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862(a) 本节所称“农药”指:
(1)CA 政府 Code § 862(a)(1) 《农业法典》第12753条所定义的“经济毒物”;
(2)CA 政府 Code § 862(a)(2) 《农业法典》第7部第3章(自第14001条起)规定或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或
(3)CA 政府 Code § 862(a)(3) 用于与第 (1) 和 (2) 款所述物质相同目的的任何物质。
(b)CA 政府 Code § 862(b) 公共实体对其使用农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其程度与私人相同,但如果某项与农药使用相关的法规或规章条款规定不适用于该公共实体或公共雇员,则公共实体或公共雇员未能遵守该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不产生过失推定。
(c)CA 政府 Code § 862(c) 《农业法典》中关于农药使用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报告的第11761条至第11765条,适用于根据本节对公共实体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