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前任高级职员和雇员的取消资格
Section § 87400
本节定义了用于解释相关条款的关键术语。“州行政机构”包括所有州政府办公室、部门、理事会和委员会,但不包括立法机关、法院或司法部门的机构。“州行政官员”是指这些机构中参与重要非文书工作的任何人。“司法、准司法或其他程序”涵盖任何涉及特定当事人的法律或官方程序。“参与”意味着积极参与决策或提供建议,但涉及非特定当事人的例行建议除外。
Section § 87401
这项法律规定,一名离任的州行政官员在离职后,如果为了报酬,则不能在法院或州机构面前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人。这适用于加州是案件的当事方或在案件中拥有重大权益的情况,并且该官员在受雇于州政府期间曾参与过同一程序。
Section § 87403
本节阐述了阻止前州官员参与与其过去任职相关的某些活动的规则的例外情况。首先,前官员可以作为证人分享其专业知识,除标准证人费外,不收取额外报酬。其次,如果法院或机构认定他们具备处理特定问题所需的独特资质,并且他们的参与符合公共利益,他们可以进行信息沟通。最后,前官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参与诉讼程序:法院或机构保留管辖权,其任职结束已至少五年,且其参与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Section § 87404
Section § 87405
如果你在本法律颁布前就离开了政府工作,那么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你。但是,如果法律生效后你又回到政府工作岗位,那么从那时起你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了。
Section § 87406
1990年《米尔顿·马克斯离职后就业限制法》为加州立法机关前成员和其他州官员设定了规定。这些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有偿代表他人试图影响立法或行政行动。这包括在立法机关或州机构面前进行露面或沟通。如果有人辞职,此禁令将延长至立法届会无限期休会后一年。
此外,曾参与决策的州行政机构雇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其原机构面前代表他人。然而,如果该人员担任州或地方政府职位并代表其行事,则这些限制不适用。
Section § 87406.1
这条法律规定了加州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前成员、官员和雇员的限制。他们被禁止在离职后一年内,为了报酬而代表他人,通过与他们以前所在的区进行互动来影响监管决策。但是,如果他们现在为另一个区或公共机构工作,则不受此限制。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区听证委员会的前成员。
Section § 87406.3
如果您曾是加州地方政府的民选官员、县首席行政官、市经理或类似职务,那么在您离职后的一年内,您不能作为他人的代理人与该政府打交道。这包括出面或沟通以影响行政或立法行为或相关决定。
但是,如果您现在为另一个政府机构工作,这条规则不适用,除非您是该机构的独立承包商。地方政府如果愿意,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规定。行政行为涉及政府规章或规则,而立法行为涉及制定或修改法律或政策。这两个术语都不包括简单的事务性行为。
Section § 87408
如果您在加州公务员退休系统或教师退休委员会担任高级职位,离职后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在您离职后的四年内,您不能代表或代理他人,以影响这些系统内的行动或决策,尤其是在涉及资金或合同时。您仍然可以与这些系统互动,但只能代表州政府,而不能为私人利益或客户服务。
这项法律适用于委员会成员、某些指定职位以及信息技术或健康福利部门的经理。其目的是防止在离职后出现任何利益冲突或不当影响。
Section § 87409
这项法律限制了某些个人在离职两年内,协助企业与加州公共退休系统签订合同。具体来说,它适用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州教师退休系统的前董事会成员、指定人员以及担任行政职务的经理。在离职后的两年内,这些人不得帮助企业从这些系统获得或谈判合同。
Section § 87410
这项法律规定,公务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某些高级官员,在离职后的10年内,不得接受报酬,从事引荐代理人的工作,帮助争取与公务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相关的投资或开展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