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公职人员如何提交其经济利益申报书。如果委员会负责某位官员的备案,他们必须使用委员会的电子系统进行备案。委员会担任各种公职的备案机构,包括全州民选官员、立法机构成员、市政经理、法官以及法律中指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备案由其他人处理的官员,例如地方机构负责人或立法机构雇员,则概述了不同的流程。例如,地方机构负责人向其机构备案,机构再将其转交至准则审查机构,或者他们可以直接向准则审查机构备案。立法机构成员向其工作的立法机构议院备案。未列出的人员必须遵循其机构的利益冲突准则。

(a)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a)(1) 公职人员(委员会为其备案机构)提交的经济利益申报书,应使用委员会的电子备案系统向委员会提交。
(2)CA 政府 Code § 87500(a)(2) 委员会应为以下所有人员提交的经济利益申报书的备案机构:
(A)CA 政府 Code § 87500(a)(2)(A) 全州民选官员或全州民选公职候选人。
(B)CA 政府 Code § 87500(a)(2)(B) 立法机构或州平税委员会的成员或候选人。
(C)CA 政府 Code § 87500(a)(2)(C) 公共事业委员会、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开发委员会或加州海岸委员会的成员。
(D)CA 政府 Code § 87500(a)(2)(D) 州许可或监管委员会、局或署的成员。
(E)CA 政府 Code § 87500(a)(2)(E) 被任命为州委员会、署或类似的州多成员机构的人员,如果该委员会已被指定为相应委员会、署或机构的利益冲突准则中的备案机构。
(F)CA 政府 Code § 87500(a)(2)(F) 担任地方检察官、县法律顾问、县财务长或县监事会成员职务的人员,或上述职务的候选人。
(G)CA 政府 Code § 87500(a)(2)(G) 市政经理,或在没有市政经理的情况下,首席行政官。
(H)CA 政府 Code § 87500(a)(2)(H) 担任市议会议员、市财务长、市检察官或市长职务的人员,或上述职务的候选人。
(I)CA 政府 Code § 87500(a)(2)(I) 县规划委员或市规划委员。
(J)CA 政府 Code § 87500(a)(2)(J) 县首席行政官。
(K)CA 政府 Code § 87500(a)(2)(K) 法官、法院专员或法官候选人。
(L)CA 政府 Code § 87500(a)(2)(L) 地方政府机构负责人或地方政府委员会或署的成员,如果委员会是其准则审查机构,并且委员会已被指定为相应机构、委员会或署的利益冲突准则中的备案机构。
(M)CA 政府 Code § 87500(a)(2)(M) 立法机构的指定雇员,如果其受雇的立法机构议院指示其直接向委员会备案。
(N)CA 政府 Code § 87500(a)(2)(N) 多个联合权力保险机构的指定雇员,选择根据第87350条提交多机构申报书。
(b)CA 政府 Code § 87500(b) 公职人员(委员会不为其备案机构)提交的经济利益申报书,应按以下方式提交:
(1)CA 政府 Code § 87500(b)(1) 委员会成员应使用委员会的电子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委员会应将备案副本发送给司法部长办公室,司法部长办公室应为备案机构。
(2)CA 政府 Code § 87500(b)(2) 除(a)款(2)项(L)分项和本项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机构负责人、地方政府机构委员会或署的成员,或不受地方立法机构管辖的委员会或署的成员,应向该机构、委员会或署提交一份原件,该机构、委员会或署应制作并保留一份副本,并将原件转交至准则审查机构,准则审查机构应为备案机构。准则审查机构可要求原件直接提交给准则审查机构,且该机构、委员会或署不保留任何副本。
(3)CA 政府 Code § 87500(b)(3) 除(a)款(2)项(M)分项另有规定外,立法机构的指定雇员应向其受雇的立法机构议院提交一份原件。
(c)CA 政府 Code § 87500(c) 未在本节中另行指定的人员,应按照准则审查机构在该机构的利益冲突准则中的规定,向该机构或准则审查机构提交一份原件。

Section § 87500.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为经济利益申报书提供电子申报服务。经济利益申报书是公职人员为披露财务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而提交的声明。机构必须首先制定提案并获得相关委员会的批准,其中包括支付1000美元的认证费用。这些电子系统需要安全可靠,能确认提交,并向公众提供副本。电子申报人会收到自动确认,以证明其提交是及时的。委员会可以审计这些系统,并可能要求在网上发布前删减某些信息。如果电子系统不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市或县就不能使用它。

(a)CA 政府 Code § 87500.2(a) 机构可以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允许电子申报第2条(自第87200节起)或第3条(自第87300节起)所要求的经济利益申报书,包括修订。
(b)CA 政府 Code § 87500.2(b) 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协商,在制定所有可能使用的电子申报的数据库设计要求时,使用通用的数据库集成功能。
(c)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2(c)(1) 拟允许电子申报经济利益申报书的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提案,其中应包括该机构拟使用的电子申报系统的描述,以供批准和认证。提交提案的机构应支付一千美元 ($1,000) 的费用给委员会,用于批准和认证该提案的成本。
(2)CA 政府 Code § 87500.2(c)(2) 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收取电子申报经济利益申报书的费用。
(3)CA 政府 Code § 87500.2(c)(3) 委员会应审查机构的提案,以确保其符合根据(a)款和(b)款通过的系统要求法规以及(d)款的要求。如果拟议系统符合这些要求,委员会应在收到机构提交的提案后,尽快批准和认证该机构的电子申报系统。
(d)CA 政府 Code § 87500.2(d) 机构拟议的电子申报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87500.2(d)(1) 电子申报的经济利益申报书应包含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的电子传输,并符合《民法典》第1633.11节(b)款的规定。
(2)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2(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2(d)(2)(A) 机构的申报官员应向电子申报其经济利益申报书或修订的个人发出电子确认,通知申报人其经济利益申报书或修订已收到。该确认应包括申报官员收到经济利益申报书或修订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申报人查看和打印申报官员收到的数据的方式。
(B)CA 政府 Code § 87500.2(d)(2)(A)(B) 申报人保留的电子申报的经济利益申报书或修订的副本,以及根据(A)项发出的显示申报人及时申报其经济利益申报书或修订的确认,应构成申报人及时申报其经济利益申报书或修订的可反驳推定。
(3)CA 政府 Code § 87500.2(d)(3) 机构应使用包含分层安全的电子申报系统,以确保数据完整性。该系统应具备在申报人访问电子申报系统时,以电子方式唯一识别申报人的能力。该系统的运行流程应包括行业最佳实践,以确保经济利益申报书中所含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受到危害或损害。
(4)CA 政府 Code § 87500.2(d)(4) 机构应根据第81008节的规定,应要求向公众提供官员经济利益申报书的副本。电子申报的经济利益申报书副本应与委员会公布的经济利益申报书相同,并应包含申报书的申报日期。
(e)CA 政府 Code § 87500.2(e)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要求机构在将经济利益申报书发布到互联网上之前,删减其中的信息。
(f)CA 政府 Code § 87500.2(f) 委员会可以对机构已批准和认证的电子申报系统进行酌情审计,以评估其性能和符合本节要求的情况。
(g)CA 政府 Code § 87500.2(g) 委员会应接受由已根据本节规定从申报人处收到电子申报书的机构转交的经济利益申报书的电子副本。
(h)CA 政府 Code § 87500.2(h) 如果委员会未批准和认证某个电子申报系统符合委员会法规和本节其他要求,则市或县不得继续使用该电子申报系统。

Section § 875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委员会创建和管理一个在线系统,用于提交关于财务利益的申报表。人们可以使用这个系统电子提交他们的信息,系统必须安全且易于使用。系统在用户提交后应发出确认,证明他们按时提交了。委员会可以将数据在线公布,但必须删除签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详细信息,并为某些申报人提供额外的隐私选项。公众意见和持续培训将支持系统的推出和使用。还将提供一个易于公众访问的数据版本。

(a)CA 政府 Code § 87500.3(a) 委员会可以开发和运行一个在线系统,用于提交根据第2条(从第87200节开始)和第3条(从第87300节开始)要求的经济利益申报表。根据第87500.4节的规定,该在线系统应使申报人能够遵守本章关于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要求,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87500.3(a)(1) 一种申报人可以免费电子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方式或方法,该申报表包含根据伪证罪处罚提交的电子传输,符合本法典第81004节和《民法典》第1633.11节(b)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87500.3(a)(2) 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防火墙、数据加密、安全认证,以及所有必要的硬件和软件以及行业最佳实践,以确保每份经济利益申报表中所含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被危及或损害。
(b)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3(b)(1) 根据(a)款开发的系统应向电子提交其经济利益申报表或经济利益申报表修正案的人员发出一份电子确认书,通知申报人其经济利益申报表或修正案已收到。该确认书应包括收到经济利益申报表或修正案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申报人可以查看和打印所收到数据的方式。
(2)CA 政府 Code § 87500.3(b)(2) 申报人保留的电子提交的经济利益申报表或修正案的纸质副本,以及根据(1)款发出的显示申报人及时提交了其经济利益申报表或修正案的确认书,应推定申报人及时提交了其经济利益申报表或修正案,但该推定可被反驳。
(c)CA 政府 Code § 87500.3(c) 如果委员会根据(a)款开发在线系统,它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就该系统的实施征求意见,并在必要时保持受影响的州和地方机构之间的持续协调,并继续为州和地方申报官员以及申报人开发和提供关于使用在线系统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最新和持续的培训和协助计划。
(d)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3(d)(1) 除(2)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可以将根据(a)款运行的系统上提交的所有数据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开,以易于理解的格式,提供最大的公众访问便利,并应向寻求公开访问信息的人员提供协助。
(2)CA 政府 Code § 87500.3(d)(2) 尽管有第81008节或《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从第7920.000节开始))的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款从互联网上公开的数据中删除以下私人信息:
(A)CA 政府 Code § 87500.3(d)(2)(A) 申报人的签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邮寄地址。
(B)CA 政府 Code § 87500.3(d)(2)(B) 应申报人要求,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删除申报人个人住址的街道名称和门牌号:
(i)CA 政府 Code § 87500.3(d)(2)(B)(i) 申报人在其经济利益申报表中注明了某个商业实体,且该商业实体的地址与申报人的个人住址相同。
(ii)CA 政府 Code § 87500.3(d)(2)(B)(ii) 申报人报告了从其个人住址向租户出租空间所得的收入,且该租户的地址与申报人的个人住址相同。
(C)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3(d)(2)(C)
(i)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3(d)(2)(C)(i) 应现任民选官员或因离职而提交申报表的前任民选官员的要求,且如果委员会认定该现任或前任民选官员对家庭成员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身份信息存在合理的隐私顾虑,则删除:
(I)CA 政府 Code § 87500.3(d)(2)(C)(i)(I) 家庭成员的姓名。
(II) 家庭成员的地址。
(III) 雇用该家庭成员的实体的地址。
(IV) 实体名称中包含家庭成员姓名或地址的实体名称。
(ii)CA 政府 Code § 87500.3(d)(2)(C)(i)(ii) 委员会可以制定法规来定义“家庭成员”和“合理的隐私顾虑”,用于本(C)款的目的。

Section § 875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设立一个系统,让某些人可以在线提交他们的财务披露声明。如果该系统设立,委员会将接管地方申报官员的一些职责,例如通知申报人、接收他们的声明,并确保所有文件都正确提交。如果人们仍然选择纸质申报,委员会会将副本分享给相关官员。任何关于谁可以在线申报的变更,都将在实施前六个月通知受影响的官员,以便他们做好准备。一旦确定,在线申报的人就不需要再向其他任何地方申报。委员会可以根据公众反馈,随时调整哪些人可以在线申报。

(a)CA 政府 Code § 87500.4(a)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87500.3条设立在线系统,委员会应指定第87500条所述的哪些类别人员可以通过委员会设立的在线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
(b)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4(b)(1) 如果委员会根据(a)款规定,指定第87500条所述人员可以通过委员会设立的在线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则委员会在获得第87500条指定的申报官员授权后,应承担在线系统授权电子申报的每一类别申报人中每一申报人的申报官员职责,无论申报人选择以电子方式还是纸质方式向委员会提交其经济利益申报表。未授权委员会承担本款所述申报官员职责的申报官员,应继续履行第81010条规定的职责。委员会就每一授权类别中的每一申报人所承担的申报官员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87500.4(b)(1)(A) 通知申报人其申报义务。
(B)CA 政府 Code § 87500.4(b)(1)(B) 接收申报人的经济利益申报表。
(C)CA 政府 Code § 87500.4(b)(1)(C) 在申报人未能及时申报或被要求修改其经济利益申报表时,确保遵守申报要求。
(D)CA 政府 Code § 87500.4(b)(1)(D) 向申报官员分发根据本章规定每个期间需要提交多份经济利益申报表,并且尽管被授权以电子方式向委员会提交申报表,但选择使用纸质表格向委员会提交申报表的人员的已完成经济利益申报表副本。
(2)CA 政府 Code § 87500.4(b)(2) 如果委员会根据本款承担申报官员的职责,则其职责被承担的申报官员应以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其管辖范围内每一申报人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c)CA 政府 Code § 87500.4(c) 委员会应在实施该决定前至少六个月,通知可能受本条规定委员会决定授权某一类别申报人进行电子申报影响的申报官员,以便为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d)CA 政府 Code § 87500.4(d) 根据本章规定每个申报期需要提交多份经济利益申报表,并且根据第87500.3条被授权后以电子方式向委员会提交其经济利益申报表的人员,无需向任何其他人或机构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如果被授权向委员会电子申报的申报人以纸质方式向委员会申报,委员会应根据(b)款(1)项(D)分项的规定,将申报表副本分发给任何其他申报官员。
(e)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87500.4(e)(1) 在委员会根据(a)款就第87500条所述的哪些类别人员被允许通过委员会设立的在线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作出初步决定后,委员会可随时修改其决定。
(2)CA 政府 Code § 87500.4(e)(2) 根据第87500.3条,委员会应继续就在线系统的实施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听取意见,该意见应为委员会根据(1)项修改其关于第87500条所述的哪些类别人员被允许通过委员会设立的在线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决定提供依据。

Section § 875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拥有网站的市或县书记员,您需要在网上发布一份包含特定详细信息的通知。这份通知必须包括一份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向您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当地选举产生的官员名单。您还应该告知公众,他们可以通过访问您的办公室或委员会办公室来获取这些申报表的副本,并提供办公室地址。

此外,您应该添加一个指向委员会网站的链接,并提及其中一些申报表可能以电子形式在该网站上在线提供。

每个维护互联网网站的市书记员或县书记员,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一份通知,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87505(a) 根据第87500条向该市书记员或县书记员提交经济利益申报表的,在第87200条中确定的选举产生的官员名单。
(b)CA 政府 Code § 87505(b) 一份声明,说明可通过访问委员会办公室或该市书记员或县书记员办公室(视情况而定)获取(a)款所述选举产生的官员提交的经济利益申报表副本。该声明应包括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市书记员办公室或县书记员办公室(视情况而定)的实际地址。
(c)CA 政府 Code § 87505(c) 一个指向委员会互联网网站的链接,以及一份声明,说明某些州和地方政府机构选举产生的官员的经济利益申报表可能以电子格式在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