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22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2013年加州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这是一个官方名称,用于指代加州关于公共雇员养老金的一系列规定。

Section § 752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退休系统设定了指导方针,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它规定这些规则适用于大多数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但也有例外,例如某些联邦规定和现有计划。新雇员必须遵守更新后的退休计划,而现有雇员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保护,可以保留在旧系统下。针对联合权力机构存在特定规则,允许部分雇员保留现有退休计划。然而,与某些联邦法律和联合权力机构相关的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确实适用。所有公共退休系统必须在规定日期前调整其计划以符合这些要求。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条适用于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及其参与雇主,包括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州教师退休系统、州议员退休系统、法官退休系统、法官退休系统II、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Title 3, Division 4, Part 3, 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450))设立的县和区退休系统、独立公共退休系统,以及公共雇主提供的个人退休计划。但是,本条应受《国内税收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的约束。本条要求的执行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和《税收法典》的适用规定。
(2)CA 政府 Code § 7522.02(a)(2)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本条不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九条第9款以及第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所述的实体,除非这些实体继续是受州法规管辖的任何退休系统的参与雇主。因此,任何在本条排除范围内的实体,其选民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任何退休计划,均不受本条影响。
(3)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a)(3)(A)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本条不适用于其权益受《美国法典》第49卷第5333(b)节保护的公共雇员,直到联邦地区法院裁定美国劳工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在认定本条的适用排除了该节项下的认证时犯了错误,或直到2016年1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7522.02(a)(3)(A)(B) 如果联邦地区法院维持美国劳工部长或其指定人员的认定,即本条的适用排除了他们根据《美国法典》第49卷第5333(b)节提供认证,则本条不适用于 (A) 项中规定的公共雇员。
(4)CA 政府 Code § 7522.02(a)(4) 尽管有 (1) 款的规定,本条不适用于根据联邦《塔夫脱-哈特利法案》第302(c)(5)节(《美国法典》第29卷第186(c)(5)节)授权的多雇主计划,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开始参与该计划,且该计划受1974年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美国法典》第29卷第1001节及后续条款)的监管。
(b)CA 政府 Code § 7522.02(b) 本条要求的福利计划应适用于第7522.04节中定义的新成员公共雇员。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c)(1)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受雇于任何公共雇主,并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后续公共雇主的个人,应适用后续雇主在2012年12月31日或之前首次雇用的雇员可获得的退休计划,如果该个人在过去六个月内有可计入服务期的同时成员资格,或根据以下任何规定建立了互惠关系:
(A)CA 政府 Code § 7522.02(c)(1)(A) Title 2, Division 5, Part 3, Chapter 3, Article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350)。
(B)CA 政府 Code § 7522.02(c)(1)(B) Title 3, Division 4, Part 3, 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31450)。
(C)CA 政府 Code § 7522.02(c)(1)(C) 公共退休系统之间为系统成员提供互惠的任何协议。
(D)CA 政府 Code § 7522.02(c)(1)(D) 《教育法典》第22115.2节。
(2)CA 政府 Code § 7522.02(c)(2)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个人,并且在未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改变了工作岗位,并受其雇主提供的不同公共退休系统中不同固定福利计划的约束,应适用该固定福利计划,如同其适用于在2012年12月31日或之前首次受雇的雇员一样。
(d)CA 政府 Code § 7522.02(d) 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供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该计划提供在正常退休年龄时具有较低福利系数且导致较低正常成本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而非本条所要求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则该雇主可继续提供该设定受益计算公式,且不受第7522.10条关于适用于该计算公式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的要求的约束。但是,如果雇主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采纳新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则该计算公式必须符合本条的要求,或必须经退休系统首席精算师和退休委员会确定并证明对雇主而言风险和成本不高于本条所要求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且必须经立法机关批准。设定受益计划的新成员只能参加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实施的较低成本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或符合本条要求或经立法机关批准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如本款规定。
(e)CA 政府 Code § 7522.02(e) 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供仅由设定缴费计划组成的退休福利计划,则该雇主可继续提供该计划,而非本条所要求的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但是,如果雇主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采纳新的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或设定受益计算公式,则该计划或计算公式必须符合本条的要求,或必须经退休系统首席精算师和系统委员会确定并证明对雇主而言风险和成本不高于本条所要求的设定受益计算公式,且必须经立法机关批准。雇主计划的新成员只能参加2013年1月1日之前已实施的设定缴费计划,或符合本条要求的设定缴费计划或设定受益计算公式。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雇主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设定缴费计划,无论是否同时提供设定受益计划,也无论雇主在该日期之前是否提供过设定缴费计划。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f)(1) 如果,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布雷亚市和富勒顿市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第5章第1条(第6500节起))的规定组建联合权力机构,则该联合权力机构可向布雷亚市、富勒顿市或第(2)款所述城市的任何雇员提供设定受益计划或计算公式,这些雇员在联合权力机构行使共同权力(雇员与之相关联)之前从各自雇主处获得的,该雇员不是新成员,并且在城市为联合权力机构行使共同权力(雇员与之相关联)提供条件后的180天内受雇于该联合权力机构。
(2)CA 政府 Code § 7522.02(f)(2) 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奥兰治县与布雷亚市或富勒顿市接壤的城市可加入第(1)款所述的联合权力机构,但允许加入的城市不得超过三个。
(3)CA 政府 Code § 7522.02(f)(3) 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组建联合权力机构,不得以豁免新雇员或新成员(如第7522.04条所定义)遵守本条要求的方式行事。新成员只能参加符合本条要求的设定受益计划或计算公式。
(g)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g)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02(g)(1) 如果,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贝尔蒙特消防保护区、埃斯特罗市政改善区和圣马特奥市根据《联合权力行使法》(第5章第1条(第6500节起))的规定组建联合权力机构,则该联合权力机构可向贝尔蒙特消防保护区、埃斯特罗市政改善区和圣马特奥市的任何雇员提供设定受益计划或计算公式,这些雇员在联合权力机构行使共同权力(雇员与之相关联)之前从各自雇主处获得的,该雇员不是新成员,并且在机构为联合权力机构行使共同权力(雇员与之相关联)提供条件后的180天内受雇于该联合权力机构。

Section § 752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公共退休系统的关键术语:

“确定给付公式”是根据年龄、服务年限和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计算退休福利的方式。“雇员缴款”是成员向退休系统支付的款项。“联邦系统”指社会保障。“成员”是指任何退休计划中的公共雇员,而“新雇员”和“新成员”的定义则基于他们自2013年1月1日起的雇佣和成员资格开始日期。“正常成本”是指由精算师确定的、归属于当前服务年限的退休福利价值。“公共雇员”和“公共雇主”是涵盖各种州实体和官员的广义术语。最后,“公共退休系统”包括公共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的任何养老金计划。

就本条而言:
(a)CA 政府 Code § 7522.04(a) “确定给付公式”指退休系统用于根据雇员的年龄、服务年限和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来确定退休福利的公式,直至第7522.10条规定的限额。
(b)CA 政府 Code § 7522.04(b) “雇员缴款”指系统成员依法、依规、依行政行为、依合同、依合同修订或依退休系统认可的、确立雇员缴款的其他书面协议所要求向公共退休系统缴纳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7522.04(c) “联邦系统”指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301 et seq.)中关于老年、遗属、残疾和医疗保险的规定。
(d)CA 政府 Code § 7522.04(d) “成员”指属于任何类型公共退休系统或计划的公共雇员。
(e)CA 政府 Code § 7522.04(e) “新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522.04(e)(1) 公共雇主的一名雇员,包括经选举或任命的雇员,其首次受雇于任何公共雇主是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该日期之前未受雇于任何其他公共雇主。
(2)CA 政府 Code § 7522.04(e)(2) 公共雇主的一名雇员,包括经选举或任命的雇员,其首次受雇于任何公共雇主是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该日期之前曾受雇于另一公共雇主,但不受第7522.02条(c)款规定的互惠原则约束。
(f)CA 政府 Code § 7522.04(f) “新成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522.04(f)(1) 首次成为任何公共退休系统成员的个人,其成为成员的日期是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该日期之前未曾是任何其他公共退休系统的成员。
(2)CA 政府 Code § 7522.04(f)(2) 首次成为公共退休系统成员的个人,其成为成员的日期是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该日期之前曾是另一公共退休系统的成员,但不受第7522.02条(c)款规定的互惠原则约束。
(3)CA 政府 Code § 7522.04(f)(3) 曾是某一退休系统的活跃成员的个人,且在中断服务超过六个月后,以新雇主的身份重新成为该系统的活跃成员。就本款而言,在州实体之间或从一个学校雇主到另一个学校雇主的就业变动不应被视为在新雇主处服务。
(g)CA 政府 Code § 7522.04(g) “正常成本”指在确定给付下,预计福利现值中归属于当前服务年度的部分,由公共退休系统的精算师根据最新完成的估值确定。为确定正常成本,系统精算师可使用适用于该退休系统的单一缴款率或基于年龄的缴款率。
(h)CA 政府 Code § 7522.04(h) “公共雇员”指公共雇主的官员(包括经选举或任命的官员)或雇员。
(i)CA 政府 Code § 7522.04(i) “公共雇主”指:
(1)CA 政府 Code § 7522.04(i)(1) 州和每个州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包括司法官员)和加州州立大学。
(2)CA 政府 Code § 7522.04(i)(2) 州的任何政治分区,或州或州分区的机构或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市、县、市县合一政府、特许市、特许县、学区、社区大学区、联合权力机构、联合权力机关,以及任何公共机构、权力机关、委员会、理事会或区。
(3)CA 政府 Code § 7522.04(i)(3) 任何选择或被要求参与公共退休系统的特许学校。
(j)CA 政府 Code § 7522.04(j) “公共退休系统”指公共雇主的任何养老金或退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雇主参与或向其雇员提供的、旨在提供退休福利的独立退休计划,或受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条管辖的公共雇员福利系统。

Section § 752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员工的福利。如果该机构包含一个在2012年底前提供福利的成员机构,那么它可以向员工提供他们之前享有的相同福利计划,前提是这些员工不被视为“新成员”并在180天内加入该机构。

然而,联合权力机构雇佣的任何新员工或“新成员”必须遵守2013年《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只能享有符合这些新规定的福利计划。

(a)CA 政府 Code § 7522.05(a) 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根据《权力联合行使法案》(第5章第1条(自第6500节开始))的规定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如果至少有一个成员机构在2012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供了第7522.02节 (c) 款所述的福利,则该联合权力机构可以向其雇员提供这些雇员在行使共同权力之前从各自雇主处获得的设定受益计划或方案,前提是该雇员并非该雇主的新成员,并且随后在成员机构提供共同权力行使之日起180天内受雇于该联合权力机构。
(b)CA 政府 Code § 7522.05(b) 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联合权力机构,其成立方式不得免除该联合权力机构雇佣的、根据第7522.04节定义的新雇员或新成员遵守2013年《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的要求。新成员只能参与符合2013年《公共雇员养老金改革法案》要求的设定受益计划或方案。

Section § 752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退休金系统的规则,这些系统必须从2013年1月1日起遵守这些规定。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即用于计算退休福利的工资,不能超过根据雇员服务是否包含在联邦系统中而定的特定百分比:如果包含在联邦系统中,为100%;如果不包含,为120%。这些金额从2014年开始每年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公共雇主不得为超出这些限制的薪酬提供固定福利,但如果符合联邦法律,他们可以为超出限制的金额向固定缴费计划缴费。雇员无权保证继续获得这些缴费。此外,退休金系统必须将用于计算雇主和成员缴费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限制在这些规定的限额内。

(a)CA 政府 Code § 7522.10(a) 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公共退休金系统应修改其计划,以符合本条对参与该系统的每个公共雇主的要求。
(b)CA 政府 Code § 7522.10(b) 凡是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如第7522.34条所定义)用于计算福利时,该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应受限于(c)款所规定的限制。
(c)CA 政府 Code § 7522.10(c) 用于计算支付给从该系统退休的新成员的固定福利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不得超过以下适用百分比:截至2013年1月1日《美国法典》第42篇第430(b)条中规定的缴费和福利基数:
(1)CA 政府 Code § 7522.10(c)(1) 适用于其服务包含在联邦系统中的成员,为百分之一百。
(2)CA 政府 Code § 7522.10(c)(2) 适用于其服务不包含在联邦系统中的成员,为百分之一百二十。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10(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10(d)(1) 退休金系统应根据“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美国城市平均值”的年度变化,调整(c)款所述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计算方法是,将调整前日历年9月份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美国城市平均值”除以去年9月份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美国城市平均值”,结果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千分之一。该调整应自2014年起每年1月1日生效。
(2)CA 政府 Code § 7522.10(d)(2) 立法机关保留修改本款规定的权利,适用于受本条约束的所有公共雇员,但立法机关不得以导致在修改生效日期之前已累积的福利减少的方式修改这些规定。
(e)CA 政府 Code § 7522.10(e) 公共雇主不得为超出(c)款限制的薪酬提供固定福利或任何固定福利组合,包括由私人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福利。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10(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10(f)(1) 受第7522.42条(c)款限制的约束,公共雇主可以向固定缴费计划提供缴费,针对超出(c)款限制的薪酬,前提是该计划和缴费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和限制。
(2)CA 政府 Code § 7522.10(f)(2) 接受雇主向固定缴费计划缴费的公共雇员,无权继续获得该雇主缴费。
(g)CA 政府 Code § 7522.10(g) 雇主向任何雇员固定缴费计划的缴费,超出(c)款中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限制的部分,不得超过雇主缴费率(按薪酬百分比计算),该缴费率是为第7522.42条(c)款限制下的收入提供固定福利计划所需。
(h)CA 政府 Code § 7522.10(h) 退休金系统应将用于计算雇主或新成员所需缴费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限制在(c)款或(d)款规定的用于计算固定福利的薪酬金额。

Section § 752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固定收益计划的公共雇主和退休系统,必须仅对新成员使用特定的固定收益计算公式。这些公式在其他条款(第7522.20条和第7522.25条)中有明确规定,但第7522.02条的其他部分也注明了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752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雇主在补充固定收益计划方面的限制。它指出,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之前没有提供此类计划,那么之后就不能开始提供。如果他们在2013年之前确实有计划,他们也不能将其扩展到之前未获得该计划的新员工群体。此外,2013年1月1日之后雇用的新员工不能获得这些计划,除非《教育法典》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522.18(a)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未提供补充固定收益计划的公共雇主,不得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为任何雇员提供补充固定收益计划。
(b)CA 政府 Code § 7522.18(b)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供补充固定收益计划(包括由私人提供商提供的固定收益计划)的公共雇主,不得向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未获得该计划的任何额外雇员群体提供补充固定收益计划。
(c)CA 政府 Code § 7522.18(c) 除非《教育法典》第一编第13部分第1章第38节(自第25000条起)另有规定,公共雇主不得向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雇用的任何雇员提供或给予补充固定收益计划,包括由私人提供商提供的固定收益计划。

Section § 752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非安全类公务员退休金的计算公式,决定了他们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养老金金额基于员工最终工资的一个百分比,这个百分比会随着退休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然后乘以他们的服务年限。员工在服务满五年且年满52岁后就可以退休。此外,养老金的计算还受到其他具体规定的限制,而州教师退休系统的新成员将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a)CA 政府 Code § 7522.20(a) 每个为该制度的非安全类成员提供固定收益计划的退休制度,应采用本节规定的公式。该固定收益计划应在退休时提供服务年金,其金额等于下表中与成员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季度)相对应的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再乘以该成员作为非安全类成员在该制度中的服务年限。成员在本节规定下,在服务满五年且达到52岁时,可因服务年限而退休。
52  ........................
521/4 ........................
1.025
521/2 ........................
1.050
523/4  ........................
1.075
53  ........................ ........................
1.100
531/4 ........................
1.125
531/2 ........................
1.150
533/4 ........................
1.175
54  ........................
1.200
541/4 ........................
1.225
541/2 ........................
1.250
543/4 ........................
1.275
55  ........................
1.300
551/4 ........................
1.325
551/2 ........................
1.350
553/4 ........................
1.375
56  ........................
1.400
561/4 ........................
1.425
561/2 ........................
1.450
563/4 ........................
1.475
57  ........................
1.500
571/4 ........................
1.525
571/2 ........................
1.550
573/4 ........................
1.575
58  ........................
1.600
581/4 ........................
1.625
581/2 ........................
1.650
583/4 ........................
1.675
59  ........................
1.700
591/4 ........................
1.725
591/2 ........................
1.750
593/4 ........................
1.775
60  ........................
1.800
601/4 ........................
1.825
601/2 ........................
1.850
603/4 ........................
1.875
61  ........................
1.900
611/4 ........................
1.925
611/2 ........................
1.950
613/4 ........................
1.975
62  ........................
2.000
621/4 ........................
2.025
621/2 ........................
2.050
623/4 ........................
2.075
63  ........................
2.100
631/4 ........................
2.125
631/2 ........................
2.150
633/4 ........................
2.175
64  ........................
2.200
641/4 ........................
2.225
641/2 ........................
2.250
643/4 ........................
2.275
65  ........................
2.300

Section § 7522.2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固定收益计划中安全成员的退休福利。在服务满五年并达到50岁后,成员可以根据规定的公式之一退休。养老金金额基于其最终工资的百分比,并随年龄和服务年限的增加而增加。

主要有三种计划:基本安全计划、安全选择计划一和安全选择计划二,每种计划都有自己的一套福利百分比。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新雇员,雇主必须提供一个在55岁时福利低于此前所提供计划的计划。

计划变更必须通过集体谈判达成一致,并且在类似职位中必须提供相同的福利,不得通过僵局程序强制实施任何较低的计划。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根据法律的另一条款设定上限。

(a)CA 政府 Code § 7522.25(a) 每个为制度安全成员提供固定收益计划的退休制度,都应采用本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固定收益计算公式。成员在服务满五年并达到50岁时,可以根据本条中的任何公式因服务而退休。
(b)CA 政府 Code § 7522.25(b) 基本安全计划应在退休时提供服务养老金,其金额等于下表中列于成员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季度)对面的成员最终薪酬百分比,再乘以作为安全成员在该制度中的服务年限。
系数
退休年龄
50  ........................
 1.426
501/4 ........................
 1.447
501/2 ........................
 1.467
503/4 ........................
 1.488
51  ........................
 1.508
511/4 ........................
 1.529
511/2 ........................
 1.549
513/4 ........................
 1.570
52  ........................
 1.590
521/4 ........................
 1.611
521/2 ........................
 1.631
523/4 ........................
 1.652
53  ........................
 1.672
531/4 ........................
 1.693
531/2 ........................
 1.713
533/4 ........................
 1.734
54  ........................
 1.754
541/4 ........................
 1.775
541/2 ........................
 1.795
543/4 ........................
 1.816
55  ........................
 1.836
551/4 ........................
 1.857
551/2 ........................
 1.877
553/4 ........................
 1.898
56  ........................
 1.918
561/4 ........................
 1.939
561/2 ........................
 1.959
563/4 ........................
 1.980
57 and over  ........................
 2.000
(c)CA 政府 Code § 7522.25(c) 安全选项计划一应在退休时提供养老金,其服务年限的养老金应等于下表中对应成员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季度)所列的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再乘以作为安全成员在该系统中的服务年限。
退休年龄
系数
50  ........................
 2.000
501/4 ........................
 2.018
501/2 ........................
 2.036
503/4 ........................
 2.054
511/4 ........................
 2.089
511/2 ........................
 2.107
513/4 ........................
 2.125
52  ........................
 2.143
521/4 ........................
 2.161
521/2 ........................
 2.179
523/4 ........................
 2.196
53  ........................
 2.214
531/4 ........................
 2.232
531/2 ........................
 2.250
533/4 ........................
 2.268
54  ........................
 2.286
541/4 ........................
 2.304
541/2 ........................
 2.321
543/4 ........................
 2.339
55 ........................
 2.357
551/4 ........................
 2.375
551/2 ........................
 2.393
553/4 ........................
 2.411
56 ........................
 2.429
561/4 ........................
 2.446
561/2 ........................
 2.464
563/4 ........................
 2.482
57 及以上 ........................
 2.500
(d)CA 政府 Code § 7522.25(d) 安全选择方案二应为服务提供退休金,该退休金等于下表中与成员退休年龄(取至前一个季度)对应的成员最终薪酬的百分比,再乘以作为安全成员在该系统中的服务年限。
系数
退休年龄
50  ........................
 2.000
501/4 ........................
 2.025
501/2 ........................
 2.050
503/4 ........................
 2.075
51  ........................
 2.100
511/4 ........................
 2.125
511/2 ........................
 2.150
513/4 ........................
 2.175
52  ........................
 2.200
521/4 ........................
 2.225
521/2 ........................
 2.250
523/4 ........................
 2.275
53  ........................
 2.300
531/4 ........................
 2.325
531/2 ........................
 2.350
533/4 ........................
 2.375
54  ........................
 2.400
541/4 ........................
 2.425
541/2 ........................
 2.450
543/4 ........................
 2.475
55  ........................
 2.500
551/4 ........................
 2.525
551/2 ........................
 2.550
553/4 ........................
 2.575
56 ........................
 2.600
561/4 ........................
 2.625
561/2 ........................
 2.650
563/4 ........................
 2.675
57及以上 ........................
 2.700
(e)CA 政府 Code § 7522.25(e)  自2013年1月1日起,雇主应向作为安全雇员的新成员提供本节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安全退休金计算公式。所提供的计算公式应是与雇主在2012年12月31日向相同退休分类成员提供的计算公式最接近,且在55岁时提供的福利低于该公式的计算公式。
(f)CA 政府 Code § 7522.25(f) 自2013年1月1日起,受安全选择计划一或安全选择计划二约束的雇主及其雇员可在谅解备忘录中同意受安全选择计划一或基本安全计划约束,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CA 政府 Code § 7522.25(f)(1) 较低的计划应适用于在较低计划生效日或之后首次受雇的成员,并应在根据适用法律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予以同意。
(2)CA 政府 Code § 7522.25(f)(2) 与公共退休系统签订的退休计划合同修正案,旨在根据本款修改退休金计算公式,不得由雇主实施,除非存在根据适用法律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谅解备忘录。
(3)CA 政府 Code § 7522.25(f)(3) 雇主不得使用僵局程序强加较低的计划。
(4)CA 政府 Code § 7522.25(f)(4) 雇主不得为非代表、管理或监督雇员提供与雇主为同一雇主中相同成员分类的其他公共雇员(包括代表雇员)提供的不同的固定福利。
(g)CA 政府 Code § 7522.25(g) 用于计算固定福利的应计养老金薪酬应受第7522.10节所述的限制。

Section § 752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新公共雇员及其雇主应平等分担退休计划缴款的费用。雇员需要支付至少一半的正常退休计划费用,而雇主不能承担雇员份额的任何部分。“正常成本率”是每年对退休福利进行的一项计算,其中包括退休公式和生活成本调整等要素。

在某些公共职位(例如立法机构或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的新成员,需要支付至少50%的正常成本率,除非通过谈判同意更高的费率。雇员缴款率保持不变,除非正常成本率发生显著变化。如果协议允许更高的雇员缴款,则必须满足某些条件,例如不同雇员类别之间的公平费率以及适当的谈判程序。

此外,如果截至2013年1月1日存在现有合同,且这些合同会受到本法律的负面影响,则这些合同在到期前可免受本法律约束,此后新的或更新的合同必须遵守本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522.30(a) 本节适用于所有公共雇主和所有新成员。公共雇主和公共雇员之间平等分担正常成本应为标准。该标准应为雇员支付至少50%的正常成本,且雇主不得支付任何所需的雇员缴款。
(b)CA 政府 Code § 7522.30(b) “正常成本率”应指每年精算确定的针对向新成员提供的退休福利计划的正常成本,并应根据用于确定负债和成本的精算假设作为年度精算估值的一部分来确定。退休福利计划应包括任何会影响正常成本精算确定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退休计算公式、资格和归属标准、附带福利规定以及由公共退休系统确定的任何自动生活成本调整。
(c)CA 政府 Code § 7522.30(c) 由第7522.04节(i)款第(2)和(3)项所定义的公共雇主、立法机构、加州州立大学和司法部门雇用的参与固定福利计划的新成员,应具有至少50%的该固定福利计划正常成本率的初始缴款率,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0.25%,除非根据(e)款的要求已同意更高的缴款率。此缴款不得由雇主代雇员支付。
(d)CA 政府 Code § 7522.30(d) 尽管有(c)款规定,一旦确定,(c)款所述的雇员缴款率不得因正常成本率的变化而调整,除非正常成本率相对于工资的增减幅度超过1%,高于或低于雇员缴款率首次确定时生效的正常成本率,或者,如果更晚,本节项下雇员缴款率最后一次调整时生效的正常成本率。
(e)CA 政府 Code § 7522.30(e) 尽管有(c)款规定,如果该增加已通过集体谈判程序达成一致,雇员缴款可以超过正常成本率的一半,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7522.30(e)(1) 雇主不得为非代表性、管理或监督雇员向计划缴款的费率高于雇主为同一雇主在相关退休成员类别中的其他公共雇员(包括有代表的雇员)缴款的费率。
(2)CA 政府 Code § 7522.30(e)(2) 在没有谅解备忘录的情况下,雇主不得提高雇员缴款率,该备忘录已根据适用法律通过集体谈判达成。
(3)CA 政府 Code § 7522.30(e)(3) 雇主不得使用僵局程序以提高雇员缴款率至高于本节要求的费率。
(f)CA 政府 Code § 7522.30(f) 如果公共雇主与其公共雇员之间的一份合同(包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会因本节的任何规定而受损,则该规定不适用于受该合同约束的公共雇主和公共雇员,直至该合同期满。该合同的续订、修订或任何其他延期均应遵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752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退休系统如何计算成员的退休福利。它指出,一个人的最终薪酬是基于他们在任何36个月期间(或三个学年)内赚取的最高年均工资,无论是紧接退休前、紧接离职前,还是他们选择的任何其他时期。这项规定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成员的人。雇主必须使用至少36个月的平均值来计算最终薪酬,并且在此日期之后不能使用更短的期间。

为确定应支付给公共退休系统新成员的退休福利金,适用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522.32(a) 最终薪酬应指成员在以下期间内赚取的最高年均可计养老金薪酬:紧接其退休之前或(如更早)最后一次离职之前的至少连续36个月期间,或(如适用)至少连续三个学年;或成员在退休申请中指定的、在其适用服务期内的任何其他至少连续36个月期间,或(如适用)至少连续三个学年。
(b)CA 政府 Code § 7522.32(b) 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雇主不得修改福利计划,以允许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适用至少36个月或三个学年计算方法的成员,其最终薪酬的计算基础低于成员在连续36个月期间内或(如适用)三个学年内赚取的年均薪酬。

Section § 752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公共退休金制度新成员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它主要包括全职服务所支付的正常月薪。薪酬在赚取时即可计入养老金,即使支付被推迟。

某些款项不计入养老金,包括特殊奖金、加班费、遣散费、未使用的假期支付、雇主津贴或报销,以及对其他退休计划的缴费。

可以通过协商协议做出例外规定,但如果这些例外涉及额外开支,则需要立法机构批准。某些形式的薪酬无论是否有协议,都自动不计入养老金。

(a)CA 政府 Code § 7522.34(a) “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指任何公共退休金制度新成员的正常月薪或基本工资,该薪酬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同一雇佣群体或类别中处于类似情况的成员,用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全职提供的服务,并根据公开的薪酬表支付,但受 (c) 款的限制。
(b)CA 政府 Code § 7522.34(b) 已递延的薪酬应在赚取时而非支付时被视为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
(c)CA 政府 Code § 7522.34(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新成员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不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522.34(c)(1) 董事会认定为旨在增加成员在该制度下退休福利而支付的任何薪酬。
(2)CA 政府 Code § 7522.34(c)(2) 雇主先前以实物形式提供给成员,或由雇主直接支付给除退休金制度以外的第三方以使成员受益,且已转换为现金支付形式并由成员收取的薪酬。
(3)CA 政府 Code § 7522.34(c)(3) 支付给成员的任何一次性或临时性款项。
(4)CA 政府 Code § 7522.34(c)(4) 与离职相关或预期离职而授予或支付给成员的遣散费或任何其他款项,但在成员受雇期间收取。
(5)CA 政府 Code § 7522.34(c)(5) 未使用的年假、带薪年假、事假、病假或补休的款项,无论名称如何,无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其他方式,也无论何时报告或支付。
(6)CA 政府 Code § 7522.34(c)(6) 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额外服务的款项,无论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其他方式。
(7)CA 政府 Code § 7522.34(c)(7) 任何由雇主提供的津贴、报销或付款,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车辆或制服津贴。
(8)CA 政府 Code § 7522.34(c)(8) 加班费,除非符合《美国法典》第29篇第207(k)节的定义。
(9)CA 政府 Code § 7522.34(c)(9) 雇主对递延薪酬计划或固定缴费计划的缴款。
(10)CA 政府 Code § 7522.34(c)(10) 除 (a) 款所述薪酬之外支付的任何奖金。
(11)CA 政府 Code § 7522.34(c)(11) 公共退休金董事会认定不符合 (a) 款要求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薪酬。
(12)CA 政府 Code § 7522.34(c)(12) 公共退休金董事会认定不应计入养老金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薪酬。
(13)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34(c)(13)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34(c)(13)(A) 根据受谅解备忘录约束的州雇员的谅解备忘录,经认定并同意不计入养老金的任何薪酬形式。受谅解备忘录约束的州雇主应将排除的薪酬告知退休金制度,并提供谅解备忘录的副本。
(B)CA 政府 Code § 7522.34(c)(13)(A)(B) 州雇主可决定 (A) 项中确定的排除薪酬是否适用于非代表性州雇员,这些雇员要么被排除在第3513节的州雇员定义之外,要么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官员或雇员,他们不是公务员,但与 (A) 项所述谅解备忘录约束的州雇员保持一致。州雇主应将此薪酬的排除告知退休金制度,并提供详细说明该排除的公开薪酬表副本。
(d)CA 政府 Code § 7522.3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根据州雇员的谅解备忘录,某种薪酬形式被明确指定为新成员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在该薪酬形式上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条款需要资金支出,这些条款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本款不适用于根据 (c) 款第 (1) 至 (9) 项(含)被排除在可计入养老金薪酬定义之外的任何薪酬形式。州雇主应将此薪酬形式的纳入告知退休金制度,并提供详细说明该纳入的公开薪酬表副本。

Section § 752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公共雇主不能向某些公共雇员,例如当选或担任管理职务的雇员,提供比其他类似雇员更优厚的退休后医疗福利计划。每个人都根据其工作类别获得相同的待遇——没有特殊待遇。

但是,如果雇员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经有特定的协议或归属时间表,他们可以保留该协议,无需改为新的。

(a)CA 政府 Code § 7522.40(a) 公共雇主不得向当选或被任命的、受托人、排除在集体谈判之外的、免于公务员制度的或管理人员的公共雇员提供任何关于退休后医疗福利雇主缴费的归属时间表,其优于同一公共雇主内其他公共雇员(包括有代表的雇员)在相关退休成员类别中普遍获得的归属时间表。
(b)CA 政府 Code § 7522.40(b) 本节不要求雇主更改任何公共雇员的退休后医疗福利雇主缴费的归属时间表,该雇员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法规、集体谈判协议或决议,已受制于这些雇主缴费的特定归属时间表,或在2013年1月1日之前与雇主就这些雇主缴费的特定归属时间表签订了合同协议。

Section § 752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限制了在计算加州公共退休系统新成员的退休福利时可以考虑的工资金额。该限制与《美国国内税收法》设定的联邦指导方针挂钩。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不得要求豁免此规定,并且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雇用的员工,不得根据超出这些限制的工资金额向退休计划供款。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因其雇用日期而免受这些限制的个人。

(a)CA 政府 Code § 7522.42(a) 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福利限制外,为确定支付给公共退休系统新成员的公共退休福利之目的,该计划每年计入的最高工资、报酬或薪资率,不得超过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17)节或其后续条款允许计入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7522.42(b) 公共雇主不得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寻求对 (a) 款中禁令的豁免。
(c)CA 政府 Code § 7522.42(c) 对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雇用的员工,公共雇主不得代表员工向任何合格退休计划或多个计划缴纳雇主供款,其依据是超过《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17)节或其后续条款规定的总可计养老金报酬金额的部分。
(d)CA 政府 Code § 7522.42(d) 本节不适用于支付给以下人员的工资、报酬或薪资率:因其雇用日期,不受 (a) 款规定限制的人员。

Section § 7522.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公共雇主不得为受联邦税收限制影响的新员工提供新的退休计划,以替代其受限的退休福利。但是,退休系统可以继续管理为2013年1月1日之前雇用的员工提供的现有替代计划。

如果公共雇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没有替代福利计划,那么在该日期之后,他们不得为任何员工启动此类计划。此外,如果在此日期之前存在某个计划,则不能将其扩展到以前未涵盖的新员工群体。

(a)CA 政府 Code § 7522.43(a) 公共雇主不得为因《美国法典》第26篇第415节而退休福利受限的成员及其任何幸存者或受益人提供替代福利计划。本节适用于新成员。
(b)CA 政府 Code § 7522.43(b) 公共退休系统可以继续管理为在2013年1月1日之前首次雇用的员工提供的替代福利计划。
(c)CA 政府 Code § 7522.43(c)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未提供替代福利计划的公共雇主,不得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为任何员工提供此类计划。
(d)CA 政府 Code § 7522.43(d)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供替代福利计划的公共雇主,不得向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未曾提供该计划的任何额外员工群体提供此类计划。

Section § 7522.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福利变更的适用方式。

如果退休计划或福利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有所改进(或提高),它只适用于变更正式生效后所做的工作。它不改变在该日期之前完成工作的福利。

如果你的工作或成员资格状态发生变化,导致退休条款更好,那么这些更好的条款也只适用于变更后所做的工作。这些变更生效的“生效日期”由协议签署日期、各方同意的较晚日期,或在特定条件下(即前一份合同已过期时)的较早日期来确定。

此外,只要符合现有规定,增加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调整不被视为福利提高。

本节适用于所有公共雇主和所有公共雇员:
(a)CA 政府 Code § 7522.44(a) 任何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采纳的公共雇员退休金计算公式或退休福利的提高,仅适用于该提高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不适用于该提高生效日期之前提供的任何服务。
(b)CA 政府 Code § 7522.44(b) 如果成员的退休金成员资格分类变更或就业变更导致适用于该成员的退休金计算公式或退休福利提高,则该提高仅适用于该变更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供的服务,不适用于该变更生效日期之前提供的任何服务。
(c)CA 政府 Code § 7522.44(c) 就本节而言,集体谈判协议中的“生效日期”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522.44(c)(1) 协议由各方签署的日期。
(2)CA 政府 Code § 7522.44(c)(2) 各方同意的、在协议由各方签署日期之后发生的日期。
(3)CA 政府 Code § 7522.44(c)(3) 如果最近的集体谈判合同在协议签订时已过期,且指定的日期不早于协议签订日期前12个月或过期谈判合同最后一天之后的一天(以较晚者为准),则各方指定的、在协议签订日期之前发生的日期。
(d)CA 政府 Code § 7522.44(d) 就本节而言,在现有法定限额内增加退休人员的年度生活费用调整,不应被视为退休福利的提高。

Section § 7522.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退休金系统不允许其成员购买某些类型的额外服务年限,即所谓的“不合格服务年限”,这些年限通常不能计入退休福利。但是,如果购买这些服务年限的申请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提交并获得批准,则该规定不适用。实质上,购买这些服务年限的窗口已对新申请关闭,但对于在截止日期前采取行动的人,其申请仍被认可。

(a)CA 政府 Code § 7522.46(a) 公共退休金系统不得允许购买不合格服务年限,该术语定义见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415(n)(3)(C)条(26 U.S.C. Sec. 415(n)(3)(C))。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46(b)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46(b)(a)款不适用于公共退休金系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收到并随后批准的购买不合格服务年限的正式申请。

Section § 752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他们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是根据他们在每个民选或委任职务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年薪来计算的。如果他们担任过多个职务,那么每个职务可能对应不同的“最终薪酬”。

如果他们的任期少于36个月或三年,那么该服务的整个期间都将用于养老金计算。这项规定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的任何人。

(a)CA 政府 Code § 7522.48(a) 成员作为市议会或县监事会的民选或委任官员,在公共退休系统成员资格期间累计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养老金或福利的确定目的,其最终薪酬应基于该成员在每个民选或委任职务服务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年度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如果该民选或委任服务在任何养老金或福利的计算中被考虑,则该成员可能拥有不止一个最终薪酬。
(b)CA 政府 Code § 7522.48(b) 任何最终薪酬计算应另行受本条约束,但如果任何个人民选服务期少于36个月或三年,则该个人民选服务的整个期间应被用于确定该服务期的最终薪酬。
(c)CA 政府 Code § 7522.48(c) 本节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为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的人。

Section § 7522.52

Explanation

公共雇主和雇员每年必须至少按正常成本率向设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缴款。如果养老金计划的资金充足率超过120%(这意味着其资金超出履行义务所需),退休系统的董事会可以暂停缴款。如果增加更多资金会威胁到计划的免税资格或与其信托责任相冲突,缴款也可能被暂停。

(a)CA 政府 Code § 7522.52(a) 在任何财政年度,公共雇主对一项设定受益计划的缴款,连同雇员对该设定受益计划的缴款,不得低于该财政年度该设定受益计划的正常成本率,如第7522.30条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7522.52(b) 公共退休系统的董事会可以在以下所有条件适用时暂停缴款:
(1)CA 政府 Code § 7522.52(b)(1) 该计划的资金充足率超过120%,此资金充足率基于退休系统精算师依照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进行的计算,并包含在年度估值中。
(2)CA 政府 Code § 7522.52(b)(2) 退休系统精算师根据年度估值确定,继续累积超额收益可能导致该计划根据联邦《国内税收法》的规定失去免税资格。
(3)CA 政府 Code § 7522.52(b)(3) 董事会确定,接收本条规定要求的任何额外缴款将与其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中规定的信托责任相冲突。

Section § 7522.56

Explanation

本法侧重于希望在同一退休系统内再次为公共雇主工作的退休公职人员的规定。通常,退休人员必须办理复职手续才能再次工作,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果退休人员被任命是为了防止业务中断,或者从事需要特定技能的短期工作,他们可以在不丧失退休福利的情况下工作,每年最多960小时。

但是,在过去12个月内,他们不得因类似工作而领取过失业救济金。在重新受雇之前,退休人员必须在退休后等待180天,除非该职位至关重要并获得公开批准。对于州和大学雇员、某些公共安全职位以及索拉诺县治安官办公室,适用不同的规定;索拉诺县治安官办公室在符合多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受960小时的限制。

本法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除非获得延期或修订。

(a)CA 政府 Code § 7522.56(a) 本节适用于任何正在领取公共退休系统养老金福利的人,并应取代与本节冲突的任何其他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522.56(b) 退休人员不得在退休人员领取福利的同一公共退休系统内,未经退休复职而任职、受雇于或通过合同直接受雇于公共雇主,除非本节允许。
(c)CA 政府 Code § 7522.56(c) 从公共雇主退休的人员,经公共雇主的任命权任命,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公共事务中断,或因为退休人员拥有执行有限期工作所需的技能,而无需退休复职,也不会丧失或中断退休系统提供的福利。
(d)CA 政府 Code § 7522.56(d) 根据本节授权的人员的任职,在该公共退休系统内所有雇主处的总时长不得超过960小时或其他等效限制,在一个日历年或财政年度内,具体取决于系统管理员。该雇佣的薪酬不得低于雇主支付给从事类似职责的其他员工的最低工资,也不得超过最高工资,并除以173.333以得出小时费率。除非退休人员复职,否则根据本节授权未经复职而受雇的退休人员,就该雇佣而言,不应获得任何服务年限积分或退休权利。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e)(1) 尽管有 (c) 款规定,任何退休人员均无资格在公共雇主处任职或受雇,如果在本节所述的任命之前的12个月期间,该退休人员领取了任何源于此前在公共雇主处受本节约束的雇佣的失业保险金。退休人员在接受雇佣要约时,应书面证明其符合此要求。
(2)CA 政府 Code § 7522.56(e)(2) 退休人员在领取本款所述的失业保险金后接受任命的,应在当前工资期的最后一天终止该雇佣,并且在雇佣终止之日起的12个月内,无资格根据本节再次被任命。
(f)CA 政府 Code § 7522.56(f) 退休人员在退休之日起的180天内无资格根据本节受雇,除非该退休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政府 Code § 7522.56(f)(1) 雇主证明雇佣的性质以及在180天期限届满前任命对于填补急需职位是必要的,并且该任命已由雇主的管理机构在公开会议上批准。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2)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f)(2)(A) 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对于州雇员,州雇主证明雇佣的性质以及在180天期限届满前任命对于填补急需的州雇佣职位是必要的,并且该任命已由人力资源部批准。该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程序,将任命权下放给各个州机构,但应审计该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滥用情况。如有必要,该部门可以接管某个机构对退休人员的任命权,并可以向该部门收取管理该权限的适当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522.56(f)(2)(A)(B) 对于立法机构雇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或众议院规则委员会证明雇佣的性质以及在180天期限届满前任命对于填补急需职位是必要的,并在公开会议上批准该任命。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C)CA 政府 Code § 7522.56(f)(2)(A)(C) 对于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证明雇佣的性质以及在180天期限届满前任命对于填补急需职位是必要的,并在公开会议上批准该任命。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3)CA 政府 Code § 7522.56(f)(3) 退休人员有资格根据与加州州立大学签订的、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存在或已包含在后续协议中的集体谈判协议,参加教职员工提前退休计划。
(4)CA 政府 Code § 7522.56(f)(4) 退休人员是公共安全官员或消防员,被雇用来执行公共安全官员或消防员通常执行的一项或多项职能。
(g)CA 政府 Code § 7522.56(g) 接受退休奖励金的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日起180天内无资格根据本条规定受雇,且(f)款不适用。
(h)CA 政府 Code § 7522.56(h) 本条不适用于从州教师退休系统退休且受《教育法典》第24214、24214.5或26812条约束的人员。
(i)CA 政府 Code § 7522.56(i) 本条不适用于(1)其职位在退休后根据第69615条转换为法官职位,且该司法官员返回转换后的职位工作,且雇主为审判法院的下级司法官员,或(2)根据第68543.5条被指派在法院任职的法官退休系统或法官退休系统II的退休人员。
(j)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j)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j)(d)款规定的960小时限制不适用于索拉诺县治安官办公室任命从事副治安官、证据技术员或通信操作员常规职能的工作时间,但前提是索拉诺县监事会通过公开会议决议证明该任命符合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7522.56(j)(1) 该退休人员已通过雇前背景调查。
(2)CA 政府 Code § 7522.56(j)(2) 该退休人员未面临治安官标准与培训委员会的撤销认证,也未因此接受调查。
(3)CA 政府 Code § 7522.56(j)(3) 在任命该退休人员履行一项或多项职能之前,索拉诺县已至少连续六个月发布招聘在职成员从事相同职能的职位,且没有合格的申请人申请该职位或可供雇用。
(4)CA 政府 Code § 7522.56(j)(4) 尽管有(d)款规定的薪酬标准,该退休人员的薪酬不得超过由在职成员担任的同类别所有职位的平均薪酬,再除以173.333得出的小时费率。
(5)CA 政府 Code § 7522.56(j)(5) 受第(4)款限制,该退休人员被任命时的薪酬不得超过其作为在职成员时的最后薪酬或该类别公开薪酬表上起始级别的薪酬中的较高者。但是,如果调整后的薪酬符合第(4)款的要求,该退休人员有资格获得普遍适用于同类别职位的合理和定期薪酬调整。
(6)CA 政府 Code § 7522.56(j)(6) 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7)CA 政府 Code § 7522.56(j)(7) 根据本款和第21224条(c)款作出的任命总数不得超过20个。
(8)CA 政府 Code § 7522.56(j)(8) 该退休人员工作的每个月,需向系统支付200美元($200)的费用。
(k)CA 政府 Code § 7522.56(k) 本条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752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退休公共雇员在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后,若想再次为公共雇主工作,所应遵守的规则。通常,他们不能在未正式恢复退休身份的情况下,回到同一雇主处工作,除非出现紧急情况或需要特殊技能,并且他们每年工作时间少于960小时。

还有一些规定旨在防止潜在的滥用,例如,如果某人在过去一年中曾从之前的类似工作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则不允许其工作。如果他们在退休后180天内被雇用,则必须有在公开会议上批准的紧急需求。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针对公共安全职位或特定协议允许的情况。

此外,它不适用于某些教师或法官。最后,它将于2027年全面生效。

(a)CA 政府 Code § 7522.56(a) 本节适用于任何正在从公共退休系统领取养老金福利的人,并应取代与本节冲突的任何其他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522.56(b) 退休人员不得在未经恢复退休身份的情况下,在退休人员从中领取福利的同一公共退休系统内,任职、受雇于或通过合同直接受雇于公共雇主,除非本节允许。
(c)CA 政府 Code § 7522.56(c) 从公共雇主退休的人员,经公共雇主的任命权任命,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公共事务中断,或因为退休人员拥有执行有限期工作所需的技能,无需恢复退休身份,也不会丧失或中断退休系统提供的福利。
(d)CA 政府 Code § 7522.56(d) 根据本节授权的人员的任命,在该公共退休系统内,所有雇主合计不得超过960小时或其他等效限制,在一个日历年或财政年度内,具体取决于系统管理员。该雇佣的薪酬不得低于雇主支付给从事类似职责的其他员工的最低薪酬,也不得超过最高薪酬,除以173.333以得出小时费率。经本节授权无需恢复退休身份即可受雇的退休人员,不得根据本节就该雇佣获得任何服务年限积分或退休权利,除非该退休人员恢复退休身份。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e)(1) 尽管有 (c) 款规定,任何退休人员均无资格在公共雇主处任职或受雇,如果在本节所述任命之前的12个月期间,该退休人员领取了任何源于此前在公共雇主处受本节约束的雇佣的失业保险金。退休人员在接受雇佣要约时,应书面证明其符合此要求。
(2)CA 政府 Code § 7522.56(e)(2) 退休人员在领取本款所述失业保险金后接受任命的,应在当前工资期的最后一天终止该雇佣,并且在雇佣终止之日起的12个月内,无资格根据本节再次获得任命。
(f)CA 政府 Code § 7522.56(f) 退休人员在退休之日起的180天内无资格根据本节受雇,除非该退休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CA 政府 Code § 7522.56(f)(1) 雇主证明雇佣的性质,并且在180天期限届满前,该任命对于填补急需职位是必要的,且该任命已由雇主的管理机构在公开会议上批准。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2)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f)(2)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6(f)(2)(A) 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对于州雇员,州雇主证明雇佣的性质,并且在180天期限届满前,该任命对于填补急需的州政府职位是必要的,且该任命已由人力资源部批准。该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程序,将任命权下放给各个州机构,但应审计该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滥用情况。如有必要,该部门可以接管某个机构对退休人员的任命权,并可向该部门收取管理该权限的适当费用。
(B)CA 政府 Code § 7522.56(f)(2)(A)(B) 对于立法机构雇员,参议院规则委员会或众议院规则委员会证明雇佣的性质,并且在180天期限届满前,该任命对于填补急需职位是必要的,并在公开会议上批准该任命。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C)CA 政府 Code § 7522.56(f)(2)(A)(C) 对于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证明雇佣的性质,并且在180天期限届满前,该任命对于填补急需职位是必要的,并在公开会议上批准该任命。该任命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3)CA 政府 Code § 7522.56(f)(3) 退休人员有资格根据与加州州立大学签订的、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存在或已包含在后续协议中的集体谈判协议,参加教职员工提前退休计划。
(4)CA 政府 Code § 7522.56(f)(4) 退休人员是公共安全官员或消防员,被雇佣来执行公共安全官员或消防员通常执行的职能。
(g)CA 政府 Code § 7522.56(g) 接受退休奖励的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日起180天内不得根据本条受雇,且(f)款不适用。
(h)CA 政府 Code § 7522.56(h) 本条不适用于从州教师退休系统退休且受《教育法典》第24214、24214.5或26812条约束的人员。
(i)CA 政府 Code § 7522.56(i) 本条不适用于 (1) 其职位在退休时根据第69615条转换为法官职位,且该司法官员返回转换后的职位工作,且雇主是审判法院的下级司法官员,或 (2) 根据第68543.5条被指派在法院任职的法官退休系统或法官退休系统II的退休人员。
(j)CA 政府 Code § 7522.56(j) 本条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522.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从2013年1月1日起,被任命为加州州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职位的、从公共退休金制度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可以担任兼职职位,而不会影响他们的退休福利,也无需恢复退休身份,但这些职位的年薪不得超过60,000美元。全职职位则要求要么无薪任职且只领取每日津贴,要么暂停退休福利并重新加入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从非公共雇员系统退休的人员在全职任职时有选择权。特殊例外情况允许退休人员在不损失福利的情况下全职担任特定委员会的职务,具体规定在其他法律条款中。

(a)CA 政府 Code § 7522.57(a) 本节适用于任何从公共退休金制度领取养老金福利,并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被任命为州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带薪职位的退休人员。本节应取代与本节冲突的任何其他规定。
(b)CA 政府 Code § 7522.57(b) 从公共退休金制度退休的人员,如果被任命为兼职州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职位,可以任职而无需恢复退休身份,也不会损失或中断福利。根据本款授权无需恢复退休身份即可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就该就业获得任何福利、服务年限或退休权利。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就本节而言,兼职任命应指年薪不超过60,000美元的任命,该金额应在任何为州雇员提供普遍加薪的财政年度中增加。本节规定的增加金额应与该财政年度为州雇员提供的普遍加薪百分比相当,但不得超过该百分比。
(c)CA 政府 Code § 7522.57(c) 从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退休的人员,除非该人员担任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无薪成员且仅领取授权给所有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每日津贴,否则不得在未恢复退休身份的情况下全职在州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任职。担任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无薪成员的人员,不应在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中获得任何服务年限或福利,也不应就所提供的服务缴纳供款。
(d)CA 政府 Code § 7522.57(d) 从除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以外的公共退休金制度退休,并被全职任命为州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应选择以下选项之一:
(1)CA 政府 Code § 7522.57(d)(1) 该人员可以担任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无薪成员,并继续领取其退休金,此外还可领取授权给所有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何每日津贴。该人员不应在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中获得服务年限或福利,也不应就所提供的服务缴纳供款。
(2)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7(d)(2)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57(d)(2)(A) 该人员可以暂停其退休金,并作为公共雇员退休金制度的新成员加入,以就其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供的服务。根据本款获得的可计入养老金的薪酬不应符合与任何其他退休金制度或计划的互惠条件。
(B)CA 政府 Code § 7522.57(d)(2)(A)(B) 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任职期满退休时,被任命者有权恢复其在被任命到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时有权享有的任何被暂停的福利,包括雇主提供的退休人员医疗福利。
(e)CA 政府 Code § 7522.57(e) 尽管有 (c) 和 (d) 款的规定,根据《刑法典》第5075条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18条被任命为全职州委员会的,从公共雇主退休的人员可以任职而无需恢复退休身份,也不会损失或中断退休金制度提供的福利。

Section § 752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在2006年1月1日之后就职或连任的民选公职人员。如果这些官员因与其职责相关的某些重罪(如受贿、贪污公款、勒索或盗窃公款、伪证或共谋实施这些罪行)被定罪,他们将从最终定罪之日起丧失其退休福利和公共退休系统的成员资格。但是,只有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累积的福利会受到影响。在被剥夺资格期间缴纳的供款将无息退还给该官员。官员的雇主必须将定罪情况报告给退休系统。如果雇主的管理机构(例如市、县或市县的管理机构)决定授权该官员获得这些权利和福利,则该官员不会丧失其权利和福利。本法律也适用于被任命填补民选公职人员未届满任期的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律不适用于第7522.72条或第7522.74条所涵盖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522.70(a) 本条适用于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就任公职或连任公职的任何民选公职人员。
(b)CA 政府 Code § 7522.70(b) 如果民选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或之后被定罪犯有任何重罪,该重罪涉及收受或给予,或提议给予任何贿赂、贪污公款、勒索或盗窃公款、伪证罪,或共谋实施上述任何直接源于其作为民选公职人员的公务职责的罪行,则他或她应丧失其作为成员的任何公共退休制度下的所有权利和福利,以及成员资格,自最终定罪之日起生效。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0(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0(c)(1) (b)款所述的民选公职人员仅丧失其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累积的、因其在重罪发生时所担任的民选公职服务而产生的权利和福利部分。
(2)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0(c)(2)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0(c)(2)(1)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0(d)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0(d)(b)款所述的民选公职人员向公共退休制度缴纳的、直接源于或仅因其被剥夺的民选公职服务而产生的任何供款,应无息退还给该公职人员。
(e)CA 政府 Code § 7522.70(e) 雇用(b)款所述民选公职人员的公共机构,应将其公职人员的定罪情况通知该公职人员作为成员的公共退休制度。
(f)CA 政府 Code § 7522.70(f) 如果民选公职人员雇主的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市、县或市县的管理机构,授权该公职人员获得其权利和福利,则该民选公职人员不应根据(b)款丧失其权利和福利。
(g)CA 政府 Code § 7522.70(g) 就本条而言,“公职人员”指州官员,或县、市、市县、区或管理局的官员,或上述任何实体的任何部门、司、局、委员会、机构或工具的官员。
(h)CA 政府 Code § 7522.70(h) 本条适用于在民选公职人员未届满的任期内被任命任职的任何人员。
(i)CA 政府 Code § 7522.70(i) 自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本条不适用于第7522.72条或第7522.74条适用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7522.72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受雇或被任命的公职人员。如果这些雇员因与其工作相关的某些重罪被定罪,他们将自定罪之日起丧失退休福利,并且不能再累积更多福利。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伤害了与他们接触的儿童,也适用此规定。但是,他们保留在犯罪之前获得的福利。

他们在犯下重罪后所做的任何退休金缴款,将在他们离职、退休或去世后,不计利息地退还给他们。公共雇主必须在雇员被定罪后通知退休金制度。如果定罪被撤销,雇员可以恢复丧失的福利或缴款。

对于法官,适用额外规定。2013年之后受雇的雇员遵循不同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522.72(a) 本节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之前首次受雇于公共雇主或首次当选或被任命为公职的公职人员,并且自该日期起,第7522.70节不适用。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b)(1) 如果公职人员因其在履行公务、谋求公职或任命,或在获取薪资、伤残退休金、服务退休金或其他福利方面的行为,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被州或联邦审判法院判处任何重罪,则其应在作为成员的任何公共退休金制度中,丧失其所有累积的权利和福利,丧失程度应符合 (c) 款的规定,并且自定罪之日起,不得在该公共退休金制度中累积进一步的福利。
(2)CA 政府 Code § 7522.72(b)(2) 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与儿童有接触,且其被判犯有在其公务范围内针对或涉及其在履行公务时接触的儿童的重罪,则其应在作为成员的任何公共退休金制度中,丧失其所有累积的权利和福利,丧失程度应符合 (c) 款的规定,并且自定罪之日起,不得在该公共退休金制度中累积进一步的福利。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c)(1) 成员应丧失自 (b) 款所述任何重罪实施的最早日期起至丧失日期(含该日期)所获得或累积的所有权利和福利。尽管在成员被定罪后刑期有所减少或定罪被撤销,这些权利和福利仍应保持丧失。因成员被定罪的重罪首次实施日期之前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权利和福利,不应因本节而丧失。
(2)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c)(2)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c)(2)(1) 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3)CA 政府 Code § 7522.72(c)(3) 就本款而言,“丧失日期”指定罪日期。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d)(1) (b) 款所述公职人员在 (b) 款所述任何重罪实施的最早日期或之后向公共退休金制度所做的任何缴款,应在发生分配事件时,不计利息地退还给该公职人员,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养老金管理人另有决定。
(2)CA 政府 Code § 7522.72(d)(2) 根据 (d) 款退还给公职人员的任何资金,应以符合《国内税收法》要求的方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到该公职人员的账户,并且公共退休金制度应在该资金支付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法院和地方检察官。
(3)CA 政府 Code § 7522.72(d)(3) 就本款而言,“分配事件”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522.72(d)(3)(A) 离职。
(B)CA 政府 Code § 7522.72(d)(3)(B) 成员死亡。
(C)CA 政府 Code § 7522.72(d)(3)(C) 成员退休。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2(e)(1) 一旦定罪,(b) 款所述的公职人员和检察机关应在重罪定罪后60天内,将以下所有信息通知在重罪实施时雇佣该公职人员的公共雇主:
(A)CA 政府 Code § 7522.72(e)(1)(A) 定罪日期。
(B)CA 政府 Code § 7522.72(e)(1)(B) 重罪首次已知实施日期。
(2)CA 政府 Code § 7522.72(e)(2) 本节的运作不依赖于本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履行。
(f)CA 政府 Code § 7522.72(f) 雇佣或曾雇佣 (b) 款所述公职人员的公共雇主以及该公职人员,应各自在定罪后90天内,将该公职人员的定罪情况通知该公职人员作为成员的公共退休金制度。本节的运作不依赖于本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履行。
(g)CA 政府 Code § 7522.72(g) 如果公共退休金制度认定公共雇主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则可向公共雇主收取合理费用,以补偿审计、调整或纠正的成本。
(h)CA 政府 Code § 7522.72(h) 如果公职人员的定罪被撤销且该裁决为最终裁决,该雇员有权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政府 Code § 7522.72(h)(1) 恢复根据 (d) 款收到的缴款进行调整后的被没收的权利和福利。
(2)CA 政府 Code § 7522.72(h)(2) 重新存入在丧失期间本应累积的缴款和利息(由制度精算师确定),然后恢复全部被没收的权利和福利。
(i)CA 政府 Code § 7522.72(i) 本节就法官而言规定的权利和福利的丧失,是对第75033.2、75062、75526或75563节规定的丧失和其他要求的补充和增加。如果本节与第75033.2、75062、75526或75563节之间存在冲突,则导致最大程度丧失或对法官的索赔提供最严格程序要求的规定应当适用。
(j)CA 政府 Code § 7522.72(j) 首次受雇于公共雇主或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应当受第7522.74节的约束。

Section § 7522.74

Explanation

本规定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受雇或当选的、犯有与其工作相关的重罪的公职人员。如果被定罪,他们将丧失从重罪开始实施之日起到定罪日期为止所累积的所有退休福利,但犯罪开始前累积的福利不受影响。被定罪的雇员将无息收回其向退休系统缴纳的供款,但自定罪之日起,他们将丧失未来的福利。

如果定罪被推翻,雇员可以通过偿还其本应获得的供款和利息来追回已丧失的福利。雇主必须在定罪后90天内将此类定罪情况告知退休系统,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本法律旨在确保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不会使其通过其职位获得的退休福利得到回报。

对于涉及与儿童打交道的雇员的案件,还存在特殊程序,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a)CA 政府 Code § 7522.74(a) 本节适用于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公共雇主或首次当选或被任命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并且自该日期起,第7522.70节不适用。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b)(1) 如果公职人员因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重罪被州或联邦审判法院定罪,其行为源于或在其履行公务过程中、在谋求该职务或任命过程中、或与获取薪资、伤残退休金、服务退休金或其他福利有关,他或她应丧失其作为成员的任何公共退休系统中所有已累积的权利和福利,达到(c)款规定的程度,并且不应在该公共退休系统中累积进一步的福利,自定罪之日起生效。
(2)CA 政府 Code § 7522.74(b)(2) 如果公职人员在其公务中与儿童有接触,因在其公务范围内针对或涉及其公务中接触的儿童而犯下的重罪被定罪,他或她应丧失其作为成员的任何公共退休系统中所有已累积的权利和福利,达到(c)款规定的程度,并且不应在该公共退休系统中累积进一步的福利,自定罪之日起生效。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c)(1) 成员应丧失从(b)款所述任何重罪的最早实施日期到丧失日期(含该日期)所有已赚取或累积的权利和福利。尽管在成员定罪日期之后刑期有所减少或定罪被撤销,这些权利和福利仍应保持丧失。成员因其被定罪的重罪首次实施日期之前所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权利和福利,不应因本节而丧失。
(2)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c)(2)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c)(2)(1)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3)CA 政府 Code § 7522.74(c)(3) 就本款而言,“丧失日期”指定罪日期。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d)(1) (b)款所述公职人员在(b)款所述任何重罪的最早实施日期或之后向公共退休系统缴纳的任何供款,应在发生分配事件时无息退还给该公职人员,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养老金管理人另有决定。
(2)CA 政府 Code § 7522.74(d)(2) 根据(d)款退还给公职人员的任何资金,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到公职人员的账户,其方式应符合《国内税收法典》的要求,并且公共退休系统应在该资金支付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知法院和地方检察官。
(3)CA 政府 Code § 7522.74(d)(3) 就本款而言,“分配事件”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政府 Code § 7522.74(d)(3)(A) 离职。
(B)CA 政府 Code § 7522.74(d)(3)(B) 成员死亡。
(C)CA 政府 Code § 7522.74(d)(3)(C) 成员退休。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22.74(e)(1) 定罪后,(b)款所述的公职人员和检察机关应在重罪定罪后60天内,向在重罪实施时雇佣该公职人员的公共雇主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A)CA 政府 Code § 7522.74(e)(1)(A) 定罪日期。
(B)CA 政府 Code § 7522.74(e)(1)(B) 重罪首次已知实施日期。
(2)CA 政府 Code § 7522.74(e)(2) 本节的实施不依赖于本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履行。
(f)CA 政府 Code § 7522.74(f) 雇佣或曾雇佣(b)款所述公职人员的公共雇主以及该公职人员,应各自在定罪后90天内通知该公职人员作为成员的公共退休系统其定罪情况。本节的实施不依赖于本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履行。
(g)CA 政府 Code § 7522.74(g) 如果公共退休系统认定公共雇主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它可以向公共雇主收取合理费用,以补偿审计、调整或纠正的费用。
(h)CA 政府 Code § 7522.74(h) 如果公职人员的定罪被撤销且该决定为最终决定,该雇员有权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政府 Code § 7522.74(h)(1) 追回已丧失的权利和福利,经根据(d)款收到的供款调整后。
(2)CA 政府 Code § 7522.74(h)(2) 重新存入在丧失期间本应累积的供款和利息(由系统精算师确定),然后追回全部已丧失的权利和福利。
(i)CA 政府 Code § 7522.74(i) 本节规定的法官权利和福利的丧失,是对第75033.2、75062、75526或75563条规定的丧失和其他要求的补充和附加。如果本节与第75033.2、75062、75526或75563条之间存在冲突,则导致最大程度丧失或对法官的索赔提供最严格程序要求的规定应适用。
(j)CA 政府 Code § 7522.74(j)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首次受雇于公共雇主或首次当选或被任命为公职的公共雇员,应受第7522.72条的约束。