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7924.510(a) 任何披露任何物品、机器、设备或其他装置将产生的空气污染物或其他污染的性质、程度、数量或等级的信息、分析、计划或规范,凡是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或任何其他州或地方机构或区,要求任何申请人在建造、架设、改造、更换、操作、销售、租赁或使用该物品、机器、设备或其他装置之前提供的,均为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7924.510(b) 所有空气或其他污染监测数据,包括从固定源汇编的数据,均为公共记录。
(c)CA 政府 Code § 7924.510(c) 除(d)款以及《教育法典》第三编第十四分部第六十五部分第三章(自第99150条起)另有规定外,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条或第7924.700条规定的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7924.510(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空气污染排放数据,包括(f)款所定义的构成商业秘密的排放数据,均为公共记录。用于计算排放数据的数据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排放数据,且构成商业秘密并用于计算排放数据的数据不属于公共记录。
(e)CA 政府 Code § 7924.510(e) 用于计算获取排放抵消成本的数据不属于公共记录。当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向根据区规章制度被要求获取抵消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从申请人处获取的关于抵消交易发生的年份、按污染物分类的抵消购买量以及按污染物分类的抵消购买总成本的数据均为公共记录。如果申请被拒绝,该数据不应为公共记录。
(f)CA 政府 Code § 7924.510(f) 在本条中,“商业秘密”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配方、计划、模式、工艺、工具、机制、化合物、程序、生产数据或信息汇编,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政府 Code § 7924.510(f)(1) 未获得专利。
(2)CA 政府 Code § 7924.510(f)(2) 仅为商业实体内的特定个人所知,且这些个人正在使用它来制造、生产或合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3)CA 政府 Code § 7924.510(f)(3) 它使其使用者有机会获得相对于不知道或不使用它的竞争对手的商业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