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24.10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请愿书”是指一份由注册选民亲笔签署的文件。

Section § 7924.1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各类法律请愿书中,谁被视为“请愿书提案人”。对于全州范围的倡议或全民投票,是指将草案提交给总检察长以获取标题和摘要的人。在其他类型的请愿中,它包括通过发布通知或将其提交给官员来启动请愿程序的人。对于罢免措施和特定的教育相关请愿,它指的是在《选举法》或《教育法》的某些条款中被指定为负责或领导请愿工作的人员。

在本条中,“请愿书提案人”指以下人员:
(a)CA 政府 Code § 7924.105(a) 对于全州范围的倡议或全民投票措施,指将提议该措施的请愿书草案提交给总检察长,并请求总检察长准备该拟议措施的主要目的和要点的标题和摘要的人员。
(b)CA 政府 Code § 7924.105(b) 对于其他倡议和全民投票措施,指发布意图传阅请愿书通知的人员,或者在无需发布通知的情况下,将请愿书提交给选举官员的人员。
(c)CA 政府 Code § 7924.105(c) 对于罢免措施,指《选举法》第 343 条中定义的人员。
(d)CA 政府 Code § 7924.105(d) 对于根据《教育法》第 5091 条传阅的请愿书,指负责该请愿书并将其提交给县学校总监的人员。
(e)CA 政府 Code § 7924.105(e) 对于根据《教育法》第二编第三部第二十一编第四章第一条(自第 35700 条开始)传阅的请愿书,指根据《教育法》第 35701 条被指定为主要请愿人的人员。
(f)CA 政府 Code § 7924.105(f) 对于根据《教育法》第三编第七部第四十六编(自第 74000 条开始)传阅的请愿书,指根据《教育法》第 74102、74133 或 74152 条被指定为主要请愿人的人员。

Section § 7924.110

Explanation

在加州,某些请愿书,例如倡议、全民公决或学区重组的请愿书,不属于公共记录。只有特定人员,例如处理这些材料的公职人员,才能查阅这些材料。

如果请愿书不充分,提案人可以审查它,以了解签名被取消资格的原因。总检察长和其他指定的法律官员经法院批准后可以查阅这些材料。

如果提案人审查不充分的请愿书,审查必须在不充分认证后21天内开始,并在60天内完成。县可以制定指导方针,如果审查超过五天,可能会收取费用。费用包括超出正常运营的任何开支,提案人存入的任何未使用款项必须退还或用于实际开支。

(a)CA 政府 Code § 7924.110(a) 尽管有第7920.510、7920.515、7920.520、7920.530、7920.540、7920.545、7922.545条,第7920.525条(a)款,第7922.540条(b)款,以及第7922.500条至第7922.535条(含)的规定,以下各项不属于公共记录:
(1)CA 政府 Code § 7924.110(a)(1) 全州、县、市或区级的倡议、全民公决或罢免请愿书。
(2)CA 政府 Code § 7924.110(a)(2) 根据《教育法典》第5091条分发的请愿书。
(3)CA 政府 Code § 7924.110(a)(3) 根据《教育法典》第2篇第3部第21章第4节第1条(始于第35700条)提交的学区重组请愿书。
(4)CA 政府 Code § 7924.110(a)(4) 根据《教育法典》第3篇第7部第46部分(始于第74000条)提交的社区大学区重组请愿书。
(5)CA 政府 Code § 7924.110(a)(5) 县选举官员在审查请愿书时准备的备忘录,其中指明了哪些注册选民签署了该特定请愿书。
(b)Copy CA 政府 Code § 7924.110(b)
(a)Copy CA 政府 Code § 7924.110(b)(a)款所述材料不得公开查阅,但以下人员除外:
(1)CA 政府 Code § 7924.110(b)(1) 负责接收、审查或保存请愿书,或负责准备备忘录的公职人员或公共雇员。
(2)CA 政府 Code § 7924.110(b)(2) 如果请愿书被认定为不充分,请愿书的提案人及其书面指定的代表,以便确定哪些签名被取消资格以及原因。
(c)CA 政府 Code § 7924.110(c) 尽管有(a)款和(b)款的规定,总检察长、州务卿、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地方检察官、市检察官、学区检察官和社区大学区检察官经适当高等法院批准后,应被允许查阅(a)款所述材料。
(d)CA 政府 Code § 7924.110(d) 如果请愿书的提案人根据(b)款被允许查阅请愿书和备忘录,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924.110(d)(1) 查阅应在不充分认证后不迟于21天开始,并应在查阅开始之日起不迟于60天结束,县选举官员应按照《选举法典》第17200条的规定保留文件。
(2)CA 政府 Code § 7924.110(d)(2) 选举官员可以为查阅制定合理的指导方针,并应提供必要的合理资源,以确保查阅及时进行。
(3)CA 政府 Code § 7924.110(d)(3) 如果查阅在查阅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结束,县选举官员为继续查阅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提案人偿付。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县选举官员拖延或阻碍查阅。
(4)CA 政府 Code § 7924.110(d)(4) 在根据(3)款继续查阅之前,选举官员应估算支持查阅所需的费用。在第五天之后的每个查阅日开始时,应进行新的费用估算。请求查阅请愿书和备忘录的请愿书提案人应向选举官员存入选举官员要求用于支持当日查阅的款项。提案人有权收回超出查阅费用的任何存款。无需退还的款项应存入相应的公共金库。选举官员不受向提案人提供的任何费用估算或要求提案人存入的款项的约束,并可按比例向提案人收取额外的实际费用,或根据最终实际费用退还任何多付的款项。
(5)CA 政府 Code § 7924.110(d)(5) 就本款而言,“费用”指县选举官员除一般运营成本之外或超出一般运营成本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