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7

Explanation

《加州及时付款法案》要求州机构在45天内支付所有妥善提交且无争议的账单或款项。如果付款逾期,机构必须自动计算并支付所有应付的逾期罚金。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州机构,包括处理公务员和教师退休金的机构,以及州司库和总务部等部门。

(a)CA 政府 Code § 927(a)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加州及时付款法案》。
(b)CA 政府 Code § 927(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机构应在收到或接到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个人支付妥善提交的、无争议的账单、退款或其他无争议的款项,或自动计算并支付本章规定的相应逾期付款罚金。
(c)CA 政府 Code § 927(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章应适用于所有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系统、州司库和总务部。

Section § 9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机构及时支付根据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款项给企业或个人。它也适用于州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如果付款逾期,州机构必须支付罚金,除非发生紧急情况。这些罚金规定不能被州机构或相关的承包商/补助金接受者更改或规避,仅紧急情况除外。

(a)Copy CA 政府 Code § 927.1(a)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7.1(a)(1) 州机构根据与企业的合同(包括任何经批准的变更单或合同修订)购置财产或服务时,应当在合同要求的日期并按照第927.4条的要求向该个人或企业支付款项,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罚金。
(2)CA 政府 Code § 927.1(a)(2) 州机构授予补助金(如第927.2条(b)款所定义)时,应当在补助金要求的日期并按照第927.4条的要求向作为补助金接受者的个人或企业支付款项,否则将承担逾期付款罚金。
(b)CA 政府 Code § 927.1(b) 除第927.1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外,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本章规定的逾期付款罚金不得由以下任何一方豁免、更改或限制:
(1)CA 政府 Code § 927.1(b)(1) 根据合同购置财产或服务或授予补助金的州机构。
(2)CA 政府 Code § 927.1(b)(2) 与州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财产或服务或作为补助金接受者的任何个人或企业。

Section § 927.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其中包括“索赔”,指州机构的付款请求;以及“拨款”,指用于资助受害者服务或保护活动的协议。“发票”是州机构购买服务或商品的账单。“医疗补助计划”是指《福利与机构法典》下的一项医疗计划。“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和“非营利服务组织”是为公共服务目的注册的实体。“付款”涵盖任何支付行为,包括签发支付令或支票。“合理理由”详细说明了州机构发现差异或需要进一步验证发票时的条件。“州机构收到”表示发票送达指定地点的日期。“规定付款批准日期”是付款到期日,如果未指定,通常是收到发票后的30天。本节还定义了“资源保护区”、“周转金”,以及参与医疗补助计划的“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标准。最后,它介绍了负责管理州财政系统的FISCal部门。

本章适用以下定义:
(a)CA 政府 Code § 927.2(a) “索赔”指州机构编制并提交给主计长,用于支付给指定索赔人的付款请求。
(b)Copy CA 政府 Code § 927.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7.2(b)(1) “拨款”指任何州机构与地方政府机构或组织之间签订的最终协议,该机构或组织获授权接受用于由任何州机构管理的受害者服务或预防项目,或由资源保护区执行的恢复活动的拨款资金。
(2)CA 政府 Code § 927.2(b)(2) 本款定义的拨款为合同,并受本章约束。
(c)CA 政府 Code § 927.2(c) “发票”指根据州机构获取财产或服务的合同,或根据已签署的最终拨款协议,要求付款的账单或索赔。
(d)CA 政府 Code § 927.2(d) “医疗补助计划”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设立的计划。
(e)CA 政府 Code § 927.2(e)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指根据《公司法典》第5046条(b)款定义的,已在总务部注册为小型企业的公司。
(f)CA 政府 Code § 927.2(f) “非营利服务组织”指为向公众提供服务而成立的非营利实体。
(g)CA 政府 Code § 927.2(g) “退款或其他应付款通知”指州机构通知某人其应获得退款或付款,或州机构收到某人通知其应获得退款或无争议付款。
(h)CA 政府 Code § 927.2(h) “付款”指任何形式的支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主计长向索赔人签发无争议发票金额的支付令或注册支付令,或州机构签发周转金支票。
(i)CA 政府 Code § 927.2(i) “合理理由”指州机构认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927.2(i)(1) 发票或索赔金额与合同或拨款规定之间存在差异。
(2)CA 政府 Code § 927.2(i)(2) 发票或索赔金额与索赔人实际向州交付财产或服务,或州接受该等交付之间存在差异。
(3)CA 政府 Code § 927.2(i)(3) 索赔人需要向州机构提供支持发票或索赔金额有效性的额外证据。
(4)CA 政府 Code § 927.2(i)(4) 发票执行不当或需要索赔人更正。
(5)CA 政府 Code § 927.2(i)(5) 应收款人计算的退款或其他应付款金额与州机构计算的金额之间存在差异。
(j)CA 政府 Code § 927.2(j) “州机构收到”指发票送达合同或拨款中指定的州地点或当事方的日期,如果合同或拨款中未指定州地点或当事方,则指州机构另行指定的任何地点。
(k)CA 政府 Code § 927.2(k) “规定付款批准日期”指合同或拨款中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如果合同或拨款未确定具体日期,则指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后的30个日历日。
(l)CA 政府 Code § 927.2(l) “资源保护区”指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9编(自第9001条起)设立的资源保护区。
(m)CA 政府 Code § 927.2(m) “周转金”指根据第2编第4部第2章第5条(自第16400条起)设立的基金。
(n)CA 政府 Code § 927.2(n) “小型企业”指根据第14837条(d)款认证为“小型企业”的企业,包括根据《加州高速铁路法案》(《公共事业法典》第19.5编(自第185000条起))从事加州高速铁路系统开发、设计和建设的认证小型企业。
(o)CA 政府 Code § 927.2(o) “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提及医疗补助计划下的提供者时,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企业或组织:
(1)CA 政府 Code § 927.2(o)(1) 主要办事处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2)CA 政府 Code § 927.2(o)(2) 如有高级职员,其住所位于加利福尼亚州。
(3)CA 政府 Code § 927.2(o)(3) 如果是小型企业,则为独立拥有和运营。
(4)CA 政府 Code § 927.2(o)(4) 该企业或组织在其经营领域不占主导地位。
(5)CA 政府 Code § 927.2(o)(5) 连同任何关联公司,该企业或组织的年度业务总收入不超过三百万元($3,000,000),但如果卫生服务部主任认为此举有助于实现本章宗旨,则可增加此金额。

Section § 9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州机构应如何处理无争议发票和退款通知的支付和争议。如果州机构收到发票,除非付款是直接处理的,否则他们需要在截止日期前将其提交给主计长进行支付。机构可以因正当理由对发票提出异议,但如果这样做,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索赔人。州雇员不应利用小问题来拖延付款。同样,对于退款通知,必须在30天内转交给主计长。退款争议也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沟通。

(a)CA 政府 Code § 927.3(a) 除州机构根据第927.6条直接付款外,州机构收到的无争议发票应在规定的付款批准日期前提交给主计长进行支付。如果州机构在收到发票或财产或服务交付(以后者为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索赔人,州机构可以因合理原因对索赔人提交的发票提出异议。任何州雇员不得以轻微或技术性缺陷为由对发票提出异议,以规避或避免本章的总体意图或任何具体规定。
(b)CA 政府 Code § 927.3(b) 除州机构根据第927.13条直接付款外,州机构收到的退款通知或其他应付款通知应在机构收到通知后的30个日历日内提交给主计长。如果州机构在收到个人关于应退款的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索赔人,州机构可以因合理原因对退款请求提出异议。

Section § 9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州机构都必须在45天内支付无争议的发票。如果他们超过这个时限,就必须按照相关条款的规定,向发送发票的个人或公司支付逾期罚金。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为避免逾期付款罚金,从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到付款之日的最长时间为45个日历日。如果从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未付款,则应根据第927.6节和第927.7节向索赔人支付逾期付款罚金。

Section § 9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Medi-Cal计划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那么本章关于索赔支付的规定就适用。通常,Medi-Cal索赔应在收到后30天内支付,除非有充分理由不立即支付。

延迟支付的原因可能包括需要核实医疗服务是否必要,处理涉嫌欺诈的提供者,或者需要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审查索赔。如果索赔因这些原因需要额外审查,则不会因迟延支付而受到处罚。

本章不适用于根据Medi-Cal计划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报销索赔,除非Medi-Cal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是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将本节适用于Medi-Cal计划下的服务或设备提供者向州或其财务中介提交的索赔时,索赔的付款应在州或其财务中介收到索赔后30天内到期,除非存在不付款的合理原因。关于Medi-Cal索赔,合理原因应包括审查索赔以确定医疗必要性,审查受特殊预付款欺诈和滥用控制的提供者的索赔,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由财务中介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审查的索赔。如上所述需要特殊审查的索赔不符合迟延付款罚款的条件。

Section § 9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机构在收到无争议发票后45天内未能处理付款,则必须支付罚款。对于资源保护区、认证小型企业以及参与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的特定非营利组织,罚款利率为美国优惠利率(U.S. Prime Rate)上浮10%,前提是其合同金额低于50万美元。对于其他企业,罚款利率为特定投资利率上浮1%,最高不超过15%。

如果小型实体的罚款金额为10美元或更少,或对其他实体的罚款金额为100美元或更少,则不予支付。州机构可以通过在收到发票后45天内直接从专项基金支付来避免罚款。

(a)CA 政府 Code § 927.6(a) 州机构在未能在规定付款批准日期前向主计长提交正确索赔,且在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未发出付款的情况下,应支付适用罚款,无需索赔人为此提交额外发票。罚款应在州机构向主计长提交付款索赔或直接向索赔人付款之日停止累计,并应从州机构的维持拨款中支付。如果索赔人是资源保护区、认证小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根据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提供服务或设备的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州机构应按前一财政年度6月30日美国优惠利率(United States Prime Rate)上浮10%的利率向索赔人支付罚款。但是,非营利组织只有在获得合同或拨款金额少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罚款支付。如果罚款金额为十美元 ($10) 或更少,罚款应予免除,州机构不予支付。
(b)CA 政府 Code § 927.6(b) 对于所有其他企业,州机构应按前一财政年度6月30日集合资金投资账户(Pooled Money Investment Account)每日利率上浮1%的利率支付罚款,但不得超过15%的利率。如果罚款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更少,罚款应予免除,州机构不予支付。在例外情况下,州机构可以通过在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直接从州机构的周转金中向索赔人付款,从而避免因未能在规定付款批准日期前向主计长提交正确索赔而支付罚款。

Section § 9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审计长必须在收到州机构的正确索赔后15天内向索赔人付款。如果付款在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后超过45天仍未发出,审计长必须自动支付滞纳金。这些罚款的计算方式不同:对于某些小型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罚款利率是美国优惠利率上浮10%;对于其他企业,则是特定州投资利率上浮1%,最高不超过15%。根据企业类型,低于10美元或100美元的小额罚款将被免除。此外,如果加州的财务系统延迟了索赔的传输,导致付款延误,则该系统需承担罚款责任。

(a)CA 政府 Code § 927.7(a) 审计长应在收到州机构的正确索赔后15个日历日内向索赔人付款。如果审计长未能在收到州机构索赔后的15个日历日内付款,且未能在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后的45个日历日内发出付款,则审计长应向索赔人支付适用的罚款,而无需索赔人为此提交发票。罚款应在全额付款之日停止累计,并应从审计长的资金中支付。如果索赔人是资源保护区、经认证的小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根据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 program)提供服务或设备的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则审计长应自收到州机构索赔后的第16个日历日起,按高于前一财政年度6月30日美国优惠利率10%的费率向索赔人支付罚款。但是,非营利组织只有在获得合同或拨款金额少于五百千美元 ($500,000) 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罚款。如果罚款金额为十美元 ($10) 或更少,则罚款应予免除,审计长不予支付。对于所有其他企业,审计长应按高于前一财政年度6月30日集合资金投资账户每日利率1%的费率支付罚款,但不得超过15%。如果罚款金额为一百美元 ($100) 或更少,则罚款应予免除,审计长不予支付。
(b)CA 政府 Code § 927.7(b) 如果加州财务信息系统(Financial Information System for California)延迟将州机构的正确索赔送达审计长,导致审计长未能在15个日历日内付款,且未能在州机构收到无争议发票后的45个日历日内发出付款,则加州财务管理部(Department of FISCal)应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Section § 92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州机构不应要求额外资金来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款。如果机构确实向立法机关请求额外资金,它们必须明确说明该请求中有多少是由于逾期付款的罚款。

州机构应避免寻求任何额外拨款,以支付因其未能按照本章要求及时付款而产生的罚款。任何请求立法机关为该机构进行赤字拨款的州机构,应指明所请求金额中,如果有的话,有多少部分是因本章规定的任何罚款而需要的。

Section § 92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大多数州机构每年向总务局局长报告其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这些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并需详细说明向小型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群体支付了多少滞纳金罚款。

此外,如果机构愿意,还可以包含其他绩效衡量指标。总务局局长随后会汇总这些数据并向公众公开。然而,林业和消防局无需提交这些报告。

(a)CA 政府 Code § 927.9(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州机构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个日历日内,每年向总务局局长提供一份关于该州机构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根据本章规定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的报告。
(b)CA 政府 Code § 927.9(b) 该报告应单独列明支付给小型企业、其他企业以及退款或其他支付给个人的滞纳金罚款的总数量和总金额。州机构可自行决定向局长提供其他相关绩效衡量指标。局长应编制一份报告,单独列出在上一财政年度期间,各州机构支付给小型企业、其他企业以及退款和其他支付给个人的所有滞纳金罚款的数量和总金额,连同其他相关绩效衡量指标,并应将该信息向公众公开。
(c)Copy CA 政府 Code § 927.9(c)
(a)Copy CA 政府 Code § 927.9(c)(a)款和(b)款的报告要求不适用于林业和消防局。

Section § 9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州机构确保索赔人及时支付其分包商和供应商,尤其侧重于帮助小型企业。机构应采用更快的支付方式,以便主承包商能更快地支付分包商和供应商。此外,机构还必须及时回应分包商或供应商关于支付状态的任何询问。

Section § 92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林业和消防局签订合同的发票何时可能适用滞纳金的规则。通常,如果合同发票在火灾季节期间会产生滞纳金,付款批准将延迟30天,除非合同是与资源保护区、经认证的小型企业、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签订的。如果付款因州政府没有批准的预算而延迟,这些例外情况不适用滞纳金。

此外,如果州政府及时付款的能力因灾难或犯罪行为等事件受阻,滞纳金规则将暂停,除非索赔人是参与特定服务(例如医疗补助计划下的服务)的小型或非营利组织。当付款因缺乏批准的预算而延迟时,罚款将继续累计,但上述例外情况除外。

(a)CA 政府 Code § 927.11(a) 除与资源保护区、经认证的小型企业、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如果与林业和消防局签订合同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在林业和消防局局长宣布的每年火灾季节期间将产生滞纳金,则所需的付款批准日期应延长30个日历日。
(b)CA 政府 Code § 927.11(b) 如果州机构因未颁布《预算案》而未能及时付款,则任何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均无资格获得滞纳金。
(c)Copy CA 政府 Code § 927.11(c)
(1)Copy CA 政府 Code § 927.11(c)(1) 如果财政局局长确定州机构或审计长因重大灾难、灾害或犯罪行为而无法按照本章规定及时支付发票,则第927.6条和第927.7条中规定的其他适用滞纳金条款应暂停执行,除非其适用于以下任何索赔人:
(A)CA 政府 Code § 927.11(c)(1)(A) 资源保护区。
(B)CA 政府 Code § 927.11(c)(1)(B) 经认证的小型企业。
(C)CA 政府 Code § 927.11(c)(1)(C) 非营利组织。
(D)CA 政府 Code § 927.11(c)(1)(D)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
(E)CA 政府 Code § 927.11(c)(1)(E) 根据医疗补助计划(Medi-Cal)提供服务或设备的小型企业或非营利组织。
(2)CA 政府 Code § 927.11(c)(2) 根据本款暂停应保持有效,直至财政局局长确定应恢复暂停的滞纳金条款。
(d)CA 政府 Code § 927.11(d) 除(b)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州机构因未颁布《预算案》而未能及时付款,罚款应继续累计,直至发票支付为止。

Section § 927.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第926.10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本特定章节范围内的任何合同。

第926.10条不适用于本章所涵盖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92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加州州机构、审计长或加州财务信息系统 (FISCal) 未能正确处理退款或支付款项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机构未提交正确申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则需支付罚款。这些罚款基于利率计算,并从机构预算中支出。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除罚款,例如罚款金额为10美元或更少,或者没有生效的州预算。

审计长必须在收到正确申报后15天内付款,否则将承担罚款。此外,如果FISCal的延迟导致未能及时付款,FISCal也可能承担责任。故意超额支付以收取罚款的情况不符合条件,并且存在特定豁免,例如所得税以及某些健康和社会服务支付。

(a)CA 政府 Code § 927.13(a)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任何州机构在收到退款或其他应付款通知后30天内未能向审计长提交正确申报,且在收到退款或其他应付款通知后45天内未能支付,应根据本节对无争议金额承担罚款责任。罚款应从该机构的资金中支付,费率等于前一财政年度6月30日集合资金投资账户的每日利率减去1%。罚款应在全额支付或退款之日停止累计。如果罚款金额为十美元 ($10) 或更少,则应免除罚款,州机构无需支付。在例外情况下,州机构可以通过在收到退款或其他应付款通知后45个日历日内直接从州机构周转基金向索赔人支付,从而避免因未能向审计长提交正确申报而支付罚款。
(b)CA 政府 Code § 927.13(b) 审计长应在收到州机构的正确申报后15个日历日内向索赔人支付。如果审计长在收到州机构的申报计划后15个日历日内未能支付,且在机构收到退款通知或无争议应付款通知后45个日历日内未发出支付,审计长应向索赔人支付适用罚款。罚款应在全额支付之日停止累计,并应从审计长的资金中支付。如果罚款金额为十美元 ($10) 或更少,则应免除罚款,审计长无需支付。
(c)CA 政府 Code § 927.13(c) 如果加州财务信息系统 (Financial Information System for California) 延迟将州机构的正确申报送达审计长,导致审计长未能在15个日历日内支付,且在机构收到退款通知或无争议应付款通知后45个日历日内未发出支付,则加州财务部 (Department of FISCal) 应承担适用罚款。
(d)CA 政府 Code § 927.13(d) 如果确定某人故意超额支付某项债务,且唯一目的是为了获得罚款支付,则该人不得根据本节获得利息支付。
(e)CA 政府 Code § 927.13(e) 在任何没有生效的《预算案》的时期内,不应累计罚款;对于因联邦授权项目或直接依赖州机构收到联邦资金而产生的任何支付或退款,也不应累计罚款。
(f)CA 政府 Code § 927.13(f)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政府 Code § 927.13(f)(1) 用于所得税目的的支付、退款或抵免。
(2)CA 政府 Code § 927.13(f)(2)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部第3编第7章(自第14000节起)规定,在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program) 下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或精神健康服务的报销索赔支付。
(3)CA 政府 Code § 927.13(f)(3) 根据公共社会服务或公共卫生计划向该计划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款项。
(4)CA 政府 Code § 927.13(f)(4) 由总务部 (Department of General Services) 支付的索赔款项。
(5)CA 政府 Code § 927.13(f)(5) 由州授权委员会 (Commission on State Mandates) 支付的款项。
(6)CA 政府 Code § 927.13(f)(6) 由人力资源部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根据第19823节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