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共实体和公职人员的诉讼地方公共实体诉讼特别规定
Section § 960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共机构”一词是根据另一条文,具体而言是第53050条来定义的。
Section § 960.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共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例外规定。如果在启动法律行动后的10天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送达程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a) 没有关于该机构的必要声明备案;(b) 备案的声明错误或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要求;或 (c) 无法在声明中列出的地址找到合适的送达对象。
Section § 960.3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获得法院批准,如何向公共机构送达法律文件。送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直接将文件递交给萨克拉门托的州务卿办公室,二是使用挂号信寄送并要求回执。这种送达方式被视为亲自送达。此外,原告必须为每个被送达的机构支付50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960.4
当州务卿收到送达给公共机构的法律文件时,他们必须通过挂号信将副本发送到该机构的主要办事处,以此通知该机构。如果没有具体地址,文件将发送给县书记官,县书记官会将其转交给该机构;如果地址未知,则会在法院张贴。如果记录中没有该公共机构的地址,州务卿会将文件发送到事件发生地或该机构拥有财产所在地的县书记官处。
州务卿还必须将一份副本发送给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找到该机构的负责官员,如果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决定指定其他律师,总检察长可能会被解除责任。
Section § 960.5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在法律事务中为公共机构辩护的职责和责任。总检察长必须为公共机构辩护,直到最终判决解除其责任或如另一条款所规定。总检察长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同意接受的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一旦委托,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拥有与总检察长相同的权力。总检察长或其委托人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相关公共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