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927.605(a) 本分部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披露以下记录:公司财务记录、公司专有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以及私人公司为使政府机构能够与该公司合作,以在加利福尼亚州内保留、选址或扩建设施而向政府机构提供的与州内选址相关的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927.605(b)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的激励措施(如有)应予披露,披露时间为公司向机构或公众传达其决定保留、选址、迁址或扩建时,或该公司向政府机构申请总体规划修订、重新分区、使用许可、建筑许可或任何其他许可时,以两者中发生时间较早者为准。
(c)CA 政府 Code § 7927.605(c) 在公开披露描述机构为保留、选址、迁址或扩建加利福尼亚州内私人企业而提供的州或地方激励措施的记录之前,该机构应删除根据本节规定豁免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