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或地方机构不得允许另一方控制根据本分部应予披露的信息的披露。
披露与豁免通则公共记录查阅权
Section § 7921.01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政府机构不得以某种方式向私人公司出售或提供公共记录,从而阻止该机构直接向公众提供这些记录。然而,机构不必使用州印刷厂来印刷这些记录,并且仍然可以依法销毁记录。对于圣克拉拉县与私人公司在1996年之前签订的某些合同,存在例外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921.01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州或地方机构均不得以阻止州或地方机构根据本分部规定直接提供该记录的方式,向私人实体出售、交换、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根据本分部规定应予披露的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7921.010(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州或地方机构使用州印刷厂印刷公共记录。
(c)CA 政府 Code § 7921.010(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依法销毁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7921.010(d) 本节不适用于圣克拉拉县与私人实体之间在199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关于根据本分部规定应予披露的公共记录的提供合同。
公共记录披露 政府机构记录 私人实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