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权和判决针对国家的索赔和判决的支付
Section § 965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针对州的索赔、和解或判决的财务事宜。如果索赔获得批准,并且总务部已拨付充足资金,相关州机构将支付该索赔。如果资金不足,则将情况报告给立法机关以获取进一步拨款。
对于与州交通部相关的索赔,需要由交通总监或财政总监确认资金充足。在涉及总检察长的案件中,任何资金短缺都将报告给参议院或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以采取立法行动。
此外,如果司法委员会批准且资金可用,可以支付源于司法部门活动的索赔。如果资金不可用,法院行政总监将采取与涉及总检察长类似的步骤,以确保获得立法拨款。
Section § 965.1
本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批准或驳回与某项具体规定相关的财务索赔。只有在索赔金额为五万美元 ($50,000) 或更少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
Section § 965.2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针对州政府的最终判决或和解的支付。如果州政府面临法院判决或和解,只要财政局长确认州预算中有足够的拨款,州审计长就会签发支付令。对于涉及州交通局的索赔,则需要交通局长或财政局长证明有足够的资金。
对于与司法部门活动相关的判决或和解,只要法院行政主管确认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审计长就会签发支付令。法院行政主管有权指定一名行政工作人员来处理这项资金证明。
Section § 965.3
这项法律规定了用于支付法律和解金的剩余资金如何处理。一旦司法部长确认所有索赔已支付,任何剩余资金将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返还其原始来源。同样,如果拨款超出和解所需金额,多余的资金也将返还其来源。
Section § 965.4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每次立法会议期间,向立法机构通报所有州政府尚未报告的法院判决或和解。
Section § 965.5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所欠金钱判决的执行方式。此类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年内有效并可强制执行;如果分期支付,则自最后一期款项到期之日起10年内有效。
与其他判决不同,这些判决不能根据通常的民事诉讼规则强制执行,而是有其自身的执行程序。判决的利息自判决或和解最终确定之日起180天后开始计算。
税费判决的利率基于特定的国库券收益率加2%,但每年不得超过7%。然而,这些利息规定不适用于由总务部批准的索赔。
Section § 965.6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其司法部门或其雇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无需支付或抵销任何侵权索赔、和解或判决。
这些条件包括:(a) 立法机关授权支付此类款项时;(b) 财政总监或交通总监确认有足够的拨款用于支付,但此项不适用于司法部门的索赔;或 (c) 对于司法部门的活动,法院行政总监确认有足够的已分配资金用于支付。
Section § 965.7
本节解释说,“强制执行令”(一种法院命令)可用于强制州或州雇员履行法律要求的职责。然而,它也澄清,这并不限制立法机关决定是否为索赔、和解或判决拨款或抵销此类行为的权力。
Section § 965.8
Section § 965.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请求对针对州政府的、金额超过35,000美元的索赔进行资金证明或和解批准,涉事州机构必须向财政总监报告已采取的措施,以防止未来发生类似问题。这包括任何纪律处分。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涉及司法部门实体或其雇员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行政总监必须向司法委员会报告预防措施和已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