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竞选资金
Section § 895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竞选州级公职的候选人只能在某些既定限额内接受竞选捐款。此外,存入其竞选账户的任何资金,必须严格用于与选举相关的开支或与担任公职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89511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候选人、当选官员以及各类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竞选资金。它明确了“竞选资金”的定义,包括现金、捐款和其他金融资产。该法律定义了不同类型的委员会,并具体说明了竞选支出中何为“实质性个人利益”,重点关注超过200美元的支出。它还概述了“家庭”的含义,包括与候选人或官员同住的家庭成员。本条款详细说明了哪些属于“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特指法律辩护和合规成本,同时排除了筹款、咨询和广告费用。
Section § 89511.5
本法律允许在任民选官员使用其个人资金支付第89510条(b)款授权的某些非竞选开支,而无需先将这些资金存入其竞选银行账户。他们必须向其委员会的司库提供收据和说明。如果他们遵循这些步骤并在开支发生后90天内完成,他们可以从竞选资金中获得报销。任何报销延迟都将使该款项转变为捐款。委员会必须报告财政年度内任何超过100美元的开支,并且本法律不允许他们将竞选资金用于与其特定职务无关的任何事项。
Section § 89512
本法律规定了寻求或担任公职人员哪些开支是合法的。如果开支与竞选公职有关,它必须服务于政治目的。如果与担任公职有关,则应与立法或政府目的相关。任何带来显著个人利益的开支,都必须直接与这些政治、立法或政府职责挂钩。
此外,除非本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通常不允许使用资金支付罚款、处罚、判决或和解。
Section § 89512.5
Section § 89513
本节概述了竞选资金的使用方式,强调资金只能用于与政治、立法或政府目的直接相关的开支。差旅费如果符合美国国税局标准则允许报销,候选人家庭成员的差旅费如果与目的地相关也可报销。专业服务费如果有助于委员会的行政职能则允许支付,但健康相关费用大多不允许,除非是真正的员工福利。
竞选资金不能用于支付罚款或处罚,除非与具有政治意义的任务相关,但绝不能用于个人利益、刑事定罪或性行为不端指控。筹款活动的门票是允许的;然而,娱乐或体育赛事门票需要提供正当理由。礼物受到限制,除非与政治相关,贷款仅限于组织或政治团体。
最后,如果托儿费用直接源于竞选活动,则可以使用竞选资金。这不包括学费或医疗费用,除非其明确源于竞选职责。
Section § 89514
这项法律规定了竞选资金何时可以用于支付法律费用。通常,只有当法律问题直接与某个委员会的主要活动,或与候选人或当选官员的行为或职责相关时,竞选资金才能用于支付法律费用。这包括涉及诽谤或违反竞选法律的案件。但是,如果法律案件导致候选人或当选官员因与选举相关的欺诈行为被判重罪,那么竞选资金就不能用于支付法律费用。
Section § 89515
这项法律允许将竞选资金捐赠或贷款给合法的非营利组织,例如慈善机构或宗教团体,但前提是这些资金不会在财务上显著惠及候选人或某些相关个人。此外,该捐赠或贷款必须与政治、立法或政府目标相关。
Section § 89516
这项法律规定了竞选资金如何用于车辆费用,以及不能如何使用。竞选资金不能用于购买车辆,除非车辆归委员会所有,并且用于政治或政府目的。使用这些资金租赁车辆,只有在承租方是委员会或政府机构,且车辆用于政治或政府目的时才允许。经授权的车辆的运营成本,例如保险,可以用竞选资金支付。候选人或工作人员等个人,如果妥善记录,可以按照美国国税局批准的费率报销其个人车辆用于竞选目的的费用。车辆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政治或相关活动,非政治用途应尽量少。
Section § 895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定所有者是候选人、其家人或有权批准支出的人,竞选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或租赁房产,也不能购买或翻新电器或设备。但是,如果用于政治、立法或政府目的,竞选资金可以租赁房产,租期最长一年。任何非政治用途都必须是次要的。
Section § 89517.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候选人和当选官员使用竞选资金支付安保费用,例如安装安保系统或聘请私人安保。
这些费用是有限制的,候选人终身支出不得超过10,000美元,无论他们竞选多少个职位。
安保费用包括安装和监控安保系统以及提供人身安保,但不包括向近亲属支付款项或购买枪支。如果竞选资金用于购买安保系统或有形安保物品,一旦该人员离任或出售财产,这些物品必须归还或按市场价值报销。
候选人或官员必须在其竞选声明中报告这些支出和报销,并解释和核实任何证明这些支出合理的威胁。
家人或工作人员不承担这些费用的个人责任。
Section § 89517.6
这项法律允许候选人、民选官员或竞选工作人员使用竞选资金来支付改善其电子设备网络安全的费用。为此目的从竞选资金中支出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在竞选声明中正式报告。
Section § 89518
这项法律规定,候选人和当选官员不能使用竞选资金支付自己或他人从事政治或政府工作的报酬,但可以报销他们为此类活动支付的任何直接费用。此外,如果有人有权批准竞选资金的使用方式,他们也不能用这些资金获得从事政治工作的报酬,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或报销自付费用。
Section § 89519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离任民选公职或竞选失败后竞选资金的处理方式。90天后,这些资金将成为“盈余资金”,其使用受到限制。
盈余竞选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未偿竞选债务、退还捐款,或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且不得使候选人或其家人受益。资金也可用于政党进行选民登记及相关活动,但不能用于支持候选人。此外,资金可用于支持联邦或州外候选人,或特定的投票议案。它们还可以支付与候选人或官员身份相关的行政或法律专业服务费用。
因候选人身份而产生的、用于保护其家人或工作人员的安保费用,被视为这些资金的合法用途,但必须进行报告。
Section § 89519.5
如果公职人员被判犯有某些严重罪行且定罪已最终确定,他们只能将竞选资金用于支付竞选债务或退还捐款。定罪最终确定六个月后,任何剩余资金必须上缴给州的普通基金。这不适用于投票提案委员会或法律辩护基金中的资金。
Section § 8952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给予或收受非法酬金、馈赠,或进行被禁止的开支,都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并可能需要支付最高达非法金额三倍的罚款。法律还涉及滥用竞选资金的情况,如果有人不当使用这些资金以获取显著个人利益,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达不当金额两倍的罚款。“严重个人利益”被定义为通过此类滥用行为获得一万美元($10,000)或以上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