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关注对没有保险或自行投保的公共实体的判决应如何支付,特别是当判决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如果公共实体部分投保,本法律仅适用于判决中未投保的部分。

公共实体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分期支付大额判决款。符合分期支付条件的金额从725,000美元开始,并自1996年起每年增加5%。对于符合条件的判决,50%需要立即支付,而剩余的50%可以在最长10年或债权人剩余预期寿命(以较短者为准)的期限内支付。

即使债权人死亡,分期付款仍会继续,利息根据一年期美国国库券利率计算。法院保留管辖权以确保付款,并且如果共同被告无法支付,可以修改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不同的条款,并且对于某些类型的诉讼,例如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分摊和赔偿,有特定的程序规则和豁免。

(a)CA 政府 Code § 984(a) 本节所用“未投保”包括没有责任保险或通过自行、保险共保安排、联合权力协议、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或任何其他类似安排进行自保的公共实体。
(b)CA 政府 Code § 984(b) 如果公共实体就判决的某一部分拥有商业保险,则本节仅适用于本节所定义的“未投保”的判决部分。
(c)CA 政府 Code § 984(c) 对公共实体的判决可被命令分期支付,但仅限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67.7节或第970.6节命令,或公共实体已根据 (d) 款作出选择,或当事人已同意的情况。
(d)CA 政府 Code § 984(d) 如果在根据《政府法典》第985节进行任何扣除后,对未投保的公共实体的侵权索赔诉讼判决大于五十万美元 ($500,000),则公共实体可选择按本款规定分期支付判决款。
自1990年1月1日起,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门槛金额应为五十五万美元 ($550,000)。自1992年1月1日起,该金额应为六十万美元 ($600,000)。自1994年1月1日起,该金额应为六十五万美元 ($650,000)。自1996年1月1日起,该金额应为七十二万五千美元 ($725,000),此后,七十二万五千美元 ($725,000) 的金额应在每年1月1日增加5%。
在根据第985节报销任何款项后,判决债务人应立即支付剩余款项的50%,剩余款项的另50%应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不得超过10年或判决生效时判决债权人剩余预期寿命的长度,以较短者为准。
(e)CA 政府 Code § 984(e)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本节对公共实体作出的所有分期支付判决:
(1)CA 政府 Code § 984(e)(1) 判决债权人死亡时,支付不应终止。
(2)CA 政府 Code § 984(e)(2) 每年1月1日与一年期美国国库券相同的利率应计入判决的未付余额,此后在分期付款期间的每年1月1日,利息应进行调整,直至判决完全清偿。
(3)CA 政府 Code § 984(e)(3) 在分期付款期限内,直至判决完全清偿,公共实体应继续对判决到期支付的所有款项和利息承担责任。
(4)CA 政府 Code § 984(e)(4) 法院应保留管辖权,以便执行、修订、修改或批准分期付款的和解,以求公正。经判决债权人动议,如果法院发现任何不合理的延迟支付或未能支付,则应加速分期付款。
(5)CA 政府 Code § 984(e)(5) 法院经动议可修改分期付款,使其符合《民法典》第1431节至第1431.5节(含)的规定,以考虑共同侵权人所欠判决款项的破产或无法收回情况。被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0节提出该调整动议。
(f)CA 政府 Code § 984(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当事人就任何其他条款达成和解。
(g)CA 政府 Code § 984(g)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规定合理延长对判决裁决提起上诉通知的提交时间,以允许根据本节进行选择以及根据 (d) 款进行的任何听证。
(h)CA 政府 Code § 984(h) 本节不适用于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分摊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