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共实体和公职人员的诉讼有关对国家的诉讼的特别规定
Section § 9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起诉州政府因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害私人财产时,法庭案件应在哪里审理。这类案件应在财产所在地县进行审理。对于针对州政府的其他类型诉讼,如果总检察长在回应诉讼前提出书面请求,审理地点将移至萨克拉门托县,除非有其他特定条款适用。
Section § 955.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地震和火山预测。地震预测科学正在发展,该法律旨在确保政府在应对预测时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而无需担心承担责任。
如果州长认为某项预测具有科学有效性,他们可以发布相关预警。州机构及其雇员,以及地方政府实体和公共雇员,对于因发布或不发布预警,或因他们为应对这些预测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预警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无需担心被起诉。
此外,此类预警可能导致宣布紧急状态,从而在这些时期提供进一步的豁免。实质上,该法律保护政府在地震和火山事件规划方面的行动免受法律追究。
Section § 955.2
Section § 95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地方机构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在该市、县或地方机构所在地进行审理。但是,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通过提交动议请求将审判地点移至萨克拉门托县。“地方机构”一词指的是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但明确不包括州政府或其分支机构。
Section § 955.4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有人想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法律诉讼,他们必须将传票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负责在这些索赔中为州辩护。此规则存在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955.6
本节规定了当交通部为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坏私人财产时所涉及的法律诉讼。当有人提起此类诉讼时,必须将传票送达总检察长或交通部部长。此外,案件的辩护将由交通部的律师负责。
Section § 955.8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水资源部为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害私人财产时,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诉讼。它要求将法律传票送达总检察长或水资源部部长。如果获得总检察长的许可,该部门的法律顾问将负责辩护。否则,总检察长将接管辩护。
Section § 955.9
Section § 956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赠与、继承或其他非购买或政府强制征收的方式获得房地产所有权权益,那么与州政府共有该房产的人可以把州政府列为当事方,提起法律诉讼来分割该房产。这种诉讼称为“分割诉讼”。诉讼中必须说明州政府是如何获得该房产权益的。诉讼程序必须通知州总检察长和财政部长。总检察长将代表州政府处理这些诉讼,并代表州政府处理必要的协议或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