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针对州的索赔、和解或判决的财务事宜。如果索赔获得批准,并且总务部已拨付充足资金,相关州机构将支付该索赔。如果资金不足,则将情况报告给立法机关以获取进一步拨款。

对于与州交通部相关的索赔,需要由交通总监或财政总监确认资金充足。在涉及总检察长的案件中,任何资金短缺都将报告给参议院或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以采取立法行动。

此外,如果司法委员会批准且资金可用,可以支付源于司法部门活动的索赔。如果资金不可用,法院行政总监将采取与涉及总检察长类似的步骤,以确保获得立法拨款。

(a)CA 政府 Code § 965(a) 经总务部批准全部或部分索赔,且财政总监证明存在支付该索赔的充足拨款,并签署和提交该部门可能要求的、解除州政府在该索赔项下所有责任的文件后,该部门应指定支付该索赔的资金来源,并且相关州机构应从该资金中支付该索赔。如果没有可用于支付的充足拨款,该部门应根据第912.8条向立法机关报告。源于州交通部活动的索赔,如果交通总监或财政总监证明存在支付该索赔的充足拨款,则可以支付。
(b)CA 政府 Code § 965(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没有充足拨款用于支付针对州的索赔、和解或判决(源于州政府由总检察长代表的诉讼),总检察长应向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或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报告这些索赔、和解和判决,该主席应促使提出立法,拨款用于支付这些索赔、和解或判决。
(c)CA 政府 Code § 965(c) 尽管有(a)款或(b)款规定,源于司法部门实体(如第900.3条和第940.3条所定义)或其法官活动的索赔、和解或判决,如果司法委员会授权支付,并且法院行政总监证明用于诉讼和索赔的和解、调整和妥协的拨款中存在充足资金,则可以支付。如果没有充足资金用于支付和解或判决,法院行政总监应向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或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报告这些和解和判决,该主席应促使提出立法,拨款用于支付这些和解或判决。如果没有充足资金用于支付索赔,法院行政总监应向总务部报告这些索赔,总务部应有90天时间对支付提出异议。法院行政总监应与总务部总监协商在90天内收到的任何异议。如果总务部撤回异议,或者没有收到异议,法院行政总监应向参议院拨款委员会或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报告这些索赔,该主席应促使提出立法,拨款用于支付这些索赔。司法委员会可以授权司法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会或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任何雇员履行本条规定的司法委员会职能。法院行政总监可以指定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一名执行人员履行本条规定的法院行政总监职能。

Section § 9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总服务局局长批准或驳回与某项具体规定相关的财务索赔。只有在索赔金额为五万美元 ($50,000) 或更少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

总服务局局长可以批准根据第905.2条(c)款提交的索赔,如果该索赔的和解金额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或者驳回如此描述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9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处理针对州政府的最终判决或和解的支付。如果州政府面临法院判决或和解,只要财政局长确认州预算中有足够的拨款,州审计长就会签发支付令。对于涉及州交通局的索赔,则需要交通局长或财政局长证明有足够的资金。

对于与司法部门活动相关的判决或和解,只要法院行政主管确认有足够的可用资金,审计长就会签发支付令。法院行政主管有权指定一名行政工作人员来处理这项资金证明。

(a)CA 政府 Code § 965.2(a) 审计长应在财政局长证明存在用于支付最终判决或和解的足够拨款时,开具支付令以支付任何针对州政府的最终判决或和解。基于这些判决和和解的索赔免于适用第925.6条。因州交通局活动而产生的索赔,如果交通局长或财政局长证明存在用于支付该索赔的足够拨款,则可以支付。
(b)CA 政府 Code § 965.2(b) 尽管有(a)款规定,审计长应在法院行政主管证明存在从用于诉讼和索赔的和解、调整和妥协的拨款中拨出的足够资金用于该支付时,开具支付令以支付任何基于因第900.3条和第940.3条所定义的司法部门实体或其法官的活动而产生的索赔的最终判决或和解。基于这些判决和和解的索赔免于适用第925.6条。因第900.3条和第940.3条所定义的司法部门实体或其法官的活动而产生的索赔,如果法院行政主管证明存在从用于诉讼和索赔的和解、调整和妥协的拨款中拨出的足够资金用于该支付,则可以支付。法院行政主管可以指定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一名行政工作人员,根据本条规定执行资金证明。

Section § 9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用于支付法律和解金的剩余资金如何处理。一旦司法部长确认所有索赔已支付,任何剩余资金将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返还其原始来源。同样,如果拨款超出和解所需金额,多余的资金也将返还其来源。

(a)CA 政府 Code § 965.3(a) 司法部长应在根据第965条 (b) 款向司法部或司法部长作出的所有拨款索赔已支付完毕时,书面通知审计长。审计长应在收到司法部长付款通知的财政年度结束时,促使任何未支付余额返还至拨款来源基金。
(b)CA 政府 Code § 965.3(b) 凡拨款超出根据和解协议或判决履行和解所需的实际金额时,超出部分应返还至拨款来源基金。

Section § 9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长在每次立法会议期间,向立法机构通报所有州政府尚未报告的法院判决或和解。

州长应在每次会议上向立法机关报告所有此前未曾报告的、针对州政府的判决或和解。

Section § 96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所欠金钱判决的执行方式。此类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年内有效并可强制执行;如果分期支付,则自最后一期款项到期之日起10年内有效。

与其他判决不同,这些判决不能根据通常的民事诉讼规则强制执行,而是有其自身的执行程序。判决的利息自判决或和解最终确定之日起180天后开始计算。

税费判决的利率基于特定的国库券收益率加2%,但每年不得超过7%。然而,这些利息规定不适用于由总务部批准的索赔。

(a)CA 政府 Code § 965.5(a) 针对州或州机构的金钱支付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内可强制执行;如果判决分期支付,则自最后一期款项到期之日起10年内可强制执行。
(b)CA 政府 Code § 965.5(b) 针对州或州机构的金钱支付判决,不得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九章(自第680.010条开始)强制执行,但可根据本章强制执行。
(c)CA 政府 Code § 965.5(c) 针对州的金钱支付判决或和解金额的利息,应自最终判决或和解之日起180天后开始计息。
(d)CA 政府 Code § 965.5(d) 除非另有法规规定不同的利率,针对州的税费判决金钱支付的利息,应按判决时美国国库券一年期固定收益率的每周平均值加2%的利率计息,但每年不得超过7%。
(e)Copy CA 政府 Code § 965.5(e)
(c)Copy CA 政府 Code § 965.5(e)(c)款和(d)款不适用于由总务部批准的任何索赔。

Section § 9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其司法部门或其雇员,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无需支付或抵销任何侵权索赔、和解或判决。

这些条件包括:(a) 立法机关授权支付此类款项时;(b) 财政总监或交通总监确认有足够的拨款用于支付,但此项不适用于司法部门的索赔;或 (c) 对于司法部门的活动,法院行政总监确认有足够的已分配资金用于支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或司法部门实体,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不得被任何法院在任何诉讼中要求支付或抵销州或司法部门实体对此负有责任的侵权责任索赔、和解或判决,除非存在以下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965.6(a) 立法机关已授权支付或抵销该特定的侵权责任索赔、和解或判决。
(b)CA 政府 Code § 965.6(b) 财政总监,或交通部活动引起的索赔的交通总监,已证明存在足够的拨款用于支付该索赔、和解或判决,或用于提供该抵销。本款不适用于因司法部门实体或其法官的活动而产生的索赔。
(c)CA 政府 Code § 965.6(c) 对于因司法部门实体(如第900.3条和第940.3条所定义)或其法官的活动而产生的索赔,法院行政总监已证明,从分配用于未决诉讼和索赔的和解、调整和妥协的资金中,存在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该索赔、和解或判决,或用于提供该抵销。法院行政总监可以指定法院行政办公室的一名执行工作人员,根据本条执行资金认证。

Section § 96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强制执行令”(一种法院命令)可用于强制州或州雇员履行法律要求的职责。然而,它也澄清,这并不限制立法机关决定是否为索赔、和解或判决拨款或抵销此类行为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965.7(a) 强制执行令是强制州或州的官员或雇员履行本章要求的任何行为的适当补救措施。
(b)CA 政府 Code § 965.7(b) 本分部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立法机关在决定是否:
(1)CA 政府 Code § 965.7(b)(1) 为支付索赔、妥协、和解或判决而拨款,或为索赔、妥协、和解或判决提供抵销。
(2)CA 政府 Code § 965.7(b)(2) 授权此类支付或抵销。

Section § 96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需要财政总监或交通总监出具证明,以确认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索赔、和解或判决,但即使有足够的资金可用,总监们却不提供此证明,那么您可以使用“强制令”。强制令是一种法院命令,可以要求他们确认预算是可用的。

Section § 965.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关于索赔、和解和判决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基本上,他们有自己一套处理此类法律事务的单独规定。

Section § 96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请求对针对州政府的、金额超过35,000美元的索赔进行资金证明或和解批准,涉事州机构必须向财政总监报告已采取的措施,以防止未来发生类似问题。这包括任何纪律处分。

然而,这项要求不适用于涉及司法部门实体或其雇员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行政总监必须向司法委员会报告预防措施和已采取的任何纪律处分。

(a)CA 政府 Code § 965.65(a) 如果根据第948、965或965.2条,就针对州政府的、金额超过三万五千美元($35,000)且源于任何州机构或雇员活动的索赔,提出了资金可用性证明、和解批准或将索赔纳入索赔法案的请求,则该机构应向财政总监报告其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任何行动,以防止未来再次发生与索赔所依据的情况类似的情形,包括任何纪律处分。
(b)CA 政府 Code § 965.65(b) 本条不适用于第900.3和940.3条所定义的司法部门实体,或源于司法部门实体或其法官或雇员活动的索赔。然而,对于(a)款所述的、源于司法部门实体或其法官、法院执行官或雇员活动的索赔和和解类别,法院行政总监应向司法委员会报告法院行政办公室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任何行动,以防止未来再次发生与索赔所依据的情况类似的情形,包括任何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