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5

Explanation
在本章中,凡使用“部门”一词时,特指总务部。

Section § 92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立法机关(包括其成员或委员会)相关的费用报销申请,不受某些条款的约束,但第925.6条这一特定条款除外。此外,由法规确定的官方薪金报销申请,也免于适用相同的条款。

Section § 925.4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有索赔要求,并且有专门拨出或可用的资金来支付该索赔,您可以将其提交给州审计长。您必须遵循相关部门规定的提交这些索赔的具体格式和规则。

Section § 92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审计长何时可以支付索赔。通常,审计长在支付前必须审查索赔,以确保其合法性。然而,对于某些委员会,有特殊规定允许它们制定自己的流程,并且这些流程不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

此外,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索赔记录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如果索赔来自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用于特定的住房项目,审计长可以预付,但预付金额不得超过拨款总额的25%。这些住房款项涉及一个负责保存审计记录的供应商,并且只要相关资金可用,此流程就会持续。

(a)CA 政府 Code § 925.6(a)  除 (b) 和 (e) 款另有规定外,审计长不得为任何索赔签发支付令,直到审计长已根据法律以及部门采纳的关于索赔提交和审计的一般规则和条例对该索赔进行审计。如果法律指示审计长为任何目的签发支付令,该指示应受本条约束。
(b)CA 政府 Code § 925.6(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众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参议院议事规则委员会和联合议事规则委员会应与审计长合作,制定规则和条例,以规范各委员会向审计长提交索赔事宜。审计长应与各委员会合作,制定规范各委员会索赔审计和记录保存的规则和条例。所有规则和条例应于1990年1月31日前通过,并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议事日志中公布,并向公众提供。
(c)CA 政府 Code § 925.6(c) 根据 (b) 款通过的规则和条例不受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或批准。
(d)CA 政府 Code § 925.6(d) 审计长根据 (b) 款保存的索赔记录,应依照《加利福尼亚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编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的规定向公众开放查阅。
(e)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1)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审计长应为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提交的任何索赔签发支付令,用于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897.3条选定的供应商预付资金,该预付基于与《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相关的已批准申请人。根据本款可用于预付的资金,在任何给定时间,不得超过《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所述项目原始拨款金额的25%。
(2)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2)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5.6(e)(2)(1) 款所述的供应商应作为住房和社区发展部的财务代理人,并负责保存所有索赔记录以供审计。
(3)CA 政府 Code § 925.6(e)(3)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款应保持有效,只要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31部第2部分第17章(自第50897条起)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提供资金。

Section § 925.8

Explanation
如果主计长同意一项索赔,他将向提出索赔的人支付款项。

Section § 926

Explanation
如果审计长不批准某项索赔,他们必须将该索赔以及一份解释不予批准原因的声明,按照该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备案。

Section § 926.2

Explanation
一旦针对州的索赔被审计长或立法机关驳回,就不能再重新审议,除非提供了新的信息或事实,足以证明重新开案是合理的,这类似于个人诉讼中使用的规则。

Section § 926.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为主计长驳回了他们的索赔而感到不满,他们可以向该部门提出上诉。如果该部门认为有正当理由,主计长必须重新审查该索赔。

Section § 926.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一项针对州的索赔在主计长复议后仍被最终驳回,受影响的人可以向立法机关上诉。为此,他们需要向负责的部门提交一份上诉通知。一旦收到此通知,该部门必须将该被驳回的索赔、所有相关文件以及之前提交的任何证据发送给立法机关。

在主计长复议后最终驳回索赔后,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通过向该部门提交上诉通知,向立法机关上诉。收到该通知后,该部门应将该被驳回的索赔、所有随附文件以及在该部门前取得的证据陈述转交立法机关。

Section § 92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美国政府通过扣留加利福尼亚州应支付给同一债务人的款项来追收其应收款项。联邦机构必须在州政府处理债务人的付款申请之前,向相关的加州州政府部门提交通知。在处理此申请时,州政府必须注明债务人因其他原因已欠州政府的任何款项。州审计长随后将向美国财政部长支付联邦政府应收款项,扣除债务人欠加州的任何款项。任何剩余款项将支付给债务人。

当美国政府机构在征收税款或其应收款项时,经联邦法律授权可对债务人应得的款项进行行政征收时,可援引本条规定,并按以下方式追索州政府应付给该债务人的款项:
该机构应在州政府机构将债务人的相关债权提交给州审计长或州人事委员会之前,向应向债务人支付款项的州政府部门、委员会、办公室或机构提交事实证明。州政府机构在提交债务人债权时,应在其中注明已提交证明的事实,并应注明债务人因预付款或任何其他目的而欠州政府的任何款项。
在不违反第12419.4条和第12419.5条规定的前提下,州审计长应签发支付给美国财政部长的付款凭证,金额为支付给债务人的净额,该净额是在扣除已预付给债务人或债务人欠州政府的任何款项后,或足以全额清偿经如此证明的债务人欠美国政府的款项;任何余额应支付给债务人。

Section § 92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公共实体对另一个公共实体拥有明确、已约定的财务债权(即“已清算债权”),或者个人对公共机构拥有此类债权,他们有权获得利息。该利息自债权提交之日起第61天开始计算,前提是该债权被确认为有效且已到期应付。利率设定为每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