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共实体对其财产的危险状况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原告证明该财产在损害发生时处于危险状况,该损害是由该危险状况近因造成的,该危险状况造成了所发生种类损害的合理可预见风险,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政府 Code § 835(a) 公共实体雇员在其雇佣范围内的疏忽或不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了该危险状况;或
(b)CA 政府 Code § 835(b) 公共实体根据第835.2条在损害发生前有足够的时间对该危险状况有实际或推定通知,以采取措施防范该危险状况。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公共实体拥有的财产上的危险状况而受伤,该实体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受伤者必须证明,在他们受伤时,该财产是危险的,该危险导致了他们的受伤,并且这种伤害的发生是可预见的。此外,受伤必须是因为公共雇员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了危险状况,或者该实体及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危险并加以修复。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共实体何时被视为知晓危险状况。它涵盖两种通知类型:实际通知和推定通知。“实际通知”指他们已经知道问题及其风险。“推定通知”指他们本应随着时间推移发现问题,因为它很明显。如果定期检查能够发现这些危险,公共实体就可能被期望发现它们。法律会考虑检查系统是否足以发现危险,同时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和检查的难度。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的公共实体何时不对其财产状况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该实体能够证明,考虑到潜在危险、成本以及采取不同行动的可行性,造成或不修复该问题是合理的,那么它们就不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它们必须证明,在权衡风险和修复问题所涉及的费用时,它们的决定或不作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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