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政治委员会(包括政党委员会)在选举周期内,如果独立支出达到或超过1000美元,必须在24小时内向州务卿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有关支出的具体信息,类似于其他财务披露。

如果支出是在候选人的参与下或应其建议发生的,则不被视为独立支出,而是对候选人的捐款。这种协调包括与候选人或其竞选团队的合作、协商或任何安排。

(a)CA 政府 Code § 85500(a) 除本篇章要求的任何其他报告外,须根据第84605条提交报告的委员会,包括政党委员会,如果在选举周期内作出与竞选州公职的候选人或州公投议案相关的独立支出一千美元 ($1,000) 或以上,则应在线或以电子方式向州务卿提交报告,披露该独立支出的作出情况。本报告应披露第84204条 (b) 款所要求的相同信息,且应在独立支出作出之时起24小时内提交。
(b)CA 政府 Code § 85500(b) 如果支出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作出的,则不得被视为独立支出,且应被视为作出该支出的人向该支出是为其利益或代表其作出的候选人作出的捐款:
(1)CA 政府 Code § 85500(b)(1) 该支出是在与该支出是为其利益或代表其作出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任何受控委员会或任何代理人合作或协商的情况下作出的。
(2)CA 政府 Code § 85500(b)(2) 该支出是与该支出是为其利益或代表其作出的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任何受控委员会或任何代理人协同作出,或应其请求或建议作出的。
(3)CA 政府 Code § 85500(b)(3) 该支出是在涉及候选人或候选人的代理人与作出该支出的人的任何安排、协调或指示下作出的。

Section § 8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候选人控制的委员会不得独立花钱,也不得向其他委员会提供资金,以独立支持或反对其他候选人。

候选人控制的委员会不得进行独立支出,也不得向其他委员会捐款以进行独立支出,以支持或反对其他候选人。

Section § 8550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州务卿在其网站上公布与州公职候选人和全州投票措施相关的独立支出。这些支出是公开披露的竞选财务活动的一部分。这些信息应易于访问,并链接到其所关联的候选人或投票措施。

此外,该法律规定,这些支出的报告表格应包含立法区号和措施编号或字母的特定字段,以确保对此类财务活动的精确追踪。

(a)CA 政府 Code § 85505(a) 州务卿应在其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作为公开披露的竞选财务活动的一部分,公布任何根据第85500条报告的、第82031条所定义的独立支出,这些支出是针对州民选公职候选人和全州范围的投票措施的。此信息应链接到州务卿维护的、与该候选人或投票措施相关的网站部分。
(b)CA 政府 Code § 8550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提交根据第85500条要求的在线或电子报告而创建的所有表格,应包含一个单独的字段,供申报人输入立法区号以及全州范围投票措施的编号或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