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924.000(a) 除《选举法》第2194条另有规定外,以下两项均为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1)CA 政府 Code § 7924.000(a)(1) 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选区编号,或州务卿为选民登记目的指定的其他编号。
(2)CA 政府 Code § 7924.000(a)(2) 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显示的先前登记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924.000(b) 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显示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号码、加利福尼亚州身份证号码、社会安全号码,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为选民身份识别目的使用的任何其他唯一标识符,或为遵守2002年联邦《帮助美国投票法》(52 U.S.C. Sec. 20901 et seq.)的要求而添加到选民登记记录中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c)CA 政府 Code § 7924.000(c) 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显示的选民签名是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d)CA 政府 Code § 7924.000(d) 就本条而言,“住宅地址”仅指街道地址,不包括个人的城市或邮政信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