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机构或公共组织对他人提起诉讼,也允许它们自己被起诉。

Section § 9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起诉公共实体(例如政府机构)时,适用与普通民事案件相同的规则,除非有具体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945.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面临刑事指控,在这些指控在法庭上解决之前,他们不能就与这些指控相关的警务人员行为起诉该警务人员或其雇主。这包括警务人员在调查、逮捕或拘留与指控相关人员时所做的任何事情。

提起此类诉讼的时限(诉讼时效)在刑事指控审理期间会暂停。但是,如果刑事案件正在上诉或涉及某些转处计划,则此暂停不适用。

此外,本规定不阻止某人向相关政府委员会提交潜在索赔通知,但此通知仍必须在正常时限内提交。

任何被起诉书、告发书、申诉书或其他指控刑事犯罪的控告文书指控的人,在对被指控人的指控在高等法院审理期间,不得就警务人员与被指控人所涉罪行相关的行为(包括在调查或报告该罪行或逮捕或拘留被指控人时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以索取金钱或损害赔偿,针对警务人员或雇用该警务人员的公共实体。
提起和起诉此类诉讼的任何适用诉讼时效,应在指控在高等法院审理期间中止。
就本条而言,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指控不包括上诉或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六编第2.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0)、第2.6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0.6)、第2.7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1)、第2.8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1.20)或第2.9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001.50)转处的刑事诉讼程序。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向公共实体委员会提交索赔,且本条不得延长根据第911.2条要求提交索赔的时限。

Section § 945.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您想起诉政府机构要求金钱或损害赔偿,您必须首先向该机构提交书面索赔。这一索赔程序在第 1 章和第 2 章(自第 900 条和第 910 条起)中有所规定。在您提起诉讼之前,政府机构必须对您的索赔采取行动,或者让其过期(这意味着索赔被自动驳回)。但是,第 946.4 条和第 946.6 条中明确提到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9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提交索赔后,针对公共实体提起诉讼的时限。如果公共实体发出书面通知,则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未发出通知,则截止日期为问题发生之日起两年。

如果想要起诉的人正在州立监狱服刑,诉讼时限可以延长,从他们恢复法律权利之日起算六个月。但是,如果该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合理努力提起诉讼或恢复其权利,则此延期不适用。此外,任何在监狱服刑的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首先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

(a)CA 政府 Code § 945.6(a) 除第946.4条和第946.6条另有规定并受(b)款约束外,任何针对公共实体提起的诉讼,针对需要根据本分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开始)和第2章(自第910条开始)的规定提交索赔的诉讼事由,必须在以下时间内提起:
(1)CA 政府 Code § 945.6(a)(1) 如果已根据第913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不迟于该通知亲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
(2)CA 政府 Code § 945.6(a)(2) 如果未根据第913条的规定发出书面通知,自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如果公共实体被要求采取行动的期限根据第912.4条(b)款的规定延长,该延长期限不属于本款规定的诉讼提起时限的一部分。
(b)CA 政府 Code § 945.6(b) 当某人因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而无法在(a)款规定的时间内提起针对(a)款所述诉讼事由的诉讼时,提起此类诉讼的时限延长至该人恢复提起此类诉讼的民事权利之日起六个月,但如果公共实体证明原告在(a)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能作出合理努力提起诉讼,或未能获得恢复其民事权利以提起诉讼,则该期限不予延长。
(c)CA 政府 Code § 945.6(c) 被判处州立监狱监禁的人不得提起(a)款所述诉讼事由的诉讼,除非他已根据本分部第3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开始)和第2章(自第910条开始)的规定提交了索赔。

Section § 9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起诉一个政府机构,并且没有其他具体法律另有规定,那么你需要在起诉普通个人或企业通常适用的时限内提起诉讼。有些例外情况要求必须根据特定章节提交索赔,但如果这些例外不适用,就按照标准时限来。

Section § 945.9

Explanation

如果执法人员在执勤期间被指控性侵犯,受害者无需遵循常规的政府索赔程序。

受害者可以在该执法人员因相关罪行被定罪后10年内,或在该执法人员离职后10年内,提起损害赔偿索赔。

即使诉讼时效已过,受害者仍可提起索赔。他们可以在最后一次性侵犯发生之日起10年内,或自发现由此造成的伤害之日起3年内提起。

在此背景下,“性侵犯”指的是其他法律条文中列出的几项具体罪行。

(a)CA 政府 Code § 945.9(a) 针对执法人员涉嫌性侵犯而产生的索赔,如果该涉嫌侵犯发生在执法人员受雇于执法机构期间,则免除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索赔呈报要求。
(b)CA 政府 Code § 945.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针对执法人员涉嫌性侵犯而寻求损害赔偿的索赔的提起时限,如果该涉嫌性侵犯发生在原告年满18岁或之后,并且发生在执法人员受雇于执法机构期间,应为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晚者:
(1)CA 政府 Code § 945.9(b)(1) 在针对执法人员因性侵犯罪在刑事案件中作出判决之日起10年内,或者在针对执法人员因不同罪行作出判决之日起10年内,如果该不同罪行涉及性侵犯指控,并且针对执法人员作出判决的罪行与本索赔中的性侵犯指控源于同一套构成事实。
(2)CA 政府 Code § 945.9(b)(2) 在涉嫌性侵犯发生时雇佣该执法人员的执法机构不再雇佣该执法人员之日起10年内。
(c)CA 政府 Code § 945.9(c) 尽管有(b)款规定,针对执法人员涉嫌性侵犯而寻求损害赔偿的索赔,如果该涉嫌性侵犯发生在原告年满18岁或之后,并且发生在执法人员受雇于执法机构期间,且尚未最终诉讼或通过已执行的书面和解协议解决,并且原本会因适用的诉讼时效、任何州或地方政府索赔呈报截止日期或任何其他适用时限已届满而被禁止的,特此恢复,并可在以下任一时段内提起:
(1)CA 政府 Code § 945.9(c)(1) 自对原告实施性侵犯的最后一次行为、未遂行为或意图实施性侵犯的袭击之日起10年内。
(2)CA 政府 Code § 945.9(c)(2) 自原告发现或理应发现因对原告实施性侵犯的行为、未遂行为或意图实施性侵犯的袭击而导致伤害或疾病之日起3年内。
(d)CA 政府 Code § 945.9(d) 在本节中,“性侵犯”指《刑法典》第243.4、261、262、264.1、286、287或289条,或原第288a条所描述的任何罪行,意图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袭击,或未遂实施上述任何罪行。

Section § 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向公共实体(例如政府机构)提出索赔并获得批准,你是否能提起诉讼取决于你如何处理这项批准。如果他们全额批准你的索赔,并且你接受了这笔金额,你就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诉讼。如果他们只批准了部分索赔,而你接受了这部分金额,你就不能再就已获得赔付的部分提起诉讼。如果他们批准了部分索赔,但你同意以这部分金额了结整个索赔,那么你就完全不能再提起诉讼。

凡是依照本编第3部分第1章(自第900条起)和第2章(自第910条起)的规定,依法须向公共实体提交的索赔已提交且董事会已就此采取行动的:
(a)CA 政府 Code § 946(a) 如果索赔获得全额批准且索赔人接受所批准的金额,则不得就与该索赔相关的诉因的任何部分提起诉讼。
(b)CA 政府 Code § 946(b) 如果索赔获得部分批准且索赔人接受所批准的金额,则不得就索赔中已批准部分所代表的诉因部分提起诉讼。
(c)CA 政府 Code § 946(c) 如果索赔获得部分批准,且根据董事会为此目的提出的要求,索赔人已接受所批准的金额以了结整个索赔,则不得就诉因的任何部分提起诉讼。

Section § 94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何时可以起诉公共机构的。通常,在起诉公共机构之前,你必须先向该机构提交索赔。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该机构没有在州或县正确注册其信息,或者信息错误或不完整,你仍然可以在事件发生后的70天内起诉他们。该机构必须证明其信息是正确的。如果存在一项由协议规定的特定索赔程序,且该程序要求将索赔提交给该机构的管理机构或列出的联系人,则本规则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946.4(a) 凡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除非且直到向第53050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提交索赔,否则不得对其提起诉讼的,如果在诉讼事由发生后的70天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未能提交索赔不构成对维持针对公共机构诉讼的阻碍或抗辩:
(1)CA 政府 Code § 946.4(a)(1) 在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在该公共机构当时设有办事处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的公共机构登记处,没有关于该公共机构的声明已备案或被备案,如第53051条所要求。
(2)CA 政府 Code § 946.4(a)(2) 在州务卿办公室以及在该公共机构当时设有办事处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的公共机构登记处,有关于该公共机构的声明或修订声明已备案或被备案,但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此不准确或不完整,以至于它不实质性符合第53051条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946.4(b) 对于在(a)款第(1)项和第(2)项范围内出现的任何事实问题,举证责任由公共机构承担。
(c)CA 政府 Code § 946.4(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930.2条达成的协议所设立的索赔程序要求提交索赔的情况,除非如此规定的程序要求将索赔提交给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或第53051条中列出的人员。

Section § 9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被拒绝允许延迟向政府提出索赔,应该怎么做。如果被拒绝,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允许他们继续进行,即使错过了截止日期。提出此请求的正确法院通常是您通常会就您所主张的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该请求必须表明您曾尝试按时提交但被拒绝,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的理由,以及其他所需信息。您必须在被拒绝后六个月内提交此申请。

如果法院发现有正当理由,例如失误,或者受害人在提交期间是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可以允许您继续进行。法律还详细说明了向涉及索赔的政府实体送达通知的具体程序。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并根据申请、任何额外证据和反对意见作出裁决。如果法院允许,您需要在法院作出裁决后30天内提起诉讼。

(a)CA 政府 Code § 946.6(a) 如果根据第911.6条,提交索赔申请的许可被拒绝或被视为拒绝,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命令免除申请人遵守第945.4条的规定。提交该申请的适当法院是对于与该索赔相关的诉讼事由的审理而言属于适当法院的初审法院。如果申请提交至一个不适当的法院来裁决该事项,法院应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将该程序移送至适当的法院。如果与该索赔相关的诉讼事由属于有限民事案件,则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也属于有限民事案件。
(b)CA 政府 Code § 946.6(b) 申请应表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946.6(b)(1) 已根据第911.4条向委员会提出申请,且该申请已被拒绝或被视为拒绝。
(2)CA 政府 Code § 946.6(b)(2) 未能在第911.2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索赔的理由。
(3)CA 政府 Code § 946.6(b)(3) 第910条要求的信息。
该申请应在根据第911.6条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被拒绝或被视为拒绝后六个月内提交。
(c)CA 政府 Code § 946.6(c) 如果法院认定根据第911.4条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是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第911.4条(b)款规定的时间)提出的,且该申请已根据第911.6条被拒绝或被视为拒绝,并且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法院应免除申请人遵守第945.4条的规定:
(1)CA 政府 Code § 946.6(c)(1) 未能提交索赔是由于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懈怠,除非公共实体证明,如果法院免除申请人遵守第945.4条的规定,其在索赔抗辩中将受到损害。
(2)CA 政府 Code § 946.6(c)(2) 遭受所指称的伤害、损害或损失的人在第911.2条规定的提交索赔的全部时间内是未成年人。
(3)CA 政府 Code § 946.6(c)(3) 遭受所指称的伤害、损害或损失的人在第911.2条规定的提交索赔的任何时间内是未成年人,但前提是申请在该人年满18岁后六个月内或索赔发生后一年内提交,以较早者为准。
(4)CA 政府 Code § 946.6(c)(4) 遭受所指称的伤害、损害或损失的人在第911.2条规定的提交索赔的全部时间内身体或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并因此未能在此期间提交索赔。
(5)CA 政府 Code § 946.6(c)(5) 遭受所指称的伤害、损害或损失的人在第911.2条规定的提交索赔的任何时间内身体或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并因此未能在此期间提交索赔,但前提是申请在该人不再身体或精神上丧失行为能力后六个月内或索赔发生后一年内提交,以较早者为准。
(6)CA 政府 Code § 946.6(c)(6) 遭受所指称的伤害、损害或损失的人在第911.2条规定的提交索赔期限届满前死亡。
(d)CA 政府 Code § 946.6(d) 申请书副本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应在听证会前,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005条(b)款的规定送达给 (1) 地方公共实体的书记员、秘书或委员会(如果被申请人是地方公共实体),或 (2) 司法部长(如果被申请人是州)。如果申请涉及因交通部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则申请书和听证会通知应送达给司法部长或交通局局长。送达给司法部长可在司法部长位于洛杉矶、萨克拉门托、圣迭戈或旧金山的任何一个办公室进行。送达给交通局局长只能在交通部位于萨克拉门托的总部办公室进行。如果申请涉及因司法部门实体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则申请书和听证会通知应按照以下规定送达:
(1)CA 政府 Code § 946.6(d)(1) 如果申请涉及因初审法院或该法院的法官、法院执行官或第811.9条所定义的审判法院雇员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则应送达给法院执行官。
(2)CA 政府 Code § 946.6(d)(2) 如果申请涉及因上诉法院或其法官被指控的行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则应送达给上诉法院的书记员/执行官。
(3)CA 政府 Code § 946.6(d)(3) 如果申请书涉及因最高法院或其法官的据称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则应送达给最高法院的书记官/执行官。
(4)CA 政府 Code § 946.6(d)(4) 如果申请书涉及因司法委员会或法院行政办公室的据称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索赔,则应送达给司法委员会的行政主任。
(e)CA 政府 Code § 946.6(e) 法院应根据该申请书作出独立裁定。该裁定应基于该申请书、任何支持或反对该申请书的宣誓书,以及在该申请书听证会上收到的任何额外证据。
(f)CA 政府 Code § 946.6(f) 如果法院作出解除申请人遵守第945.4条规定的命令,则与该索赔相关的诉讼事由的诉讼应在此后30天内向法院提起。

Section § 94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州机构索赔的和解程序。简而言之,如果州机构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其负责人可以和解或调整索赔。财政总监必须确认资金可用,但交通部的索赔除外,交通部的索赔可由交通总监或财政总监认证。如果资金不足,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和解索赔。“州机构”指任何州政府部门或办公室,但不包括司法部门或法官。

(a)CA 政府 Code § 948(a) 经总检察长或授权代表州的律师推荐,相关州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财政总监证明存在足够的拨款用于支付索赔的情况下,和解、调整或妥协任何待决诉讼。源于州交通部活动的索赔,如果交通总监或财政总监证明存在足够的拨款用于支付该索赔,则可以支付。
(b)CA 政府 Code § 948(b) 如果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以支付,经总检察长或授权代表州的律师推荐,相关州机构负责人可以在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和解、调整或妥协任何待决诉讼。
(c)CA 政府 Code § 948(c) 在本节中,“州机构”指州的任何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或机构,对其提出的索赔由审计长签发的付款凭证支付,但不指第940.3节所定义的任何“司法部门实体”或其任何法官。

Section § 948.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解决任何与司法部门或法官的活动相关的法律诉讼。它还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法院规则,让委员会或某些雇员管理这些任务。

Section § 9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组织的领导者和解正在进行的诉讼。他们也可以授权其律师或其他雇员代表他们和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