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限制自愿开支上限
Section § 8540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竞选各种州级公职的候选人的支出限额,前提是他们选择遵守这些限额。对于州众议员候选人,初选限额为40万美元,普选限额为70万美元。州参议员候选人初选最多可花费60万美元,普选最多可花费90万美元。州平税委员会候选人初选限额为100万美元,普选限额为150万美元。
其他全州范围的候选人(州长候选人除外)初选限额为400万美元,普选限额为600万美元。州长候选人初选最多可花费600万美元,普选最多可花费1000万美元。“竞选支出”涵盖了大多数选举活动,但不包括准备财务披露报表。
政党代表候选人进行的支出不计入这些限额。
(a)CA 政府 Code § 85400(a) 除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外,自愿接受支出限制的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其竞选支出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1)CA 政府 Code § 85400(a)(1) 对于州众议员候选人,在初选或特别初选中为四十万美元 ($400,000),在普选或特别普选中为七十万美元 ($700,000)。
(2)CA 政府 Code § 85400(a)(2) 对于州参议员候选人,在初选或特别初选中为六十万美元 ($600,000),在普选或特别普选中为九十万美元 ($900,000)。
(3)CA 政府 Code § 85400(a)(3) 对于州平税委员会候选人,在初选中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在普选中为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4)CA 政府 Code § 85400(a)(4) 对于除州长或州平税委员会候选人以外的全州范围的候选人,在初选中为四百万美元 ($4,000,000),在普选中为六百万美元 ($6,000,000)。
(5)CA 政府 Code § 85400(a)(5) 对于州长候选人,在初选中为六百万美元 ($6,000,000),在普选中为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b)CA 政府 Code § 85400(b) 就本节而言,“竞选支出”的含义与第82022.5节中定义的“与选举相关的活动”相同,但不包括准备竞选财务披露报表。
(c)CA 政府 Code § 85400(c) 政党代表候选人进行的竞选支出,不计入本节规定的竞选支出限制。
竞选支出限额 州级公职候选人 州众议员支出
Section § 854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公职候选人何时以及如何决定其竞选活动的自愿支出限额。最初,候选人在提交参选意向时,必须声明是否接受这些限额。他们可以更改此决定,但必须在提交提名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并且不得已超出限额。候选人在首次声明后,最多可以更改两次决定。如果候选人最初拒绝接受限额,但在初选期间未超出限额,他们可以在上次选举后的14天内,选择在决选中接受限额。不允许超出这些规则的更改。
(a)CA 政府 Code § 85401(a) 每位竞选州公职的候选人,在提交第85200节规定的意向声明时,应当提交一份接受或拒绝第85400节规定的自愿支出限额的声明。
(b)CA 政府 Code § 85401(b) 候选人可以在《选举法》第8020节规定的提交提名文件的截止日期之前,更改其接受或拒绝自愿支出限额的声明,前提是候选人未超出自愿支出限额。候选人在首次提交该选举和职位的意向声明之后,不得更改其接受或拒绝自愿支出限额的声明超过两次。
(c)CA 政府 Code § 85401(c) 任何拒绝接受自愿支出限额但仍在初选、特别初选或特别选举中未超出限额的竞选州公职的候选人,可以在初选、特别初选或特别选举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接受普通选举或特别决选支出限额的声明。
(d)CA 政府 Code § 85401(d) 尽管有第81004.5节或本篇章的任何其他规定,候选人不得更改其接受或拒绝自愿支出限额的声明,除非本节和第85402节另有规定。
自愿支出限额 候选人支出限额 州公职选举
Section § 854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级选举的候选人最初同意将其竞选开支控制在某个限额以下,但随后发现其对手向自己的竞选活动投入的资金超过了这些限额,那么第一个候选人就不再需要遵守该支出限额。此外,如果候选人向自己的竞选活动投入个人资金,他们必须迅速通知相关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85402(a) 任何已提交声明接受自愿支出限额的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如果一名对手候选人向其自己的竞选活动投入个人资金超过第85400节规定的限额,则不受这些限额的约束。
(b)CA 政府 Code § 85402(b) 委员会应通过法规要求向其自己的竞选活动投入个人资金的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及时通知。
自愿支出限额 个人竞选捐款 对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