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共机构”一词是根据另一条文,具体而言是第53050条来定义的。

就本章而言,“公共机构”具有第53050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Section § 9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共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例外规定。如果在启动法律行动后的10天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送达程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a) 没有关于该机构的必要声明备案;(b) 备案的声明错误或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要求;或 (c) 无法在声明中列出的地址找到合适的送达对象。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在针对公共机构的诉讼或程序中,如果诉讼或程序开始后的紧接10天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以按照第960.3条规定的方式送达传票:
(a)CA 政府 Code § 960.2(a) 按照第53051条的要求,在州务卿办公室以及该公共机构当时设有办事处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的公共机构登记处,没有关于该公共机构的声明备案,或被备案。
(b)CA 政府 Code § 960.2(b) 在州务卿办公室以及该公共机构当时设有办事处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的公共机构登记处,有关于该公共机构的声明或修订声明备案,或被备案,但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此不准确或不完整,以至于不实质性符合第53051条的要求。
(c)CA 政府 Code § 960.2(c) 在州务卿办公室以及该公共机构当时设有办事处的每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的公共机构登记处,有关于该公共机构的声明或修订声明备案,或被备案,但此后,无论是管理机构,还是任何构成对公共机构送达传票的公共机构官员或代理人,都无法通过尽职调查,在该声明中列出的地址进行亲自送达。

Section § 9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获得法院批准,如何向公共机构送达法律文件。送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将文件递交给萨克拉门托的州务卿办公室,二是使用挂号信寄送并要求回执。这种送达方式被视为亲自送达。此外,原告必须为每个被送达的机构支付50美元的费用。

(a)CA 政府 Code § 960.3(a) 如果通过宣誓书向法院或法官证明存在第960.2条所要求的情形,法院或法官可以下达命令,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共机构送达传票。
(b)CA 政府 Code § 960.3(b) 送达传票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CA 政府 Code § 960.3(b)(1) 将两份传票(针对每个将被送达的公共机构被告)连同两份授权送达令,交予州务卿本人或其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或
(2)CA 政府 Code § 960.3(b)(2) 将两份传票(针对每个将被送达的公共机构被告)连同两份授权送达令,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仅限收件人本人签收,要求回执)寄送至萨克拉门托的州务卿办公室。送达自州务卿办公室收到回执之日起生效。
(c)CA 政府 Code § 960.3(c) 以此方式进行的送达构成对公共机构的亲自送达。
(d)CA 政府 Code § 960.3(d) 原告应向州务卿支付五十美元 (50) 的费用,用于以这种方式送达的每个公共机构。

Section § 960.4

Explanation

当州务卿收到送达给公共机构的法律文件时,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将副本发送到该机构的主要办事处,以此通知该机构。如果没有具体地址,文件将发送给县书记官,县书记官会将其转交给该机构;如果地址未知,则会在法院张贴。如果记录中没有该公共机构的地址,州务卿会将文件发送到事件发生地或该机构拥有财产所在地的县书记官处。

州务卿还必须将一份副本发送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找到该机构的负责官员,如果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决定指定其他律师,总检察长可能会被解除责任。

州务卿在收到根据第960.3条送达的传票副本后,应通过挂号信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传票副本转发至该公共机构在本州主要办事处的管理机构,以此通知传票的送达。
如果州务卿记录中披露的公共机构管理机构主要办事处的唯一地址是其所在县,则传票应邮寄至县政府所在地,收件人为该公共机构,由县书记官代收,或者可以邮寄至法院命令中指定的该公共机构的任何地址。如果传票由县书记官代收邮寄,县书记官应立即将其发送至该公共机构在县内的地址(如果他知道),如果不知道,则应将传票在该县法院张贴30天。如果州务卿的记录未披露该公共机构的任何地址,则州务卿应将传票副本邮寄至 (a) 发生交易或事件的县的县书记官,或 (b) 该机构不动产所在县的县书记官,县书记官应立即将传票发送至该公共机构在县内的地址(如果他知道),如果不知道,则应将传票在该县法院张贴30天。
州务卿在收到此类传票副本后,应立即将所有送达给他的文件副本转交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在收到任何此类传票后,可以找到所涉公共机构的负责官员,并且该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解除总检察长在本条下的任何进一步责任,并可以指定任何其他律师为该诉讼辩护或采取他们可能决定的其他行动。

Section § 96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在法律事务中为公共机构辩护的职责和责任。总检察长必须为公共机构辩护,直到最终判决解除其责任或如另一条款所规定。总检察长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同意接受的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一旦委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拥有与总检察长相同的权力。总检察长或其委托人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相关公共机构支付。

总检察长,除非其按照第960.4条规定的方式被解除进一步的责任,或直到该事项已获得最终判决,否则应有义务通过采取其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任何步骤来为该公共机构辩护。总检察长,除非其被如此解除进一步的责任,否则应具有通过约定或承认约束该公共机构的完全权力。
总检察长可依据本章规定,在任何特定案件中,将其职责委托给任何愿意接受此类委托的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当此类职责已被委托时,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视情况而定)就该事项应具有与上文为总检察长所规定的相同的权力和权限。
总检察长或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根据本章规定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不受限制,应由其代表的公共机构承担。

Section § 96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对某个公共机构提起法律诉讼,您可以根据该机构在“公共机构登记册”中提供的信息来送达法律文件。只要您遵循这些信息以及其他法律要求,这就算作是直接将文件送达给了该机构。“公共机构登记册中的声明”指的是由州务卿或县书记员保管的公共机构详细信息的官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