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养老金和退休计划加利福尼亚州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法案
Section § 7522.02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退休系统设定了指导方针,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它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大多数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但也有例外,例如某些联邦规定和现有计划。新雇员必须遵守更新后的退休计划,而现有雇员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保护,可以保留在旧系统下。针对联合权力机构存在特定规则,允许部分雇员保留现有退休计划。然而,与某些联邦法律和联合权力机构相关的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确实适用。所有公共退休系统必须在规定日期前调整其计划以符合这些要求。
Section § 7522.04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公共退休系统的关键术语:
“确定给付公式”是根据年龄、服务年限和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计算退休福利的方式。“雇员缴款”是成员向退休系统支付的款项。“联邦系统”指社会保障。“成员”是指任何退休计划中的公共雇员,而“新雇员”和“新成员”的定义则基于他们自2013年1月1日起的雇佣和成员资格开始日期。“正常成本”是指由精算师确定的、归属于当前服务年限的退休福利价值。“公共雇员”和“公共雇主”是涵盖各种州实体和官员的广义术语。最后,“公共退休系统”包括公共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的任何养老金计划。
Section § 7522.05
这项法律规定了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员工的福利。如果该机构包含一个在2012年底前提供福利的成员机构,那么它可以向员工提供他们之前享有的相同福利计划,前提是这些员工不被视为“新成员”并在180天内加入该机构。
然而,联合权力机构雇佣的任何新员工或“新成员”必须遵守2013年《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只能享有符合这些新规定的福利计划。
Section § 7522.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退休金系统的规则,这些系统必须从2013年1月1日起遵守这些规定。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即用于计算退休福利的工资,不能超过根据雇员服务是否包含在联邦系统中而定的特定百分比:如果包含在联邦系统中,为100%;如果不包含,为120%。这些金额从2014年开始每年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公共雇主不得为超出这些限制的薪酬提供固定福利,但如果符合联邦法律,他们可以为超出限制的金额向固定缴费计划缴费。雇员无权保证继续获得这些缴费。此外,退休金系统必须将用于计算雇主和成员缴费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限制在这些规定的限额内。
Section § 7522.15
Section § 7522.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雇主在补充固定收益计划方面的限制。它指出,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之前没有提供此类计划,那么之后就不能开始提供。如果他们在2013年之前确实有计划,他们也不能将其扩展到之前未获得该计划的新员工群体。此外,2013年1月1日之后雇用的新员工不能获得这些计划,除非《教育法典》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7522.20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安全类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公式,决定了他们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养老金金额基于员工最终工资的一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会随着退休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然后乘以他们的服务年限。员工在服务满五年且年满52岁后就可以退休。此外,养老金的计算还受到其他具体规定的限制,而州教师退休系统的新成员将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Section § 7522.25
本法规定了固定收益计划中安全成员的退休福利。在服务满五年并达到50岁后,成员可以根据规定的公式之一退休。养老金金额基于其最终工资的百分比,并随年龄和服务年限的增加而增加。
主要有三种计划:基本安全计划、安全选择计划一和安全选择计划二,每种计划都有自己的一套福利百分比。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新雇员,雇主必须提供一个在55岁时福利低于此前所提供计划的计划。
计划变更必须通过集体谈判达成一致,并且在类似职位中必须提供相同的福利,不得通过僵局程序强制实施任何较低的计划。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设定上限。
Section § 7522.3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新公共雇员及其雇主应平等分担退休计划缴款的费用。雇员需要支付至少一半的正常退休计划费用,而雇主不能承担雇员份额的任何部分。“正常成本率”是每年对退休福利进行的一项计算,其中包括退休公式和生活成本调整等要素。
在某些公共职位(例如立法机构或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的新成员,需要支付至少50%的正常成本率,除非通过谈判同意更高的费率。雇员缴款率保持不变,除非正常成本率发生显著变化。如果协议允许更高的雇员缴款,则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不同雇员类别之间的公平费率以及适当的谈判程序。
此外,如果截至2013年1月1日存在现有合同,且这些合同会受到本法律的负面影响,则这些合同在到期前可免受本法律约束,此后新的或更新的合同必须遵守本规定。
Section § 7522.3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退休系统如何计算成员的退休福利。它指出,一个人的最终薪酬是基于他们在任何36个月期间(或三个学年)内赚取的最高年均工资,无论是紧接退休前、紧接离职前,还是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时期。这项规定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成员的人。雇主必须使用至少36个月的平均值来计算最终薪酬,并且在此日期之后不能使用更短的期间。
Section § 7522.34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退休金制度新成员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它主要包括全职服务所支付的正常月薪。薪酬在赚取时即可计入养老金,即使支付被推迟。
某些款项不计入养老金,包括特殊奖金、加班费、遣散费、未使用的假期支付、雇主津贴或报销,以及对其他退休计划的缴费。
可以通过协商协议做出例外规定,但如果这些例外涉及额外开支,则需要立法机构批准。某些形式的薪酬无论是否有协议,都自动不计入养老金。
Section § 7522.40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公共雇主不能向某些公共雇员,例如当选或担任管理职务的雇员,提供比其他类似雇员更优厚的退休后医疗福利计划。每个人都根据其工作类别获得相同的待遇——没有特殊待遇。
但是,如果雇员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经有特定的协议或归属时间表,他们可以保留该协议,无需改为新的。
Section § 7522.42
这项法律限制了在计算加州公共退休系统新成员的退休福利时可以考虑的工资金额。该限制与《美国国内税收法》设定的联邦指导方针挂钩。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不得要求豁免此规定,并且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雇用的员工,不得根据超出这些限制的工资金额向退休计划供款。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因其雇用日期而免受这些限制的个人。
Section § 7522.4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雇主不得为受联邦税收限制影响的新员工提供新的退休计划,以替代其受限的退休福利。但是,退休系统可以继续管理为2013年1月1日之前雇用的员工提供的现有替代计划。
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没有替代福利计划,那么在该日期之后,他们不得为任何员工启动此类计划。此外,如果在此日期之前存在某个计划,则不能将其扩展到以前未涵盖的新员工群体。
Section § 7522.4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福利变更的适用方式。
如果退休计划或福利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有所改进(或提高),它只适用于变更正式生效后所做的工作。它不改变在该日期之前完成工作的福利。
如果你的工作或成员资格状态发生变化,导致退休条款更好,那么这些更好的条款也只适用于变更后所做的工作。这些变更生效的“生效日期”由协议签署日期、各方同意的较晚日期,或在特定条件下(即前一份合同已过期时)的较早日期来确定。
此外,只要符合现有规定,增加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调整不被视为福利提高。
Section § 7522.46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退休金系统不允许其成员购买某些类型的额外服务年限,即所谓的“不合格服务年限”,这些年限通常不能计入退休福利。但是,如果购买这些服务年限的申请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并获得批准,则该规定不适用。实质上,购买这些服务年限的窗口已对新申请关闭,但对于在截止日期前采取行动的人,其申请仍被认可。
Section § 7522.48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他们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是根据他们在每个民选或委任职务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年薪来计算的。如果他们担任过多个职务,那么每个职务可能对应不同的“最终薪酬”。
如果他们的任期少于36个月或三年,那么该服务的整个期间都将用于养老金计算。这项规定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的任何人。
Section § 7522.52
公共雇主和雇员每年必须至少按正常成本率向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缴款。如果养老金计划的资金充足率超过120%(这意味着其资金超出履行义务所需),退休系统的董事会可以暂停缴款。如果增加更多资金会威胁到计划的免税资格或与其信托责任相冲突,缴款也可能被暂停。
Section § 7522.56
本法侧重于希望在同一退休系统内再次为公共雇主工作的退休公职人员的规定。通常,退休人员必须办理复职手续才能再次工作,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退休人员被任命是为了防止业务中断,或者从事需要特定技能的短期工作,他们可以在不丧失退休福利的情况下工作,每年最多960小时。
但是,在过去12个月内,他们不得因类似工作而领取过失业救济金。在重新受雇之前,退休人员必须在退休后等待180天,除非该职位至关重要并获得公开批准。对于州和大学雇员、某些公共安全职位以及索拉诺县治安官办公室,适用不同的规定;索拉诺县治安官办公室在符合多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受960小时的限制。
本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除非获得延期或修订。
Section § 7522.56
本法律规定了退休公共雇员在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后,若想再次为公共雇主工作,所应遵守的规则。通常,他们不能在未正式恢复退休身份的情况下,回到同一雇主处工作,除非出现紧急情况或需要特殊技能,并且他们每年工作时间少于960小时。
还有一些规定旨在防止潜在的滥用,例如,如果某人在过去一年中曾从之前的类似工作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则不允许其工作。如果他们在退休后180天内被雇用,则必须有在公开会议上批准的紧急需求。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针对公共安全职位或特定协议允许的情况。
此外,它不适用于某些教师或法官。最后,它将于2027年全面生效。
Section § 7522.57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13年1月1日起,被任命为加州州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职位的、从公共退休金制度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可以担任兼职职位,而不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福利,也无需恢复退休身份,但这些职位的年薪不得超过60,000美元。全职职位则要求要么无薪任职且只领取每日津贴,要么暂停退休福利并重新加入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从非公共雇员系统退休的人员在全职任职时有选择权。特殊例外情况允许退休人员在不损失福利的情况下全职担任特定委员会的职务,具体规定在其他法律条款中。
Section § 7522.70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就职或连任的民选公职人员。如果这些官员因与其职责相关的某些重罪(如受贿、贪污公款、勒索或盗窃公款、伪证或共谋实施这些罪行)被定罪,他们将从最终定罪之日起丧失其退休福利和公共退休系统的成员资格。但是,只有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累积的福利会受到影响。在被剥夺资格期间缴纳的供款将无息退还给该官员。官员的雇主必须将定罪情况报告给退休系统。如果雇主的管理机构(例如市、县或市县的管理机构)决定授权该官员获得这些权利和福利,则该官员不会丧失其权利和福利。本法律也适用于被任命填补民选公职人员未届满任期的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律不适用于第7522.72条或第7522.74条所涵盖的情况。
Section § 7522.72
本法律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受雇或被任命的公职人员。如果这些雇员因与其工作相关的某些重罪被定罪,他们将自定罪之日起丧失退休福利,并且不能再累积更多福利。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伤害了与他们接触的儿童,也适用此规定。但是,他们保留在犯罪之前获得的福利。
他们在犯下重罪后所做的任何退休金缴款,将在他们离职、退休或去世后,不计利息地退还给他们。公共雇主必须在雇员被定罪后通知退休金制度。如果定罪被撤销,雇员可以恢复丧失的福利或缴款。
对于法官,适用额外规定。2013年之后受雇的雇员遵循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7522.74
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受雇或当选的、犯有与其工作相关的重罪的公职人员。如果被定罪,他们将丧失从重罪开始实施之日起到定罪日期为止所累积的所有退休福利,但犯罪开始前累积的福利不受影响。被定罪的雇员将无息收回其向退休系统缴纳的供款,但自定罪之日起,他们将丧失未来的福利。
如果定罪被推翻,雇员可以通过偿还其本应获得的供款和利息来追回已丧失的福利。雇主必须在定罪后90天内将此类定罪情况告知退休系统,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本法律旨在确保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不会使其通过其职位获得的退休福利得到回报。
对于涉及与儿童打交道的雇员的案件,还存在特殊程序,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