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起诉州政府因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害私人财产时,法庭案件应在哪里审理。这类案件应在财产所在地县进行审理。对于针对州政府的其他类型诉讼,如果总检察长在回应诉讼前提出书面请求,审理地点将移至萨克拉门托县,除非有其他特定条款适用。

针对州政府因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害私人财产而提起的诉讼,其审理的适当法院是财产所在地县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除第 (955.2) 和 (955.3) 条另有规定外,经总检察长在答辩前或答辩时提出书面要求,其他诉讼的审理地点应变更为萨克拉门托县。

Section § 9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如何处理地震和火山预测。地震预测科学正在发展,该法律旨在确保政府在应对预测时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众的最佳利益,而无需担心承担责任。

如果州长认为某项预测具有科学有效性,他们可以发布相关预警。州机构及其雇员,以及地方政府实体和公共雇员,对于因发布或不发布预警,或因他们为应对这些预测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以根据预警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无需担心被起诉。

此外,此类预警可能导致宣布紧急状态,从而在这些时期提供进一步的豁免。实质上,该法律保护政府在地震和火山事件规划方面的行动免受法律追究。

(a)CA 政府 Code § 955.1(a) 地震预测科学正在迅速发展,尽管仍主要处于研究阶段,但这些预测现已开始,并且必将持续到未来。紧急服务办公室内部存在行政程序,以就地震预测的有效性向州长提供建议。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特别区可以采取许多重要行动,以应对地震预测和相关预警,保护生命和财产。本立法的意图是确保这些行动由政府机构以负责任的方式采取,符合公共利益,而无需担心随之而来的财务责任。
(b)CA 政府 Code § 955.1(b) 州长可自行决定,就已确定具有科学有效性的地震或火山预测的存在发布预警。州及其机构和雇员不应对因根据本款发布或不发布预警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因导致预警发布或不发布的实情收集、评估或其他活动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c)CA 政府 Code § 955.1(c) 公共实体和公共雇员可根据根据 (b) 款发布的预警,采取、或未能或拒绝采取任何行动,或执行、或未能或拒绝执行任何与该预警相关且依法授权的地震或火山预测响应计划。在采取、或未能或拒绝采取此类行动时,公共实体和公共雇员均不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因准备、或未能或拒绝准备任何地震灾害或损害预测图、危险区域疏散计划以及其他计划要素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d)CA 政府 Code § 955.1(d) 州长根据 (b) 款发布的地震或火山预警,足以作为宣布第 8558 条所定义的州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的依据。公共实体和公共雇员应根据在此类州紧急状态或地方紧急状态期间适用的所有豁免条款免于承担责任。

Section § 9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发生的死亡或伤害事件起诉加州政府,案件应在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县进行审理。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将审判移至其他地点,就像私人个体之间的案件一样。

Section § 95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县或地方机构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在该市、县或地方机构所在地进行审理。但是,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通过提交动议请求将审判地点移至萨克拉门托县。“地方机构”一词指的是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但明确不包括州政府或其分支机构。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市、县、或市县联合体、或地方机构作为原告在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的诉讼或程序中,该诉讼可在该市、县、或市县联合体、或地方机构所在地点的任何市、县、或市县联合体进行审理。
司法部长可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在答辩前,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的规定,申请将审判地点变更为萨克拉门托县。
就本条而言,“地方机构”指任何政府区、委员会或机构,或任何其他地方政府机构或公司,或民选地方公职人员,但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机构、部门、委员会或理事会,或州政府行政部门的民选公职人员。

Section § 955.4

Explanation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有人想对加利福尼亚州提起法律诉讼,他们必须将传票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负责在这些索赔中为州辩护。此规则存在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在法律的其他章节中有所规定。

除第811.9、955.6、955.8和955.9条另有规定外:
(a)CA 政府 Code § 955.4(a) 所有针对州的索赔诉讼的传票送达,均应送达总检察长。
(b)CA 政府 Code § 955.4(b) 总检察长应为所有针对州的索赔诉讼进行辩护。

Section § 95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交通部为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坏私人财产时所涉及的法律诉讼。当有人提起此类诉讼时,必须将传票送达总检察长或交通部部长。此外,案件的辩护将由交通部的律师负责。

针对因交通部施工引起的、在宪法第一条第19款含义范围内为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坏私人财产的诉讼:
(a)CA 政府 Code § 955.6(a) 传票应送达总检察长或交通部部长。
(b)CA 政府 Code § 955.6(b) 辩护应由交通部律师进行。

Section § 9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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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加州水资源部为公共用途征用或损害私人财产时,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诉讼。它要求将法律传票送达总检察长或水资源部部长。如果获得总检察长的许可,该部门的法律顾问将负责辩护。否则,总检察长将接管辩护。

在根据《宪法》第一条第14款的含义,针对因水资源部工作引起的征用或损害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用途的诉讼中:
(a)CA 政府 Code § 955.8(a) 传票应送达总检察长或水资源部部长。
(b)CA 政府 Code § 955.8(b) 辩护应由该部门的法律顾问进行,如果经总检察长根据《水法典》第127条授权;否则辩护应由总检察长进行。

Section § 9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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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您对加州司法部门的不同机构提出法律索赔时,传票必须送达给谁。如果您的索赔是针对高等法院或其法官,则应将传票送达给法院执行官。如果索赔是针对上诉法院或其法官,则应送达给上诉法院的书记官/执行官。如果索赔是针对最高法院或其法官,则应送达给最高法院的书记官/执行官。如果您的索赔是针对司法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则应送达给司法委员会的行政主任。

Section §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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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赠与、继承或其他非购买或政府强制征收的方式获得房地产所有权权益,那么与州政府共有该房产的人可以把州政府列为当事方,提起法律诉讼来分割该房产。这种诉讼称为“分割诉讼”。诉讼中必须说明州政府是如何获得该房产权益的。诉讼程序必须通知州总检察长和财政部长。总检察长将代表州政府处理这些诉讼,并代表州政府处理必要的协议或免责声明。

凡州政府通过赠与、依据死者遗嘱或通过死者遗产分配令,或非通过购买或行使征用权的方式,获得不动产中的剩余权益(无论是或有权益还是既得权益),或不动产中的未分割共有权益时,先前地产权益的持有人或(视情况而定)其他未分割共有权益的持有人,可将州政府列为被告方,参与依据《民事诉讼法典》提起的任何分割该财产的诉讼,或依据《民事诉讼法典》提起的任何宣告性救济诉讼。在任何此类诉讼的诉状中,应当阐明州政府权益的性质及其取得方式,且任何此类诉讼的法律文书应送达总检察长和财政部长。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总检察长应代表州政府,并可代表州政府签署适当的约定、免责声明或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