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的危险状况概述
Section § 830
本法律定义了与公共财产相关的特定术语。“危险状况”是指当财产在正常和安全使用时,会造成实际伤害风险的情况。“防范”是指采取修复或警示这些危险等行动。“公共实体财产”是指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但不包括存在于此类财产上但不受其控制的地役权或侵占物等。
Section § 830.1
本法律解释道,如果建筑物的私人所有者安装了抗震安全改进或消防喷淋系统,即使这些改进是通过特别评估区获得部分或全部资金的,它们仍然是私人财产。此类安装不会仅仅因为其融资方式而成为公共财产。
Section § 830.2
本节解释了在法律上何时某种情况不被视为危险。如果法院认为某个风险非常小,以至于任何普通人(理性人)都不会认为它危险,那么它就不属于危险情况。这取决于财产的使用方式,只要财产是小心使用且以可预见的方式使用。
Section § 830.4
Section § 830.5
本节规定,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并不意味着公共财产不安全,除非适用“自证过失”这一法律原则(该原则暗示存在过失)。本节还指出,在伤害发生后采取行动,并不能证明该财产在事故发生时是危险的。
Section § 830.6
这项法律保护政府机构和雇员,使其在公共财产的建造或改进项目在开始前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免于被起诉。只要项目基于合理的标准或计划,他们就不必对与项目相关的伤害负责。即使发现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批准的标准,只要政府正在努力解决,仍有合理的时间进行修复。如果因资金或实际问题无法修复,他们必须至少向公众发出关于该问题的警告,以保持豁免权。
Section § 830.8
Section § 830.9
Section § 831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和雇员不对因天气影响道路使用而造成的伤害负责。但是,如果这些与天气相关的问题对于一个谨慎的人来说并非显而易见或无法预料,他们仍可能被追究责任。天气影响包括雾、风、雨、洪水、冰或雪。但天气造成的道路物理损坏不属于本条的规定范围。
Section § 831.2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及其雇员不对因未经开发的公共土地上的自然状况造成的伤害负责。这包括湖泊、溪流、河流、海湾和海滩等自然地貌。
Section § 831.3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及其雇员不对因平整、维护或修理不属于其官方道路系统的道路而发生的伤害负责。只要这项工作是小心进行的,并且没有使道路变得更危险,他们就不承担责任。法律还明确,进行此类工作并不意味着公共实体必须继续维护这些道路。“重建或更换”指的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相关具体条款进行的工作。
Section § 831.4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实体及其雇员,或任何授予公共地役权的人,对因特定类型路径或道路上的某些状况而发生的伤害不承担责任。首先,它涵盖了用于钓鱼或徒步等娱乐活动的未铺设路面的道路,除非这些道路是官方的公共道路或公路。其次,它包括用于类似娱乐活动的小径。第三,它适用于地役权上的铺设路面路径,这意味着公共实体必须尝试警告这些铺设路面路径上的任何安全隐患,但此警告规定不适用于未铺设路面的路径或道路。
Section § 831.5
这项法律鼓励利用私人非营利组织,例如公共土地信托机构,来帮助保护开放空间并提供公众进入自然资源的机会。它认为这些项目是有益的,因为它们可能比政府征地成本更低,并且必须符合安全、资源保护和权利的要求。如果公共土地信托机构符合特定条件,它们将被视为“公共实体”:它们必须根据税法是非营利组织,其使命中必须侧重于保护,并且必须与某些州保护机构签订协议,以确保它们维护土地或提供进入。如果它们不遵守协议,就会失去这一地位。此外,这些信托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共雇员”。
Section § 831.6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政府及其雇员不对因州政府拥有的某些土地的自然状况而发生的任何伤害负责。这些土地包括未被占用和未开发的沿海土地、河床、水下土地,以及州政府尚未出售或授予的特定学校土地。
Section § 83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公共财产上参与或观看危险娱乐活动,公共实体和公共雇员均不对您可能遭受的任何伤害或损害负责。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存在已知但未被警告的危险,或者您支付了特定费用参与,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如果伤害是由于公共设施维护或建造不当,或严重疏忽造成的,则可能存在责任。这不影响在公共财产上运营的独立供应商的责任。
Section § 831.7
如果个人或宠物在由公共实体拥有或管理的狗公园中因狗的行为而受伤或死亡,该公共实体通常不应仅仅因为狗的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本法律不改变任何其他与公共实体相关的责任法律。
“公共实体”一词包括市、县和特别区。
Section § 831.8
本法律通常规定,如果财产在损害发生时被用于非预期目的,公共实体和雇员不对因水库、运河、管道或防洪设施状况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如果受损害人没有犯罪,没有意识到危险,并且该状况具有高度风险,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更具体的条件适用,特别是对于12岁或16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政府实体知道危险状况但未采取行动防止损害,则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存在可能产生责任的例外情况,例如,未张贴告示,或者该状况对一个理性人来说是未知且构成特殊风险。该法律对人口稠密地区或关键水资源保护系统有特殊规定。
Section § 831.2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海滩被视为处于自然状态,无论是否提供救生员、警察巡逻、医疗援助或海滩清洁等服务。这意味着海滩的自然状况不会因这些服务而改变。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此项规定仅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事件,并且不干涉现有的责任规定。
Section § 831.25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如果个人财产因山体滑坡或泥石流等自然土地移动而受损,公共实体或雇员通常不承担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由于公共土地未经改良的自然状况造成的。即使为了管理土地而进行了轻微的改良,就本法律而言,这也不影响其未经改良的状态。
然而,如果公共实体或雇员明知其财产外部可能因这些自然灾害而发生损害,但未能警告财产所有者,他们可能无法享受此项责任豁免。此外,如果他们确实提供了警告,也不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法律不因此类损害而设立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改变他们可能享有的其他法律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