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囚犯”包括监狱、看守所或刑罚或惩教设施的在押人员。就本章而言,根据《刑法典》第7条所述,被合法逮捕并带入执法机构办理入监手续的人,在根据刑事程序首次进入监狱、看守所或刑罚或惩教设施时,依法成为囚犯。
公共实体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警务和惩教活动
Section § 844
本法律明确规定,“囚犯”一词指被关押在监狱、看守所或任何类型惩教设施中的任何人。此外,任何被合法逮捕并带到执法机构办理入监手续的人,一旦作为刑事程序的一部分进入监狱或看守所,即被视为囚犯。
囚犯定义 在押人员分类 惩教设施
Section § 844.6
本法律通常规定,公共实体不对囚犯造成的伤害或囚犯遭受的伤害负责。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伤害与公共财产的危险状况有关,或涉及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公共雇员仍可能因疏忽或不法行为而被追究责任,但公共实体并非必须承担任何和解或判决,除非涉及雇员在工作范围内(特别是医疗艺术领域)的医疗事故。
(a)CA 政府 Code § 844.6(a)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但本节以及第 814、814.2、845.4 和 845.6 节,或《刑法典》第 3 部分第 2.1 篇(自第 3500 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实体不承担以下责任:
(1)CA 政府 Code § 844.6(a)(1) 任何囚犯直接造成的损害。
(2)CA 政府 Code § 844.6(a)(2) 任何囚犯遭受的损害。
(b)CA 政府 Code § 844.6(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车辆法典》第 9 编第 1 章第 1 条(自第 17000 节起)规定的公共实体的责任。
(c)CA 政府 Code § 844.6(c) 除囚犯遭受的损害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就因本部分第 2 章(自第 830 节起)规定的公共财产危险状况造成的损害向公共实体追偿。
(d)CA 政府 Code § 844.6(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公共雇员因其疏忽或不法行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在公共实体根据本节免于承担责任的任何情况下,公共实体可以但并非必须支付任何判决、和解或调解款项,或可以但并非必须赔偿任何公共雇员;但公共实体应按照本部分第 1 章第 4 条(自第 825 节起)的规定,支付基于对公共雇员的索赔的任何判决,该公共雇员根据本州任何法律合法从事医疗艺术实践,且该索赔是因其在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医疗事故;并应支付公共实体已同意的、基于此类医疗事故的任何索赔或诉讼的和解或调解款项。
公共实体责任 囚犯伤害 疏忽
Section § 845
本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和雇员不负责未设立警察部门或未提供足够的警务服务。它还明确指出,警察部门不能仅仅因为报警系统没有市府许可,就忽视通过报警系统提出的服务请求。
公共实体责任 公共雇员责任 警务保护服务
Section § 845.2
本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未建造或维护监狱、看守所或其他惩教设施,则不承担责任。即使提供了这些设施,他们也不对设备、人员或资源方面的任何不足负责。
除第2章(自第830条起)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或公共雇员均不因未能提供监狱、看守所、刑事或惩教设施而承担责任;或者,如果提供了此类设施,亦不因未能提供足够的设备、人员或设施而承担责任。
公共实体责任 公共雇员责任 惩教设施提供
Section § 845.4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干预了囚犯在法庭上质疑其监禁合法性的权利,通常不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职人员故意且无正当理由地干预了这项权利,那么他们及其雇主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只有在监禁被确定为非法之后才能追究。
公共实体责任 公职人员责任 囚犯权利
Section § 845.6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或工作人员通常不对未能为囚犯提供或获取医疗服务的情况承担责任,除非工作人员知道囚犯需要紧急医疗服务但未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作人员未能采取行动,那么该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机构都可能要承担责任。此外,这项法律不保护医疗专业人员免受医疗事故索赔,也不免除机构在必要时支付和解金的义务。
公共实体责任 公职人员责任 囚犯医疗护理
Section § 845.8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或雇员不对在决定假释事宜(包括是否假释、释放或撤销囚犯假释)时发生的伤害负责。他们也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逃跑或试图逃跑的囚犯、已被逮捕并逃跑或试图逃跑的人员,或任何拒捕人员。
公共实体或公共雇员均不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a)CA 政府 Code § 845.8(a) 因决定是否假释或释放囚犯,或因决定其假释或释放的条款和条件,或因决定是否撤销其假释或释放而造成的任何伤害。
(b)CA 政府 Code § 845.8(b) 由以下人员造成的任何伤害:
(1)CA 政府 Code § 845.8(b)(1) 正在逃跑或已逃跑的囚犯;
(2)CA 政府 Code § 845.8(b)(2) 正在逃跑或已逃跑的被捕人员;或
(3)CA 政府 Code § 845.8(b)(3) 拒捕人员。
公共实体豁免 假释决定责任 囚犯越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