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机构自保权限组织和职权
Section § 6599.0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地方政府机构联合起来,创建一个共享的保险池。这个由一个名为“地方机构自保管理局”的单一全州性机构管理的共保系统,旨在帮助这些机构管理和支付其应承担责任的法律索赔或损害赔偿。
Section § 6599.02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地方机构”包括州内的城市、县、学区、特别区以及类似实体,以及学区协会或联合体。“初始董事会”是指根据特定条款选出的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会”可以指这个初始董事会或根据本章组建的任何未来董事会。
Section § 6599.03
Section § 6599.06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一个机构的董事会应如何组织和初步任命。董事会成员包括来自县监事会、城市联盟、特别区、水务机构和学校董事会的代表,每位成员都应具备特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加利福尼亚州县监事协会任命两名董事,其中一名至少有五年在县级风险管理或保险方面的经验。同样,加利福尼亚州城市联盟任命两名董事,其中一名具有城市风险管理经验。加利福尼亚州特别区协会和加利福尼亚州水务机构协会各任命一名董事。加利福尼亚州学校董事会协会任命两名董事,其中一名具有学区风险管理经验。另外一名董事由现有董事会成员多数票选出。最初的董事会必须在1987年4月1日之前召开首次会议,并任职直至永久董事会确定,但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Section § 6599.07
Section § 6599.08
Section § 6599.09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旨在预防损失、管理风险和确保安全的计划。它还要求董事会设定加入和留在该机构的最低标准,包括风险和损失控制的指导方针。最后,董事会必须制定退出该机构的规则,以确保该机构保持财务稳定。
Section § 6599.10
加州的当地机构如果符合某些标准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就可以加入一个更大的管理机构。要成为成员,该机构必须首先根据财务安全和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批准。这项评估包括查看索赔和损失历史。机构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通过联合保险团体申请。只有当机构无法安全承保时,才会拒绝其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