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实体和公职人员的责任医疗、医院和公共卫生活动
Section § 854.1
本法律旨在支持发育障碍人士从发育中心过渡到社区生活。主要目标是确保这些人士持续获得适当护理,并避免他们被不必要地安置在机构或医院。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建议维持能留用发育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重点关注危机管理、专业服务和社区家庭支持。法律还澄清,“精神病院”或“医疗机构”等术语包括为过渡到社区生活或有机构化风险的人士提供发育服务的场所。
Section § 854.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精神病院”的含义,包括用于治疗精神健康障碍或智力残疾的州立医院、加利福尼亚康复中心,或县精神病院。
Section § 854.5
Section § 854.8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共实体不对精神病院病人造成或遭受的伤害负责,除非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它不影响与车辆操作相关的责任,也不影响因危险公共财产造成的伤害,但对住院病人的伤害除外。此外,公共雇员仍可能对其疏忽行为负责,并且公共实体可能会承担涉及在职医疗艺术从业人员的某些医疗事故索赔。
Section § 8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运营医疗机构的公共实体必须遵守州卫生部门设定的设备、人员和设施标准。如果一个机构受这些部门监管但未能达到这些标准,那么除非公共实体能证明其已尽力遵守,否则将对由此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对于不受此类监管的机构,它们仍必须提供与受监管机构同等水平的护理,否则将承担责任,除非它们能证明已尽合理努力达到这些标准。
最后,本法律明确指出,它并未赋予州卫生部门任何新的权力来执行法规;它们的权限仅限于法律已授予的范围。
Section § 85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和公共实体无意中干预了被羁押者在法庭上质疑其羁押的权利,他们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职人员故意且无正当理由地干预,那么该雇员和实体都可能对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重要的是,在确定被羁押者的羁押事实上是非法的之前,不能就这种干预提起诉讼。
Section § 855.4
Section § 855.6
Section § 855.8
本法律解释,公共实体和公职人员不对因诊断或未能诊断精神疾病或成瘾,或未能为其开具治疗处方而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公职人员按照处方提供治疗并谨慎行事,他们也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公职人员因过失开具治疗处方或错误地施用治疗,他们可能需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856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及其员工通常不对因决定某人是否应因精神疾病或成瘾而被羁押、羁押条件如何,或是否应释放该人而造成的伤害负责。
但是,如果公职人员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并造成了伤害,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Section § 856.2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或公共工作人员不对因被收容治疗精神健康问题或成瘾的人员逃跑所造成的任何伤害负责。他们也不对逃跑人员自身受到的任何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公共雇员涉及欺诈、腐败或实际恶意行为,他们仍需承担责任。此外,如果雇员自身的疏忽或不法行为在试图重新抓捕逃跑人员时造成伤害,他们也需承担责任。
Section § 856.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未能被公共医疗机构接纳而受伤,公共机构和政府雇员均不对该伤害负责,但法律的另一部分规定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856.6
这项法律为参与1976年全国流感计划的公共实体、公职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法律保护。除非他们有故意不当行为,否则他们不对在社区计划中推广或接种疫苗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推广活动和同意书必须告知个人(未成年人则告知其监护人)这些责任保护条款,并且同意必须有书面记录。州卫生部提供所需的表格。
社区计划由州或地方卫生机构或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签约组织运营。志愿者包括持证健康专业人员和医疗机构。此外,经授权的个人可以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喷射注射器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