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协议”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编第7部第5章(自第6500条起)订立的联合权力协议,根据《政府法典》第5编第1部第2部分(自第51300条起)将公共实体或其雇员的职能转移给另一公共实体的协议,以及任何其他经公共实体同意,由其为或与任何其他公共实体或其雇员履行任何职能、服务或行为的协议,无论该协议是以决议、合同、条例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表达;但“协议”不包括旨在实施公共实体之间公共资金支付或补助的协议,无论其是否规定了管理此类资金支出的标准或控制措施。
公共实体和公职人员的责任公共实体之间协议项下的侵权责任
Section § 895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协议”的含义。它包括公共实体之间的任何联合权力协议,将职能或雇员从一个公共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公共实体的协议,以及公共实体同意共同执行任务的任何其他安排。重要的是,它不包括涉及实体之间公共资金分配的协议,即使这些协议包含了关于资金支出的规定。
联合权力协议 公共实体职能 职能转移
Section § 895.2
当加州的公共实体同意合作时,它们对因其共同工作而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例如疏忽或不法行为)负有共同责任,即使问题仅源于其中一个实体。这种共同责任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如果有人因这类问题而赢得针对其中一个实体的诉讼,则针对任何其他相关实体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时限,自法院作出判决时开始计算,而非之前。
公共实体协议 连带责任 疏忽
Section § 895.4
本法律允许参与联合协议的公共实体约定,如果因执行该协议而产生任何责任,则分摊费用或提供补偿。简单来说,如果出现问题,它们可以制定计划,明确由谁支付什么费用。
作为任何协议的一部分,公共实体可约定由协议各方中的任何一个或所有公共实体对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进行分摊或赔偿。
公共实体 联合协议 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