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公共实体判决的清偿判决的债券融资
Section § 975
本节定义了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术语。“理事会”是指管理地方征税实体的机构,而地方征税实体是指任何有权在其辖区内根据财产价值征收财产税的地方公共团体。
Section § 975.2
这项法律规定,当董事会认为地方税务机构有必要通过发行债券来借债以偿还法院判决时,它们必须在一份正式声明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该声明必须解释为何需要这笔债务、资金将用于何处、债务总额,以及就此事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具体安排。
Section § 975.4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就涉及地方征税实体的听证会向公众发出通知。通知必须在当地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刊登两次。如果没有当地报纸,通知应在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两周。无需发出额外通知。
Section § 975.6
当地方征税实体公布或张贴决议时,必须附带一份由办事员或秘书发出的通知。该通知应说明,听证会将在决议中提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在此次听证会上,任何感兴趣的人,包括该区域的业主,都可以就决议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意见。
Section § 975.8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通过发行债券举债的决议相关的公开听证程序。在预定的听证会或重新安排的时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该地区的业主,都可以就此事发表意见。听证会后,董事会决定是否有必要承担债券债务,并且他们的决定是最终的。
Section § 976
本法律解释了董事会承担债券债务必须遵循的步骤。在决定有必要后,他们需要发布一份决议,详细说明多项内容。他们必须说明为何需要这笔债务以及金额,包括相关费用,并且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他们还必须设定一个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7%。董事会需要为选民准备一份提案,并确定特别选举的日期(该选举可能与其他选举同时举行),以便就该事项进行投票。
Section § 976.2
本节解释说,当根据第976条作出选举决议时,该决议即作为选举通知。该决议必须在当地一份广为阅读的报纸上公布。如果没有这样的报纸,该决议应在该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两周。不需要额外的选举通知。
Section § 977
本节说明董事会应如何发行债券。董事会决定债券的外观,并将债券金额设定在10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他们还会选择债券的偿还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977.2
Section § 977.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征税实体发行的债券和息票需要由谁来签署。董事会主席签署债券,而文员或秘书则会签债券并签署息票。债券上的大多数签名都可以是印刷、石印或雕刻的。如果任何签署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他们的签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977.6
Section § 977.8
本法律规定,如果需要验证某些债券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另一部名为《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法规中第9章(自第860条起)概述的具体程序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978
本节解释说,加州地方征税实体发行的债券与市政债券享有同等待遇。它们在本州内免税。此外,这些债券被视为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州学校基金以及通常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的任何资金的安全合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