支出的日期、金额以及支出所涉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此外,报告应包含第84211条(f)款第(1)至(5)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涉及从该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捐款或贷款,涵盖的期间为从上次提交的竞选报告截止日期次日起至支出日期,或者,如果委员会此前未提交过竞选声明,则涵盖的期间为从前一个1月1日起至支出日期。根据本款要求报告的、第84211条(f)款第(1)至(5)项(含)所述的任何信息,对于从第84211条(f)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每笔捐款或贷款,无需在本款规定的一份以上报告中重复报告。
(b)CA 政府 Code § 84204.5(b) 除本篇章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外,根据第82013条(a)款设立的委员会,应在每次其捐款总额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时提交报告,或独立支出累计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时提交报告,以支持或反对单一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投票措施的资格认定。根据本款被要求提交报告的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本条规定被要求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提交报告,仿佛其主要是为支持或反对该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投票措施而成立或存在的。该报告应在达到累计金额门槛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04.5(b)(1) 委员会的全名、街道地址和识别号码。
(2)CA 政府 Code § 84204.5(b)(2) 该措施的名称或主题。

Section § 842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某些委员会在对州或地方投票措施进行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的捐款或独立支出时进行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线或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州务卿,或者对于地方倡议,提交到适当的地点。报告必须在支出或捐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

报告应包含委员会的名称和地址、所涉措施以及捐款或独立支出的具体信息。然而,专门为支持或反对某项措施而成立的委员会,无需为其指定的措施提交这些报告。此外,任何已在其他条款下报告的独立支出,无需在此处重复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204.5(a) 除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外,依照第82013条(a)款设立且须依照第84605条提交报告的委员会,每次其捐款总额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或每次其独立支出总额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以支持或反对单一州级投票措施的资格认定或通过时,应当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在作出捐款或独立支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04.5(a)(1) 委员会的全名、街道地址和识别号码。
(2)CA 政府 Code § 84204.5(a)(2) 如果该措施已获得投票资格并被分配了编号或字母,则为该措施的编号或字母;如果该措施尚未被分配编号或字母但已由总检察长发布了标题,则为该措施的标题;或者如果该措施尚未被分配编号或字母且未由总检察长发布标题,则为该措施的主题。
(3)CA 政府 Code § 84204.5(a)(3) 如果是捐款,则为捐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及接受捐款的委员会的名称、地址和识别号码。此外,报告应包括第84211条(f)款(1)至(5)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涉及从该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捐款或贷款,涵盖的期间为从上次提交的竞选报告截止日期次日起至根据本条要求提交报告的捐款日期,或者如果委员会此前未提交过竞选声明,则涵盖的期间为从上一个1月1日起至根据本条要求提交报告的捐款日期。根据本款要求报告的第84211条(f)款(1)至(5)项(含)所述信息,对于从第84211条(f)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每笔捐款或贷款,无需在本款规定的一份以上报告中重复报告。
(4)CA 政府 Code § 84204.5(a)(4) 如果是独立支出,则为支出的日期、金额以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此外,报告应包括第84211条(f)款(1)至(5)项(含)所要求的信息,涉及从该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捐款或贷款,涵盖的期间为从上次提交的竞选报告截止日期次日起至支出日期,或者如果委员会此前未提交过竞选声明,则涵盖的期间为从上一个1月1日起至支出日期。根据本款要求报告的第84211条(f)款(1)至(5)项(含)所述信息,对于从第84211条(f)款所述人员处收到的每笔捐款或贷款,无需在本款规定的一份以上报告中重复报告。
(b)CA 政府 Code § 84204.5(b) 除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报告外,依照第82013条(a)款设立的委员会,每次其捐款总额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或独立支出总额累计达到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以支持或反对单一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投票措施的资格认定。根据本款要求提交报告的委员会,应在其根据本条规定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提交报告,如同其主要是为支持或反对该地方倡议或全民公决投票措施而成立或存在一样。该报告应在达到累计金额门槛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04.5(b)(1) 委员会的全名、街道地址和识别号码。
(2)CA 政府 Code § 84204.5(b)(2) 该措施的名称或主题。

Section § 84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候选人和委员会将不同的竞选声明和报告合并为一份提交,前提是他们遵守委员会设定的具体规则或指导。

Section § 84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候选人或公职人员,如果一年内筹集或花费的资金少于2,000美元,可以使用简化表格报告其财务状况。通过将个人支付的备案费或资格声明费排除在2,000美元的支出限额之外,这使得小型竞选活动的报告规则更加简便。如果他们的捐款或支出达到或超过2,000美元,他们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选举官员并撤销其简短表格。

(a)CA 政府 Code § 84206(a)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规定,为在一个日历年内收到捐款少于两千美元 ($2,000) 且支出少于两千美元 ($2,000) 的候选人或公职人员,提供用于提交本条所要求报告的简短表格。
(b)CA 政府 Code § 84206(b) 就本节而言,在计算是否已发生两千美元 ($2,000) 的支出时,如果支付的备案费或资格声明费已从候选人的个人资金中支付,则不应包括在内。
(c)CA 政府 Code § 84206(c) 凡根据 (a) 款提交了简短表格的候选人或公职人员,且此后在一个日历年内收到捐款或支出总额达到或超过两千美元 ($2,000),应在收到或支出总计两千美元 ($2,000) 后 48 小时内,向州务卿、地方备案官员以及竞选同一职位的每位候选人发送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撤销此前提交的简短表格声明。

Section § 8420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竞选或已当选某个认可政党的县中央委员会成员,并且你在一年内收到或花费的金额少于2,000美元,你就不必提交通常的竞选财务报告。

如果你的竞选财务保持在2,000美元以下,地方政府也不能强制你提交这些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207(a) 合格政党县中央委员会的当选成员或候选人,在一个日历年内收到少于两千美元($2,000)捐款且支出少于两千美元($2,000)的,无需提交本篇章所要求的任何竞选声明。
(b)CA 政府 Code § 84207(b) 尽管有第81009.5条和第81013条的规定,地方政府机构不得对在一个日历年内收到少于两千美元($2,000)捐款且支出少于两千美元($2,000)的合格政党县中央委员会的当选成员或候选人施加任何备案要求。

Section § 84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候选人、州提案支持者以及他们控制的任何政治委员会,将他们的竞选财务报告合并成一份单一的、综合的声明。这份合并报告必须在每个单独报告通常需要提交的地方提交,即使是单独提交的。

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以及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控制的任何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提交合并的竞选声明。此类合并声明应在每个委员会和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需要提交竞选声明的每个地方提交,如同单独提交声明一样。

Section § 842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竞选声明中必须包含的详细信息。它涵盖了特定时期内收到的捐款和发生的支出。竞选活动必须报告个人捐款中超过100美元的部分,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贷款和负债也必须具体说明,包括姓名、地址和财务细节。法律要求根据捐款金额报告总数,以及该期间开始和结束时的现金余额,以及任何未偿还的贷款。对于超过100美元的捐款和支出,法律强调透明度。此外,本节还详细说明了受控委员会以及与提案或投票议案相关的要求,包括披露任何商业关系和所有权。声明截止日期前的捐款处理也在此处提及。

本条款所要求的每份竞选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4211(a)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收到的捐款总额以及收到的捐款累计总额。
(b)CA 政府 Code § 84211(b)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发生的支出总额以及发生的支出累计总额。
(c)CA 政府 Code § 84211(c)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从累计捐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人士处收到的捐款总额。
(d)CA 政府 Code § 84211(d)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从累计捐款少于一百美元 ($100) 的人士处收到的捐款总额。
(e)CA 政府 Code § 84211(e)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开始和结束时手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f)CA 政府 Code § 84211(f) 如果从某人处收到的捐款(包括贷款)累计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并且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已从该人处收到捐款或贷款,则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f)(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f)(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f)(3) 该人的职业。
(4)CA 政府 Code § 84211(f)(4) 该人的雇主名称,如果自雇,则为业务名称。
(5)CA 政府 Code § 84211(f)(5)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收到的每笔捐款的日期和金额,如果捐款是贷款,则为贷款利率。
(6)CA 政府 Code § 84211(f)(6) 捐款累计金额。
(g)CA 政府 Code § 84211(g) 如果从某人处收到或向某人提供的贷款累计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并且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已从某人处收到或向某人提供了贷款,或者在该期间内有未偿还的贷款,则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g)(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g)(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g)(3) 该人的职业。
(4)CA 政府 Code § 84211(g)(4) 该人的雇主名称,如果自雇,则为业务名称。
(5)CA 政府 Code § 84211(g)(5) 每笔贷款的原始日期和金额。
(6)CA 政府 Code § 84211(g)(6) 贷款的到期日和利率。
(7)CA 政府 Code § 84211(g)(7) 截至报告期末已支付或收到的累计款项。
(8)CA 政府 Code § 84211(g)(8) 报告期末的未偿余额。
(9)CA 政府 Code § 84211(g)(9) 捐款累计金额。
(h)CA 政府 Code § 84211(h) 对于除申报人以外,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对已收到或未偿还贷款的偿还负有直接、间接或有条件责任的每个人,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h)(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h)(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h)(3) 该人的职业。
(4)CA 政府 Code § 84211(h)(4) 该人的雇主名称,如果自雇,则为业务名称。
(5)CA 政府 Code § 84211(h)(5) 该人未偿还的最高负债金额。
(i)CA 政府 Code § 84211(i)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向收到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款项的人士支付的支出总额。
(j)CA 政府 Code § 84211(j)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向收到少于一百美元 ($100) 款项的人士支付的支出总额。
(k)CA 政府 Code § 84211(k) 对于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已向其支付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支出的每个人,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k)(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k)(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k)(3) 每笔支出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84211(k)(4) 每笔支出所对应的对价的简要说明。
(5)CA 政府 Code § 84211(k)(5) 如果支出是对候选人、当选官员或委员会的捐款,或是支持或反对候选人或议案的独立支出,除了上述 (1) 至 (4) 款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含捐款或独立支出的日期、向候选人、当选官员或委员会捐款的累计金额,或与候选人或议案相关的独立支出累计金额;候选人的全名,以及候选人寻求提名或竞选的职位和选区,或议案的编号或字母;以及议案或候选人进行投票的管辖区。

Section § 84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规定了加州竞选财务报告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它要求报告捐款和支出的总额,并提供100美元以上或以下金额的明细。对于100美元或以上的捐款和贷款,需要提供捐款人的姓名、地址、职业和雇主等详细信息。它还要求提供对贷款负有责任的人的信息。100美元或以上的支出必须逐项列出,包括姓名、地址以及资金用途的说明。对于与选举相关的委员会,还有具体要求,例如披露隶属关系、杂项收入以及委员会与接受支出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关系。此外,还有关于匿名捐款以及委员会控制人及其与捐款企业关联的详细规定。

本条所要求的每份竞选财务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4211(a)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收到的捐款总额以及收到的捐款累计总额。
(b)CA 政府 Code § 84211(b)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发生的支出总额以及发生的支出累计总额。
(c)CA 政府 Code § 84211(c)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从累计捐款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人士处收到的捐款总额。
(d)CA 政府 Code § 84211(d)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从累计捐款金额少于一百美元 ($100) 的人士处收到的捐款总额。
(e)CA 政府 Code § 84211(e)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开始和结束时现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f)CA 政府 Code § 84211(f) 如果从某人处收到的捐款(包括贷款)累计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并且在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已从该人处收到捐款或贷款,则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f)(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f)(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f)(3) 该人的职业。
(4)CA 政府 Code § 84211(f)(4) 该人的雇主名称,如果自雇,则为企业名称。
(5)CA 政府 Code § 84211(f)(5)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收到的每笔捐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及该捐款是货币捐款、物品或服务形式的实物捐赠,还是贷款。
(6)CA 政府 Code § 84211(f)(6) 捐款累计金额。
(g)CA 政府 Code § 84211(g) 如果从某人处收到或向某人提供的贷款累计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并且在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已从某人处收到或向某人提供了贷款,或在该期间内有未偿贷款,则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g)(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g)(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g)(3) 该人的职业。
(4)CA 政府 Code § 84211(g)(4) 该人的雇主名称,如果自雇,则为企业名称。
(5)CA 政府 Code § 84211(g)(5) 每笔贷款的原始日期和金额。
(6)CA 政府 Code § 84211(g)(6) 贷款的到期日和利率。
(7)CA 政府 Code § 84211(g)(7) 截至报告期末已支付或收到的累计款项。
(8)CA 政府 Code § 84211(g)(8) 报告期末的未偿余额。
(9)CA 政府 Code § 84211(g)(9) 捐款累计金额。
(h)CA 政府 Code § 84211(h) 对于除申报人以外,在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对已收到或未偿贷款的偿还负有直接、间接或或有责任的每个人,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h)(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h)(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h)(3) 该人的职业。
(4)CA 政府 Code § 84211(h)(4) 该人的雇主名称,如果自雇,则为企业名称。
(5)CA 政府 Code § 84211(h)(5) 该人最大未偿责任金额。
(i)CA 政府 Code § 84211(i)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向已收到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款项的人士支付的支出总额。
(j)CA 政府 Code § 84211(j) 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向已收到少于一百美元 ($100) 款项的人士支付的支出总额。
(k)CA 政府 Code § 84211(k) 对于在竞选财务报告所涵盖期间内已向其支付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支出款项的每个人,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84211(k)(1) 该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1(k)(2) 该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1(k)(3) 每笔支出的日期和金额。
(4)CA 政府 Code § 84211(k)(4) 每笔支出所涉对价的简要说明。
(5)CA 政府 Code § 84211(k)(5) 如果支出是对候选人、当选官员或委员会的捐款,或是支持或反对候选人或议案的独立支出,除了第 (1) 至 (4) 款(含)所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含捐款或独立支出的日期,向候选人、当选官员或委员会捐款的累计金额,或与候选人或议案相关的独立支出累计金额;候选人的全名,以及候选人寻求提名或选举的职位和选区,或议案的编号或字母;以及对该议案或候选人进行投票的管辖区。

Section § 84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用于报告贷款和类似金融交易的表格必须确保总捐款和支出被准确报告,防止任何重大虚报或少报。实质上,目标是诚实和精确的财务披露。

Section § 842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核实竞选声明的规则。候选人或州提案的支持者必须核实他们自己的竞选声明,以及他们所控制的任何委员会的声明。核实内容包括确认司库已尽职尽责,准确地准备了这些声明。此外,如果一个委员会报告了独立支出(即与竞选活动分开的资金支出),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候选人必须签署一份单独的声明,宣称在特定时期内没有未报告的捐款、报销,也没有与任何候选人或提案支持者进行合作。这份签署的声明必须提交给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84213(a) 候选人或州提案支持者应当核实候选人或支持者的竞选声明,以及受该候选人或州提案支持者控制的每个委员会的竞选声明。该核实应依照第81004条的规定进行,但应声明据候选人或州提案支持者所知,每个受控委员会的司库在准备委员会声明时已尽所有合理勤勉。本节不免除任何委员会的司库依照第81004条核实委员会提交的每份竞选声明的义务。
(b)CA 政府 Code § 84213(b) 如果委员会被要求依照本篇提交披露独立支出的竞选声明或报告,则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对于受控委员会,控制该委员会的候选人或州提案支持者或反对者,应当在委员会规定的报告上签署一份核实声明。尽管本篇有任何其他规定,包含本小节所要求核实声明的报告应当仅向委员会提交。该核实声明应如下所示:
我未收到任何未报告的捐款或报销以进行这些独立支出。我未在本报告期内,与作为支出对象的候选人或其对手、与作为支出对象的州提案的支持者或反对者、或与候选人或其对手的代理人、或州提案支持者或反对者的代理人,协调任何支出。

Section § 84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要求候选人或州提案发起人核实他们的竞选声明以及他们所控制的任何委员会的声明。他们必须根据自己的了解确认,每个受控委员会的司库在准备这些声明时都尽职尽责。尽管有这项核实,司库仍需核实他们提交的每一份竞选声明。

此外,如果一个委员会进行独立支出,其主要负责人或控制该委员会的候选人或发起人必须签署一份声明,确保没有收到任何未报告的捐款或报销款项用于这些支出。他们还必须确认在此期间没有与相关候选人或发起人进行任何协调。

(a)CA 政府 Code § 84213(a) 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应核实候选人或倡议者的竞选声明以及受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控制的每个委员会的竞选声明。该核实应符合第81004条的规定,但应声明,据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所知,每个受控委员会的司库在准备委员会声明时已尽到所有合理的勤勉。本节不免除任何委员会司库根据第81004条核实委员会提交的每份竞选声明的义务。
(b)CA 政府 Code § 84213(b) 如果委员会被要求根据本篇提交披露独立支出的竞选声明或报告,则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在受控委员会的情况下,控制该委员会的候选人或州提案倡议者或反对者,应在竞选声明或报告上签署一份核实,内容如下:
“我没有收到任何未报告的捐款或报销款项用于进行这些独立支出。在本报告期内,我没有与作为支出对象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的反对者、与作为支出对象的州提案的倡议者或反对者,或与候选人或候选人的反对者或州提案倡议者或反对者的代理人协调任何支出。”

Section § 8421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政治委员会和候选人必须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正式终止其提交竞选报告的义务。这些规则旨在确保他们在终止后不再有任何需要报告的事项。除了本法律明确要求的报告外,他们无需提交任何竞选报告。如果一个委员会仅符合另一法律(第82013条)特定条款下的某些标准,则在终止时无需提交通知。

委员会和候选人应根据委员会通过的规定终止其申报义务,这些规定应确保委员会或候选人在终止后不再有根据本章必须披露的活动。此类规定不得要求提交本章规定以外的任何竞选报告。在任何情况下,仅根据第82013条 (b) 款或 (c) 款符合条件的委员会,均无需提交其终止通知。

Section § 842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候选人、当选官员及其委员会必须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通常,这些声明必须根据候选人的职位和管辖范围,提交给当地县选举官员或市书记员。

全州范围的官员和委员会还必须以电子和纸质形式向州务卿提交。公务员和教师退休委员会的候选人及当选成员有特殊规定,他们需向州务卿及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所有申报人只需提交一份声明原件和一份副本。在指定地点需要持续提交,直至该日历年结束。

所有候选人、当选官员及其受控委员会,除 (d)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应向候选人或当选官员住所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提交第 84200 条所要求的竞选声明一份,住所的定义见《选举法》第 349 条 (b) 款。此外,竞选声明还应提交至以下地点:
(a)CA 政府 Code § 84215(a) 全州范围的当选官员,包括州平衡委员会成员;立法机关成员;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及其受控委员会;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当选官员、法官,或全州范围的议案,或州投票议案的资格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以及 (b) 至 (e) 款未明确规定的所有州一般目的委员会和申报人,应按照第 84605 条的规定,通过在线或电子方式提交竞选声明,并向州务卿提交纸质格式的原始竞选声明。
(b)CA 政府 Code § 84215(b) 在立法区、州平衡委员会区或包含两个或更多县部分的上诉法院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内的当选官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地方议案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应向该司法管辖区内注册选民人数最多的县的选举官员提交原件和一份副本。
(c)CA 政府 Code § 84215(c) 县级当选官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一个县内任何数量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地方议案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d) 款规定的除外),以及县一般目的委员会,应向该县的选举官员提交原件和一份副本。
(d)CA 政府 Code § 84215(d) 市级当选官员、市级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一个城市内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地方议案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以及市一般目的委员会,应向市书记员提交原件和一份副本,并且无需向其住所所在县的地方选举官员提交。
(e)CA 政府 Code § 84215(e) 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当选成员、教师退休委员会的当选成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或当选成员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应向州务卿提交原件,并向萨克拉门托的相关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这些当选官员、候选人和委员会无需向其住所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提交。
(f)CA 政府 Code § 84215(f)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候选人或当选官员无需向任何一个县选举官员、市书记员或州务卿提交超过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或一份副本的竞选声明。
(g)CA 政府 Code § 84215(g) 如果委员会被要求在 (a) 至 (d) 款指定地点提交第 84200 或 84200.5 条所要求的竞选声明,则除了本篇要求的其他地点外,应继续在这些地点提交这些声明,直至该日历年结束。

Section § 84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候选人和委员会必须提交竞选声明的地点。

全州范围内的候选人、立法机构候选人及其委员会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对于跨多个县的地方职位,申报文件需提交给该司法管辖区内注册选民最多的县,以及候选人居住的县。县级申报文件提交给县选举官员,市级申报文件提交给市书记官。特定的退休委员会成员需同时向州务卿和他们在萨克拉门托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无论担任何种职务,任何人都无需在任何地点提交超过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委员会必须在日历年剩余时间里继续在指定地点提交声明。

竞选声明应提交至以下地点:
(a)CA 政府 Code § 84215(a) 全州民选官员,包括州平衡委员会成员;州议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及其受控委员会;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民选官员、法官和大法官,或全州性议案,或州投票议案的资格认定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以及包括(b)至(e)项在内的各分项中未指明的所有州一般目的委员会和申报者,应按照第84605条的规定,通过在线或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竞选声明。
(b)CA 政府 Code § 84215(b) 包含两个或更多县的部分区域的立法区、州平衡委员会区或上诉法院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内的民选官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投票的候选人或地方议案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应向该司法管辖区内注册选民人数最多的县的选举官员提交原件,如果以纸质形式提交,则提交一份副本。民选官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及其受控委员会还应向该民选官员或候选人居住地(如《选举法》第349条(b)款所定义)所在县的选举官员提交一份竞选声明副本。
(c)CA 政府 Code § 84215(c) 县民选官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一个县内任何数量的司法管辖区内投票的候选人或地方议案(第(d)项中指明的除外)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以及县一般目的委员会,应向该县的选举官员提交原件,如果以纸质形式提交,则提交一份副本。
(d)CA 政府 Code § 84215(d) 市民选官员、市职位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主要为支持或反对在一个城市内投票的候选人或地方议案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以及市一般目的委员会,应向该市的书记官提交原件,如果以纸质形式提交,则提交一份副本。
(e)CA 政府 Code § 84215(e) 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的民选成员、教师退休委员会的民选成员、这些职位的候选人、其受控委员会,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或民选成员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应向州务卿提交原件,并向相关委员会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
(f)CA 政府 Code § 84215(f)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委员会、候选人或民选官员无需向任何一个县选举官员或市书记官或州务卿提交超过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或一份副本的竞选声明。
(g)CA 政府 Code § 84215(g) 如果委员会被要求在第(a)至(d)项(含)指定地点提交第84200条或第84200.5条规定的竞选声明,则除了本篇规定的任何其他地点外,它应继续在这些地点提交这些声明,直至该日历年结束。

Section § 842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给候选人或委员会的任何贷款都算作政治捐款,除非该贷款来自银行的正常业务,或者明确不用于政治目的。如果此类贷款属于捐款、由委员会收到,或由候选人用于政治目的,则必须进行报告。

(a)CA 政府 Code § 84216(a) 尽管有第82015条规定,候选人或委员会收到的贷款即为捐款,除非该贷款是商业贷款机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或者从周围情况来看,该贷款并非用于政治目的。
(b)CA 政府 Code § 84216(b) 无论贷款是否有书面合同,在符合以下任何情况时,均应按照第84211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1)CA 政府 Code § 84216(b)(1) 该贷款是一笔捐款。
(2)CA 政府 Code § 84216(b)(2) 该贷款由委员会收到。
(3)CA 政府 Code § 84216(b)(3) 该贷款由候选人收到并用于政治目的。

Section § 842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候选人或委员会提供的任何竞选资金借款,都必须按照第 (84211) 条的规定进行报告。无论借款是否有书面合同,报告都是强制性的。

由候选人或委员会提供的竞选资金借款,无论是否有书面借款合同,均应按照第 (84211) 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Section § 84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应如何处理根据联邦法规提交的竞选声明。当收到这些声明时,需要根据候选人的类型分发给特定的地方官员。 对于总统、副总统或参议员候选人,副本会送交洛杉矶县登记官兼记录员以及旧金山选民登记官。对于竞选美国众议院代表的候选人,副本会发送给该选区内选民最多的县的书记员,以及候选人居住地或其竞选委员会所在地的县。如果委员会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则会发送给洛杉矶县。

Section § 8421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一个发送联合宣传邮件(即政治背书合集)的团体,您需要处理一些重要的文件。首先,您每年需要提交两次报告——上半年报告不迟于7月31日,下半年报告不迟于1月31日。此外,如果您在与选举相关的联合宣传邮件方面收支达到或超过500美元,则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提交额外的报告。

您需要向您的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县书记官提交两份报告副本。如果您的办公室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则应将其提交给洛杉矶县。具体规则会根据邮件发送的地点和数量有所不同。如果邮件涉及州选举或多个县,请遵循州级规定。如果仅涉及一个县或一个市,则遵循这些地区的规定。但是,您绝不需要向任何一个办公室提交超过两份报告副本。

(a)CA 政府 Code § 84218(a) 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不迟于7月31日提交截至6月30日期间的半年度竞选报告,并应不迟于1月31日提交截至12月31日期间的半年度竞选报告。
(b)CA 政府 Code § 84218(b) 除(a)款要求的半年度报告外,制作支持或反对在选举中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的联合宣传邮件的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如果在选举前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从任何人处收到总计五百美元($500)或以上用于支持或反对一份或多份联合宣传邮件中的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款项,或支出五百美元($500)或以上用于制作一份或多份联合宣传邮件,则应提交第84200.8节中规定的报告。
(c)CA 政府 Code § 84218(c) 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向其住所所在县的书记官提交两份竞选报告副本。除非联合宣传邮件组织的住所位于加利福尼亚州以外,否则其住所应被视为洛杉矶县,以本节为目的。
此外,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按以下方式提交竞选报告:
(1)CA 政府 Code § 84218(1) 制作一份或多份支持或反对在州选举中或在多个县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的联合宣传邮件的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根据第84215节(a)款的规定,以与州综合目的委员会相同的方式提交竞选报告。
(2)CA 政府 Code § 84218(2) 制作一份或多份支持或反对仅在一个县或在一个县内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的联合宣传邮件的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根据第84215节(c)款的规定,以与县综合目的委员会相同的方式提交竞选报告。
(3)CA 政府 Code § 84218(3) 制作一份或多份支持或反对仅在一个市进行投票的候选人或议案的联合宣传邮件的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根据第84215节(d)款的规定,以与市综合目的委员会相同的方式提交竞选报告。
(4)CA 政府 Code § 84218(4) 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均无需向任何一个县或市书记官或州务卿提交超过一份原件和一份副本,或两份副本的竞选报告。

Section § 842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联合宣传邮件组织的竞选报告要求。这些组织必须详细说明其为制作和发送联合宣传邮件(即宣传特定候选人或投票议案的广告)所收到的所有款项和所有支出。

他们必须提供捐款一百美元或以上的每个候选人、委员会或个人的姓名和详细信息,并说明这些资金是支持还是反对某个候选人或议案。

对于支持或反对之前未提及的投票议案的组织,也需要进行类似的信息披露。所有超过一百美元的支出详情都必须报告,包括那些旨在使间接受益人(如家庭成员或关联商业实体)受益的支出。

最后,必须包括组织的联系信息以及司库的联系信息。如果该组织还兼作通用目的委员会,则适用额外的报告义务。

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根据第84218节被要求提交竞选报告时,该竞选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4219(a)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的收款总额以及累计收款总额。仅就本节而言,“收款”指联合宣传邮件组织为制作和分发联合宣传邮件所收到的款项。
(b)CA 政府 Code § 84219(b)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的支出总额以及累计支出总额。仅就本节而言,“支出”指联合宣传邮件组织为制作或分发联合宣传邮件所支付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84219(c) 对于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收款总额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每个候选人或委员会收款来源:
(1)CA 政府 Code § 84219(c)(1) 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名称,管辖区和所竞选职位或投票议案编号或字母的识别,以及如果来源是委员会,则包括委员会的识别号、街道地址,以及代表其或反对其支付款项的候选人或议案的名称。
(2)CA 政府 Code § 84219(c)(2)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每笔总计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收款的日期和金额。
(3)CA 政府 Code § 84219(c)(3) 代表或反对该候选人或议案的累计收款金额。
(d)CA 政府 Code § 84219(d) 对于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收款总额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除候选人或委员会以外的每个个人收款来源:
(1)CA 政府 Code § 84219(d)(1) 管辖区、职位或投票议案的识别,以及代表其或反对其支付款项的候选人或议案的名称。
(2)CA 政府 Code § 84219(d)(2) 收款来源的全名、街道地址、雇主名称,或者如果是自雇人士,则为企业名称。
(3)CA 政府 Code § 84219(d)(3)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每笔总计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收款的日期和金额。
(4)CA 政府 Code § 84219(d)(4) 代表或反对该候选人或议案的累计收款金额。
(e)CA 政府 Code § 84219(e) 对于未根据 (c) 或 (d) 款报告,但在报告所涵盖期间内由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发送的联合宣传邮件中被支持或反对的每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应识别管辖区、职位或投票议案,以及被支持或反对的候选人或议案的名称。
(f)CA 政府 Code § 84219(f)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向收到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个人支付的支出总额。
(g)CA 政府 Code § 84219(g) 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向收到少于一百美元 ($100) 的个人支付的支出总额。
(h)CA 政府 Code § 84219(h) 对于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已向其支付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款项的每个人:
(1)CA 政府 Code § 84219(h)(1) 该个人的全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9(h)(2) 该个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9(h)(3) 每笔支出的金额。
(4)CA 政府 Code § 84219(h)(4) 每笔支出所对应的对价的简要描述。
(5)CA 政府 Code § 84219(h)(5) 对于在竞选声明所涵盖期间内,为一笔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的支出提供了对价的每个人(如果与收款人不同),应提供 (1) 至 (4) 款所要求的信息,包括 (1) 至 (4) 款。
(i)CA 政府 Code § 84219(i) 直接或间接支付给联合宣传邮件组织的组织声明中列出的任何个人,总计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的累计支出。仅就本款而言,如果支出旨在使该个人或该个人的直系亲属受益或使用,或者如果支出是支付给一个商业实体,而该个人或该个人的直系亲属在该实体中是合伙人、股东、所有者、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雇员、顾问,或担任任何管理职位,或者该个人或该个人的直系亲属在该实体中拥有价值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的投资,则视为间接向该个人支付。本款不适用于向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商业实体支付的任何款项。
(j)CA 政府 Code § 84219(j) 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和司库的全名、街道地址和电话号码。
(k)CA 政府 Code § 84219(k) 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根据第82027.5节也符合通用目的委员会的资格时,竞选报告除了应包括本节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括第84211节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84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宣传邮件组织必须在其竞选报告中包含特定信息。他们需要报告在报告期内收到的和支出的总金额,以及累计总额。“收款”和“支出”特指与宣传邮件的制作和分发相关的款项。

报告必须详细列出任何捐款达100美元或以上的个人或委员会,包括姓名、地址、就业详情,以及每笔捐款的金额和日期。针对特定候选人或议案的累计收款总额也必须报告。

所有超过100美元的支出都必须报告,并提供收款人的类似详细信息、支出目的,以及如果款项间接使组织内人员受益,则需提供额外详情。最后,报告必须包含该组织及其司库的联系信息。如果该组织符合一般目的委员会的资格,则还需要提供额外信息。

凡宣传邮件组织根据第 84218 条规定须提交竞选报告时,该竞选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4219(a) 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的收款总额和累计收款总额。仅就本条而言,“收款”是指宣传邮件组织为制作和分发宣传邮件所收到的款项。
(b)CA 政府 Code § 84219(b) 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的支出总额和累计支出总额。仅就本条而言,“支出”是指宣传邮件组织为制作或分发宣传邮件所支付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84219(c) 对于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作为收款来源且收款总额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每位候选人或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84219(c)(1) 候选人或委员会的名称,管辖区和所竞选职位或投票议案编号或字母的识别信息,以及,如果收款来源是委员会,则包括该委员会的识别号码、街道地址,以及代表或反对其支付款项的候选人或议案的名称。
(2)CA 政府 Code § 84219(c)(2) 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每笔收款总额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收款日期和金额。
(3)CA 政府 Code § 84219(c)(3) 代表或反对该候选人或议案的累计收款金额。
(d)CA 政府 Code § 84219(d) 对于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除候选人或委员会外,作为收款来源且收款总额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每位个人:
(1)CA 政府 Code § 84219(d)(1) 管辖区、职位或投票议案的识别信息,以及代表或反对其支付款项的候选人或议案的名称。
(2)CA 政府 Code § 84219(d)(2) 收款来源的完整姓名、街道地址、雇主名称,或如果为自雇人士,则为业务名称。
(3)CA 政府 Code § 84219(d)(3) 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每笔收款总额达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的收款日期和金额。
(4)CA 政府 Code § 84219(d)(4) 代表或反对该候选人或议案的累计收款金额。
(e)CA 政府 Code § 84219(e) 对于未根据 (c) 或 (d) 款报告,但在报告所涵盖期间由宣传邮件组织发送的宣传邮件中获得支持或反对的每位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应识别管辖区、职位或投票议案,以及获得支持或反对的候选人或议案的名称。
(f)CA 政府 Code § 84219(f) 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向已收到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款项的人员支付的支出总额。
(g)CA 政府 Code § 84219(g) 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向已收到少于一百美元 ($100) 款项的人员支付的支出总额。
(h)CA 政府 Code § 84219(h) 对于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已向其支付一百美元 ($100) 或以上款项的每位个人:
(1)CA 政府 Code § 84219(h)(1) 该个人的完整姓名。
(2)CA 政府 Code § 84219(h)(2) 该个人的街道地址。
(3)CA 政府 Code § 84219(h)(3) 每笔支出的日期和金额。
(4)CA 政府 Code § 84219(h)(4) 每笔支出所获对价的简要说明。
(5)CA 政府 Code § 84219(h)(5) 对于在竞选报表所涵盖期间,已为五百美元 ($500) 或以上支出提供对价的每位个人(如果与收款人不同),须提供第 (1) 至 (4) 款(含)所要求的信息。
(i)CA 政府 Code § 84219(i) 累计支出,总额达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直接或间接支付给宣传邮件组织组织声明中列出的任何个人。就本款而言,如果支出旨在使该个人或该个人的直系亲属受益或供其使用,或如果支出是支付给该个人或该个人的直系亲属是合伙人、股东、所有人、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雇员、顾问或担任任何管理职位,或该个人或该个人的直系亲属拥有价值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投资的商业实体,则该支出被视为间接支付给该个人。本款不适用于支付给其证券公开交易的商业实体的任何支出。
(j)CA 政府 Code § 84219(j) 宣传邮件组织和司库的完整姓名、街道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k)CA 政府 Code § 84219(k) 凡宣传邮件组织根据第 82027.5 条规定也符合一般目的委员会资格时,竞选报告除应包括本条要求的信息外,还应包括第 84211 条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84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收到2,500美元或以上的款项,用于在宣传邮件中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或投票议案,并且这笔款项符合迟交捐款的条件,那么他们必须像候选人和委员会报告迟交捐款一样报告这笔款项。他们还需要具体说明这些资金支持或反对的是哪些候选人或投票议案。

如果联合宣传邮件组织收到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以上的款项,用于支持或反对联合宣传邮件中的任何候选人或投票议案,且该款项的收到时间,如果该款项是一笔捐款,则会被视为迟交捐款,则该联合宣传邮件组织应按照第84203条为候选人和委员会报告收到的迟交捐款的方式报告该款项。联合宣传邮件组织除了报告第84203条要求的信息外,还应识别每笔迟交付款全部或部分支付其支持或反对的候选人或议案。

Section § 84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联合竞选邮件组织必须以法律另一条款中定义的某些政治委员会相同的方式,终止其所需的申报。

Section § 842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多用途组织(如慈善机构或公民团体)如果在加州进行政治捐款或支出时必须如何行事。这些组织通常不属于政治性质,但如果它们在财务上参与政治,则可能符合某些类型委员会的资格。

如果一个多用途组织为政治活动接收或使用了特定金额的资金,它必须注册并报告该活动,包括谁提供了资金以及资金如何使用。为了确保政治融资的透明度,存在例外情况和详细的报告指南。该法律还规定了如何核算捐款,采用一种从最新捐款开始追踪的系统。

(a)CA 政府 Code § 84222(a) 为本篇目的,“多用途组织”指《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至第501(c)(10)条(含)所述的组织,且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免税的组织,联邦或州外政治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公民组织,宗教组织,兄弟会,教育机构,或任何其他协同行动的协会或团体,其运营目的并非为了捐款或支出。“多用途组织”不包括商业实体、个人,或《美国法典》第2篇第431条所定义的联邦候选人授权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1971年联邦选举竞选法案》(公法92-225)注册并提交报告。
(b)CA 政府 Code § 84222(b) 进行支出或捐款且不符合(c)款规定的委员会资格的多用途组织,如果该多用途组织符合第82013条(b)款或(c)款的规定,则可符合独立支出委员会或主要捐助者委员会的资格。
(c)CA 政府 Code § 84222(c) 除第(5)款(A)项另有规定外,多用途组织仅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属于第82013条(a)款所指的接收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84222(c)(1) 该多用途组织是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注册的政治委员会(除本条(a)款另有规定外),或向其他州注册的政治委员会,且该多用途组织在本州进行捐款或支出,金额等于或大于第82013条(a)款所规定的金额。
(2)CA 政府 Code § 84222(c)(2) 该多用途组织向捐助者募集并接收款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82013条(a)款所规定的金额,用于进行捐款或支出。
(3)CA 政府 Code § 84222(c)(3) 该多用途组织接受捐助者的款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82013条(a)款所规定的金额,但须符合与捐助者达成的条件、协议或谅解,即所有或部分款项可用于进行捐款或支出。
(4)CA 政府 Code § 84222(c)(4) 该多用途组织拥有来自捐助者的现有资金,且随后与捐助者达成协议或谅解,即所有或部分资金可用于进行捐款或支出,金额等于或大于第82013条(a)款所规定的金额。随后协议或谅解的日期应视为收到款项的日期。
(5)CA 政府 Code § 84222(c)(5) 该多用途组织在12个月内进行捐款或支出总计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在连续四个日历年内总计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A)CA 政府 Code § 84222(c)(5)(A) 根据本款,如果多用途组织仅使用可用的非捐助资金进行捐款或支出,则不应符合第82013条(a)款所指的委员会资格。使用非捐助资金进行捐款或支出的多用途组织,应在其主要捐助者或独立支出报告中简要说明所用资金的来源。
(B)CA 政府 Code § 84222(c)(5)(B) 为本款目的,“非捐助资金”指投资收益(包括资本利得),或通过提供商品、服务或设施获得的收入(无论与多用途组织的计划相关或无关),资产出售,或其他非捐赠的收入。
(d)CA 政府 Code § 84222(d) 根据(c)款第(1)项规定为委员会的多用途组织,应遵守本章的注册和报告要求,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84222(d)(1) 该多用途组织无需遵守第84211条(k)款的规定,针对旨在影响联邦或州外选举的捐款和支出,这些捐款和支出应作为单笔支出报告,并在竞选声明中如此描述。
(2)CA 政府 Code § 84222(d)(2) 向联邦选举委员会注册的多用途组织不受第84211条(d)款和(f)款的约束,但应披露根据第84211条(a)款收到的捐款总额,并在竞选声明中披露该多用途组织的名称以及在联邦选举委员会注册的识别号码。
(e)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2(e)(1) 依照 (c) 款第 (2)、(3)、(4) 或 (5) 项规定构成委员会的多用途组织,应遵守本章的登记和报告要求,但须遵守以下规定;但如果该多用途组织是 (f) 款所述委员会的发起人,则可依照 (f) 款在其所发起委员会的声明中报告所需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4222(e)(1)(A) 多用途组织应在其符合 (c) 款中任何标准的日历年内进行登记。依照第 84101 节提交的组织声明应表明该组织是依照本节作为多用途组织进行申报,并说明该组织的非营利免税身份(如有)。组织声明还应描述该组织的使命或最重要活动,并描述该组织的政治活动。多用途组织可通过引用何处可查阅其美国国税局免征所得税组织申报表来遵守描述使命或重要活动以及政治活动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84222(e)(1)(B) 除本分项另有规定外,符合 (c) 款第 (5) 项标准的多用途组织的登记应在该多用途组织登记的日历年 12 月 31 日自动终止。多用途组织无需依照第 84200 节 (b) 款提交半年度声明,除非该多用途组织有未披露的捐款或支出需要报告,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提交不迟于 1 月 31 日到期的半年度声明时自动发生。在多用途组织的登记终止后,该多用途组织的报告义务即告完成,除非该组织在下一个日历年依照本节 (c) 款再次符合第 82013 节 (a) 款规定的委员会资格。尽管有本款规定,多用途组织仍可通过在日历年结束前向州务卿提交书面通知,选择继续登记为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84222(e)(1)(C) 多用途组织应依照第 84211 节 (f) 款要求的方式报告所有符合本节 (c) 款第 (2)、(3) 或 (4) 项标准的所收捐款,并对于其捐款或支出的余额,应进一步根据“后进先出”会计方法报告捐款人。
(2)CA 政府 Code § 84222(e)(2) 依照本款进行报告的多用途组织应披露所收捐款总额,该金额应等于该多用途组织在报告期内所作捐款和支出总额。当多用途组织根据“后进先出”会计方法报告捐款人时,对于任何在日历年内捐款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的捐款人,应归属于并包含第 84211 节 (f) 款要求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84222(e)(2)(A) 指定或限制捐款用于捐款或支出以外目的的捐款人。
(B)CA 政府 Code § 84222(e)(2)(B) 禁止多用途组织将其捐款用于捐款或支出的捐款人。
(C)CA 政府 Code § 84222(e)(2)(C) 依照《国内税收法》第 509 节 (a) 款定义的私人基金会,其提供的赠款不构成《国内税收法》第 4945 节 (d) 款第 (1) 或 (2) 项规定的应税支出。
(3)CA 政府 Code § 84222(e)(3) 依照 (c) 款第 (5) 项符合委员会资格的多用途组织,无需在其符合委员会资格的日历年提交的报告中包含在之前日历年所作的捐款或支出。
(5)CA 政府 Code § 84222(5) A contributor identified and reported in the manner provided in subparagraph (C) of paragraph (1) that is a multipurpose organization and receives contributions that satisfy the criteria in subdivision (c)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ubdivision.
(6)CA 政府 Code § 84222(6) The commission shall adopt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notice requirements and reasonable filing deadlines for donors reported as contributors based on the last in, first out accounting method.
(f)CA 政府 Code § 84222(f) A multipurpose organization that is the sponsor of a committee as defined in Section 82048.7, that is a membership organization, that makes all of its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from funds derived from dues, assessments, fees, and similar payments that do not exceed ten thousand dollars ($10,000) per calendar year from a single source, and that elects to report its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on its sponsored committee’s campaign statement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e) shall report as follows:
(1)CA 政府 Code § 84222(f)(1) The sponsored committee shall report all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made from the sponsor’s treasury funds on statements and reports filed by the committee. The sponsor shall use a last in, first out accounting method and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f) of Section 84211 for any person who pays dues, assessments, fees, or similar payments of one thousand dollars ($1,000) or more to the sponsor’s treasury funds in a calendar year and shall disclose all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made, as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k) of Section 84211, on the sponsored committee’s campaign statements.
(2)CA 政府 Code § 84222(f)(2) The sponsored committee shall report all other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in support of the committee by the sponsor, its intermediate units, and the members of those entities. A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makes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in support of its sponsored committee when it provides the committee with money from its treasury funds, with the exception of establishment or administrative costs. With respect to dues, assessments, fees, and similar payments channeled through the sponsor or an intermediate unit to a sponsored committee, the original source of the dues, assessments, fees, and similar payments is the contributor.
(3)CA 政府 Code § 84222(f)(3) A responsible officer of the sponsor, as well as the treasurer of the sponsored committee, shall verify the committee’s campaign state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81004.
(g)CA 政府 Code § 84222(g)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last in, first out accounting method” means an accounting method by which contributions and expenditures are attributed to the multipurpose organization’s contributors in reverse chronological order beginning with the most recent of its contributors or, if there are any prior contributions or expenditures, beginning with the most recent contributor for which unattributed contributions remain.

Section § 842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接受公共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如果进行政治捐款或支出,必须使用单独的银行账户处理这些资金。如果这些非营利组织在政治竞选中花费大量资金,它们必须注册为收款委员会,并遵守特定的报告和披露规定。它们还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为了确保合规性,可能会进行审计,特别是当年度支出超过50万美元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民事罚款。本法条也适用其他条款中的相关定义。

(a)CA 政府 Code § 84222.5(a) 公共资助的非营利组织,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控制其他实体进行捐款或支出,都应设立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并将所有用于捐款和支出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且这些捐款和支出应来自该单独的银行账户。
(b)CA 政府 Code § 84222.5(b) 除了第84222条 (b) 款和 (c) 款之外,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公共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即为第82013条 (a) 款所指的“收款委员会”:
(1)CA 政府 Code § 84222.5(b)(1) 在上一季度,其直接或通过控制其他实体,向全州候选人或投票措施捐款或支出总计五万美元 ($50,000) 或更多,或向地方候选人或投票措施捐款或支出总计两千五百美元 ($2,500) 或更多。
(2)CA 政府 Code § 84222.5(b)(2) 在每个奇数年的1月31日之前,其直接或通过控制其他实体,在过去两年内,向全州候选人或投票措施捐款或支出总计十万美元 ($100,000) 或更多,或向地方候选人或投票措施捐款或支出总计一万美元 ($10,000) 或更多。
(c)CA 政府 Code § 84222.5(c) 如果公共资助的非营利组织根据 (b) 款的规定符合收款委员会的资格,则应遵守第84222条的登记和报告要求。
(d)CA 政府 Code § 84222.5(d) 每个直接或通过控制其他实体进行捐款或支出的公共资助非营利组织,应向委员会提供并显示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本条要求披露的信息。该信息应在从该组织互联网网站主页链接的单独互联网网页上清晰描述和标识。从主页到该互联网网页的链接应与所有类似链接一样显眼。
(e)CA 政府 Code § 84222.5(e) 委员会可以要求对根据本条规定需要向委员会提供记录的公共资助非营利组织进行审计。委员会应要求对任何在一个日历年内捐款或支出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公共资助非营利组织进行审计。该公共资助非营利组织应向委员会提供记录,以证实本条要求披露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84222.5(f) 如果委员会在审计结束后认定公共资助的非营利组织违反了本条规定,委员会、总检察长或该组织所在地县的地区检察官可以对该组织处以每次违规最高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g)CA 政府 Code § 84222.5(g) 第54964.5条 (b) 款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条。

Section § 84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那些为支持或反对州投票议案或候选人而成立,并筹集到100万美元或更多资金的委员会,必须维护一份其前10名捐款人的名单。他们必须将这份名单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将在线公开这份名单。

名单中包含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总额和所在地。捐款金额少于1万美元的捐款人不会被列入名单。对于投票议案,捐款追踪期从支出开始前12个月算起;对于候选人,则涵盖整个选举周期。

当有新的捐款人符合资格、现有捐款人追加捐款或排名发生变化时,委员会必须更新名单。更新必须迅速报告,尤其是在临近选举时。委员会还会公布每项投票议案和每位候选人的汇总捐款人名单。

这项法律将一直有效,直到州务卿认证一个新的在线申报和披露系统。

(a)CA 政府 Code § 84223(a) 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州投票议案或州候选人而成立的委员会,在一次选举中筹集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资金的,应根据委员会规章的规定,维护一份准确的委员会前10名捐款人名单。应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最新的前10名捐款人名单,以便委员会根据 (c) 款的规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b)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1) 除 (4) 款另有规定外,前10名捐款人名单应列明向委员会作出累计捐款金额最大的10个人的姓名、每个人的捐款总额、该个人的城市和州、该个人的委员会识别号(如有),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名单上确定的任何前10名捐款人是根据第82013条 (a) 款成立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通过规章要求该名单也列明这些捐款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
(2)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2)(A) 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州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应计算委员会从某个人收到的累计捐款金额,计算期间为委员会首次支出以符合资格、支持或反对该议案之日前12个月开始,至当前日期结束。
(B)CA 政府 Code § 84223(b)(2)(A)(B) 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位州候选人而成立的委员会,应计算委员会从某个人收到的初选和普选合并的累计捐款金额。
(3)CA 政府 Code § 84223(b)(3) 第82015.5条的汇总规则以及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实施规章,应适用于确定向委员会作出前10名累计捐款的个人。
(4)CA 政府 Code § 84223(b)(4) 向委员会捐款累计金额少于一万美元($10,000)的个人,不应根据本条被识别或披露为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
(c)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c)(1) 委员会应制定规章,以规范委员会如何展示受本条约束的委员会提供的前10名捐款人名单,委员会应按照这些规章规定的方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前10名捐款人名单。委员会应在州务卿要求时,向州务卿提供前10名捐款人名单,以便州务卿在其互联网网站上额外公布这些捐款人名单。
(2)CA 政府 Code § 84223(c)(2) 当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委员会应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更新的前10名捐款人名单:
(A)CA 政府 Code § 84223(c)(2)(A) 有新个人符合成为委员会前10名捐款人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84223(c)(2)(B) 已是前10名捐款人的个人向委员会累计追加捐款五千美元($5,000)或以上。
(C)CA 政府 Code § 84223(c)(2)(C) 发生改变,导致前10名捐款人的相对排名顺序发生变化。
(3)CA 政府 Code § 84223(c)(3) 向委员会作出最大累计捐款的10个人应按捐款金额从大到小排列。如果两个或更多捐款人捐款金额相同,且达到列入前10名捐款人名单的门槛,则披露顺序应从该金额的最新捐款人开始。
(4)CA 政府 Code § 84223(c)(4) 委员会应在捐款人符合名单资格或名单发生任何变化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布或更新前10名捐款人名单;在选举前16天内,则应在48小时内公布或更新。
(d)CA 政府 Code § 84223(d) 在列出前10名捐款人时,委员会应尽合理努力识别并说明向委员会捐款的其他个人或委员会的实际个人或公司真实来源。
(e)CA 政府 Code § 84223(e) 除了委员会被要求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任何其他名单外,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规章的规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编制、维护并展示支持和反对每项州投票议案的前10名捐款人最新名单。
(f)CA 政府 Code § 84223(f) 本条仅在州务卿根据《政府法典》第84602条 (b) 款 (7) 项认证在线申报和披露系统之前有效,并自该日期起废止。

Section § 84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务卿追踪那些为支持或反对某项州级投票议案或候选人而筹集一百万美元或以上资金的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该名单基于竞选报告,并且必须公布在州务卿的网站上。名单包括前10名捐款人及其捐款金额、所在地等相关详细信息。

捐款金额少于一万美元的捐款人不会被列入名单。名单的变动,例如出现新的主要捐款人或排名变化,必须及时更新,尤其是在选举前。该系统只有在在线申报系统获得认证后才会开始运作。

(a)CA 政府 Code § 84223(a) 对于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州级投票议案或州级候选人而成立的委员会,若其为某次选举筹集一百万美元($1,000,000)或以上资金,州务卿应维护一份准确的委员会前10名捐款人名单,具体按照委员会规章的规定。该名单应基于申报人的竞选声明和报告。前10名捐款人的最新名单应按照 (c) 款的规定,公布在州务卿的互联网网站上。
(b)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1) 除 (4) 项另有规定外,前10名捐款人名单应列明向委员会作出累计捐款金额最大的10个人的姓名、每个人的捐款总额、该人的所在城市和州、该人的委员会识别号(如有),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如果名单上确定的任何前10名捐款人是根据第82013条 (a) 款成立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通过规章要求该名单也列明这些捐款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
(2)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b)(2)(A) 对于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项州级投票议案而成立的委员会,应计算委员会从某人处收到的累计捐款金额,计算期间自委员会首次支出以符合资格、支持或反对该议案之日前12个月开始至当前日期为止。
(B)CA 政府 Code § 84223(b)(2)(A)(B) 对于主要为支持或反对某位州级候选人而成立的委员会,应计算委员会从某人处收到的初选和普选合计的累计捐款金额。
(3)CA 政府 Code § 84223(b)(3) 第82015.5条的汇总规则以及委员会通过的任何实施规章,应适用于确定向委员会作出前10名累计捐款的个人。
(4)CA 政府 Code § 84223(b)(4) 累计向委员会捐款金额少于一万美元($10,000)的个人,不应根据本条被确定或披露为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
(c)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3(c)(1) 委员会应通过规章,以规范州务卿展示本条所涉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名单的方式,州务卿应按照这些规章规定的方式,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前10名捐款人名单。
(2)CA 政府 Code § 84223(c)(2) 委员会的前10名捐款人名单应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进行更新:
(A)CA 政府 Code § 84223(c)(2)(A) 有新人符合成为委员会前10名捐款人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84223(c)(2)(B) 现有前10名捐款人向委员会作出额外捐款。
(C)CA 政府 Code § 84223(c)(2)(C) 发生改变,从而改变了前10名捐款人的相对排名顺序。
(3)CA 政府 Code § 84223(c)(3) 向委员会作出累计捐款金额最大的10个人应按捐款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如果两个或更多捐款金额相同的捐款人达到列入前10名捐款人名单的门槛,披露顺序应从该金额的最新捐款人开始。
(4)CA 政府 Code § 84223(c)(4) 州务卿应在收到符合名单资格的捐款人数据或名单有任何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选举前16天内,在48小时内公布或更新前10名捐款人名单。
(d)CA 政府 Code § 84223(d) 除了州务卿被要求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的任何其他名单外,州务卿应按照委员会规章的规定,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编制、维护并展示一份支持和反对每项州级投票议案的前10名捐款人的最新名单。
(e)CA 政府 Code § 84223(e) 本条在州务卿根据《政府法典》第84602条 (b) 款 (7) 项认证一个在线申报和披露系统前不生效。

Section § 842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民选官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成员报告某些款项,即所谓的“委托付款”,当这些款项在一年内来自同一来源累计达到5000美元或以上时。他们必须在达到该金额后30天内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付款人、付款目的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公开的,并且必须转发给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或地方官员。

当款项是应官员要求支付,且官员未提供公平对价,特别是用于立法、政府或慈善目的,并且付款人不是政府机构时,就需要提交这些报告。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4(a)
(b)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4(a)(b)款所述的委托付款,应在付款或多笔付款在同一日历年内来自同一来源累计达到或超过五千美元 ($5,000) 之日起30天内报告。报告应由提出委托要求的官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成员向该官员或成员所属的机构提交,并且是根据第81008条规定可供查阅和复制的公共记录。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付款人姓名;付款人地址;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收款人姓名和地址;所提供或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简要说明(如有);以及付款的具体目的或事件的说明。一旦来自单一来源的五千美元 ($5,000) 累计门槛在某一日历年内达到,该来源在该日历年内作出的所有付款均应在达到该门槛或付款作出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30天内披露。在收到报告后30天内,包括公共事业委员会在内的州机构应将这些报告的副本转交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地方机构应将这些报告的副本转交该机构民选官员提交竞选财务报告的官员。
(b)CA 政府 Code § 84224(b) 本节规定的报告要求适用于符合以下各项的委托付款:
(1)CA 政府 Code § 84224(b)(1) 该付款是应民选官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作出的。
(2)CA 政府 Code § 84224(b)(2) 提出委托要求的民选官员或公共事业委员会成员未就该付款提供充分且对等的对价。
(3)CA 政府 Code § 84224(b)(3) 该付款主要用于立法、政府或慈善目的。
(4)CA 政府 Code § 84224(b)(4) 如果主要用于立法或政府目的,该付款是由非州、地方或联邦政府机构的个人作出的。

Section § 84225

Explanation

本节将选举规则适用于竞选公务员退休系统或教师退休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以及支持或反对他们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制定具体规定,说明这些候选人和委员会必须如何报告和披露信息,只要这些规定符合法律的总体目标。

本篇规定适用于竞选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职位的候选人,以及主要为支持或反对这些候选人而成立或存在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以调整这些候选人和委员会的报告和披露要求,使其符合本篇的宗旨和规定。

Section § 842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那些需要向地方而非州务卿提交某些竞选相关文件,并且已收到一万五千美元或更多竞选捐款的地方政府官员或候选人。如果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也需要这样做,他们还必须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这些文件。州务卿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在线系统处理这些备案所需的更新,以及这些更新何时能准备就绪。这项要求将在这些更新确认后的第一个一月开始生效。

(a)CA 政府 Code § 84226(a) 本条适用于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任何地方政府民选官员或地方政府民选公职候选人:
(1)CA 政府 Code § 84226(a)(1) 该官员或候选人须向其地方备案官员或其他机构提交本章要求提交的声明、报告或其他文件,但其备案要求不包括向州务卿提交。
(2)CA 政府 Code § 84226(a)(2) 该官员或候选人已收到用于支持其在即将举行的选举中竞选公职的竞选捐款,金额等于或超过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b)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6(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6(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本款 (2) 项以及 (c) 和 (d) 款的约束,(a) 款中规定的地方政府民选官员或地方政府民选公职候选人,除向本篇要求的任何其他人提交外,还应通过第 84602 条 (b) 款中规定的在线备案和披露系统,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第 84200、84200.5、84203 或 84204 条中规定的声明、报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2)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6(b)(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6(b)(2)(a) 款中规定的地方政府民选官员或地方政府民选公职候选人,仅当第 84215 条 (a) 和 (e) 款中规定的人员也须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同类声明、报告或其他文件时,才须根据 (1) 项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声明、报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c)CA 政府 Code § 84226(c) 在州务卿根据第 84602 条 (b) 款 (7) 项认证在线备案和披露系统之日后的第一个 1 月 1 日之前,州务卿应根据第 9795 条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适应本条规定的地方官员和候选人的备案而需要对该系统进行的任何更改。该报告应包括州务卿预计将认证这些更改已完成的日期。在准备本报告时,州务卿应咨询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和技术部。
(d)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6(d)
(a)Copy CA 政府 Code § 84226(d)(a) 和 (b) 款应在州务卿认证 (c) 款所述报告中指定的更改已完成之日后的第一个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